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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澜沧县畜产品质量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2013-01-25李文芳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3年2期
关键词:澜沧畜产品畜禽

李文芳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澜沧 665600)

浅谈澜沧县畜产品质量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李文芳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澜沧 665600)

随着澜沧县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建设,人民群众的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肉蛋奶等动物源性食品在人们膳食结构中逐步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在畜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人们对畜产品的内在质量,特别是安全卫生方面要求愈来愈高,动物防疫、检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已成为政府重视、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重大热点问题。

1 基本情况

澜沧县地处云南省西南部,东连景谷、普洱两县,南与西双版纳勐海县比邻;西与西盟、孟连两县相连,北与临沧的双江、沧源两县接壤。国境线长达80.56 km,是云南省西南边疆的交通、边贸、经济和文化的中心集镇。

2 存在的问题

2.1 畜产品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澜沧县许多养殖户及养殖场畜产品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大多数农户文化水平和文化素质较低,大多数人家几乎都是利用闲置的旧房或房屋的角落搭建猪舍,存在猪舍选址、设计不科学,结构不合理,猪舍阴暗潮湿,不符合动物疫病防疫的要求,造成猪舍周围空气和水源等环境的污染;有不少地方人畜混住,建盖连茅圈,人畜共患疫病的流行与传播机率增大,影响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2.2 动物疫病防控难度大

由于澜沧县地处边疆,乡镇数量多,面积较大,全县畜禽交易市场多,畜产品交易十分活跃,在大市场、大流通的格局下给地方经济发展带来了大发展的大好机遇,同时也增加了防堵外来疫情的难度和工作量,仅2009年至今外来疫情给澜沧县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高达数百万元,导致了一些畜禽养殖户所养的畜禽突发疫病而死亡,损失非常大。

2.3 畜产品质量达标困难

澜沧县近年来畜禽规模养殖已有大发展,但散养户所占比例达80%左右,畜牧生产仍是以千家万户分散饲养为主,组织化程度低,很难做到引种统一,饲料供应统一、饲养技术培训统一等,从而导致饲养环境净化难以保证,加之面宽、点多、线长,监管难度大,客观上造成了无公害畜产品生产的难以规范,严重制约了畜产品安全生产。

2.4 兽药及饲料质量控制困难

澜沧县的有些经营者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和饲料的利用效率、促进动物生长和预防各种疾病的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常常使用各种兽药及药物添加剂,造成药物残留,影响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2.5 存在逃避检疫、私屠滥宰现象

近年来虽然国家相继出台了《动物疫病防治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各地《动物疫病防治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继建立了以生猪为主的定点屠宰场,派住检疫人员,但个别的经营户为了少交费或不交费而逃避检疫,胆大妄为在家里私自宰杀,有的甚至宰杀病害动物,互相掺杂在一起销售。

2.6 添加剂乱用

澜沧县有不少养殖户知道在饲料添加高剂量的铜、铁、锌等微量元素可明显提高猪的生产性能,能使猪肝皮肤发红,粪便变黑,从而在养殖过程中大剂量的使用铜、铁、锌等微量元素,不仅导致环境污染,而且造成了铜、铁、锌等微量元素在动物体中蓄积,直接影响动物健康和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2.7 相关环节污染

畜产品在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中,有的生产规模小、经营分散、技术水平低,加之大量手工作业,缺乏符合卫生标准必备的生产技术条件,特别是有些乡镇屠宰场,鸡、狗放养、到外乱串,环境卫生条件较差,难免导致食物的二次污染。

3 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措施

3.1 严格控制畜产品的药物残留

针对澜沧县地广饲料足的特点,通过绿色养殖的有效实施,减少在饲养过程中抗生素的使用,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兽药。要做好药物来源、用药品种和数量登记,科学用药,以消除药物残留的危害。

3.2 确保饲料质量

选择信誉好的大生产厂家,不要贪小便宜而选择小规模、小作坊生产的饲料。澜沧县的饲料资源充足,多使用本地生态自然的饲料,运用科学知识合理搭配饲料,真正做到生态养殖、绿色养殖。

3.3 防止源头污染

畜禽饲养场或饲养小区应建立在地势干燥、有利于防疫,符合无公害畜禽产品生产要求的地方;与屠宰加工厂、畜产品交易市场、居民区等保持一定的距离。

3.4 加强动物防疫

动物防疫是畜禽养殖安全的重要保障,澜沧县地处边塞,内与多县相连,外与缅甸相接,地广、面点宽,致使澜沧县的动物防疫难度大大增加,动物防疫更具有紧迫性。任何疫病都重在防而不在治,要抓好动物防疫工作,加强防疫工作宣传,指导和培训改善防疫方法,加强防疫监督。

3.5 加强畜产品信息可追溯体系建设,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澜沧县已建立畜产品信息可追溯制度,畜牧信息档案应反映动物进圈、兽药和饲料使用情况,以及防疫消毒、隔离治疗、休药期、出栏、屠宰、检疫检验、冷却、销售等原始数据,对没有有效免疫标识的畜禽不准上市流通;出现问题的畜禽,可按标识号码通过检索查询免疫档案,并追究有关责任。

3.6 加强宣传,提高公民自我保护意识

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促使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危害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依法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科普宣传,通过青年农民培训、畜牧业科技培训等手段对畜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知识和技术培训,提高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努力提高畜产品的质量,消除畜产品的安全隐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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