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日期考
2013-03-13金伯中
□金伯中
·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纪念号
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日期考
□金伯中
我对于“枫桥经验”是很有感情的。我在绍兴工作过20年,其间经常到诸暨枫桥蹲点、调研。特别是调任中共诸暨市委常委、公安局长期间,负责参与了新时期“枫桥经验”的总结推广和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35周年大会的筹备工作。离开绍兴以后,我仍关注着“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可以说,我是新时期“枫桥经验”的亲历者、见证人。
1963年11月22日,是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的日期,几十年来应该说没有产生过异议。前几年,不经意间发现在一些纪念活动及文献、书籍、文件材料上将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的日期定在1963年11月20日。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变化?我曾经问过诸暨的一些同志,他们也说不太清楚。有的说可能是毛泽东同志的批示原件找到了,上面落款时间为“十一月二十”,就这样改为11月20日了。我觉得这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为此,专门作了一些考证,但由于忙于事务,没有形成文字。
今年是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 “枫桥经验”50周年。1月中旬,绍兴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马永定和我联系,绍兴市成立了“枫桥经验”研究会,将于2月下旬召开“枫桥经验”与社会管理创新理论研讨会,为50周年纪念大会作准备,并邀请我参加。因为我要参加湖州市“两会”(人代会、政协会),无法前往。当时我就提出两条建议:一是筹备50周年纪念大会,首先应该把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的日期到底是哪一天考证正确,这也是对历史负责;二是纪念“枫桥经验”50周年,要对50年来“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作一个总结。在此,我觉得有责任把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的日期考证情况整理出来,供同行学者参考。
一
1998年在筹备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35周年纪念大会时,我发现很多“枫桥经验”的史料找不到,抢救史料工作迫在眉睫。有一些来诸暨枫桥学习考察的同志看到原有的毛泽东同志批示件(见图一)提出了疑问,觉得批示字迹太工整,不像毛泽东同志贯有的书写风格。还有批示上的落款是“十一月二十”,是不是在整理复印环节把“十一月二十”之后的“二日”遗漏了?鉴此,我提出了征集“枫桥经验”史料动议,并研究决定筹备建立“枫桥经验”史料陈列室,成立“枫桥经验”史料征集小组。1998年10月,我和诸暨市公安局陈善平、赵伯明,诸暨市委党史研究室章可萍等同志一起到公安部征集史料。我们先后拜访了曾经参与调研总结推广“枫桥经验”的凌云、吕剑光、赵明等公安部老部长、老同志。章可萍、赵伯明在诸暨老乡、时任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办公室主任孙杭南的协助下,到公安部档案馆查阅毛泽东批示“枫桥经验”的相关史料,同时由公安部办公厅开具介绍信,到北京档案馆、中央档案馆等查阅毛泽东同志批示原件,终于查到批示原件存在中央文献研究室。后来由孙杭南到中央文献研究室复印了批示原件(见图二)寄送给我们。看到批示复印件,原先的疑问马上迎刃而解了,原有的批示件确实是整理过的,但具体是谁整理的则无从考证了。原件上毛泽东同志落款时间确实是“十一月二十”,整理复印时并没有遗漏。
图一 原有的毛泽东同志“枫桥经验”批示件
图二 毛泽东同志“枫桥经验”批示复印件
二
说11月22日是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的日期是有根有据的。为了慎重起见,前年我又先后托现任公安部前卫体协秘书长的孙杭南和公安部办公厅研究室干部陈海峰再次到公安部档案馆查阅,确认了相关史料的真实性。根据公安部档案馆档案记载:1963年11月20日,时任公安部部长谢富治把准备在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的题为《依靠广大群众,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反动势力中的绝大多数人改造为新人》的发言稿交给负责毛主席警卫工作的公安部副部长汪东兴,并留了便签:“东兴同志:我在人代会议上的发言请你一阅,有机会可口头报告一下主席。如果主席有时间和愿意看一下,就送他一阅,如果主席很忙,就不必送给他看了,因已送彭真同志和总理审阅。十一月二十日”
11月22日中午,汪东兴向谢富治转述了毛主席批示和谈话的过程:昨天晚上,我先把稿子的主要内容口头报告了主席。我说,谢部长要我向你口头报告一下,稿子已经送总理、彭真同志审查,如果你很忙,就不必看了。主席听完我的报告后说,我没有意见,可以去讲。随后,主席看了标题,又说,题目很新鲜,既然拿来了,就给我留下,我还是看看,但可以先讲不必等我了。主席看后,在谢部长的信上作了批示,今早又找我谈了一些话。主席讲,这个发言很好,符合杭州会议和新十条的精神。主席又讲,印发这个发言以后,对诸暨县的经验你们要总结一下,搞个千把字的材料,回答两个问题:(一)群众为什么懂得要这样做;(二)证明依靠群众办事是个好办法。……从诸暨的经验看,群众起来之后,做的并不比你们差,并不比你们弱,你们不要忘记动员群众。群众工作做好了,还可以减少反革命案件,减少刑事犯罪案件。主席又说,诸暨县的经验要好好总结一下,整理一个材料,先发这个发言,后发诸暨的,材料要短一点,长了没人看,短了就有人看。你们经常要蹲点,做这种工作。
11月22日当天,公安部办公厅印发了毛泽东同志关于“枫桥经验”的批示,批示落款日期为11月22日。公安部编撰的公安部大事记明确记载:1963年11月22日毛泽东批示推广浙江诸暨“枫桥经验”。
根据上述史料,从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的前后过程看,时间节点是很清晰的。11月20日,谢富治将发言稿交给汪东兴,11月21日晚汪东兴向毛主席汇报并将发言稿转呈毛主席,11月22日早上毛主席找汪东兴谈话,11月22日中午汪东兴向谢富治转述了毛主席谈话。据此,毛泽东同志批示时间不可能在11月20日,应该在11月21日夜间。我分析,毛泽东同志有着夜间办公的习惯,他可能是在11月22日零点以后审阅发言稿并作出批示的。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毛泽东同志的批示是个大事情,虽然原件上是“十一月二十”,但公安部印发批示日期为11月22日,应该是符合事实的。
三
要对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的日期作出更改,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不能说改就改。如果认为已有的日期有误,必须有充分的考证,同时应经过一定的程序确认后再作更改。我认为轻易地把批示日期改掉是草率的、不慎重的,也是不负责任的。
(责任编辑:尤炜祥)
2013-05-08
金伯中,中共浙江省湖州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浙江警察学院客座教授,本刊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