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之现状分析
——以江苏沛县为例
2013-01-30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王 岩(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沈群慧 刘 勇(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我国自2003年起逐步在一些地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试行社区矫正。本文主要对笔者工作的江苏沛县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以窥一斑而见全豹,对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之现状有所把握。
一、沛县社区矫正监督机构人员和监督内容
(一)监督机构和人员
依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今年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社区矫正监督机构为人民检察院,在沛县检察院,社区矫正监督部门是监所检察科,监所科内设社区矫正检察室,并配备两名专职社区矫正检察官。在全县15个乡镇进行走访,15个乡镇均设有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专职社区矫正检察官均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通过了司法考试,并被任命为检察官。
(二)监督内容和方式
沛县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制订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意见(试行)》,其中详细规定了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任务、原则、职责、监督内容等,向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一体化机制迈进。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监督方式主要为:监所部门对矫正对象进行逐人建档,及时处理控告申诉,加大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检察力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察,重点检察与全面检察相结合,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察、一次联席会议,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状况,定期进行心理疏导,积极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困难。针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现象,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进行纠正;针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对于社区矫正对象交付之星、监督管理活动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管理不严格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职能定位不明确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2013年刚公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虽然明确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但是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具体地位、职能以及监督的途径方式、监督的对象、矫正对象申诉处理等相应规定没有作出详细、可操作的规定,使得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监督的法律支撑不足,监督手段失之以软。
(二)信息掌握不及时、不全面
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社区矫正工作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不清,相关部门之间衔接不紧密,造成检察机关不能及时、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在“判决、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惩、解矫”等各个环节的基本信息,对脱管、漏管现象不能及时监督。
(三)监督方式的事后性和监督手段单一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还停留在事后监督阶段。检察机关无法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申报和审批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决定机关、执行机关也不移送相关材料,无论是交付执行,还是变更执行、终止执行,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仅仅是人民法院邮寄或移送的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再则,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也非常单一,主要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但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被监督者可执行可不执行,严重影响监督效果[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2012年第3期《监所情况反映》第3页。。
(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机制不健全
目前担负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职责的部门是检察机关内部的监所检察科,其工作重点是对监狱和看守所的法律监督,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只能是临时、抽人开展,不能做到工作日常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工作流程、工作档案和台账、接受申诉控告举报、与矫正对象谈话、定期走访等还不规范,检察机关与社区矫正各职能部门工作衔接不紧密,监督工作滞后。
三、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之完善
一是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在立法上,应借鉴美国《社区矫正法》、德国《刑罚执行法》、加拿大《矫正与有条件释放法》、澳大利亚《矫正服务令》等国家社区矫正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一部统一的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配套、相衔接的《社区矫正法》来调整监禁和非监禁执行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设置、职责、权利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特别要明确公益劳动、日常奖惩等矫正措施的法律性质,解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法律依据不足、监督主体模糊等问题[注]吴宗宪:《论社区矫正立法与刑法修正案》,《中国司法》,2009年第3期。。同时,制定与《社区矫正法》相配套的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明确检察的内容、程序,做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规范有序。
二是设立专门社区矫正监督机构。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较好的国家来看,社区矫正工作均有相对专门的监督机构,如加拿大设有专门的司法检察监督机构,即联邦矫正调查员办公室。建议在当前情况下,可在现有监所检察部门的基础上,增设专门负责社区矫正监督的分部门和人员,或者将监所检察机构升格为刑事执行法律监督机构,并在社区中设立检察派出机构和专门人员[注]引用自高检院监所厅袁其国厅长2011 年 5月 9日在全国监所检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待条件成熟,成立单独的社区矫正检察部门,其职能是按现行法律和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决定、执行、社区矫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保障进行检察监督。
三是前提检察机关介入监督时间,在立法上将事后监督改为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并重,将静态监督改为动态监督。一是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监督的触角应延伸至社区矫正适用之前阶段。二是提前介入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监所检察部门应当认真审查执行机关提请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必要时进行调查,发现提请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及时提出纠正。三是事后监督落到实处。要做到对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进行全面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检察人员要做到定期深入到社区,对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活动的情况进行实地监督,监督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文书的交接手续、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奖惩情况。
四是拓宽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方式。一是书面检察建议和口头检察建议相结合。二是书面纠正违法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相结合。对于在社区矫正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法,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并注意发现和查处严重违法背后的职务犯罪。三是专门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除设立专职检察人员外,还可以试行监外执行监督信息员制度,即由社区矫正对象所在的厂矿企业、学校、村的相关领导担任监外执行监督信息员,明确监外执行监督信息员的职责,及时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帮教、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其作用。
五是运用信息技术,建立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检察机关要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及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建立共享的社区矫正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可以便捷地浏览所在区域所有社区矫正对象的资料以及社区矫正部门对其开展社区矫正的情况。同时做到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的送达、交接、刑罚执行的变更,重要情况的通报等网上和书面同步进行。另外,在各级监所检察部门内设立矫正对象信息网络平台,该平台实行全国联网,以便较好地解决异地社区矫正对象的管控,防止社区矫正对象不及时报到出现脱漏管的情况。通过两个信息平台的建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程同步动态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