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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知识与现代法治建设
——“枫桥经验”的启示

2013-01-30陈立旭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费孝通枫桥经验枫桥

□陈立旭

·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纪念号

地方性知识与现代法治建设
——“枫桥经验”的启示

□陈立旭

从最早的“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到“党政动手、依靠群众、立足预防、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再到今天的“以人为本、依靠群众,抓早抓小、就地化解,维护稳定、建设小康”。“枫桥经验”的内涵随着历史的变迁而不断地创新,在创新中得到了充实、丰富和扩展,体现了弘扬传统的延续和与时俱进的统一。

“枫桥经验”的重要启示是,法治建设必须立足于地方性知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立足于相应的精神文化传统。作为一种正式制度安排,任何一种法治、社会管理体制,都是信念、价值和习惯等文化精神的表达方式。任何一种法治、社会管理体制都需要一种内在精神的支撑,需要社会各方对于法治、社会管理体制的一种深厚的、持久的承诺。换言之,如果一种法治、社会管理体制能够有效地实施,不仅仅是由于其“权威”的性质,还因为与特定法治、社会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给这种有效的实施提供了社会心理学的基础。反之,如果不以相应的价值观念、道德伦理、习惯、生活方式等非正式制度安排为基础,法治、社会管理制度安排就不仅会成为“好看”的摆设,而且也会在实施中被软化、扭曲、变形,从而大大地削减法治、社会管理体制的功能和效率。

在《乡土中国》中,费孝通先生指出:“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虽然“法官并不能任意下判决的,他的判决至少也须被认为是根据法律的,但是这种看法也告诉我们所谓法治绝不能缺乏人的因素了。”在《地方性知识:从比较的观点看事实与法律》中,吉尔兹用大篇幅力图证明法律是地方性知识,因而能在其地方传统和环境中得以存在。吉尔兹认为,只有在其各自的意指系统之内,人的行为及其符号系统才是能够被我们所理解的。因此,不仅法律是多元的,而且世界本身就是多元的。在这个多元的视角之下,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地方性知识。

把现代法治体系、纠纷解决体系与传统地方乡治体系亦即道德教化体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传统的文化底蕴中发掘现代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社会管理体制的源头活水,也就是把现代法治、社会管理奠基于枫桥地方性知识或价值观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之上。这正是“枫桥经验”由对敌和平斗争改造的经验发展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经验,由政治斗争的实践转为治安和刑事的实践,由治安和刑事的治理发展到包括民事调解在内的综合治理,历经50年而弥新的生命力所在。

“枫桥经验”这种枫桥的地方性知识,为什么能够被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范而向全国推广?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首先在于对地方性知识本身的理解。所谓地方性知识,不是指任何特定的、具有地方特征的知识,而是在特定的情境中生成并得到辩护的。“地方性”(local)或者说“局域性”也不仅是在特定的地域意义上说的,它还涉及到在知识的生成与辩护中所形成的特定的情境(context),包括由特定的历史条件所形成的文化与亚文化群体的价值观,由特定的利益关系所决定的立场和视域等。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枫桥经验”既是枫桥的、诸暨的,也可能是浙江的、乃至于是全国的。“枫桥经验”作为枫桥的一种地方性知识,在全国具有普遍的意义,或者说是一种共享中华特定历史条件所形成的文化与亚文化群体价值观的全国性的地方性知识。通过教化而达到善治,通过说服、教育、感化而就地解决矛盾,不仅是枫桥的一种地方性知识,而且也是一种相对于世界、浸润于中华文化传统中的中国地方性知识。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在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礼’,就成了撒野,没有规矩,简直是个道德问题,不是个好人。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如果有非要打官司不可,那必然是因为有人破坏了传统的规矩。”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其实就是一种中华民族共享的传统的“地方性知识”。

当然,说“枫桥经验”奠基于枫桥地方性知识,并不意味着前者仅仅是后者纯粹的翻版,而是将地方性知识结合到现代性知识之中,从而实现传统和现代的融合、传统“评理”“调解”治理与现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融合。这个过程既是枫桥地方性知识创新性转换的过程,也是枫桥特色(或中国特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管理模式形成的过程。

早在20世纪40年代,费孝通先生已经充分地意识到了中国地方性知识和现代司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的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这是因为现代司法的原则是从西方搬过来的,与传统的伦理观念相差很大。“在中国传统的差序格局中,原本不承认有可以施行于一切人的统一规则,而现行法却是采用个人平等主义的。这一套已经使普通老百姓不明白,在司法制度的程序上又是隔膜到不知怎样利用。在乡间普通人还是怕打官司的,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却已推行下乡了。”“依着现行法去判决(且把贪污那一套除外),时常可以和地方传统不合。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了。”“枫桥经验”不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经验,而且更重要的,也是一种中国地方性知识和现代司法之间矛盾和冲突的解决尝试,是一种植根于本土的中国现代法治建设成功经验。

(责任编辑:海群)

2013-05-08

陈立旭,中共浙江省委党校社会学文化学教研部主任、教授,绍兴市“枫桥经验”研究会特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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