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大容量全肺灌洗术麻醉管理的安全性和围术期并发症处理
2013-01-23洪太叶
洪太叶
(上饶市第五人民医院,江西 上饶 334000)
探讨大容量全肺灌洗术麻醉管理的安全性和围术期并发症处理
洪太叶
(上饶市第五人民医院,江西 上饶 334000)
目的 探讨大容量全肺灌洗术麻醉管理的安全性和围术期并发症处理。方法 我院从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共收治尘肺患者15例,对其进行了大容量全肺灌洗术麻醉管理,并对围手术期所出现的并发症情况进行处理。结果 本组的15例患者均顺利的完成了手术。患者在手术后的血氧饱和度要比手术前的高。当将患者的气管导管拔出之后,患者的SpO2均有所下降,这时对患者进行吸氧治疗,症状改善。结论 在对患者进行大容量全肺灌洗术麻醉管理的过程中,要加强患者围手术期的护理与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并发症,并给予正确的处理,这对于保证肺灌洗术的成功完成有着重要的意义。
大容量全肺灌洗术;麻醉;安全性;围术期;并发症
对于尘肺疾病患者来说,临床上对其所采取的主要治疗方法是大容量全肺灌洗术治疗。通过此种治疗方法,可以有效的改善患者的呼吸功能,缓解患者的临床症状,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进而达到延长患者生命的目的。对于早期尘肺患者来说,对其早期实施大容量全肺灌洗手术,可以有效避免病情的进一步的发展,明显改善患者的预后情况。但是,在应用此种治疗方法的时候,可能会出现多种的并发症,如果不能及时的给予治疗,对于灌洗手术效果有一定的影响,甚至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全。现对我院从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所进行大容量全肺灌洗手术的患者临床资料进行分析与总结,具体的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我院从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共进行大容量全肺灌洗手术的患者15例,其均为男性患者,其中年龄最小的是38岁,最大的是49岁,平均年龄是(41.85±5.18)岁,病程最短的是1年,最长的是5年,平均病程是(3.8±1.9)年。患者在手术之前,均有不同程度的胸闷症状。在本组的患者中,排除活动性肺结核患者;排除咯血患者;排除肺大泡患者;排除急性肺部感染的患者;排除有明确心脏病史的患者。
1.2 方法
当患者入室之后,开放静脉,给予患者戊已奎醚静脉1mg注射,对患者进行脉搏、血压、心电图以及呼吸末二氧化碳浓度等进行监测。对患者进行面罩吸氧,坚持5min,然后进行全麻诱导。诱导结束之后,从口腔插入左双腔支气管导管。在手术的过程中,对患者进行麻醉维持用药,所用到的药物主要有,舒芬太尼、丙泊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予患者罗库溴胺,以此来维持麻醉的深度以及肌松。当患者手术完成之后,给予患者阿托品、托烷司琼、新斯的明拮抗[1]。
当为患者插入双腔管之后,通过纤维支气管镜与两肺听诊,以确定患者的双肺隔离情况。对患者的血氧饱和度的稳定情况进行判定,以确定患者是否能进行全肺的灌洗。另外,对患者进行血气分析,以调整患者的呼吸频率、吸入的氧浓度以及潮气量等。然后对患者进行灌洗,结束之后,对患者进行15min的正气通气,等到患者恢复呼吸,清醒之后,将气管导管拔出,将患者送回病房。
2 结 果
本组的15例进行大容量全肺灌洗手术的患者均顺利的完成了治疗。患者在手术后的动脉血氧分压要比手术前的高。当将患者的气管导管拔出之后,患者的SpO2均有所下降,这时对患者进行吸氧治疗,症状改善。
3 讨 论
总的说来,对患者进行大容量全肺灌洗手术的治疗方法是值得肯定的,可以明显改善患者的动脉血氧分压,有效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进而延长患者的生命[2]。在患者为手术期间,会出现各种并发症,比如导管脱出、血压下降、低氧血症等,我们需要及时的给予处理,保证肺灌洗的正常进行。对于血压下降并发症来说,在对患者进行灌洗的时候,最好是取患者的平卧位。在手术的过程中,要密切观察患者的肺气道压力,并最大程度的避免其突然升高。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在手术中,给予足够的麻醉深度。如果患者出现呛咳的现象,要及时给予患者肌松药,并观察患者的侧肺气道压力情况,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暂停灌洗,通过负压的方法,将灌洗液吸出,经过纤维支气管镜的定位之后,再次进行灌洗。如果患者出现了严重的低氧血症的现象,应该暂停治疗,要判定导管的位置是否正确,以及患者的两肺隔离是否满意,可以夹闭呼气末,以使得侧肺有效氧合。也可以通过将患者的侧胸廓抬高,并进行冲洗,以改善患者的血流与通气的比例。如果患者的氧合情况仍然没有改善,可以通过吸引器,吸尽患者的肺内的灌洗液,实施双肺的通气,一直到有效恢复SpO2为止,在必要的时候,在灌洗的过程中,可以改为ECMO(体外肺氧和)的模式,以改善患者的低氧血症。
[1] 韩志国,段建勇.异丙酚在大容量全肺灌洗术麻醉中的应用体会[J].中国疗养医学,2007,16(8):64-65.
[2] 王河义,韩礼强,韩志国,刘长林.35例尘肺病大容量肺灌洗术的麻醉体会[J].中国疗养医学,2005,14(6):9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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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194(2013)01-02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