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县动物及动物产品贩运的监管工作
2013-01-25常锋
常 锋
(甘肃省天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甘肃威武 733200)
天祝藏族自治县是甘肃省九大牧业县之一。近年来,天祝县设施畜牧业迅猛发展,随着种养结构的调整和畜产品市场的繁荣,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调运日益频繁,切实加强全县动物及动物产品贩运流通环节监管是新阶段、新形势下动物卫生监督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结合天祝县产地检疫中贩运户监管工作试点情况,分析了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1 监管现状
天祝县对贩运户监管试点起于2012年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借鉴兄弟县区先进经验,先在动物及动物产品贩运量较大、交易市场比较集中、便于管理的打柴沟镇、石门镇、华藏寺镇等分所开始试点,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2 监管方法
2.1 摸底调查
试点分所根据县所的统一安排,对本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贩运人员进行详细摸底调查,建档立案,争取做到不漏1户1人。
2.2 培训考核
以乡镇分所为单位,对本辖区内所有贩运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甘肃省动物经营运输防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贩运相关知识,并进行考试考核,强化监管基础。
2.3 备案登记
对培训考核合格的贩运户,分所要求由其提供体检证明和身份证明,进行健康情况、贩运范围等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进行登记备案,详细登记贩运户的各种信息,以便监督和溯源管理。分所初审合格后报县所审批发放《天祝县动物及动物产品贩运户备案登记证》,进行合法贩运经营活动。
2.4 日常监管
以查看贩运户是否持有《动物及动物产品贩运户备案登记证》为主要依据,规范其经营行为,并对已经持有证件的贩运户的日常违法记录进行批注登记,对证件实行年度审核管理。
3 成效
3.1 提高了综合素质
对贩运户的集中培训考核,不但有效地促进了贩运户本身的懂法遵法用法意识,而且贩运户的日常贩运活动辐射带动了规模养殖场(区)、养殖大户对法律法规和行业知识的学习、掌握应用,从而提高了管理相对人的综合素质。
3.2 促成了监管机制
对贩运户进行登记备案监管,有效解决了对贩运户监管难的问题。试点以来,辖区内没有发生过因贩运行为引起动物疫病的现象,产地检疫申报检疫率达100%,出证率达100%,提高了贩运人员合法经营意识,有效防范了动物疫情的发生,促成了贩运监管长效机制。
3.3 夯实了执法体系
贩运户监管试点工作完善了乡镇分所申报点建设、健全了各项制度、公开了收费标准、规范了执法行为,形成了对管理相对人法律法规培训体系,夯实了县、乡执法体系建设。
3.4 形成了执法抓手
产地检疫工作是个老大难问题,实行贩运户备案登记后,各级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在日常监管中,把是否持有《动物及动物产品贩运户登记备案证》作为一项重要依据来监督检查,杜绝无证贩运,对日常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提供了很好的执法抓手。
4 存在的问题
4.1 贩运人员素质低
经调查摸底,试点乡镇贩运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大多数为初中毕业,个别甚至连小学都未毕业,致使法律意识淡泊,常把眼前利益放到首位,不顾畜产品质量安全,能逃则逃,能避则避。
4.2 交通便利难管理
天祝县地域广阔,交通四通八达,和多个县区相接壤,无形中给贩运户提供了逃避检疫的有利条件。
4.3 监管机制不平衡
周边县区监管不平衡,对无证运输监管力度上不去,存在以补检代替处罚的问题,跨区域监管存在难度。
5 对策措施
5.1 健全执法体系
在有条件的乡镇全部建立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并明确分所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出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配备足够人员,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机制,使乡镇分所的动物检疫和监督执法工作符合《动物防疫法》和行政执法的规定。
5.2 强化制度建设
全面贯彻和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从收购、运输、交易等环节严把产地检疫关,多头并举,加大对贩运相对人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制度,并将相关制度和检疫收费标准制作统一公示牌进行公开公示。
5.3 建立承诺制度
推行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承诺书”、“动物及动物产品贩运户承诺书”,要求各贩运户承诺做到贩运、购进的动物“三证一标”齐全。将《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承诺书样本、动物常见病的防治等基本知识汇编成册,发放到动物及动物产品贩运户手中,使广大贩运户了解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5.4 规范经营行为
规范贩运户经营行为,要求贩运户收购前必须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经动物检疫人员临场检疫合格,依法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收购装车,严禁擅自收购未佩带耳标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同时要求贩运户必须建立购销台账,以便追根溯源。
5.5 加大执法力度
(1)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贩运户进行集中培训,采取当地政府部门参与指导、乡镇分所组织、县所派员授课的方式进行,多方面、深层次的进行培训。(2)强化对贩运户的政策法规教育,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其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守法经营水平。(3)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相对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