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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坚定正确选择,与时俱进发展

2013-01-30张光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枫桥经验枫桥矛盾

□张光

·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纪念号

“枫桥经验”:坚定正确选择,与时俱进发展

□张光

浙江诸暨枫桥,得益于“枫桥经验”而著名。作为中国江南一个普通的小镇,为什么其创造于50年前的社会治理经验能够长盛不衰?特别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仍能成为我国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创新社会管理的典范?对这一问题的正确解读,既可以在挖掘“枫桥经验”深刻内涵的基础上明确其重大的现实意义,从而进一步坚定坚持“枫桥经验”的道路自信;也可作为其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基本前提,同时也将能够为新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示范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枫桥经验”持久生命力的内在依据

在“枫桥经验”创立之初,其内涵确定为“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

在新的历史时期,“枫桥经验”在维护社会稳定、创新社会管理中有了新的内涵,即“党政动手,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党的十七大以后,又赋予了“致力于关注民情、改善民生、发展民主、维护民安、促进民和”的新主题。党的十八大以后,又向着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推进社会建设的典型迈进。纵观 “枫桥经验”50年的发展历程,它始终立足于成功化解矛盾、就地解决矛盾这一主题来展开,体现出了超越时空的生命力。

(一)“枫桥经验”的主题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形态,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主流意识。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寻求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下致力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一直是人们的理想和目标,党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则是顺应这一历史要求的必然选择。从“枫桥经验”的发展历程看,无论在何种社会环境和政治生态下,“枫桥经验”均体现出了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以人为本、和谐共生的特征,充分体现出了其存在的社会价值。

(二)“枫桥经验”中的社会治理方式符合当代合作治理的趋势。20世纪中后期以来,为应对现代社会复杂多变的治理环境,西方国家不断转变政府职能,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与服务,以弥补政府力量之不足,从而构建起多中心的治理格局,称为“善治”,这一趋势已成为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社会公众以多种形式参与社会治理,政府不再作为唯一的主体,社会公众既是公共服务的受益者,同时也是提供者,在与政府合作中表达诉求、体现价值,由此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从这个意义上说,产生于50年前的“枫桥经验”具有明显的超前性和领先性。

(三)“枫桥经验”所具有的社会治理特征符合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公安工作基本方针。这一方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并已被实践充分证明了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有效路径。它可以有效发挥我国的政治优势,充分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成果为群众共享,可大大提高社会治理的有效性。

(四)符合社会管理成本最低的目标。社会发展中,对于任何偏离正确轨道的现象,只要立足于早、立足于小,就能够在控制成本最低的条件下取得最优的控制效果。控制的一般规律是:事前控制优于事中、事后控制,控制在萌芽状态优于事态爆发过程和产生不良后果之后。“枫桥经验”中倡导的立足于小、立足于早、立足于发生前控制,均体现了这一管理规律的要求。

(五)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可持续发展的运行规律。市场经济的重大缺陷之一就是可能产生“市场失灵”现象,而其重要表现之一就是负外部性的产生。在社会稳定方面就是只享有发展带来的利益,把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的矛盾和冲突成本转嫁到外部,自己不予承担而交由全社会承担,这是难以可持续发展的。“枫桥经验”不上交矛盾的方法,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实行自我消化,自扫门前雪,可使负外部性最低,而可能产生的正外部性则可增进全社会的福利。

二、新时期发展“枫桥经验”的思索

(一)“枫桥经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要敢于坚持目标自信、方法自信、成果自信。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社会发展进步对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要求比以往更加迫切、程度更高,更需要“枫桥经验”与时俱进地发挥引领作用。但必须引起注意的是,“枫桥经验”的核心是就地化解矛盾,不应赋予其更多的社会责任,不应让其承担推动经济发展、减少犯罪、消除贫困等重大社会建设和民生问题的责任,应始终给予其科学、合理的作用定位。

(二)加速矛盾化解的法制化进程。要按照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总要求,一方面,要更加关注产生矛盾的成因,加大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问题;另一方面,要更加注重以人性的温暖、法制的威严相互配合综合解决问题,进一步提高矛盾化解的成功率。

(三)积极寻求进一步完善矛盾化解机制的途径。“枫桥经验”是在政府主导机制下展开的。在新的历史时期,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枫桥经验”,就要考虑逐步培植多元参与主体,实现“官退民进”。要改变仅由政府主导形成的矛盾化解格局,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参加共同治理,突破现有由“官方”统筹、统管、统支报酬的格局,实现由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治理、成果共享的新格局。

(责任编辑:一凡)

2013-05-08

张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绍兴市“枫桥经验”研究会特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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