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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交易特殊性及运营模式研究

2013-01-30林小爱

知识产权 2013年3期
关键词:专利交易

林小爱

知识经济时代,全球剧烈的科技战与产业话语权争夺聚焦于专利之争,专利创造力、拥有量、专利管理与经营的水平、专利竞争力及其获利能力,在国家或地区、行业、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专利产业化随之成为热门新兴产业,专利交易因而成为其中关键问题。随着我国国家与地区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专利竞争实力与潜力日益增强,因而被誉为“专利大国”。无论从专利自身特性的角度,还是基于当前巨大的闲置专利与发展潜能、广泛市场主体对高价值专利的需求、专利贸易的持续增长等角度,我国亟需尽快全面启动专利交易市场机制,真正展现专利最为本质内涵并发挥其核心竞争力。

一、专利交易的概念及特殊性

(一)专利交易的概念

交易是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价值交换。专利的本质是一项权利束。专利交易是指将专利以有偿的方式在不同的经济主体间的转移。其中,买方取得专利使用权或所有权,卖方获得超额经济利润。专利交易是以货币为媒介的产权,包含产权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交换。本文研究关注产权意义上的交易。专利交易市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专利交易市场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市场主体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从事以产权有偿转让为内容的交易场所,包括专利交易所(中心)、资产调剂市场、承包市场或租赁市场等。这种定义下的专利交易市场包括有形场所、市场运行规则和市场服务等内容。而广义的专利交易市场则是指交换专利产权的场所、领域和交换关系的总和。专利交易主要通过市场交易的途径来实现,不同市场主体对专利权不同价值的转移,就产生不同的交易类型和交易方式,这就是专利交易的运营模式。

(二)专利交易的特殊性

专利交易,具有有形财产及服务类交易的共性特征,具有浓厚的政策倾向性,而且,伴随着技术指导、技术秘密和相关设备的交易,同时又因专利自身特性等因素,专利交易蕴含着如下显著的特殊性。

1.交易主体的特殊性

专利交易主体,是专利交易过程中应首先确定的权利主体,主要涉及交易主体的资格问题,即该主体是否具有交易权利的资格。如果专利交易主体不合格,或者其主体资格存在缺陷,则可能直接导致专利交易行为无效。由于专利交易方式的多样性特征,决定了专利交易主体具有相对多元性的特点,包括专利卖方(主要是专利权利人)与买方、专利许可方与受许方、专利出资方与接受方、专利出质人与质权人等多种权利主体。实践表明,在具体的专利交易活动过程中,通常绝大多数专利权利主体并不直接参与交易,而是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及职业资格的第三人代为实施交易。①其原因大致有二:第一,实践中诸多专利权利主体精通并专注于研发活动,难免在专利交易环节无暇兼顾;第二,专利交易,不同于有形财产等交易,具有专业性与复杂性,专利权利主体往往不善于从事专利交易实务。这无形中提高了专利交易主体的专业素养及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的职业道德要求。

2.交易客体的特殊性

专利自身的特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专利交易客体的特殊性,除了无形性与法定垄断性之外,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显著矛盾性特征:1. 专利交易客体信息的永续性与其法律效力的时空有效性的矛盾。专利技术作为一种知识信息,不可能在完全隔断历史联系的情况下产生,具有“永续性”。然而,法律对专利权的法律效力在时空间范围予以一定的限制;2. 交易客体的确定性与客体自身权利保护范围的相对不确定性的矛盾。专利交易主体以明确的交易客体为前提。然而,由于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现实的难度,涉及交易的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具有相对的不确定性②就有形财产所有权而言,权利人实际控制和支配有形物,可根据自己的意志对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排斥非权利所有者对其不法侵占和损毁,可见,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权利保护范围是确定的。;③实践中,专利权需适当维护,否则,很难保证专利价值的保值与增值。如没有依法按时缴纳专利年费,将导致专利权丧失;如没有依法适时维权,及时排除他人侵权,将导致专利价值为他人所有;专利权存续期间存在着无形损耗,如果所涉专利授权后依法被宣告无效或出现替代技术的专利等情形,则该专利价值迅速贬值。3. 交易客体成本维护的特定性与交易主体力争低廉的交易总成本之间的矛盾。专利维护成本具有相对的特定性,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组成:市场主体自身内部成本、专利自身维护成本、专利司法与行政维权成本、专利社会成本。专利交易主体会尽量控制交易成本,而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的任何环节,其成本难以预见与控制,如果没有专利交易反而会增加权利主体对专利权的维护成本,出现利润的负值,从而与市场主体创造利益而取得专利权的初衷背道而驰。加上专利存在着无形损耗,从整体上其价值趋于递减的格局,因而产生交易客体成本维护的特定性与交易主体力争低廉的交易总成本之间的矛盾。

3.交易的高难度与高风险性

正如上述专利交易主体与客体存在的诸多特殊性,以及专利法律状态相对不确定性、专利法律保护效力的相对弹性、专利权能与载体的两次分离性等特征,导致专利交易过程中的高难度与高风险性。1. 专利法律状态直接事关专利权有效性及稳定性,但它具有相对不确定性的特征,④对于已经授权的专利,可能会因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等基本特征而会被依法宣告无效。极有可能导致即期利益与远期利益都面临着受损的风险。对于专利期权交易,还应关注专利申请环节的极大不确定性,除了被依法驳回申请,还可能因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存在缺陷致使本该获得授权而没能获得授权,或本该获得高质量的专利却获得相对低价值的专利;2. 专利所有权与使用权具体权能及其各项具体权能与有形载体双重性的相互分离,加剧专利交易过程的高难度与高风险性。前者导致专利交易的可复制性与可传播性,能在不同的时空间满足不同市场主体的需要;后者体现为专利交易不依托于有形载体。同时,专利价值的不稳定性与损耗性且难以准确评估,及专利交易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等多重原因,⑤林小爱:《知识产权保险研究》,2009年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41~42页。加上专利显著的附加值,致使具有显著专业性的专利交易过程中更容易诱发侵权与被侵权,因而加剧专利交易过程中难以预估的高难度与高风险。

毋庸置疑,专利交易风险伴随着其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其风险与专利交易方式、地域范围、时间范围、后续改进利益分享等关键问题直接相关。而且,专利价值的大小与专利技术生命周期、金融稳定程度等各种市场因素相关,这种专利价值的波动又是引起专利交易风险的又一重要诱因。上述专利交易主体与标的所表现的各种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专利交易的风险。此外,专利价值评估的难度与主观性,以及专利交易自身专业性导致交易高难度等也是导致专利交易风险的重要原因。

二、专利交易运营的模式及特点

(一)专利交易的主要运营模式及其特点

1.合同式专利交易

任何一宗专利交易都将以合同形式确定。合同式专利交易特指不以专利交易中介机构为传导,而是按照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所设定合同要件,专利出让者与受让人双方自主进行专利交易方式。此类型主要包括专利技术转让协议、专利技术承包协议、专利技术咨询协议、专利技术服务协议和专利技术入股协议等。合同式专利交易一般适用于专利交易主体比较单一、明确,而专利交易标的比较复杂的情形。⑥这种交易方式因其交易过程不公开、信息不对称,导致专利买卖双方信息交流不够充分,容易产生不信任,从而增大专利交易成本。

2.拍卖式专利交易

拍卖是在众多竞买人的参与下,以价格竞争的方式对拍卖标的进行竞买,每个竞买人只要满足购买能力及相应条件,就可以参加竞价,而且都有出到最高价后得到拍卖标的的机会,其过程相对公开透明,有助于最大限度实现拍卖标的价值。⑦20世纪90年代末,专利交易机制创新,出现专利交易拍卖。这类商业模式试图将专利交易市场变成伦敦著名的Christie's and Sotheby's拍卖古董和艺术品的交易市场模式,其专利拍卖机制灵活。此外,IPAuctions.com等公司计划发展专利“易趣”网模式,提供网上专利拍卖服务。它既是古老的买卖形式,又是现代商品、服务和资产的重要交易方式。诸如英格兰式、荷兰式、密封递价、有底价、无底价、定向、集邮者(又称维克里)、网络等各种拍卖模式,同样适用于专利交易。⑧[美]哈尔·R·范里安著,费方域等译:《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第六版),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4页。由于专利无形性,其使用价值难以实物形态展示,其价值与风险也相对难以评估,从而有别于有形资产和商品的流通交易方式。通过拍卖的交易方式,公开市场操作,促进专利实施与流通,以竞价等程序促进专利交易实现利润最大化。⑨实践中由于涉及商业秘密等因素导致拍品展示不充分,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以及买受人购买专利后缺乏精专的技术人员无法充分实施专利以实现其价值,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专利交易的发展。

3.招投标式专利交易

招投标式专利交易主要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其基本流程是根据专利供给者、需求者的委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招投标交易机构组织招投标活动。交易机构和专利供给者共同制定招标书,发布包括拟转让专利信息在内的招投标公告。在特定专利权招标期间内,有适格的竞标人参与登记并递交投标书后,则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招投标会议,公开开标,由交易机构聘请的评标专家组评出中标人,并按约定的条件交接专利与对价。⑩专利交易采用招投标方式可以就受让方技术与管理技能,以及适应性调整和消化引进技术所需的工艺水平是否与专利技术相匹配等方面进行考察,这有利于促成专利交易。当然,招投标方式运作过程较长,涉及当事人及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

4.电子竞价式专利交易

电子竞价式专利交易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采用限时、连续、竞争报价的方法,按照价格优先与时间优先的原则,选择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⑪电子竞价与拍卖、招投标等传统的竞价方式相比,具有以下优点:一是竞价程度加深,竞价结果准确;二是无需拍卖师,减少对竞价过程的人为控制;三是实现意向受让方分离,有利于独立思考判断;四是没有观众席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场外人员的干扰;五是交易过程更加客观,操作更加规范,竞价过程更科学,便于留存;六是降低交易成本。然而,电子竞价方式实施的软硬件要求较高,需要有公证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及完善的计算机网络支持等。然而,该交易范围远不止网络拍卖形式。随着信息网络技术与现代专利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电子信息技术本身既成为专利交易的对象,又从技术角度催生了新型的专利交易方式。因此,该种交易并非是一种独立的交易方式,而是因为此种交易方式在现代逐渐普遍,不受时间、地点等传统交易方式限制因素的制约,广泛地渗透到现代专利交易行为及其流程环节中。

5.债务承担式专利交易

在当代,由于有充分发展的市场经济条件做基础,专利权的经济价值作用十分明显。由此,债务承担式专利交易是指专利权人将其拥有的专利权,在适当评估的基础上用于偿还其欠下的债务。此时,专利权既作为交易对象,又起到了一般性偿债资产的作用。

6.期货式或期权式专利交易

期货式专利交易,指期货合约式专利交易,由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专利的标准化合约。它是以专利作为特定的标的物,或称为基础资产,作为期货合约所对应的现货;它是随着期货交易的发展,各国或地区专利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也是以专利作为标的物的新型衍生性金融工具,其实质是在金融领域中将权利和义务分开进行定价,使得权利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对于是否进行专利交易,行使其权利,而义务方必须履行。这种金融衍生工具的最大魅力在于,可以使期权的买方将风险锁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二)阶段性专利交易运营优化组合模式及特征

自专利交易产生,从初级阶段无形分散的市场逐步纵深发展成为有形与无形兼具、聚集综合市场,交易运营模式已或将出现拍卖、协商、合同、招投标、电子竞价、债务承担、期货期权等诸多交易运营模式,专利商品随之经历了从实物到信息、权利到服务的三种形态纵深变化。⑫所谓初级、成长与成熟等不同的专利交易运营阶段是相对而言的,对于某一国家或地区,或者某一专利交易主体而言,有可能早已处于专利交易运营成长期或成熟期,但其他有可能仍处于初级阶段,甚至,尚未出现专利交易运营。从美国的专利交易发展史看,该国对于专利的开发运用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专利使用,即主要以许可和买卖的形式交易专利;第二个阶段是专利经营,比如专利授权和执行公司;第三阶段是专利资本化,标志是专利股票指数(OceanTomo300)的出现。⑬Raymond Millien, Ron Epstein.State of the IP Market Place: an Executive Briefing[EB/OL].(2009-9-24) [2012-10-24]. http://www.pctcompanies.com/pdf/PCTWebcast092409.pdf与之对应的,专利商品也早由实物品演化为了权利、信息和服务的买卖。

1.初级阶段专利交易运营优化组合模式及特征

专利交易运营的初级阶段,其交易运营的整体格局尚未形成,仍处于无形、分散的市场形态,由卖方、买方和中介结构等各方私下进行交易,专利交易展示平台仅现雏形。该阶段主要存在如下特征:其一,运营形式:主要以专利使用为主,即主要以许可为主、转让为辅的形式交易专利,与之对应的,专利商品是以实物载体方式进行买卖;其二,运营主体:尚未形成固定化与职业化,而是由专利权人委托专利律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出版专业刊物,向市场公布专利信息,或由专利权人自身借助有关刊物刊登广告信息销售专利;其三,运营业务范围:由于跨国技术、产品或服务贸易相对较少,专利权人跨国或多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申请相对偏少,因而在相对有限的专利保护范围内,专利交易业务范围相对狭窄,多局限于专利权人所属的区域,而且,交易内容局限于专利使用,即主要以许可和转让的形式交易专利。随后专利广告的推广,交易业务范围逐步扩大,从专利权人本地区逐渐拓展到异地,当地律师或通过设立分部等形式和外地律师同行开展各种专利交易业务,外地同行律师为他们提供外地的潜在专利买方和卖方的相关信息,开展有限的专利交易运营业务;其四,运营监管机制:尚未构建有效的专利交易运营监管机制。一方面,专利交易,包括跨地区的专利交易,以及类似的专利联盟等相关业务的监管主要由律师协会承担,而律师协会的监管作用相对有限,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人违反职业道德等不利于专利申请人及专利权人的行为,主要依靠自律约束,亟待构建与完善专利交易运营监管机制。⑭专利交易市场的雏形诞生于美国,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期。最初由Mann and Company等专利律师事务所定期出版刊物向公众公布专利信息,同时专利权人也在刊物上登广告出售专利。这些刊物可谓是专利交易展示平台的雏形。参见曹和平:《中国产权市场发展报告2008-200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353页。

2.成长阶段专利交易运营优化组合模式及特征

专利交易运营的成熟阶段,有形、集中的整体格局逐渐形成,交易主体由卖买双方借助有形市场与专门的专利交易展示平台⑮2003年《知识资产管理》(Intellectual Asset Management magazine ,IAM杂志)等成为信息型专利交易平台,提供在线服务。20世纪90年代末,盛行在线知识产权、技术交换交易平台(On-lin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 Technology exchange, Clearinghouse)、技术公告板(Bulletin boards)、创新门户网站(Innovation portals),这类似于B2B的交易模式,很大程度上促进专利交易运营的成长与发展。,自主寻找中介组织进行交易,而后者专业化分工、职业化代理地位凸显。该阶段的专利交易运营主要存在如下特征:其一,运营形式:突破专利使用的形式,发展成为专利经营的方式,即许可与转让并举,交易专利商品呈现出也由实物品演变为权利、信息和服务的趋向。其二,运营主体:已逐渐形成专业化与职业化,并出现专利交易专门机构。由于专利交易的专业性、高难度、高风险等特殊因素,交易主体在专利律师的基础上扩展到专利经营人、经纪人、投资人等专业人员的角色,甚至,大学技术转移机构(Tactical Tracking Operations School Inc, TTOs)也加入到其中的行列。其三,运营范围逐步扩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运营内容扩大到专利经营;第二,运营地域范围随着专利技术转移、技术贸易与技术外溢呈现国际化趋势;第三,参与交易主体从企业为主逐渐转向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并存的模式。⑯由于大学科研机构创造的专利比重较大,而且,各国或地区对科研投入力度加大,专利创造力度明显增强,专利维护成本攀升,专利闲置程度大幅增加,这必然促进专利交易运营范围的扩大。参见:Kathryn Ibata-Arens. Comparing 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s in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Push, Pull , Drag and Jump Factors in the Development of New Technology[J].Asia Pacific Business Review, 2008 (3): 322.其四,运营监管机制: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各国或地区专利保护协会与专利代理人协会等有关知识产权协会等对专利交易监管发挥重要的作用。随着知识产权会计、知识产权税务等机制发展与完善,以及政府知识产权保护与监管的加强,专利交易运营监管机制日趋完成。⑰当然,继第一个专利池,即缝纫机联盟之后,动画工业专利池、折叠床专利池、飞机专利池、MPEG-2专利池、DVD 3C和DVD 6C专利池、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Intelligent Grouping and Resource Sharing, IGRS)专利联盟如雨后春笋般地成立,对专利交易运营开展及管制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3.成熟阶段专利交易运营优化组合模式及特征

成熟阶段专利交易运营,既融合前期的专利交易运营模式,又取得突破性进展,实现专利资本化、证券化⑱如专利股票指数(OceanTomo300),参见Raymond Millien, Ron Epstein.State of the IP Market Place: an Executive Briefing[R].I potential, LLC, 2009.9.24:1-20.,至此专利商品是实物、权利、信息和服务交易的综合体。专利交易市场分工细化,相关专职的专利交易运营公司,与以往专利交易主体不同,纯粹利用各种商业模式经营专利获利,而不如后者集专利创造、运用专利为一体。成熟阶段的专利交易运营具有如下主要的特点:其一,职业专利经营公司规模化:专利交易市场已诞生规模性的专利经营公司,着眼于全球专利创造、运用的高利润领域;⑲如美国专利交易市场有着高智公司等两百多家专利经营公司,进行规模宏大的专利交易。Patent Bridge、Think Fire等许可代理,iPotential、Yet2.com等专利经理人更加活跃,它们通过各种形式促进专利权人寻找受许方、购买方、投资方等以获得代理费及相应佣金。参见:“利基战略”对我国企业有哪些启示?[EB/OL](2012-03-28)[2012-09-15] http://info.china.alibaba.com/news/detail/v0-d1025201032.html其二,信息型专利交易平台体系健全化:信息高速公路竣工,实现专利交易网络化,并构建成功能齐全的信息型专利交易平台体系,包括功能齐全的公益性与商业性专利信息交易服务机构集聚平台,如国家级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为专利交易运营提供在线承接各种专利交易服务需求的网络渠道,形成信息充分、交易活跃、秩序良好的专利市场交易体系;其三,专利交易运营模式资本化与综合化:“专利会计”明确化、制度化。随之,专利交易资本化应运而生,其标志是专利股票指数的出现。运营主体自身所从事的主要不是创造专利,也不是自身实施运用专利,而是纯粹利用各种商业模式经营专利以获利。

因而,专利交易市场出现拍卖式、协商式、合同式、招投标式、电子竞价式、债务承担式、期货式或期权式等并存的综合专利交易模式。专利资本化、证券化、专利股票指数、专利对冲基金等交易形式成熟。尤其是,专利交易开始由专利商品化发展为专利资本化,越来越多的投资人进入专利领域,形成专利证券化的格局。专利交易“虚拟”化,出现专利股票指数(如Ocean Tomo300)⑳Ocean Tomo 300专利股票指数是首个基于知识产权价值的工业指数,该项指数主要对300家拥有优质专利的公司进行评估,并在纽约-泛欧证券交易所(NYSE Euronext)上发布。其指数结构:主要从美国股票市场上流动性最强的1000只股票中选取,然后再将范围缩小到拥有专利的公司。这些拥有专利的公司按照风格和规模的不同被分成50个小组,然后通过Ocean Tomo专利评级(PatentRating)系统计算出每个公司的专利价值占公司财务价值的比例,并根据计算出的比例进行排序,每个小组中排在前六位的股票成为指标股,50个小组共300只股票。参见:http://www.oceantomo.com/index_ot300.html。、专利对冲基金(如Patent Hedge Funds& Indices)㉑专利对冲基金,也称专利避险基金或专利套利基金,是指由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与金融组织结合后以高风险投机为手段并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基金。它是投资基金的一种形式,属于免责市场产品。等更丰富的虚拟交易形式。

三、当前我国专利交易运营模式的选择及其机制

(一)我国专利交易运营模式的关键因素与必然选择

现代市场经济是专利交易运营的体制背景,专利权进入市场又进一步推动市场经济向高级发展。决定我国专利交易运营模式成功与否,主要有如下关键因素:第一,专利权界定的清晰性及权利的相对稳定性;第二,专利权价值评估的客观性与科学性;第三,专利会计制度的兼容性;第四,专利交易平台的匹配性;第五,通过构建专利保险机制与监管机制等措施降低或防范专利交易风险的合理性。我国专利资源丰富,拥有大量的高价值“闲置专利”,这种严重的专利资源浪费呈扩张的趋势,专利交易运营成为经济制度的必然。

(二)我国专利交易运营的模式选择

专利交易运营模式选择,是全球科技竞争、经济全球化及经济体制改革、知识产权体制变革的必然产物,体现国民经济的重要比例关系,围绕专利交易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经济关系,并反映产业结构和资产存量的调整演变过程。我国专利信息挖掘、专利价值与风险评估、专利分析与预警、专利风险防范与监管等重要配套环节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显著,整体而言尚未实现科学、合理、精准,导致我国目前专利交易市场发展显著不平衡,整体尚处于初级阶段。然而,实践表明,我国正致力打造知识产权强国或强地区的战略, 本文建议我国现阶段采取复合型的专利交易运营模式,即初级阶段与成熟阶段兼具的格局,上海、北京、江苏等少数地区已完成以专利使用为主的初级阶段的探试期,可步入成熟阶段的拓展期,甚至,可探索更高级别的专利交易运营模式,探试性地推动专利资本化发展,绝大部分地区仍采取以专利使用为主、以专利经营为辅的复合型阶段模式。

(三)我国专利交易运营机制的拓展措施

专利的经济价值具有潜在性,以交换和市场为依托,其潜力能否极致地发挥必须取决于市场。市场制度自发调节专利交易的过程,政府制度安排和企业制度安排更具有设计性。首先,强化专利交易运营及其监管的法制建设,清晰有效地界定与保护专利权,加强专利申请环节与交易环节的实质审查程序,以减少或排除可能面临侵权、诉讼或被宣告无效的专利;其次,完善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激励机制,将专利机制与科技成果管理机制二者相互结合,将专利创造与成果鉴定作为申请奖励的必要条件,尤其是高质量专利因后期专利交易运营具有良好市场价值的予以追加奖励;再次,完善专利交易运营服务平台体系,构建功能齐全的专利服务体系,引导和支持专利中介组织发展及良好信用体系建设,在现有功能强大专利信息网络和专利数据库基础上,及时跟踪更新相关数据,减少专利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性与滞后性。同时,引导市场主体重点关注专利权自身的市场价值、成本与风险、专利权项目的筛选、资产结构的比例构成以及专利权最终市场化的实现;最后,设计健全的专利交易运营资金链。第一,构建与完善知识产权会计准则体制,特别明晰专利财务制度,引导专利交易主体跟踪式专利财务动态管理;第二,设计循环式的专利交易偿付模式,即以已实现的交易营业额按约定分期式支付交易费用,以便动态监控专利各种风险,并形成盈利偿付循环结构,其循环期取决于专利交易频度;第三,在专利交易财务循环中,检索已购或预购专利情况,帅选与评估出具有市场竞争力与潜力的专利,勾勒专利地图,挖掘可以形成专利池以及具有标准潜质的专利,抑或判断合适的再次交易的机会,以维持与扩大专利的价值水平与融资规模。

结 语

在创新聚集爆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成长,而专利交易运营处于培育阶段,我国专利交易运营机构可以注入财政资源,使专利交易经营公司具有一定的活力与竞争力,随着运营能力的增强,实现赢利,逐步按一定比例提取并反馈给专利权利人与专利经营公司,促进滚动式发展,互惠互利,直到专利经营公司能独立发展。同时,创设交易形式多元,并以企业化管理运作机制,将专利资产评估标准可操作性与相对固定的标准化,加强专利评估机构的评估资质,推动专利保险机制建设与试点工作,制定专利交易信用与风险监管机制,培育知识产权诚信文化,寻求与把握适合我国专利交易运营环境的专利保护强度,融合集中与分散、实体与网络模式,建设成汇聚专利咨询、项目包装、展示推广、投资融资、交易一体化的综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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