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执法监督依据探析
2013-01-21李志良
●李志良
根据财政部第35 号和第36 号令的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监管体制,构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 三个层次的监管体系。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的重点,也是财政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对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应关注四个方面,一是对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二是固定资产取得;三是固定资产的处置; 四是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以下分别来谈这四个方面所应关注的重点及处理处罚法规依据。
一、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检查重点及处理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重点是账实相符,并以此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根据《会计法》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在检查时,一要关注单位是否建立了固定资产清查制度,这一点可以从单位提供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中获得; 二要关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能否执行,这可以通过单位清查盘点记录证实; 三要关注单位调入和社会捐赠的固定资产是否及时入账,这可通过对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来了解上级单位和社会是否有固定资产捐赠和调入获得信息。
二、固定资产取得的检查重点及处理
固定资产取得的检查重点是新增固定资产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都要规定本地政府采购目录,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目录实行政府采购。地方本级每年都公布政府采购目录和分项采购限额标准。检查时通过固定资产明细账借方发生额获得当年固定资产增加的明细情况,然后调取原始凭证,核对政府采购手续,审查是否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于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关于罚款尺度,目前的《政府采购法》 没有明确的金额标准,一般参考《会计法》的处罚标准。
三、固定资产处置的检查重点及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有三种方式:一是报废;二是调出;三是变卖。不论哪种方式的处置,都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都规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对审批手续及批准权限的问题,两个暂行办法中都有“资产处置”章节专门做出规定。检查时通过查看固定资产明细账贷方发生额,获得了固定资产减少的明细情况,然后调取原始凭证,查看其审批手续是否合规。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未履行审批手续处置固定资产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处理,根据财政处罚权限,如果需对个人进行处理需移交监察、人事部门。
四、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检查重点及处理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检查重点是查看其获取的收入是否足额上缴财政。检查时,一要关注“暂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或做其他收入),看是否将收入挂账并直接列支。二是要关注是否有“小金库”,根据治理“小金库”经验,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占“小金库”总额的50%以上,可通过相关人员了解及实地查看,观察单位是否有出租房来获取信息。对于未将固定资产处置、出租出借收入上缴财政的单位,应根据《财政违反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六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