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城镇化发展、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与农民权益保护
2013-01-30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洪远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宋洪远
人口城镇化发展、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与农民权益保护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宋洪远
宋洪远: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近十年中央一号文件起草组成员之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笔者围绕人口城镇化发展、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和农民权益保护及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一个简要阐述。
一、人口城镇化发展问题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城镇化步伐明显加快。截至2012年底,全国有2.62亿农业转移人口。这里转移人口的含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农村从农业转移到非农产业的;另一个是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务工经商的,就是我们说的农民工群体。农村劳动力和人口不断转移到城镇,促进了城镇数量和规模的发展,2000年-2012年我国城镇化率平均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2012年我国城镇化率达到了52.57%。工业化的发展、城镇化的推进和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也给农业和农村发展带来了显著影响,农村人口结构、农业劳动力就业结构和农民收入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突出表现为村庄空心化、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和农业经营兼业化。这些变化导致了农业生产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谁来种地、地怎么种,谁来经营、怎么经营等问题越来越迫切。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要求我们进一步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二、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问题
自上世纪70年代末开启农村改革以来,我国农村实行了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到1983年末,全国有97%的农户承包到了集体土地。随着家庭经营制度的逐步确立,人民公社制度失去了存在的基础。1983年10月中央下发《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人民公社体制被正式废除,农村普遍实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个经营体制主要有两个主体,一个是单户经营,另一个是村集体经济经营。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目前双层经营体制演变成两个层次、八个主体的框架结构,在家庭经营这一层次中,有单户经营、联户经营、专业大户经营、家庭农场经营;在统一经营这一层次中,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社会化服务组织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
为了适应农业经营主体的变化,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关于政策支持问题,主要有几个方面。
1.培育和发展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问题。一号文件强调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一是新增农业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二是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三是创造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四是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加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
2.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问题。2007年7月1日,国家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进行了拓展,提出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业合作组织,政策覆盖面和力度也更大。一是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的合作组织,这比过去专业合作社的覆盖面要宽;二是重点支持示范建设,着力提高农民合作社的质量和水平;三是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提出各地要探索合作社联社的监督管理办法。
3.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问题。去年3月份,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对龙头企业开展产前、产中、产后各生产经营环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今年一号文件对支持龙头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促进龙头企业集团化、集群化发展;二是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农户更多分享加工销售收益;三是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原料基地、节能减排、培育品牌。
4.培育和发展社会化服务组织的问题。一号文件提出了一个明确的方向,要坚持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方向,充分发挥公共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按照这个方向,一号文件提出了几点新举措。一是支持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经纪人、涉农企业等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发挥经营性服务组织的生力军作用;二是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大力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农田灌排、地膜覆盖和回收等生产性服务;三是培育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政策法律咨询等涉农中介服务组织;四是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性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
此外,一号文件还特别提到了社会资本下乡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提出了支持措施和明确要求。一是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新农村建设,尤其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发展社会事业,提供公共服务,对此给予税收优惠;二是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建设;三是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不适合企业化经营的尽量交给农户来办;四是对工商企业直接采取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经营方式,要有严格的准入和监管制度。
三、农民权益保护问题
在人口城镇化发展和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民权益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城镇化过程中的农民工权益,主要有五个方面,即子女就学、医疗保险、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住房保障;另一类是农村居住的农民的权益,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成员收益权。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关系到社会公正和谐的重大问题,一定要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