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减刑类罪犯改造对策初探
2013-09-23福建省建阳监狱课题组
■ 福建省建阳监狱课题组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限制减刑类罪犯(以下简称限减罪犯)不断被监狱收押,从而使得限减罪犯改造从概念层面走向了实务操作层面。本监狱课题组通过对收押的限减罪犯进行分析,并将限减罪犯与传统死缓罪犯对比,寻找限减罪犯在面对监狱传统的日常管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时,所产生的行为与心理反应上的特点,同时对如何改造限减罪犯提出建议和对策。
一、限减罪犯基本情况分析
一是限减罪犯农村户口占比较高。农村的闭塞和落后,造成限减罪犯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就业情况不理想,捕前无业的限减罪犯数量过半也在一定程度说明他们好逸恶劳者多,并较易受蛊惑,较易接受迷信思想。
二是限减罪犯婚育情况和年龄成正比,即年龄越大婚育比例也越高,这与正常人群近似,但与限减罪犯谈话中了解到他们婚育比例与农村正常人群相比还是偏低。
三是二进宫以上限减罪犯分布与年龄关系表现为两头少中间多的状态。从二进宫及以上罪犯的人数分布上看,我们不难发现入监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罪犯绝大多数是初次犯罪,而且分析他们的犯罪案情,绝大多数是冲动犯罪;入监年龄在30~45周岁之间的罪犯半数左右的为多次犯罪,分析他们的犯罪案情,相当一部分人是有预谋的犯罪,甚至是知法犯法,这样也决定了在教育转化不同年龄段限减罪犯的难度上将有可能呈现出较大的差异。
四是无接济的限减罪犯人数分布与年龄关系表现为两头少中间多的状态。30~45周岁期间限减罪犯家庭接济少,主要是这个年龄段他们是家庭顶梁柱,入狱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加上父母年老,子女尚幼,无力对他们进行接济,但他们的家庭帮教与接济有可能在子女成长后得到改善。30周岁以下限减罪犯目前家庭接济较多,主要是其父母或兄弟姐妹尚属青壮年,又是初次入狱的多,但是他们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出现家庭帮教缺乏与接济缺失。45周岁以上则儿女已成年,对他们进行接济的可能性更大。
二、限减罪犯改造特点分析
(一)限减罪犯在心理上的特点
支撑一个罪犯度过漫长刑期的内在力量主要是源于对自由的向往和对回归社会的渴望,可是限减罪犯漫长的刑期,让他们恢复自由之身重新走向社会变得遥不可及,这造成限减罪犯与其他罪犯在心理上的显著差异。为了更好地了解限减罪犯的心理特点,我们对限减罪犯作了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80份,对这些问卷进行数据分析得到(表1)。
(表1) 限制减刑罪犯各量表描述统计的结果(N=80)
由(表1)可以看出限制减刑罪犯在强迫、人际关系、抑郁、焦虑、敌对、恐怖、偏执等方面分数较高。同时在管理工作中,发现限制减刑罪犯还会时不时地受到外界负面信息如家人离世、妻子离异、孩子改姓等的刺激,对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按照限减罪犯的年龄进行分组,入监时不到30周岁为一组,30~45周岁为一组,45周岁以上为一组,对他们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问卷调查,向他们发放SDS问卷和SAS问卷 ,进行数据分析,得到(表2)。
(表2) 不同年龄限减罪犯SDS和SAS量表描述统计的结果
由(表2)看出限减罪犯大多处于中度抑郁和中度焦虑状态,其中45周岁以上的限减罪犯重度焦虑。
在对限减罪犯的管理教育活动中,我们发现限减罪犯因入监年龄的不同他们还会表现出不同的心理特点。
1、入监时年龄不足30周岁,预计最快出狱时年龄在45~55周岁的限减罪犯(以下简称年少类限减罪犯),他们绝大多数无子女,在社会没有习得一技之长。在传宗接代的传统思想影响下,此类罪犯在内心中产生对家人特别是对父母深深的愧疚。由于没有一技之长,缺乏吃苦耐劳精神,在服刑改造中不具优势,容易受到他人蔑视。他们的心理特点是心中不仅有内疚愧疚,还有去势无能的感觉,表现为自卑与过度的自尊相结合的混合体。
2、入监时年龄在30~45周岁之间的,预计最快出狱时年龄在55~70周岁的限制减刑罪犯(以下简称壮年类限减罪犯),他们的观念、思维、性格大多已成型,在捕前绝大多数都有着各自的家庭,并在其中充当着不同的社会角色,但是这一切联系随着入狱都被斩断了,正面的自我形象在瞬间坍塌。对于自己的父母妻儿,不仅不能尽到应尽的责任,反而需要依靠依赖他们,成为他们的负担,并且今生无法改变。这使他们在心理难以接纳自己,甚至厌恶排斥自己,从而在心中产生一个对立的自我,自闭自责中容易抑郁暴怒;对于与自己有关的狱外信息较易作出有害解读,情绪波动大;心情长时间处于低沉状态,不愿同他犯交往。
3、入监时年龄在45周岁以上,预计出狱时年龄在70周岁以上,接近或超过我国男性平均寿命73.5周岁的限减罪犯(以下简称年老类限减罪犯),他们人生阅历丰富,绝大多数子女已然成人,自己也已步入中老年。由于此类限减罪犯身体机能进入衰退期,体力差劳动能力弱、且对于他们而言出狱往往是不可预期的,因而他们时常用“监狱等于养老院,入狱养老多阳光,有吃有喝生活好”,“反正都要横着出去,我还有什么好怕的”等言语来调侃自己的服刑现状,表现出听天由命的心态。但是在内心中他们还是极度渴望出狱,由于出狱无望,常常陷于恐惧、纠结、怨恨中不能自拔,恼怒于被他犯视为“死人”并冷漠对待,在心理上表现为脆弱、敏感、猜忌异化他人。由于身体进入衰退期,年老体弱,各种疾病多发,常通过倚老卖老、装病泡号、自杀威胁等抗改行为对抗正常管理,表现出极强的抵触心理。
(二)限减罪犯在日常改造中的特点
限减罪犯法定最低服刑时间长达25年,同时由于目前有针对性地减刑机制尚未建立;因此以减刑为导向的传统考核机制总的来说不被限减罪犯所重视,同时也导致了监规纪律对限减罪犯的普遍约束力度不够。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限减罪犯根据入监年龄的不同,他们对考核的重视程度也有所差别,同时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也有一定的差别。
1、年少类限制减刑罪犯对考核的重视与遵守监规纪律上与非限制减刑死缓罪犯并没有太过明显的差别。但是此类罪犯比较关心何时能够以何种形式减刑,同时也注意积累可能对将来减刑有利的改造条件,如积极向民警靠拢、努力学习生产技能、珍惜每一次奖分机会等。
2、壮年类限制减刑罪犯对考核还能给予一定的重视,在遵守监规纪律上已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松懈,这已然与普通的死缓罪犯有了显著的差别。此类罪犯大多已婚并育有子女,对处在监狱外的家人特别是子女的关注明显高于其他罪犯,同时此类罪犯中有一定文化的还注意在新闻与报纸杂志中搜寻与社会保障相关的内容。
3、年老类限制减刑罪犯不重视以减刑为导向的传统考核,在遵守监规纪律上也仅能遵守基本的行为规范,并尽量避免与他犯发生冲突,自我约束能力差。此类罪犯除了对日常处遇比较关注外,对其他的改造内容与监狱外的信息也缺乏兴趣,甚至对家人与子女也不能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些都导致监狱民警在日常管理中的一些传统手段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如扣分、严管等处罚手段对这些限减罪犯的触动不大。
从以上情况看,监狱传统的众多管理手段中,分级处遇的有效使用是唯一能够对三类限减罪犯都发挥效用的管理手段,可以说监狱基层民警的管理手段趋于单一。
(三)限减罪犯在劳动改造中的特点
目前罪犯参与劳动改造是有着双重目的,即在劳动中争取获得经济奖励——劳动低报酬,又获得刑事奖励——减刑或假释。显而易见,不管是对限减罪犯还是普通罪犯而言,在减刑制度确定且出狱可以预期时,罪犯参与劳动的主要目的是获得刑事利益,是为了获得减刑或假释,而不仅仅是经济目的,即获得一定量的劳动报酬。但限减罪犯由于减刑制度的不确定,同时也由于限减罪犯出狱处于不可预见的状态,限减罪犯在参加劳动改造时刑罚利益的大小与是否能切实获得就变得不可预估,从而导致限减罪犯的劳动改造动力显著下降,且在劳动改造中的关注点也发生变化。此类变化在限减罪犯中也呈三种状态进行分布。
1、年少类限减罪犯由于自身预估最快的出狱年龄尚属壮年,故在劳动改造中重视劳动技能的习得与劳动效率的提高,同时也渴望能够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即劳动低报酬。但是此类限减罪犯与非限减罪犯的关注点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他们更加热切地希望能够学习技巧性强的而不是注重体力的劳动技能,希望能够学习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竞争力的劳动技能,希望学习的劳动技能上更多地附加一些与劳动经验有关附加值。
2、壮年类限减罪犯的法定最快出狱年龄接近或已达退休年龄,导致他们认为自身习得的劳动技能对出狱后的生活帮助不大,从而不重视劳动技能的学习和提高。然而在仔细的分析后课题组发现这并不是他们与非限减罪犯的主要区别,他们关心出狱后能否获得社会救助,或者更进一步地说他们更加关心自己是否能像普通劳动者一样享受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这是他们与非限减罪犯最重要的区别。
3、年老类限减罪犯由于出狱的不可预知性,导致他们不仅不关心劳动技能的学习与劳动效益的提高,而且也不关心出狱后能否获得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问题,却相对关注劳动低报酬的经济收益与能否相应提高狱内处遇。他们认为此种状况的改变只能寄托于政策的变化,与自身获得的嘉奖及刑事奖励无关。
(四)限减罪犯接受狱内教育上的特点
目前狱内教育以明确身份、认罪服法、真诚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理、积极改造等为目的,主要采取“我说,你听”的灌输式大课堂等教育形式,内容上主要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监规纪律、识字扫盲、基础文化、形势政策、思想政治等为主。限减罪犯在接受狱内教育的过程中,在集体教育上尚能遵守课堂纪律,但由于文化层次偏低对授课内容接受的程度不理想;对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格观为主要内容的狱内教育持无所谓态度,绝大多数认为“学好学坏一个样,反正都是蹲大牢”,普遍地对授课内容不感兴趣;对规章制度、监规纪律的学习不认真。
三、限减罪犯改造对策初探
(一)针对限减罪犯的减刑制度亟待建立
一是在建立针对限制减刑罪犯的减刑制度时,可以实施“两段式”管理和“两步走”模式。即在服刑时间上进行“两段式”区别管理,将限制减刑罪犯死缓改判后的刑期分为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两大阶段,继而再将有期徒刑分为10年以上与10年以下两个阶段,根据限减罪犯在不同服刑阶段的特点,在教育转化对策上有所区别,有所侧重。同时实施“两步走”模式,即将限减罪犯的减刑间隔期划分为改造转化期与改造成果巩固期两个时期,在消除了部分危险性,完全巩固了一个阶段的改造成果后,再兑现相应的减刑奖励。
二是可以设计“存折式”减刑制度,监狱系统与法院系统联合制定针对限减罪犯减刑的详细规定,明确限减罪犯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标准。在限减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可以根据限减罪犯的具体改造表现,参照减刑规定的具体标准每年由监狱计算一次限减罪犯的可减刑幅度,并报备法院,法院审核确定后将其“存”入罪犯减刑“存折”,但暂不对该犯做出减刑裁定。当限减罪犯累计的减刑幅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再按减刑程序由法院作出减刑裁定,对该犯进行减刑。然后该犯重新进入新一轮减刑“储蓄”,依次循环直至由法院对其进行最后一次减刑裁定,让其刑释回归社会。期间若限减罪犯出现反复,屡屡违规抗改的,可视情节“花费”该犯累计的部分乃至全部减刑“储蓄”,以利于加强对限减罪犯的管控。
三是应将限减罪犯罪行对社会的影响作为一个重要因素,纳入减刑幅度进行具体考量。这样就可以在考量罪犯改造表现的同时,又注重了社会公平。
(二)构建切实有效的心理应对机制,及时消除心理危机,淡化不良影响
限减罪犯由于刑期长,主观恶性大,不良恶习深必将成为一个心理疾患高发的群体。结合这一现状进行思考,课题组认为应切实发挥监狱的优势,实行“防”、“治”相结合的心理防控机制。首先是“防”,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限减罪犯教育时有针对性地引入心理健康教育,防患于未然。要开展日常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心理知识,帮助罪犯在心理波动时能够有正确的心理认知,可以进行自我初步处理;同时邀请狱外专家进行心理知识讲座,针对特定时段特定的心理问题进行答疑解惑,消除罪犯在面对自我迷茫期的种种困惑。然后是“治”,建立限减罪犯心理矫治专项档案,定期开展心理测试,及时发现心理危机;充分利用罪犯矫治中心对限减罪犯进行心理疏导与治疗,积极邀请狱外的专家学者对限减罪犯进行心理矫治与干预等。在具体实施中,还应根据不同年龄段限减罪犯心理特点实施不同的应对策略。
1、面对年少类限减罪犯的心理状态,课题组认为首先应当承认心理矫治手段并不是万能的,对于因既成事实激发的心理危机与异常状态,在事实未予扭转前心理矫治与疏导的作用是有限的。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年少类限减罪犯应采取心理健康教育与扭转部分负面事实的非心理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心理疏导。首先,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使限减罪犯认识自身的心理状态,进而帮助限减罪犯掌握自我心理调节的一般方法,引导罪犯自觉调整心理状态。其次,根据年少类型的罪犯心理特点,如可塑性相对较强,对未来还有很大的憧憬等,重点帮助此类罪犯树立改造生涯规划,对他们进行服刑指导,增强他们的改造信心,同时积极帮助扭转其面对的负面事实中的一部分,引导他们调整好心态。在这里扭转负面事实与心理健康教育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没有负面事实的扭转,心理健康教育的效果将大打折扣;同样地没有心理健康教育的普及,扭转负面事实就无从谈起;因此二者在实际操作中是综合运用,同时作用的关系。
2、根据壮年类限减罪犯的心理特点,课题组认为对该类限减罪犯应定期进行心理测评,并根据测评得出的结果分两类:负面心理状态与正面心理状态,进行分别处理。若为负面心理状态,则进入此模式:负面心理状态——观察评定——心理疏导——心理矫治——心理平缓——积极引导——构建心理自我调节机制。若为正面心理状态,则进入此模式:正面心理状态——观察评定——积极引导——构建心理自我调节机制。当然在这两个模式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重新回到负面心理状态,那么就必须继续循环直至限减罪犯建立心理自我调节机制。因此面对中年类限减罪犯,课题组认为必须建立以定期心理测评为依据,以帮助罪犯构建心理自我调节机制为依归的常态化心理矫治疏导模式。
3、怎样避免年老类限减罪犯的负面心理状态上升为心理危机,甚至酿成监管事故呢?课题组认为帮助此类罪犯消除迷茫心态,以及营造一个富有温暖情怀的改造氛围,将会起到一定程度的作用。应充分利用教育手段,培养此类罪犯积极健康的兴趣爱好,并通过优秀的传统文化教育养成其阳光正面的心态。同时相应的给予这些罪犯一些适当的人文关怀,避免他们在面对囚囚关系时只有冷淡冷漠。在外在的良好的富有关心帮助的改造氛围的感化下,在内在积极健康兴趣的潜移默化下,对处理年老类限减罪犯的心理问题应能起到一些积极的作用。
(三)通过多样化的教育方式,丰富多彩的教育内容,树立限减罪犯正确的改造理念
限减罪犯面对的是在狱内度过人生重要的三分之一旅程,有些限减罪犯也许还要在狱内走过人生的最后一段路。课题组认为在监狱文化的塑造上,应着重使限减罪犯养成服刑即生活方式的改造理念,建立在服刑中体现自我价值,实现特色人生的精神目标追求。从这一意义上说,构建和谐、积极、健康的监狱文化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内容。一定程度上使限减罪犯深刻认识到服刑不过是众多人生体验的一种,是一种独特的生存形态,是一种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使限减罪犯认同在监狱服刑也同样可以是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白人生并不会因服刑而变得残缺,生命并不会因此而留下缺憾;使限减罪犯明白只要使心灵得到净化、道德得到提升、灵魂得到升华,一样可以活的充实,可以活的多姿多彩,成为一个纯粹的人。只要能够营造这样一种平和、现实而又宁静的氛围,并使限减罪犯在这样的环境下服刑改造,那么限减罪犯的心态就有可能变得安宁而清静,心境也可能变得平静而随和。
监狱文化的塑造,改造氛围的营造,改造理念的树立离不开教育;针对限减罪犯的狱内教育内容更应该丰富多彩,教育的方式更应该多种多样。在教育内容上不仅可以有法律知识、规章制度等,还可以有诗词歌赋、书法音乐、科普小品等人文科技知识。例如可将传统寓言故事引入罪犯教育,传统寓言寓意深刻、劝人悟正,可以使罪犯在回味中感悟哲理;传统寓言生动形象、喜闻乐见、耐人寻味,可以使罪犯在审美愉悦中收获智慧。
狱内教育应着重强化罪犯的服刑意识,并重点培育罪犯的公民意识。同时教育改造的特殊性也提醒我们应当注意到:罪犯教育不应当去塑造一般意义上的人才,而应该把重点放在矫正罪犯的观念、品德等作为一个人格健全的社会人所急需的最基本的品质上来。教育应本着有利于增进罪犯的生活常识,有利于端正罪犯的生活态度,有利于增强罪犯的生活能力的原则进行。使罪犯改变以前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生活方式,建立起新的、符合社会要求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确立新的生活目标,从而实现从一种生活方式向另一种生活方式转变。
(四)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劳动技能学习机制,推进罪犯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限减罪犯正确改造心态的确立,离不开劳动改造;狱内教育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劳动改造来检验。要使劳动改造在限减罪犯教育改造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监狱应该建立健全的劳动改造模式,以罪犯实际需求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导向来安排劳动技能学习。针对限减罪犯的劳动改造需求,课题组认为在劳动改造的实际执行上,应重点关注在劳动中建立平等和谐的劳动关系,营造温馨平和的劳动氛围,用以培育限减罪犯积极向上的劳动观,养成自食其力的生存理念。在劳动项目的选择上应改变目前的单一性,努力构建符合限减罪犯需求的个性化劳动项目,以满足不同劳动需求罪犯的改造需要。同时还要积极推进罪犯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切实解决罪犯对未来的恐惧,解决后顾之忧。要按照中央“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保障网,使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要求,在城乡的医保与社保已基本建立与覆盖的基础上,建立罪犯的医保与社保制度。这一保障制度的建立,将在一定程度上让罪犯无论是在服刑期间,抑或是在回归社会之后,都能享有“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现实保障。从而为把罪犯改造成为一个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提供保障,从根本上落实“首要标准”。这对于罪犯的服刑改造尤其是对由“青年”到“老年”的限减罪犯的服刑改造,更能起到稳定的作用,有利于他们在狱内顺利度过漫长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