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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定位问题思考

2013-01-27孙文洁连晓春

中国动物检疫 2013年4期

孙文洁,毋 婷,连晓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动物卫生监督所,新疆乌鲁木齐 8300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动物饲养、屠宰、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执法工作。明确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相应范围内的执法地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作为对应的执法工作具体实施者,正确把握身份、权利和义务的定位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保证,可以避免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违规,甚至违法的行为。为此,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如何正确把握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定位加以分析。

1 身份的特殊性

1.1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隶属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同时将官方兽医定义为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由此明确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在编人员,占用该特定机构的编制,接受该机构的管理,享受该机构的各种待遇,行使该机构的部分特定职权并向其负责。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只能隶属于一个特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而不能同时兼任其他执法机关的职务并行使其职权。

1.2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权从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活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构成要素,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权是靠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付诸实施。因此,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可以以所属机构的名义行使该机构的职权,对管理相对人实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法律行为。需要强调的是,2010年农业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扎实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意见》,大力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执法内容包括种畜禽生产经营、兽药饲料管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畜禽养殖及资源保护、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其中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多部法规,明确了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如果相关的执法工作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则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委托执法的相关手续,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

1.3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后果由其所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构成要素,其在被授权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的任何行政执法活动,都是代表其所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同时,《国家赔偿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无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法活动是对是错,相应产生的后果均由其所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如果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充当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只能是其所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而不是执法者本人。

2 权利的普遍性

2.1 职务和身份保障权 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是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其职务和身份保障权是指任命后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我国目前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部分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因此,一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一经合法任命后,非经任命机关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罢免、撤消其职务。

2.2 职务履行权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经合法任命,并取得一定的职务后,就享有法律赋予该职务所附带的权利。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行使相应的职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能强行干涉或任意剥夺。依据行政法规和行业法规相关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职务履行权主要包括:(1)检疫证明出具权。即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具有为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权力。(2)调查取证权。即为履行职务可以对管理相对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收集证言、证据并予以查实;对管理范围内的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的权力。(3)决定权。即可以根据通过调查取证和合法途径取得的有效证据,决定并实施对违反动物卫生相关法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1 000元以下)的权力;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但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4)执行决定权。即将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决定付诸实施的权力。

2.3 经济保障权 在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和社会保障权。因此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享有其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经济利益和休息休养的保障权利。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享受公休假、法定休假、年休假和探亲假等都是国家依法提供给行政执法人员的社会经济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随意增减或取消。当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犯罪时,必须予以减少或撤消其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2.4 申诉权 申诉权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所属机构或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对“处分”不服还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3 义务的严格性

3.1 依法履行职务的义务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服务于群众,并接受群众的监督,决不能随心所欲、徇私枉法,严格依法办事。否则,就会影响其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这是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的。

3.2 服从命令和遵守纪律的义务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隶属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其执法行为是所属机构法定职权的一种体现,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服从上级作出的决定或命令,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同时,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做本机构禁止的行为。服从命令和遵守纪律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3.3 恪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其执法活动是基于国家和人民群众整体利益而采取的。因此,恪守职业道德是保证其公正、公平执法的基本保证,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坚持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维护法律尊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尽职尽责,保持公正廉洁的执法作风。同时要文明执法,以礼待人,不采用侮辱性言行,不出现压制性行为,不侵害管理相对人的隐私,充分尊重管理相对人的人格。

[1]陈向前.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法学[M].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1999.

[2]籍晓敏,陈向前,蒋正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能浅析[J].中国动物检疫,2012,29(10):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