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毒品成瘾强制戒治模式与启示∗
2013-01-30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
■ 苏 利(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
■ 陈 静(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
2013年5月,司法部重点科研项目《循证矫正研究与实践》项目组有关成员赴台考察和进行学术交流,实地考察了台湾地区法务部矫正署有关毒品成瘾戒治和刑罚执行机构,于台湾玄奘大学社会科学院举办的“暴力与毒品犯罪心理与矫治国际学术研讨会”暨“两岸矫正实务座谈会”期间,与台湾专家学者、毒瘾戒治实务部门专业人士做深入交流讨论。结合实地考察、座谈交流和有关文献,现将台湾吸毒法律处分体系和毒品成瘾强制戒治的基本框架、本土化模式等主要情况及初步思考概要如下,以期增进海峡两岸戒毒工作的相互交流。
一、台湾吸毒的法律政策和毒品成瘾戒治的法律处分
毒品问题是台湾近20年以来最严重的犯罪问题。鉴于毒品消费和毒品过境情况日趋严重的状况,台湾政府于1993年宣示“向毒品宣战”。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台湾的反毒工作及资源投入主要偏重于毒品的查缉,而忽略了减少毒品需求层面的拒毒和戒毒工作,吸毒的再犯、累犯情形以及因毒品泛滥而衍生的犯罪和公共卫生问题日趋严重。为此,台湾政府将2005年-2008年确定为“反毒作战年”,将原有的“断绝供给,降低需求”的反毒策略调整为“首重降低需求,平衡抑制供需”的最高反毒策略[注]国际社会普遍采取的毒品对策包括减少供应、减少需求、减少危害三大策略。。
根据现行主要禁毒法律“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的规定[注]于1997年10月30日通过、1998年5月22日公布实施,分别于2003年6月、2004年1月、2008年4月和2010年11月修正。,台湾对于吸毒行为总体上实行入罪但有条件除刑的法律政策[注]本文所引述台湾有关矫正和戒毒法律法规,主要来源于台湾法务部矫正署编辑出版《矫正法规辑要》,2012年12月初版。,但在立法精神上将施用毒品者定位于“病患性犯人”[注]张智雄:《台湾地区毒品戒治与再犯之研究(节选)》,《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1期(总第44期),第44页。,采取“治疗胜于处罚”、“医疗先于司法”的理念[注]台湾法务部《反毒报告书》(2005)。转引自:赵春玉《海峡两岸吸毒行为立法比较》,《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5月第21卷第3期,第58页。。对于吸毒行为的法律处分与两个方面密切相关。一方面是毒品的分级及种类。“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依其成瘾性、滥用性及对社会危害性分为四级,分别为:第一级,海洛因、吗啡、鸦片、古柯碱及其相类制品;第二级,罂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类制品;第三级,西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纳洛芬及其相类制品;第四级,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类制品。“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规定施用第一级毒品、第二级毒品为犯罪,规定对于施用第三级、第四级毒品可以采取行政处罚和预防性教育措施。另一方面是非法使用毒品的情况,针对初犯、再犯、累犯等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置。
台湾目前对于吸毒行为的法律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六种:(1)罚锾并限令接受毒品危害讲习。对于无正当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级或第四级毒品者,处一定数额罚锾并限期令其接受一定时数毒品危害讲习[注]罚锾,即罚金。古立法例赎罪以锾计算,六两曰锾。2009年11月19日,台湾法务部会同内政部、行政院卫生署发布《毒品危害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讲习办法》。;(2)自动申请医学治疗。施用第一级、第二级毒品者于犯罪未被发觉前,如自动向行政院卫生署指定的医疗机构请求治疗,可为不起诉处分或不付审理的裁定,但仅以一次为限;(3)观察、勒戒。对于施用第一级、第二级毒品者,检察官应提请裁定入勒戒处所观察、勒戒,期间不超过两个月。根据行政院卫生署《有无继续施用毒品倾向评估标准》和勒戒所证明报告[注]《有无继续施用毒品倾向评估标准》由台湾行政院卫生署邀集相关机构和专家学者共同研订,见台湾法务部《防制毒品》,2009年9月11日,网址:http://www.moj.gov.tw。评估项目包括人格特质(毒品犯罪及其它犯罪相关记录、短期内再犯加分)、临床症候(戒断症状、多重药物滥用、注射使用、使用期间、情绪与态度)、环境相关因素(社会功能、支持体系)等,以得分方式计算,分数越高则有继续施用毒品的倾向越高,见江振亨主编:《国际药瘾治疗模式暨台湾高雄戒治所专业戒瘾处遇理念和手册》,2009年11月15日,第78页注。,对无继续施用毒品倾向者应即释放并做不起诉处分或不付审理之裁定;(4)强制戒治。对于施用第一级、第二级毒品并裁定观察、勒戒,如认为有继续施用毒品倾向者,检察官应提请裁定令入戒治处所强制戒治,期间为六个月以上,至无继续强制戒治之必要为止,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5)判处有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十条规定,施用第一级毒品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级毒品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观察、勒戒或强制戒治执行完毕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第十条之罪者应依法追诉或裁定交付审理;(6)缓予起诉期间附命毒品戒瘾治疗。治疗过程以连续一年为限[注]台湾行政院于2008年10月30日发布《毒品戒瘾治疗实施办法及完成治疗认定标准》,对戒瘾治疗机构、治疗方式、撤销缓予起诉处分的情形、戒瘾治疗检验等加以规范。。此外,根据台湾刑法、保安处分执行法的规定,可宣告缓刑附戒瘾治疗与保护管束,或以三年以下的保护管束代替禁戒处分,但实践中适用非常少[注]李宗宪:《施用毒品罪的除刑化与社区处遇》,载《暴力与毒品犯罪心理与矫治国际学术研讨会大会手册》,见第245-247页。。
二、台湾毒品成瘾强制戒治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台湾的强制戒治所根据“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施行细则[注]2004年1月9日修正发布。”的规定设立,“法务部矫正署戒治所组织准则”、“法务部矫正署戒治所办事细则”明确规定了戒治所的职能、内设机构与职责。
在2006年之前,台湾的戒治所均附设于监狱或少年矫正机构。2006年,为实施“降低需求、抑制供需”的反毒策略,台湾法务部规划成立了新店、台中、高雄、台东四个专责戒治所[注]台湾法务部《防制毒品》,2009年9月11日。网址:http://www.moj.gov.tw。。2008年,台湾法务部完成了以往与监狱合署办公戒治场所的撤并,保留了附设在台北、嘉义监狱的戒治所和附设在桃园、台中、高雄三所女子监狱的戒治所等5个与监狱合署办公的戒治所,以集中专业人力和矫治资源落实受戒治人的心理社会处遇。在台湾毒品成瘾戒治强制性法律处分框架内,戒治所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注]全台湾37个勒戒处所均附设于看守所和少年观护所,无独立的组织机构和定员编制。。但是,毒瘾治疗未纳入台湾健康保险法的范围[注]台湾《全民健康保险法》第 51 条:下列项目不列入本保险给付范围:……三、药瘾治疗、美容外科手术、非外伤治疗性齿列矫正、预防性手术、人工协助生殖技术、变形手术。第 10 条:被保险人区分为下列六类:……四、第四类:……(三)在矫正机关接受刑之执行或接受保安处分、管训处分之执行者。但其应执行之期間,在二个月以下或接受保护管束处分之执行者,不在此限。,法务部矫正主管机关不承担投保义务,治疗费用自受戒治人之保管金或劳作金中扣缴。
戒治所有以下五项职能:第一,受戒治人之心理辅导、阶段性处遇、文康活动与教育及集会等辅导事项;第二,受戒治人之入所调查、家庭与社会关系评估、处理、社会资源运用及出所后之联系等社会工作事项;第三,受戒治人之药瘾戒治、身体检查、疾病预防与诊疗及环境清洁等卫生事项;第四,受戒治人之职能评估与训练、建教合作、劳动工作及就业辅导等职训事项;第五,受戒治人戒护及机关戒备事项。
戒治所设所长一人,秘书一人,下设社工科、辅导科、戒护科、卫生科、总务科五科和人事室、政风室、会计室、统计室四室。其中,秘书的职责包括拟定编制工作计划,综合、核审文稿,协调各单位业务,管理行政事务,筹备、出席或主持会议等;社工科负责受戒治人的入所调查,家庭、社会关系评估及处理,出所后联系,社会资源运用等;卫生科负责受戒治人的心理辅导、心理治疗及受戒治人的药瘾戒治。戒治所设管教小组,由辅导员、社工师、临床心理师、戒护人员等组成,由辅导员担任召集人,负责戒毒处遇课程的设置与实施、课程师资评鉴等。
三、台湾毒品成瘾强制戒治的基本框架
强制戒治是台湾关于毒瘾戒治的一项比较重要的戒毒制度,在调查评估、处遇流程、成绩评估、追踪辅导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点。而且,在期限、适用对象等方面与内地的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比较相似。因此,项目组成员对此重点进行了考察和分析。
(一)强制戒治受戒治人的新收调查和心理评估
台湾的强制戒治制度从立法上和实践上都非常重视受戒治人的新收调查和心理评估。受戒治人新收调查的程序严格规范。“戒治处分执行条例”和“戒治处遇成效评估办法”明确规定,受戒治人入所时,戒治所应详细调查其个人之学习经历、性行嗜好、身心状况、家庭背景、宗教信仰、社会关系及其他可供执行戒治处分参考之资料,以建立其个人档案。为此,台湾法务部矫正署专门编制了受戒治人《基本个人信息表》。新收调查的方式主要通过面对面的个别访谈进行,调查期间为2周。从高雄戒治所和台中戒治所的评估程序看,专业人员接案后有两个重要的评估步骤:一是戒治所社工师组织新收人员填答《戒治所社会工作处遇需求评估问卷》,该问卷从社会关系、就业适应、家庭关系、休闲与社会资源等四个大的方面调查戒治所的社会工作处遇需求,作为强化受戒治人戒治处遇计划的参考;二是由心理师进行前测,了解受戒治人的用药史、用药认知、用药渴求、触发复吸想法危机、因应及自我效能等。
受戒治人心理评估的工具比较系统。台湾法务部矫正署组织开发并颁布了一整套本土化专业问卷和量表,包括《重要生活事件记录表》、《戒治所个人过去史评估表》、《创伤自我检测表》、《情绪量表》、《身心状况量表》、《强制戒治压力量表》、《风险情境调查表》、《自我效能量表》、《物质渴想量表》等,重点调查评估受戒治人的生活史及吸毒史,生活事件与创伤,情绪、身心状况与压力,自我效能与渴求,家庭关系与社会支持等。其中,《重要生活事件记录表》重点搜集受戒治人的监禁史、勒戒史、吸毒史和重大生活事件信息;《戒治所个人过去史评估表》依受戒治人的文化程度分国小高年级组和国中组两个版本,重点调查受戒治人的婚姻家庭互动关系、家族史、过去工作史、学校行为表现、过去生活质量、原生家庭互动关系等生活史信息;《风险情境调查表》包括事件发生频率和自我效能评量两个版本,分别调查引发吸毒风险的事件频率与高危情境下拒绝毒品的信心程度。
(二)强制戒治的处遇流程、处遇课程和处遇成绩评估
强制戒治的处遇流程采取以心理辅导和社会适应为主的设计。戒治处遇分调适期、心理辅导期和社会适应期三个阶段实施,每个处遇期既有共同的目标也各有侧重。根据“戒治处分执行条例”和“戒治处遇成效评估办法”之规定,调适期处遇的重点是培养受戒治人的体力与毅力,增强其戒毒信心,时间至少为4周;心理辅导期处遇的重点是激发受戒治人的戒毒动机和更生意识,协助其戒除对毒品的心理依赖,时间至少为12周,占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社会适应期处遇的重点是重建受戒治人的人际关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协助其复归社会,时间至少为8周,占规定期限的三分之一。此外,戒治所根据受戒治人的需要拟定个别阶段处遇计划。
戒治所处遇课程设置统一、规范。课程设置以各处遇阶段的重点、受戒治人的需要和专业评估结果为依据,专业评估包括社会工作员对于受戒治人家庭关系、人际关系、就业状况、社会适应及社会关系的评估,临床心理师对于受戒治人人格成熟、用药渴望、压力因应及生活适应进行的相关心理评估。根据《戒治所实施阶段处遇课程应行注意事项》规定,处遇课程包括主要课程和辅助课程。课程设置的目标,在调适期主要强调生活的规律性,在心理辅导期主要强调对毒品的认识,在社会适应期主要强调社会资源运用之认识。处遇课程的师资聘请戒治所外教师担任,原则上一年一聘。根据《戒治所戒治处遇师资遴聘和评鉴要点》规定,戒治所设师资遴聘委员会负责审查和决定,管教小组负责授课教师的教学评鉴。
戒治所在处遇成绩评估方面具有明确的标准。在强制戒治的三个阶段,始终强调受戒治人的生活规律性和课程参与两项基本要求。其中,生活规律性包括日常作息、生活纪律、行为表现三目。调适期课程包括体育活动、宗教教育、生活适应三目;心理辅导期课程包括谘商辅导、体育活动、卫生教育、成瘾概念四目;社会适应期课程包括生涯辅导、人文教育、法治教育、工作与休闲四目。处遇成绩在每期处遇期满后一周内进行,戒治所每月召开所务委员会会议审核。每期处遇成绩合格者进入下一阶段,各阶段处遇成绩不合格留该原期重新戒治,各阶段处遇成绩合格并经审查通过者停止戒治。处遇成绩以受戒治人参与课程情形、成绩表现、平日言行、奖惩记录、书信、接见记录、日记、自传及教诲记录等为依据,按五等核分,生活规律性各目成绩必须合格,课程参与各目平均为合格。
(三)出所后追踪辅导和施用毒品再犯调查
受戒治人出所后追踪调查是戒治所的职责。根据台湾法务部规定,戒治所对出所受戒治人进行定期电话追踪,了解其需求并评估其状况,以提供适当服务或转介相关机构,帮助其复归社会。戒治所社会工作员在受戒治人出所后的6个月内至少电话联系3次,出所后的第一个月、第六个月为固定联系时间,了解其保持操守和个人需求状况。受戒治人出所后直接转介各县市毒品危害防治中心,以便后续追踪。同时,戒治所与更生保护协会联系,转介有接受更生保护意愿的个案,请更生保护机构提供协助[注]台湾“更生保护法”于20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更生保护法施行细则”于2003年2月14日修正发布。。
关于强制戒治后施用毒品的再犯状况,台湾法务部门、实务界和学术界有大量研究,仅以两项追踪时间长、样本量大的调查研究说明。一项是根据台湾法务部对1998年至2002年五年情况的调查统计,受戒治人出所半年后的再犯率依次为31.6%、27.6%、23.9%、15.8%、12.2%,出所一年后的再犯率依次为44.7%、38.7%、34.0%、23.8%,累计再犯率依次为62.4%、55.7%、48.2%、33.5%,均呈逐年下降趋势。五年时间内戒治所出所69000余人,再犯同罪者25000余人,再犯比例为36.7%[注]台湾法务部:《毒品新制五年来实施概况》(2003)。资料来源:江振亨主编《国际药瘾治疗模式暨台湾高雄戒治所专业戒瘾处遇理念与手册》,见第95~96页。;另一项是对1998年至2007年九年期间出所的65025名受戒治人的追踪调查,出所后6个月、1年、2年、5年、9年内再犯率依次为16%、32%、50%、68%、74%[注]黄春美:《毒品施用再犯之要因分析及预测》,台湾花莲地检署统计室,2009年。资料来源:江振亨主编《国际药瘾治疗模式暨台湾高雄戒治所专业戒瘾处遇理念与手册》,见第100~102页。。尽管两项调查的统计标准不同,然而,这种大样本量、追踪时间长的调查对于决策、实践和研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四、台湾毒品成瘾强制戒治的本土化和专业化多元模式
本土化的多元戒治模式是台湾强制戒治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台湾强制戒治实务工作者普遍认为,对于毒瘾戒治和复发预防必须确立全面性的治疗观念,既要注意复发诱因的控制,又要进行戒毒后心理、社会和生活功能的复健,只有多方面治疗的共同介入、多重专业的整合治疗才能有效预防复发。
(一)台中戒治所的本土化多元模式
台中戒治所在法务部规定的一般处遇课程基础上,规划设计了多元辅导策略(Multiple counseling),包括宗教住所辅导、职业技能训练和就业辅导、与就业服务机构和工商企业厂商合作进行就业推介等。台中戒治所持续推动开办“戒烟班”和戒烟宣传,将其作为提升受戒治人戒毒意志和强化戒毒决心的重要步骤,研究拟定了具体的戒烟计划和鼓励措施;不定期邀请“过来人”分享戒毒经验,在各处遇阶段拟定题目由受戒治人写作戒毒心得;强化家庭支持方案,依受戒治人的需求邀请家属来所参访、座谈和恳亲,协助家属了解毒瘾者共有的心态及困境,提供社会资源系统咨询,宣导政府各机关防毒计划及执行政策、减害计划及替代疗法,以重建受戒治人的家庭支持系统[注]《法务部矫正署台中戒治所业务简报》,2013年5月。。
(二)高雄戒治所的专业化多元模式
高雄戒治所专业团队规划实施了包括9个模组的多元整合戒治处遇方案(Multiple Treatment Program),包括心理卫生、药物教育及健康生活管理,认知重构方案,自我效能方案,生活技能方案与生涯规划方案,复发预防方案,家庭重建方案,生命教育方案,宗教心灵教育方案,通识教育课程(体适能活动、法治教育、人文教育)方案,在9个模组中开发设计了20余个戒瘾团体方案。多元戒治处遇规划的基本理念是通过技巧的养成增强案主的自我效能、通过诱因的使用创造和维持动机、通过整体性的治疗包裹处理案主的生活形态、通过案主与治疗的搭配使治疗策略个别化。多元戒治处遇的目标是以生理、心理与社会整合为理念、以模组为主要戒治处遇形式,打破吸毒成瘾者物质滥用、无动机的生活、未能雇用的情况、不良情绪控制、处于犯罪风险边缘、高度的挫折、无生活技巧、家庭功能不良、21世纪文盲、缺乏解决问题技巧等十个方面的不良循环,以此达到个案戒毒、降低犯罪率、增进个人功能、家庭功能、社会功能、提高就业率的目的[注]见江振亨主编:《国际药瘾治疗模式暨台湾高雄戒治所专业戒瘾处遇理念与手册》,第167页~174页。。
(三)台中戒治所及高雄戒治所的司法与医疗整合模式
戒治所所内与所外整合的戒治模式是台湾强制戒治制度的又一个重要特点。以团体心理治疗为主、司法与医疗相整合的模式,不仅可以使受戒治人在所内能够接受完整的药瘾治疗,而且,在出所后能够顺利衔接社区医疗系统的药瘾治疗及追踪。目前,由台湾卫生署立医院或指定医院向四个专责戒治所提供医疗服务。
台中戒治所于2006年起与卫生署草屯疗养院合作开展“药瘾复健治疗合作计划”,设计出完整的团体治疗课程,至今仍在推动。2009年与台湾中国医药大学附设医院合作,由该单位的医疗团队执行戒治所的戒治医疗服务计划,希望通过合作达到“建立有效戒治模式,改善医疗品质;促进受戒治人戒毒及治疗动机;提升受戒治人出所后持续就医意愿,降低出所再犯率及建立与地方毒品危害防治中心转衔机制”等目标,戒治医疗模式执行至今已略具规模。为促进戒治处遇与医疗的紧密合作并发挥最大效用,2010年8月拟定了“戒治医疗处遇执行计划”,以整合现有处遇模式,充分运用所内专业人力,建立系统性处遇流程,并根据个体差异落实个别处遇,有效促进受戒治人戒毒和治疗动机,降低复发的可能性。戒治医疗处遇于入所3个月后实施,期间持续8个月至9个月。戒治医疗处遇以团体治疗为主,包括戒治所自办团体治疗和委托办理团体治疗,结合受戒治人个别心理评估结果提供团体心理治疗。另据有关资料反映,高雄戒治所与进驻的嘉南疗养院专业医疗团队密切合作,使戒治所的戒瘾服务向更加专业化、法务与医疗整合的方向发展。
五、关于台湾毒品成瘾强制戒治制度的几点启示和开展循证戒治研究与探索的思考
台湾的毒品成瘾强制戒治场所尽管规模不大、数量不多,甚至起步较晚,但有其明显的特点,特别是其规范性、开放性、专业化程度比较突出,戒治所与社会机构、学术界的连结紧密,具有良好的启示意义。根据循证戒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素,结合内地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模式实践探索和循证戒治研究的需要,有以下四点简要思考。
(一)应大力提高循证戒治研究与实践的组织化和规范化程度
台湾的毒品成瘾强制戒治在组织和执行等方面均有比较简明实用的规范。在组织规范方面,《法务部矫正署戒治所组织准则》明确规定了戒治所的辅导、社会工作、药瘾治疗和疾病防治、职能训练、戒护和戒备等五项基本职能;《法务部矫正署戒治所办事细则》明确规定了戒治所的职位设置、职能机构及其职责。在执行规范方面,台湾法务部于2004年集中出台了多项专门规定,规范强制戒治的处遇流程、处遇课程、成效评估等重要事项,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各专责戒治所在统一的流程和课程设置框架内选择多元化的模式。
组织准备和组织保障是开展循证戒治实践的重要先决条件,这意味着需要明确矫正机构优先考虑的工作重点、提供内部操作性机制和外部政策环境的保障[注]参见陈静编译:《循证原则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的贯彻执行》,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11期。。探索戒毒模式和循证戒治,需要在立法上明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职能和职责、工作业绩评价体系、与社会有关机构的关系等重大问题;需要在执行体制上明确戒毒场所的主要工作方向和内容,进一步强化戒毒场所的社会工作、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推介、后续追踪等职能;需要确立以心理辅导和适应社会训练为主的治疗康复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处遇流程和相应的课程体系与考核标准。
(二)应大力加强循证戒治研究与实践的基础性调查评估工作
台湾把受戒治人的新收调查和心理评估作为毒瘾戒治的首要环节并由专业人员操作,为戒治处遇的设计与调整、心理辅导方案的设计与应用等奠定了基础。台湾法务部矫正署编制的《基本个人信息表》对受戒治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收集受戒治人的年龄、教育程度、职业及就业、婚姻状况及婚姻史、子女、宗教信仰、犯罪史和前科记录、健康记录、入所原因、勒戒或戒治记录、另案残刑、吸毒史、毒品种类及使用方式等信息。受戒治人的基本信息的调查与戒治所社会工作处遇需求调查、受戒治人的心理评估构成了新收调查评估的有机整体。
戒毒人员的调查评估是一项重要工作,是应用循证戒治的精确风险与需求评估原则,了解和回应犯因性需求,把握矫治干预度、进行矫治分类、确定矫治方案的基础[注]参见郭健编译:《循证矫正的实践及基本原则》,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7期。。吸毒是毒品、个体和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戒毒是脱毒、康复和回归社会三个环节组成的有机整体,并需要从生理、心理、社会三个维度展开。因此,应制定专门的规定,大力加强戒毒人员在入所阶段的调查评估,整合个人基本情况调查、回归社会需求调查和心理测量三种方式,重点采集戒毒人员生理状况、生活史、吸毒史、复吸高危诱因及应对能力、社会支持、职业能力和倾向等方面的信息,为制订团体化和个别化的戒治方案提供依据。同时,设计有效的调查评估程序,特别需要负责教育、心理咨询等方面的民警提前介入和持续追踪,为毒品成瘾戒治和预防复吸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应大力加强循证戒治研究与实践的基础性工具体系开发
台湾的毒品成瘾强制戒治目前已形成了一个调查评估工具体系,覆盖了决定、执行、预测全过程和个体、社会、药物因素整体。在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戒治环节,台湾行政院卫生署颁布了《有无继续施用毒品倾向评估标准》。在戒治执行阶段,台湾法务部委托台湾大学专家学者牵头开发应用于毒瘾戒治和处遇评估的工具,引进了大量国外先进工具、相关专业工具并致力于使其本土化,其测验、修正、信度和效度的不断检验历经约8年时间[注]根据在台中戒治所座谈和“两岸矫正实务座谈会”期间台湾矫正界专业人士的介绍。。在监狱体系戒毒方面也是如此,台湾法务部审定颁布了《毒品犯受刑人评估表》和《毒品再犯危险性评估表》,前者为新收调查自评表,后者为教化人员在出监前的评估表,包括动态风险因子和静态风险因子两部分[注]江振亨:《毒品犯之家庭支持与毒品再犯危险评估分析》,载《暴力与毒品犯罪心理与矫治国际学术研讨会大会手册》,见第153~171页。。此外,台湾矫正系统与专家学者密切合作,开发出许多针对性的工具,如台湾玄奘大学林瑞钦教授编制了《犯罪少年物质滥用调查问卷》、《个人复发危机调查问卷》、《青少年物质滥用心理社会因素调查量表》等[注]台湾玄奘大学应用心理学系教授兼社会科学院院长林瑞钦先生提供信息。。
循证戒治的过程自始至终需要进行数据搜集和量化评估,戒毒人员的风险评估、矫治需求、动机改变、戒治成效等都需要基础性的、有效的测量评估工具。目前,内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工作分类、测量、评估的工具主要处于自发引进和应用的状况,其可靠性和效果缺乏总体的整合与分析,难免出现分散、低水平重复、资源浪费、效果不确切的现象。开展循证戒治研究和实践,迫切需要按照科学、严密、规范的方法,逐步开发出专业化、本土化循证工具体系,并在持续的试验、检验过程中完善其信效度。因此,循证戒治工具的开发应有组织地进行,最大程度吸收、引进国际社会和国内专业研究的成果,制订循证戒治工具开发的规划,邀集国内相关领域的专家集中进行研发,不断发展适合循证戒治需要的普适性量表、戒毒专业量表、矫正项目自主选择量表和自主开发量表[注]北京市天堂河劳教所李娜同志提供建议。,为循证戒治工作的开展提供基本条件。
(四)应大力加强循证戒治项目的研究与开发
台湾戒治所在规范的处遇流程基础上设计、开发了本土化、多元化的专业循证戒治项目,根据施用毒品的种类,视受戒治人的不同状况和需求,以团体治疗技术为主提供专业化的成瘾戒治项目。台中戒治所在开办“戒烟班”的同时,研究拟定了强化家庭支持方案等。高雄戒治所在多元整合戒治处遇方案的9个模组中开发设计了20余个戒瘾团体方案,包括焦点解决治疗模式团体、戒瘾动机促进团体、现实治疗取向团体、压力免疫复发预防训练团体、自我效能团体、内观基础预防复发团体、生命价值探索团体、生涯规划戒瘾团体、年迈药物滥用者和艾滋个案认知戒瘾团体、受戒治人出所准备团体,等等。这些戒治项目的方案包含了工作原理、应用技术、目标、适用对象、内容设计、进度安排、重点事项、治疗技巧、注意事项等基本要素。
循证戒治自始至终应当考虑受戒治人的戒治需求和预防复吸的需要,根据施用毒品的种类、成瘾程度、受戒治人的健康状况、心理特点、经济状况、家庭支持程度、复吸危险性等要素进行系统、规范、有针对性的戒治治疗,循证戒治项目正是集中实现不同矫治目标的有效载体和途径。目前,内地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的戒治缺乏分类和细化,戒治措施和方法欠缺针对性和专业性,对于戒治工作的主要方向和效果评价具有深层次的影响。为提高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实际效果,迫切需要采用循证的理念和方法,研究开发符合戒毒工作内在规律、具有自身特色、充分考虑受戒治人戒治需求和预防复吸需要、具有专业理论和技术支持的循证矫治项目,并在持续的实践检验过程中不断提升戒治项目的有效性和专业化水平,防止低效、无效或者背离矫治目标的手段和方法,以不断提高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五)应大力加强循证戒治的理论研究和专业指导
台湾毒品成瘾强制戒治系统在探索戒治模式方面具有两个主要的取向,一方面积极吸收借鉴国际社会和相关专业先进的理念、理论、技术和方法,一方面努力将国外的经验本土化,为强制戒治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途径提供了积极的专业支持。例如,台湾行政院卫生署管制药品管理局于2009年委托高雄戒治所实施“多元整合戒治方案实施成效之心理变项效果评量与出所后再犯与否之评估研究”项目,研究团队检索分析了国外不同的戒治处遇模式,包括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瑞典、日本等国和香港、澳门、台湾、中国大陆的治疗性社区戒治模式、医疗体系戒治模式、刑事司法体系戒治模式,综合分析了国外医疗治疗或社会心理处遇介入毒瘾治疗的调查研究。该项研究集中研究了戒治理念、有效戒治方案的要素、非自愿性戒瘾团体带领的技巧与原则等重要问题,充分吸收运用国外的认知行为模式戒治方案、动机增强技巧、成本效益分析(ADA)认知治疗技巧、BRENDA取向戒瘾策略、物质成瘾治疗改变阶段等一系列方法和技术,并在此基础上开发设计了高雄戒治所的专业团体处遇方案。这种戒治模式研究的思路、方法以及所研究解决的重点问题都非常值得借鉴。
寻求证据、遵循证据和应用证据,追求循证实践的规范、科学、高效并实现认识的螺旋上升,是开展循证戒治研究和实践的基本理念。在内地戒毒模式探索和循证戒治研究领域,应当积极吸收借鉴国(境)外的有益经验和做法,遵循最佳证据并坚持研究与实践的结合,科学设计戒毒模式的理念、目标、原则、制度、机制、戒治项目、戒治工具、实施方案、效果评估等要素,以先进的理念、专业的理论和方法增强戒毒模式和循证戒治的内涵和效果。同时,应组成专业丰富、结构合理、一线权威专家与骨干民警相结合的研究开发团队,不断加强和完善戒毒场所的工作目标定位、最佳研究成果的引入和应用、专业力量负责任地介入、关键要素的信息管理、民警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反馈、评估、调整等一系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