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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危害

2013-01-27陈右启

中国动物检疫 2013年4期

陈右启

(黄梅县畜牧兽医局,湖北黄梅 435500)

2011年6月,全国开始启用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下简称为检疫证)。此时,笔者负责检疫证使用后的存根回收和屠宰、流通等环节回收的检疫证管理工作。通过对所回收的检疫证及存根逐份逐项审查,发现存在不少问题,现作粗浅探析,并提出建议,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1 现状

A县依法设立了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定编64人。县局由一名副局长分管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检疫证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购回,交局办公室主任登记备案,用证单位从局办公室领取,用完后将检疫证存根交局办公室主任核实注销,然后交局分管计财领导审查并封存。

绝大部分用证单位由单位主要负责人领证换证,个别单位是由普通职工领证换证。

各屠宰场点和流通环节回收的检疫证每月装订成册,交县局审查存档。

从回收的检疫证及存根来看,问题较多。如,2012年8月共回收检疫证存根33本(其中动物A证15本、动物B证18本),每本都有填写不规范之处,以本为单位计算,占100%;其中1本证50份中,有17份填写不规范,占34%。有少数回收的检疫证存根缺份数或缺联数。

检疫证使用、填写不规范的形式多种多样:

1 货主姓名未填或填写不全。

2 联系电话栏空白。

3 动物种类未使用统一名称。如填写为苗鸡、肥猪等。

4 数量及单位栏,未填写或填为“屠宰”;只填写数字未填写单位;壹拾头填写为“拾头”;数字与单位之间间距过大;数字填写在格子中间而不是靠左顶格填写;画蛇添足,壹拾壹头填为“壹拾壹头整或(头)”。

5 动物种类与单位不对应。如动物种类为猪,单位却填写为“只”或误填写为“元”。

6 用途填写不规范,有的填写为“食用”,不是填写为饲养或屠宰等。

7 启运与到达地点填写不详或混乱。

8 未按要求填写耳标号,或耳标号数与头数不一致,或编造耳标号。

9 未印制专用填写耳标号附件,或使用自制附件填写耳标号而未注明“见附件”字样。

10 官方兽医签字只填写姓未填写名,或未填写官方兽医(原为检疫员)证的编号。

11 承运人栏未填写。

12 运载方式未注明,运载工具牌号未填写。

13 数量、有效期、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或数量、有效期用简写汉字填写。

14 签发日期未填写或填错。

15 涂改。如数量、日期等处被涂改。

16 混淆使用A、B证。

17 作废证上未注明“作废”字样。

18 把存根联(第一联)交货主随货同行。

2 存在的问题

2.1 多头管理导致无人管理 例如A县检疫证由局办公室主任、局分管计财领导、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分管的副局长进行管理。表面上看是加强了领导和管理,即“一证四管”,实际上却没有人统筹管理,出现问题则相互观望、相互推诿。

2.2 制度的执行与建设缺乏连续性 2007年A县就制定、出台了比较完善的动物检疫管理制度——《A县动物检疫管理细则》(简称为《细则》),一直以来,该管理制度无人执行,更谈不上进一步完善。

2.3 个别人员素质不高 据实填写检疫证是检疫人员基本工作,出现如此多纰漏,足以说明我们的检疫人员工作态度不认真、服务不细心、执法不严谨和缺乏责任心。

2.4 个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重收费轻管理现象突出。

2.5 监管机构查处不严。

3 危害

3.1 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实施动物检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简称《动物防疫法》)赋予检疫人员的职责,出具的检疫证具有法律效力。对检疫证管理不善和不规范填写检疫证,是对《动物防疫法》的不尊重。

3.2 导致检疫管理混乱。

3.3 增加追根溯源难度 检疫证上的启运地点填写不详或混乱,以及编造耳标号或不填写,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将给追根溯源工作增添难度,甚至根本无法追溯源头。

3.4 给予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检疫证上的数量及单位不填写,或填写不规范,或涂改,使不法分子有空可钻,其后果不堪设想。

3.5 引发纠纷甚至投诉 检疫证使用、填写不规范,特别是混淆用证和数量及单位栏未填或数量被涂改,被异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追究,可依法视为无效证件或伪造证件而被处罚,必然会引发纠纷甚至投诉。

3.6 严重损害畜牧兽医部门公信力 畜牧兽医部门是业务技术与管理部门,其工作人员应该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如果检疫证填写不好、管理不好,会严重损害畜牧兽医部门公信力。

4 建议

4.1 提高对检疫证管理的认识 检疫证,是实施动物检疫的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之一;是动物检疫人员规范开展检疫工作、管理相对人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的重要依据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及畜产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和依据。加强检疫证管理,对于进一步规范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环节各项工作记录,推进检疫人员按检疫规程实施检疫,规范检疫出证行为,落实检疫申报制度和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等有着重要意义。

4.2 理顺检疫管理工作关系 检疫证的管理职责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此,建议将检疫证的购入、发放、回收等职责全部交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为了加强管理,县局可设置一名检疫管理督导员。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及时将检疫证购入数量报督导员备案,并将回收的检疫证存根交督导员审查,发现问题由督导员敦促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规章制度处理,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拒不处理时,督导员可向县局申请对其主要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

4.3 强化制度执行和建设的连续性 《A县动物检疫管理细则》是一部依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的对检疫(含检疫证)管理具有极强操作性的综合性管理制度,通过几年的实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树立了A县动物检疫新形象。为了巩固几年来的检疫管理成果,建议相关管理人继续执行该制度,并结合启用新版检疫证和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该制度。

4.4 选择有较强执行力的管理责任人 实践证明,制定制度容易,执行难,因此必须选择有较强执行力的人来担任此项工作,以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

4.5 落实学习培训考试制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事”对人的要求越来越高,人与事的结合处于动态的予盾之中。人与事的不协调是绝对的,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之一就是组织职工培训学习。通过培训学习,促进职工行为规范、养成学习习惯、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从而形成良好的、融洽的工作氛围,增强工作满意度和成就感;通过培训学习,增强职工对组织的认同感,增进职工与职工、职工与领导(或管理人员)之间的凝聚力,激活职工潜在的工作积极性;通过培训学习,提升职工业务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达到人与事相匹配、相适应,使之始终保持动态平衡状态。活到老、学到老。《细则》对学习培训有明确规定,并有“以考促学”机制。建议把《细则》中学习培训考试制度落到实处。

4.6 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工作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可以避免、遏制、减少很多问题的再次发生。因此,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解决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彻底扭转重收费轻管理的本末倒置的错误作法;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实行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形象;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创新管理体制机制,适应新时期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需要,为保障畜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确保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为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