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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工作中的交通安全问题

2013-01-27柏兆杰

中国动物检疫 2013年4期

柏兆杰

(康县畜牧兽医局,甘肃康县 746500)

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是国家依法设立在主要交通要道上,通过对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车辆的检查,对动物疫病进行防控的机构。多年来由于人们的认识的偏见和法律滞后等原因造成的诸如:社会和法律地位低、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人员没有编制、单位无办公经费、监督检查手段落后、动监人员面临微生物安全和交通安全等问题。在这些问题中广大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所面临的交通安全问题却常常被人们所忽视。近年来,一方面由于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频繁,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数量成倍增加,监督检查工作量逐年加大;另一方面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呼声很高,国家对食品安全也更加重视,对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要求也更高。且检查站多设在交通干线,车辆密集,在监督执法过程中,给广大动监人员带来了极大交通安全隐患,笔者在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从事监督检查工作多年,就这一问题做以肤浅的探讨。

1 交通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1.1 设站之初与其职能相关的配套设施没有建设。

1998年《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后,各省级人民政府为了满足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控的需要,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在省境主要交通要道上批准设立了临时性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动物检查站),对出入省境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车辆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十几年来各动物检查站对防控动物疫病远距离传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与其职能不相称的是,由于动物检查站在法律地位上具有临时性,各级财政都没有加大对其基础设施建设和办公设备的投入,致使相当一部分动物检查站挂靠其他行业的检查站或租用民房办公,尤为重要的是与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密不可分的停车查验场、消毒通道、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和夜间检查用灯光设施没有配套建设,致使广大动监人员不得不上路作业。

1.2 公路建设和车辆剧增,增加了交通安全的风险。近年来公路建设和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使得路况越来越好,车辆越来越多。这就使得动监人员在公路上执行任务时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机率大大增加。

1.3 畜牧业生产格局发生变化,动物疫病和肉品安全事故呈常发态势。一方面,随着畜牧业生产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其专业化、区域化生产的格局已经形成,跨区域调运动物和动物产品也日益频繁;另一方面近年来动物疫病层出不穷,“瘦肉精事件”时有发生,上级农牧部门对检查站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两方面使得动监人员上路检查车辆的次数增多,每次检查车辆的时间增长,因此,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机率也就不言而喻了。

1.4 广大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冲关卡现象时有发生。他们当中大多文化程度较低,个别人员还是当地的无业人员更加无视国家法律的存在,加之畜牧兽医行业社会地位和执法地位低,更助长了他们冲关卡的气焰。这无疑会增加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机率。

2 交通安全问题产生的过程

2.1 正常停车报检过程中的交通安全问题。和其他行业的检查站相比动物检查站有其特殊性,必须有停车查验场、消毒通道、无害化处理场等设施与之配套,才能安全有效地开展工作,而在实际工作中这些基础设施未能配套建设,广大动监人员为了开展工作,不得不让车辆停靠在公路边上,在来往穿梭的车辆之间进行检查,面对要检查的车辆,既要查证又要验物,清点数量,查看动物健康状况,有时还要查对动物耳标号和对有病动物取样、对病死动物卸车,之后还要对车辆消毒,整个过程当中,根本无暇顾及人身安全,不时有车辆从身边飞驰而过,为安全埋下了隐患,尤其在夜间查车则更加危险,且查验过程较长,如此时动监人员、货主或驾驶员发生了交通安全事故,责任将由谁承担。笔者认为肇事车辆难逃其咎,动物检查站也在所难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但动物检查站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时显然影响了公路的畅通,且公路不是其工作的专用场地,故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2.2 在处理逃监、逃检车辆过程中的交通安全问题。在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中,常常有一些无证运输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的车辆逃避监督检查的事情发生。通常来讲,事情发生后,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切断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流入市场,动监人员都要及时组织车辆对逃监车辆进行追截,追上后带回站上处理。这样做虽然有效的打击了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行为,但同时动监人员也违反了法律,因为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法规明确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除了在检查站之外的任何地方有上路稽查的权利。如果在这一过程中不论是追车方或是被追方车发生了交通安全事故,动物检查站要负全部责任;若不追,万一有运输病死动物或病害动物产品的车辆闯关过去后,因此发生了动物疫病或动物食品安全事故,动监人员也一定会被追究责任。对此,动监人员容易陷入了两难境地。

3 解决交通安全问题的对策

3.1 加强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从业单位和个人的法律教育和资质许可。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辖区内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从业单位和个人学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通过修改有关法律进一步明确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的位和个人,必须通过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取得相应的资质后,使用专用的交通工具才能从业,否则依法惩处。并且每年组织学习一次,通过考试者结合上一年遵纪守法的情况决定其是否继续拥有此资质,使之提高认识,遵纪守法,主动报检。

3.2 建立跨区域的联检联监制度和同县不同行业检查站的联合执法制度。农业部应建立“动物卫生监督违法信息共享平台”,各地动监机构应将违法车辆信息记录到该平台上,使全国的检查站一盘棋,合力打击违法车辆,今后无论何处动监,若发现该违法车辆,必须从重处罚,使之寸步难行。建议将公安交警部门纳入食品安全成员单位,使之和动物检查站联合办公,负责公路运输环节的肉品的查验工作(仅靠动物检查站对此类车辆基本查不出),对查出的无证运输的肉食品移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3.3 农牧部门应给动监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一旦有意外事情发生,也能将因此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

3.4 农牧部门应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他们的支持,在动物检查站上下200米处安装停车检查提示牌,100米处和站点处安装交通警示灯和减速带,迫使过往车辆减速慢行或停车接受检查。

3.5 修改《动物防疫法》的有关条款,取消动物检查站设立临时性的规定,增加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上路稽查的规定,提升其法律地位。农业部应根据全国长期动物疫病防控的需要,全盘考虑,合理设站,减少设站数量,提高设站质量,加大财政投入,建设与其职能相称的停车查验场、消毒通道、无害化处理场、夜间检查用灯光设施、监督专用车和摄像头等,保证其安全有序地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