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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客体的问答

2013-01-30李军政

知识产权 2013年3期
关键词:头脑排序哲学

张 勤 李军政

一、问

《知识产权基本原理》①张勤:《知识产权基本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4月第1版。一书中提到的世界是由“物质、能量、信息这三种客观存在构成的”三元观及在此基础上得出的“信息是一种不同于物质的客观存在”的观点,对于缺乏相关工科知识背景的读者来说,很难把握和理解。事实上,正如肖锋、刘钢、黎鸣、邬焜等学者所著信息哲学方面的著作和论文所述,学术界对“信息”本质的认识仍存在较大争议,尤其是存在着本体论信息观与认识论信息观的争议。②关于本体论信息观,参见邬焜:《为“本体论信息”而辩——与肖锋先生商榷》,载《河北学刊》2012年第7期;邬焜:《中国信息哲学核心理论的五种范式》,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11年第4期;黎鸣著:《信息哲学论——恢复哲学的尊严》,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6月第二版,第16页;黎鸣:《论信息》,载《中国社会科学》1984年第4期。关于认识论信息观,参见肖锋:《重勘信息的哲学含义》,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刘钢著:《信息哲学探源》,金城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133~166 页;肖锋:《论人的信息化在场》,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霍有光:《邬焜“信息本体论”再质疑》,载《哲学分析》2011年第6期。其中认识论信息观与知识本质的关系最为密切。

其一,从生活实践的角度来看,“信息”是一个因人而异的概念:同样的社会现象、同样的物质对象,不同的人会得出不同的认识结果(即不同的信息),这是不是说明了“信息”的属人性呢?③参见肖锋:《重勘信息的哲学含义》,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其二,从信息哲学的角度而言,信息的发生机制可以概括为:信源(人或物)发出信息或自身属性“显现”、经由信道(各种物质载体)、由信宿(作为受体的人)能动性地加以接受和认识;④参见苗东升著:《系统科学精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9~255页,转引自王太平著:《知识产权客体的理论范畴》,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93~194页。又可参见邬焜著:《信息哲学问题论辩》,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49~51页,只是其认为信宿并不决定信息的产生与存在。或者说,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信息就是人能动地对客观世界加以认识后所得出的结论。比如,商标发生作用的机理在于:作为信源的商标权人通过作为信道的商标符号这一物质载体将自己所要表达的信息发出,作为信宿的消费者对商标符号得出不同的认识结论;⑤参见付继存著:《商标法的价值构造研究——以商标权的价值与形式为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导论第3页。当然,不同的消费者对同样的商标符号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样看来,既然不同的人会对相同的客观现象得出不同的信息,“信息”就应当是一个属人的、人本的概念,而不是客观存在了。另外,您在专著中提到的“遗传信息”的例子是不是可以解释成遗传物质的每一种不同的排列是物质的不同存在方式呢?或者说,这是物质存在的不同空间(此外还会有不同的存在时间),仍然应当属于物质的范畴。⑥参见肖锋:《信息方法与方法论信息主义》,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只有人对这种以各种不同的空间形式存在的物质进行认识后,才得出了“不同排列方式的DNA代表了不同的遗传信息”。也就是说,物质之间的排列顺序只是物质存在的空间形式属性,仍属于物质的范畴;属于“信息”的只应是人对这种空间形式的意义和功能加以认识后所得出的“主观”结论。那么,“信息”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属人的、人本的。

其三,从知识论的角度看,我初步(最近刚刚开始看知识论方面的书)了解了如下概念和观点:知识是人类的“知”的主观活动的结果,是人对“可知”的“存在”的反映。⑦参见贡华南著:《知识与存在——对中国近现代知识论的存在论考察》,学林出版社2004年10月版,导论部分第5~11页。正如学者所言,“不存在独立于主体的知识”。⑧刘钢著:《信息哲学探源》,金城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89页。既然是“知识”产权,是不是也可以从“知识论”的角度来进行一定程度的解释呢?

二、答

(一)关于“本体论信息”和“认识论信息”的争论在哲学界的确存在

但这里的哲学界通常指的是专门研究哲学、主要不是研究信息科学(IT或ICT)本身的群体,或者说社会科学类人员、非自然科学类人员,至少不是专门从事自然科学中的信息科学研究的人员。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作为研究信息科学的自然科学家,对信息的认识其实是比较一致的,都是基于维纳和香农的信息论,即:信息是对不确定状态的减少或在一个可选状态域中对某种状态的确定。这两句话本质上是一致的:确定就是对不确定的减少(参见《知识产权基本原理》)。从分子生物学的角度看,我们基本上可以断定:人的头脑中的信息就是人的大脑中的物质的所有可能排序这个可选排序域中的某种特定排序。在人工智能领域,人工神经元网络就是对大脑记忆和学习知识这一生物学功能的计算机模拟。如果说“本体论信息”指的是信息的这一客观属性,则无疑是正确的。“认识论信息”的核心在于把人区别于自然界,认为自然界存在的信息是客观的,人的头脑中存在的信息是主观的,所以有客观信息与主观信息之分。从认识论的角度看,这种划分也是对的,有必要把这两种信息加以区分。因为哲学界所说的认识毕竟是人、而非动物或别的器物(例如计算机)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存在独立于主体的知识”是正确的。但从广义上看,机器也可以有知识,否则怎么会有人工智能科学中“机器学习”这个科目呢?尽管我们可以在狭义上同意人是知识的主体,但如果因此而下结论说人头脑中的信息(主观信息或知识)与人脑之外的信息(所谓客观信息)是本质不同的信息,就错了。因为人也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的死亡其实就是构成人的特定物质排序错乱了,不再具有活人的排序(当然也可能构成人的物质本身也发生了变化,例如砷中毒时的情况。但这仍然是由于砷的存在破坏了人的正常物质排序)。这正如人被烧死而灰飞烟灭(不再具有人的排序)回归自然一般。其实,被烧死的人的物质全部存在,仍然是那些碳原子、氢原子和氧原子等(这里只存在化学反应,不存在核反应或质能转换,所以所有构成人的原子都一个不少地存在着),只是由于燃烧这种化学反应,使构成人的原子的原有排序被打乱,不再是原来活着的人的那种排序。由此观之,人的头脑中存在的信息与人的头脑之外存在的信息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物质的排序,只是排序的载体不同罢了。认清了这一点,才能从最本原的层面理解何为信息。

(二)为什么不同的人对同一外在之物得到的信息不同?

这是因为人不同,从相同的外界得到的信息当然就可能不同。这种不同不仅因人而异,也可因设备(非人)而异。例如照相机,不同的照相机或同一照相机的不同照相模式,照出来的照片就不同。但不会有大的不同,不会把大象照成兔子。人也一样。不同的人视力、听觉、大脑的发达程度、记忆能力、原有存储的信息(知识)和运用信息的能力都不同,就会对同一外在事物在头脑中产生不同的信息。但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大象的信息在不同的人的头脑中被不同地存为大象和兔子这两种不同的信息(除非这人的脑子有毛病)。又如商标,不同的人获得的信息当然不同,但对同一商标的视觉图像或文字图像或声音或气味所形成的主观信息是几乎相同的,否则就不会有假冒商标的动机了。当然,不同的人对相同的商标产生的联想不同,因为他们的头脑中存储的信息不同、需求不同。但这并不改变商标本身在不同的人的头脑中产生大致相同的视觉、听觉或嗅觉信息。这就说明,人的头脑中的信息与照相机、计算机、画家的绘画等中记载的信息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各种物质按照某种规律的排序。这里,我们所讲的信息都是对特定人群有特定功能的信息。简言之,是对人有用的信息。有些信息我们认为不是信息,其实是对我们无用的信息,本质上也是信息。例如白噪声(电视机出现雪花点的情况)。从本质上看,白噪声也是一种信息,因为它也是物质的某种排序,是所有可能的信号排序中的一种或一类(最随机无序的一类)。只是这种或这类排序不具有电视图像的特定规律,对我们没有用处。但从信息论的角度看,都是信息。另外,某种信息对此人此时没有用,对他人此时或此人它时或他人它时可能就是有用的。例如白噪声可以代表电视信号没有了这个信息。又如二维码在我们肉眼看来是一堆混乱的斑点,但计算机能识别这是某种特殊的商品或代码信息。商标的情况亦同此理。注意,无论何种信息,存在于何处,其共同之处都是物质(可以是不同的物质)的某种排序。信息可以存在于人的头脑之中,也可以存在于人的头脑之外,没有本质区别,都是某种物质的特定排序。不同人头脑中的不同信息就是不同排序,与照相机或计算机中的不同排序是一样的,例如同一个计算机文件在不同的计算机中拷贝就是相同信息在不同物质载体上的相同排序的复制,信息可以离开特定载体而独立存在,是有别于物质和能量而存在的第三种客观事物。所以,你说的“‘信息’就应当是一个属人的、人本的概念,而不是客观存在”的看法是不对的。不同的人得到了不同的信息,就意味着不同人头脑中的物质的某种我们尚未知晓的排序是不同的,或相对于头脑中已经存储的其它信息产生的联想(又是一种物质排序)是不同的。但排序这个事物是客观存在的,不因其存在于不同的人的头脑中或存在于所有人的头脑外而有本质的不同。

(三)不同的排序是否仅仅是物质的时间和空间的存在形式而不是第三种客观事物?

首先,排序必须是物质的某种排序(时间和空间的),所以它一定是以物质的形式存在的。我们说信息必须有载体,如果没有了载体,信息也就消失了,讲的就是这个道理。但是,用物质的时空存在形式是否足以概括信息的基本属性呢?或者说信息是否不过就是物质的存在形式,而不是第三种独立存在的客观事物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物质的时空存在与特定物质绑定在一起。例如计算机磁盘磁介质性状的空间排序,是磁介质本身的空间存在形式。但排序本身可以被转移到光盘上,变成激光刻痕这种物质的空间排序。显然,磁介质的空间排序与光盘刻痕的空间排序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物质的空间排序,但它们都代表了同一信息,因为它们都记录了同一排序。这个排序可以是一幅图像,也可以是一份文字文件,或一段音乐,或一个软件,等等。可见,排序或信息本身是独立存在的客观事物。正如知识是独立存在的客观事物,否则无法在不同的人之间通过声音或文字或图画记载(声音、文字和图画都是离开人而存在的所谓客观信息)而代代相传。由此可知,你说的“属于‘信息’的只应是人对这种空间形式的意义和功能加以认识后所得出的‘主观’结论”的说法是不对的,其错误在于将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信息完全区别于人的头脑之外的信息、认为两者本质不同。其实两者没什么本质不同,都是物质的某种排序。从认识论的角度看,我们将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排序称为主观信息,将存在于人们头脑之外的排序称为客观信息。但两者都是信息,因为两者都是物质的排序。注意:人的大脑也不过是一堆物质,只不过是脑细胞这种物质。不难设想,大脑中的物质排序可能需要特定的能量来维持。这些能量主要由血液供给。一旦没有了血液,就如同计算机的内存RAM掉电了一般,即使再供电,排序也混乱了(文件丢失了),这堆物质也就失去了特定的功能,人脑、从而人也就死亡了。

(四)“知识是人类的‘知’的主观活动的结果,是人对‘可知’的‘存在’的反映”

的确,大多数知识都是人的“知”的主观活动的结果,正如放置在森林中的动物自动摄像机主动摄取动物视频图像一样。但其存在形式仍然是计算机存储介质的排序。可转化为大脑物质的相类似的排序。亦如机器人可以自主根据环境情况确定自己的动作以达到被设定于自身中的某种目的。所谓“知道了”,不过就是大脑中的物质存储了某种信息(形成了某种排序),甚至构成了不同物质排序区域的相互关联的特性(另一种排序),如同计算机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协同关系(例如多CPU和多磁盘的计算机内部的协同关系)或处于云计算网络中的计算机之间的协同关系一样。总之,知识的主观获得属性并不能改变知识是信息的子集、从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结论,更不能将知识赋予特定的人权属性。知识就是一种信息,被人所认识或创造,在人们的头脑中复制或传递和传承。许多动物也有这种能力,只不过远逊于人罢了。所以知识并不神秘,它具有信息的所有属性,是信息的子集。大脑不过是信息的一种特殊载体,与磁盘、光盘并无本质区别。当然,大脑的功能比现代计算机强多了。但这只是程度的差别,而不是本质的差别。如果说有差别,就是人脑物质不同于现代计算机物质,例如人脑是由细胞等有机物质再加上水等无机物组成的,而现代计算机仅由无机物组成。但是,如果未来出现了生物计算机、或如电影《阿凡达》般通过细胞培养而长成潘多拉星球人的躯体,再输入信息而使其具有地球人的思想,这种不同物质载体的区别是否还有意义呢?当然,人会思考、创造等。但是,谁能断定未来的计算机不会思考和创造呢?甚至,谁能断定未来人不能制造具有相同思想的几乎完全一样的人呢?这里的具有相同思想的被以工业方式制造出来的人显然意味着与原型的人有几乎完全相同的物质和几乎完全相同的排序,从而与现在的人没有区别。这类科幻电影已经太多了,但绝不是危言耸听。现代科学不正在朝此方向迈进吗?否则科学家和社会学家何必认真讨论制造人的伦理道德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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