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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理一起市场上投诉的黄膘猪肉的体会

2013-01-25丁孙连刘小英杨月华黄光文

中国动物检疫 2013年5期
关键词:屠宰厂肉品执法人员

丁孙连,刘小英,杨月华,李 敏,黄光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广西柳州 545005)

1 事件回顾

2010年7月某日,某市某农贸市场有肉商向市场管理部门投诉,称其雇人在该市某县屠宰厂屠宰的猪为黄膘猪,请市场管理部门协助处理,并把猪胴体、内脏丢弃在市场管理办公室前的地上,引来群众围观。市场管理方当即向辖区的城区政府汇报;也有群众分别致电当地媒体和市政府热线,政府热线要求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处理,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安排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员处理。

当市动监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时,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已经到达现场,肉商情绪激动。经查,该猪胴体有动物检疫合格和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检验合格证明,猪肉仅发现脂肪黄染,其它组织、器官黄染不明显。肝、胆、肾等内脏未发现异常。市动监所检疫人员认为该“黄膘猪肉”符合猪肉鲜售规定,允许上市。肉商认为黄膘猪肉,本该销毁处理,而检疫人员却允许上市,认为是检疫员涉嫌渎职。

市监督所执法人员向在场人员介绍黄膘猪肉相关情况。“黄膘猪肉”在宰前检疫中很难发现,宰后才能检出,在人们的意识中“黄膘猪肉”不能食用。但“黄膘猪肉”是由两种情况引起,一种是黄脂肉经处理能食用,另一种是黄疸肉则不能食用。其中黄脂猪肉,仅猪肉脂肪黄染、略带鱼腥味,其它组织、器官不发黄或黄染不明显。肝、胆、肾等内脏无病变。肉尸随放置时间的延长黄色逐渐减褪或消失。其原因有:一是猪长期饲喂天然含有丰富的黄色素饲料,如胡萝卜素、黄玉米面、黄瓜等,这些食物中的黄色素进入猪的肌体后沉积于脂肪中,使脂肪呈现出不同程度的黄色;二是猪饲喂含有多量不饱和脂肪酸饲料,如鱼粉、蚕蛹粕、荞麦等引起机体代谢障碍产生;三是遗传的因素;四是体内缺乏维生素E这种黄色脂肪,在空气流通的环境中会逐渐减弱,并不影响食用。

黄疸猪肉,不仅脂肪黄染,而且粘巩膜、结膜、浆膜、血管膜、肌腱、皮肤呈黄色,甚至实质器官都发黄。肝、胆、肾等内脏多有病变。肉尸随放置时间的延长黄色不褪甚至愈黄。其原因是这种猪由于某些传染性或中毒性疾病引起胆汁排泄发生障碍,使大量胆红素进入血液,造成全身组织发黄,血液中胆红素过多可由以下几个因素所引起。一血液因微生物毒素、化学毒素、寄生虫的损害,有大量的红细胞被破坏,以致释出的胆红素增多;二肝脏有病,不能将血液输送来的胆红素正常制造胆汁,积存了过多的胆红素;三胆道堵塞,如胆管与胆囊的炎症、结石、肿瘤等。含胆红素的胆汁不能顺利排出。所以,它是一种病变猪肉,不能食用。本文中提到的猪肉脂肪色泽略显淡黄,但内脏和皮肤、筋膜等处色泽并未见异常,应认定为黄脂猪肉,属肉的品质问题,应由屠宰企业把关。同时,该猪肉是来自本市某县定点屠宰厂,应由该县相关部门处理,当即通报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前来处理。到场了解情况后,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电话与屠宰厂并联系生猪批发商,让肉商把猪肉拉到屠宰厂退货给生猪批发商,肉商接受提议将猪肉及内脏拉回屠宰场退货。

2 事件解析

2.1 该事件反映了执法人员执法程序意识有待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强调进行执法监督应做记录。但该案件中执法人员在现场都没有做记录或笔录、也未进行拍照、摄像或在现场进行碱-醚试验,也没有其他更先进的检疫仪器设备进行检测。不可否认,当前主要依靠感官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的检疫,已经不能满足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需要。同时,按规定肉的品质检验,由屠宰厂按照《生猪屠宰产品检验规程》实施,并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在某市的各中小规模屠宰厂中,部分屠宰企业的肉品检验员没有挂牌上岗并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大多兼顾屠宰环节中的其他工作,而在统一收取屠宰服务费、检疫费、肉品检验等费用时,屠宰厂确实出具盖有屠宰厂公章和日期的肉品检验合格证明,其他项目没有按要求填写。因此,肉商们基本上不知道动物屠宰还分动物检疫和肉品检验,更不知道肉品检验是怎么一回事。事后某县动监所向媒体反馈,当天下午检疫人员在检疫过程中,发现该猪肉色泽略显淡黄时,当场进行碱-醚试验并留置观察一段时间,经观察猪肉淡黄色泽进一步变淡,检疫员判定猪肉属黄脂猪肉,属检疫合格动物产品,所以允许出厂鲜销。

2.2 一些执法人员处理投诉事件技巧需加强。通常检疫员在屠宰检疫中按照感官检查和进行碱-醚试验是能准确判定猪肉是否为黄脂肉或黄疸肉的。而该市生猪屠宰模式为:生猪批发商和肉商不是同一人,若在屠宰检疫中被判定为黄疸猪肉应进行销毁,损失归生猪批发商;而检疫中判定为黄脂猪肉的,可出厂鲜销。该市曾多次收到此类投诉,商务、检疫等部门为此协调屠宰企业、生猪批发商及肉商代表协商一致后,专门出台关于处理黄脂猪肉的规定,即检疫判定为黄脂肉的,原则上猪肉由肉商销售,但生猪批发商应作适应补偿。但黄脂猪肉肉商大多不愿销售,从自身利益出发时常会质疑检疫结果。所以在处理此类投诉时,执法人员应注意沟通方式,坚持原则,以事实为依据,避免纷争,有效化解矛盾。

3 体会

3.1 笔者认为该投诉应按行政复议程序处理。因为动物检疫是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是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当场记录相关情况。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中规定动物防疫监督员对动物检疫员的检疫结果、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裁决。此投诉行政复议的主体是某市某县畜牧兽医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可把调查的情况交由其主管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3.2 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各环节进行监督执法的规章制度及流程要求,按要求开展工作,严格依法行政,杜绝依习惯行政,不断提高检疫技能和执法监督技能,各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务必抓好监督执法的规范化建设。

3.3 执法部门应不断强化执法手段,添置必要的先进执法设备。当前,在处理此类市场投诉中,应携带包括碱-醚试验用品在内的检疫箱,在现场进行试验鉴别。尽量杜绝现场只凭感观检查作出结论,最好能置备更为先进的检疫监督仪器设备。在群众看来,经过仪器检查,要比单纯的靠检疫员或防疫监督员感官检查更有说服力;所以,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加快动物疫病和动物性产品安全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资质认证的建设势在必行。

3.4 加强本行业本部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采用各种手段和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政务公开等工作,不断提高部门形象,提高行业守法意识。

3.5 多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在做好自身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同时,与相关部门搞好关系。既要明确各方职责,也应在工作中相互帮助与协作,共同维护肉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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