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动物卫生行政案件的结案条件

2013-01-27涂国仲李良宗

中国动物检疫 2013年4期

涂国仲,李良宗,代 刚

(1.四川省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四川泸县 646100;2.四川省泸县福集畜牧兽医站,四川泸县 646100)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有一些动物卫生行政案件在不具备结案条件时草率结案,有可能造成行政程序的紊乱和工作资源的浪费,应当引起重视。由于有关法律对行政案件的结案没有具体规定,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偏差,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谈谈动物卫生行政案件草率结案的后果和正确结案的条件,供大家参考。本文所称的动物卫生行政案件,特指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

1 动物卫生行政案件草率结案的情况和后果

一些动物卫生行政案件,仅仅以当事人是否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为条件,当事人未执行完行政处罚决定就不结案,一旦当事人执行完行政处罚决定,案件承办人员立即写出结案报告,处罚机关负责人大笔一挥就结案,这种简单的方法是不妥当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未执行或者未执行完行政处罚决定就不结案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处罚决定还没有执行完毕,也可能还要进入行政救济程序,所以不应当结案。然而,一旦当事人执行完行政处罚决定就立即结案却是有问题的,因为虽然行政处罚决定已经执行,但法律设定的行政救济程序期限还没有结束,当事人完全有可能行使行政救济权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时结案,如果结案后案件又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已经结案的动物卫生行政案件就会发生逆转,处罚机关就必须重新启动案件处理工作,接受和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案件的最终处理也可能发生变化。

处罚机关在当事人执行完行政处罚决定,但法律设定的行政救济程序期限还没有结束就立即结案,在主观上是对当事人行政救济权利的忽略,也是对案件的最终处理出现变数的可能性的否定,不过这种忽略和否定是单方面的,客观上也是无效的。当已经草率结案的动物卫生行政案件又进入行政救济程序,原来的结案报告就成为废纸,结案工作内容付之东流,无疑造成了处罚机关正常工作程序的紊乱和工作资源浪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注意防止发生这种情况。

2 动物卫生行政案件正确结案的条件

一个动物卫生行政案件的正确结案,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政处罚决定已经执行,二是行政救济程序全部结束。在实际工作中,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2.1 行政处罚决定已经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已经执行是动物卫生行政案件结案的先决条件。执行分两个情况,一种是当事人自觉执行,另一种是强制执行。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应当执行完毕各项行政处罚决定。有一种情形应当注意,就是经过批准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在暂缓期间和分期缴款过程中,不能视为已经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只能按照等待执行或者正在执行来处理。

2.2 行政救济程序全部结束

行政救济程序全部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救济程序的法定期限到期而没有实际进入行政救济程序,一种是因为当事人行使行政救济权利而实际进入行政救济程序后全部程序结束。

2.2.1 当事人行政救济权利期限到期而案件没有实际进入行政救济程序的,可以结案

绝大多数动物卫生行政案件当事人都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而且也会自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要急于结案,而是要等到当事人各项行政救济权利的法定期限到期之后,才能结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到动物卫生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期限就应当是自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具体到动物卫生行政案件,即当事人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三个月。所以,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而且全部执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的,也要从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经过三个月之后才能结案,并且要在结案报告中将相关情况说明清楚。

2.2.2 案件实际进入行政救济程序的,要在全部行政救济程序结束之后才可以结案

2.2.2.1 当事人申请了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复议决定的期限到期而未作出复议决定之后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动物卫生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未告知申请人延长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且经过60日不作出复议决定,自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经过75日申请人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结案;如果动物卫生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告知申请人延长作出复议决定期限但延期期限到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的,自延期期限到期之日起经过15日申请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结案;如果动物卫生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自申请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经过15日未提起行政诉讼,且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已经执行的,可以结案。

2.2.2.2 当事人申请了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期限到期而未作复议决定之后,当事人又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的,应当在全部诉讼程序结束之后才可以结案

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当事人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受理并通知被告人应诉的,其行政诉讼程序的进行可能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在一审人民法院,即原告人和被告人双方均不提起上诉;第二种情形是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在二审人民法院,即原告人和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在一审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判决之后又提起上诉。在上述第一种情形下,人民法院的各项生效裁定和判决已经执行的,可以结案;在第二种情形下,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和判决已经执行的,可以结案。

2.2.2.3 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全部诉讼程序结束之后才可以结案。其行政诉讼的程序和结案条件与2.2.2.2相同。

2.3 处罚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重新计算和掌握结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经过行政救济程序的行政案件,如果处罚机关根据复议机关的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其案件的结案条件和时间就要以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来把握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