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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工作的定期补助对象全部实施丧葬补助

2013-01-30成芳斌

中国民政 2013年9期
关键词:遗属民政部门定期

◎ 成芳斌

定期补助对象死亡,民政部门给予丧葬补助,这是党和国家对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的“终极关怀”,是“以人为本”理念在民政工作业务上的具体体现。但是,目前这种“终极关怀”的对象还不够周全,据调查,在民政部门发放定期补助且无工作的对象共有十七类,仅有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七类对象享受死亡后的丧葬补助,其他十类对象均未列入发放丧葬补助之列。实施这种不周全的丧葬补助政策有失公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应予以改进。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指出:“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享受定期补助的无工作民政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都是国家重点关切的民生对象,解决好这些人员的丧葬补助问题是民政部门落实十八大精神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体现,应将这些人员全部列入丧葬补助之列,享受科学、公平的丧葬补助待遇。具体建议如下:

一、对原享受丧葬补助政策的七类对象继续按原政策发放丧葬补助待遇。即: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死亡后,按其生前享受抚恤补助待遇一年的标准给予发放丧葬补助;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后,按照其生前享受定期抚恤待遇半年的标准给予发放丧葬补助。

二、对未享受丧葬补助政策的十类对象进行科学分类,实施标准不同的丧葬补助政策。(1)因战致残的民兵民工、解放前入党的老党员,在建国前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为党的事业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在丧葬补助政策上予以倾斜,其死亡后,按照原享受待遇一年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2)60岁以上享受老年生活补助的退役人员、60岁以上享受定期补助的烈士子女是国家给予重点养老补助的对象,其死亡后,按照原享受待遇半年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3)低保对象、60年代精简退职享受40%定期救济的人员、享受社会定补的城市居民是社会低收入人员,其死亡后,按照原享受待遇三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4)五保对象、孤儿、弃婴是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无经济来源的三无人员,其死亡后,给予相当于火化费(含拉运费)标准的一次性丧葬补助。

民政部门对无工作的定期补助民政对象全部实施丧葬补助政策,好处有三:一是丧葬补助政策涵盖到全部民生对象,使政策实施更加体现出公平合理和完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二是改善民生政策延伸至“终极关怀”,提高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有利于国家的建设和发展;三是可用丧葬补助费抵销享受对象死亡后多发的定期生活补助,有效地避免追收定期补助对象死亡后多发待遇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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