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的风险分配与社会公正
2013-01-21邬晓燕
邬晓燕
(北京交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0044)
转基因食品(Transgenic Food),又称基因改良食品或基因食品(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是利用现代分子生物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其在性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由转基因动物、转基因植物或转基因微生物所制造或生产的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等都是转基因食品[1]222。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报告指出,截至2011年全球已有29个国家种植转基因作物,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达到1.6亿公顷。中国在2009年已成为世界第六大种植国,转基因食品也早已在不知不觉中上了中国寻常百姓家的餐桌。然而,从转基因食品问世以来,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和风险就备受争议,凸显转基因食品风险分配的社会公正问题。
一、转基因食品的风险表征
转基因食品因其具有抗虫、抗冻、防腐、保鲜、优质、高效、提高某些营养成分、减少化学农药依赖等优点,加上利益因素的负载,如今已经在世界各地登堂入室、穿肠入胃。然而,作为一种新兴的高科技产品,到目前为止,转基因食品尚不能被科学原理证明完全无害或确定有害,因为目前的基因工程技术手段还未能达到确切地了解和控制插入基因的位置、表达状态和全部影响,但围绕转基因食品风险的争论已经愈演愈烈,主要指涉三类风险:环境风险、人体健康风险、社会伦理风险。
第一,转基因食品的环境风险,主要体现在转基因作物释放到田间后,可能会产生基因逃逸、基因漂移和基因污染,破坏自然生态系统,损害生物多样性。具体包括:①对农业的影响;②产生超级杂草;③抗虫转基因作物可能使害虫产生免疫,从而产生更难消灭的“超级害虫”;④向非目标生物转移;⑤其他生物食用转基因食品后可能产生畸变或灭绝;⑥损害生物多样性[1]8。
第二,转基因食品的人体健康风险,虽然还没有获得直接、显著的科学证据的证实,但缘于转基因食品本身的性能安全和基因突变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蓄积效应,更是成为伦理争议的焦点。具体表现为:①转基因食品在营养成分、毒性和增加食物过敏物质方面的直接风险;②转基因食品在基因突变、代谢途径改变等方面造成的间接影响;③转基因食品本身及其导入的抗除草剂或抗虫基因进入人体后产生跨物种感染、破坏微生物菌群平衡和人体整体营养平衡等有害影响。
第三,转基因食品的社会伦理风险,是转基因食品在研发、生产、销售和消费过程中对人类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和伦理产生的挑战和问题。具体来说:①转基因食品相关的基因技术和基因资源是否具有专利权?②转基因食品是否应该明确标识?③转基因食品倾向于商业化利益还是公众利益?④公众是否对转基因食品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⑤转基因食品的市场化过程是否会加剧业已存在的同一社会内部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贫富差距、知识差距、权力差距、权利差距和风险地位差距?
二、转基因食品的风险根源
乌尔里希·贝克认为,科学技术的全面发展和全球化的扩张,使得人类社会处于从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的转变之中。尽管由于各国国情、社会结构、制度安排、利益取向和伦理文化的不同,不同国家对转基因食品的风险认知和接受程度相异,但转基因食品在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伦理方面具有的风险性却是不可置疑的。那么,转基因食品的风险性根源何在,是否可以消除?
第一,转基因技术的不完善性和科学家的认知局限性是转基因食品风险的内在原因。到目前为止,转基因食品尚不能被科学原理证明完全无害或确定有害,因为目前的基因工程技术手段还未能达到确切地了解和控制插入基因的位置、表达状态和全部影响。尽管国内外科学家开展了许多实验,并且提供了转基因食品可能存在风险的或然性证明,然而此类风险的根源却是无法根除的,因为它源自于科学技术自身的不确定性和悖论本性。一方面,从理论预设上看,自然与生命原本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转基因技术却试图把握自然与生命的客观规律性和消除其不可预见性,最终陷入莱斯所说的“自然的诡计”[2]。另一方面,从科技活动的自主性悖论来看,正如拉普所言,科学技术在细节上可以被精心地选择、出色地规划和理性地塑造;但作为整体,科学技术活动及其后果又是独立于人的和决定人类命运的难以控制的历史力量。[3]最后,从科技活动的后果和发展悖论来看,科技进步减少了贫困和不平等,也扩大了贫富差距和制造了新的不平等,而种种科技风险的应对却依然要部分地依赖于同样蕴含着潜在风险的科技创新,从而导致了科学技术实践的认识论循环。
第二,社会主体之间错综复杂的知识差异、利益冲突、价值冲突和文化冲突是转基因食品具有别具各样的风险景观和风险冲突的外在原因。一方面,一个社会对转基因食品的认知匮乏与片面认知都可能导致对转基因食品风险的社会放大。另一方面,从转基因食品的利益相关者分析可见,涉及转基因食品方面的科技专家、企业、政府、消费者、公众、非政府组织等众多利益群体和行动主体,与转基因食品拥有不同的关系网络和利益价值诉求,如科技专家重视转基因技术的社会应用和经济回报,企业侧重于转基因食品的市场份额和成本-收益分析,政府聚焦于转基因食品对经济、农业、国际贸易的影响,消费者关注自身的生命健康和知情权益,等等,同时,他们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诉求又存在不同程度和不同方面的重叠交叉,也因此生发出无休止的风险争议。此类风险根源同样是不可根除的,但却是可以通过科学传播、利益协调、文化沟通等手段减少的。
第三,风险社会的风险本性是转基因食品风险的本质根源。风险社会的风险不同于传统社会的自然危害或灾难,如安东尼·吉登斯所言:“我们所面对的最令人不安的威胁是那种‘人造风险’,它们来源于科学与技术的不受限制的推进。科学理应使世界的可预测性增强,但与此同时,科学已造成新的不确定性——其中许多具有全球性,对这些捉摸不定的因素,我们基本上无法用以往的经验来消除。”[4]风险既是现实的又是不现实的;既是客观的,更是社会建构的。贝克认为,“是社会感知和结构使风险成为‘现实’,它们的实在性是通过前进中的工业和科学生产与研究程序的‘冲突’而喷发出来的。风险知识是与一个社会的文化和社会知识结构紧密相连的。”[5]因此,转基因食品的风险问题既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政治和社会伦理问题。
三、转基因食品的风险分配
转基因食品的风险性质潜在地蕴含着其风险分配问题:转基因食品风险是否将平等地降临在地球的每个角落,哪些国家、地区和人群会成为转基因食品风险的主要承担者,转基因食品风险是否可以转移,会以何种方式转移?
在工业社会,财富生产的“逻辑”统治着风险生产的“逻辑”,而在风险社会,财富的社会生产伴随着风险的社会生产,风险生产和分配的“逻辑”取代了财富生产和分配的“逻辑”。然而,风险社会的风险分配同样具有显著的悖论性,既是普遍的又是特殊的,既是平等的又是不平等的。一方面,“或早或晚,现代化的风险同样会冲击那些生产它们和得益于它们的人。它们包含着一种打破了阶级和民族社会模式的‘飞去来器效应’。”[6]21然而,另一方面,“风险总是以层级的或依阶级而定的方式分配的。在这种意义上,阶级社会和风险社会存在着很大范围的重叠。风险分配的历史表明,像财富一样,风险是附着在阶级模式上的,只不过是以颠倒的方式:财富在上层聚集,而风险在下层聚集。”[6]36虽然说生态破坏、气候变化等普遍性风险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一视同仁、平等、公正的,似乎在消弭阶级界限和社会分化,但是,由于风险具有知识依赖、权力豁免、依托财富转移的特性,处理、避免或补偿风险的可能性和能力,在不同职业、财富水平、教育程度的阶层之间是不平等分配的,“世界范围内的平等的风险状况不会掩盖那些在风险造成的苦痛中的新的社会不平等”[6]45。
在潜在风险尚不明确的前提下,转基因食品研发、生产、销售和消费的商业化链条中存在着利益分配与风险分配的严重不平等。就目前而言,科学家、发达国家、大的跨国公司、生产者与销售者是主要的利益获得者,而发展中国家、中小公司、农民、消费者获益甚微,甚至还需要承担更多的未知风险。那斐尔的报告认为,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化有三个主要问题需要考量。一是化学和种子公司将转基因食品的研究和发展的重点主要放在发达国家而不是发展中国家,这样对解决世界贫困人口的吃饭问题不可能有多大的改善;二是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化仅仅给一小部分的大公司带来利益(私人利益),而不是给消费者、农民带来公共利益;三是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化中的基因专利对发展中国家、贫困地区和农民的冲击很大[7]。2002年联合国研究报告认为,利用转基因作物帮助发展中国家的尝试可能会失败,因为绝大多数转基因作物实验是针对不断增长的除草剂耐受力和害虫抗药性,而不是针对增加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世界粮食组织负责人也指出生物技术不是解决全球8亿多人饥饿赤贫问题所优先考虑的手段。Magdalena Kropiwnick指出,在现有的框架下,转基因作物、生物技术的革新是利益推动型的,而不是需求导向型的[8]。
风险分配在具体的实践层面是可以进行空间转移和时间转嫁的,“风险的分配或转移可以有两个方向:一个是依据现存的社会中心—边缘结构而从中心向边缘转移;另一个是从当下向未来转移。”[9]其结果是,“在世界范围内形成的风险的两极:发达国家制造和转嫁风险而发展中国家买单;在一国范围内形成的风险的两极:主导阶层从风险中获益而边缘阶层在风险中受损”[10]。而风险分配的主要途径是具有开放性、流动性和全球性的市场和现代社会:市场根据效益最大化原则随着变动的社会需求、变换的利益主体来调节和支配社会资源在各个领域的配置,同时进行着风险的生产、传递和分配;现代社会则通过公共政策等制度性安排把风险有意或无意地分配给不同领域、阶层和人群。
由于国情、经济状况、财富多寡、风险认知水平、支付代价与风险承受力等众多因素影响着国家、企业和个体的风险行动取向,转基因食品的风险分配同样呈现出由中心向边缘、从当代向后代的转移趋向,正在进一步加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主导阶层与边缘阶层的贫富差距和风险地位差距。
第一,在国家决策层面上,面对食品短缺和食品安全、短期利益和长远风险的两难抉择,许多发展中国家选择利用转基因技术来解决食品短缺问题,实际上却将国家的食品安全永久地置于其他国家和少数跨国公司的威慑之下,也让本国人民和子孙后代承受更多生态和健康方面的未知风险。
第二,在个人消费层面上,面对转基因食品与非转基因食品的选择,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或知识水平或权力等级(或者几方面条件兼而有之)的消费者可以适度规避风险;但有一定知识水平但经济状况一般甚至不好的消费者则不得不在主观的消费意愿与客观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之间进行无奈的权衡与抉择,将自己置于后果难料的风险情境当中;而对转基因一无所知、同时又缺乏经济能力的消费者更谈不上主动选择的问题,价钱便宜就是第一决定因素。他们的共同后果是把转基因食品风险转移给了后代来验证和承受。
第三,在生产层面上,面对转基因作物/原料与非转基因作物/原料的选择,农民和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不在要么生存、要么毁灭的市场律令下做出被迫抉择,然而选择了生存实际上就是选择了自己的利益和行业的未来发展被转基因种子公司所绑架,同时把转基因风险更大范围地扩大到自然与社会中去。最终转基因食品的潜在风险呈现出分散-集聚效应,从中心向边缘、从当代向后代转移。曾经的“终结者”技术和转基因种子公司对转基因种子和专用农药的捆绑销售和技术垄断揭露了转基因食品赤裸裸的私人利益取向;转基因作物在阿根廷等国家的全面扩张导致其传统种植业的崩溃和技术依赖,揭示了转基因作物风险分配的严重不平等和不公正。
四、转基因食品风险分配的社会公正
斯蒂芬·诺蒂哈姆认为,转基因食品是一个收益与风险并存的统一体,人类应该合理权衡它的收益和风险[11]。当前转基因食品风险存在不均衡分配——向弱势人群集中——的趋势,引发风险分配的社会公正问题,即谁应在何种条件下承担何种程度的风险?原则性地看,解决转基因食品风险分配的社会公正问题应当从四个层面出发: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社会公益原则、尊重原则。
第一,可持续发展原则。如何在转基因食品不可抗拒的商业化进程中,确保公正有效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配,最大程度上减少潜在风险、保护公众权益?要求我们在技术-经济角度方面更多地考虑转基因食品之发展伦理学的选择问题,是技术至上论或经济发展观,还是可持续发展观?由于科学技术在理论预设、活动、后果和发展实践的悖论本性,也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价值负荷性质和科学家对科技活动的功利性追求,更由于经济、政治、军事等社会力量对科技活动的工具理性定位和扭曲的科学技术观,现代高新科技已经成为风险科技。单纯依靠人类的“工具理性”、简单的因果思维或工程思维进行纯粹的技术—经济考量和决策不仅对当今社会和科技的风险本性缺乏基本的认知,而且会增加社会风险和伦理恐慌。由于遗传工程是生命科学的核心领域,基因工程又是遗传工程的核心领域,转基因技术及其食品的风险性质更为敏感和强烈,在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的实质等同性难以确定的时候,转基因食品的发展应当把生态安全、人体安全和伦理安全纳入技术-经济视野当中,把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到技术评估和技术预见过程当中,遵循预先防范原则,顾全人类整体安全。
第二,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谁应在何种条件下承担何种程度的风险?这既要考虑收益与负担之间的一致性,也要考虑承担和解决风险的能力;既要保证程序公正,也要强调结果公正。一方面,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转基因食品发展的众多受益者首先应当承认转基因食品客观存在着生态、健康和伦理的风险;其次,应当根据自己的收益和能力状况有区别地承担起防范和规避相关风险的主要责任,比如转基因种子研发公司运用货币经济手段对受损方进行补偿安排或者资助科研机构进一步深入转基因食品的风险研究。另一方面,由于转基因食品风险的分配不公很大部分源于社会资源、权力和利益的配置不均而导致的风险累加和风险转嫁效应,因此在风险社会中尤应加强政府职责。首先,政府应组织和促进科学家、哲学家、企业家、政府官员和公众的有序协商,制定管理转基因食品及其风险分配的公正的决策程序,明确各种潜在利益和权利义务,以及在决策过程中它们之间普遍存在的关系[12],从而最大程度上确保风险分配的程序公正。其次,政府应当构建合理的风险分配格局,在财富分配不均的背景下更要警惕、防范和消除风险分配的马太效应,承担起风险再分配的责任,从而较好地实现风险分配在地域之间、代际之间、代内之间的结果公正。另外,风险认知不足和风险意识薄弱是风险分配不公恶性循环的原因之一,因此改善公众认知与公众参与既是风险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的重要责任。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向公众普及科学,尤其是生物技术的发展状况和安全状况,向公众提供客观可靠的生物技术安全和伦理评价报告,在“决策领域”以正确的模式使用“逻辑的三种理性:技术的、政治的、伦理的理性”[13]。
第三,公众利益优先性原则。现代风险的实质是基于科学技术的决策风险,是一种“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结果,而风险社会的决策逻辑是未来的风险预期决定现在的行动和未来景况,因此,公共决策方面应当体现利益共谋和风险分担、公众利益优先性和政府职能公共性原则。由于公众普遍参与和协商民主具有现实局限性,所以应当强化政府在转基因技术和食品的风险分配中的主体、导向和协调作用。在转基因食品的实践当中,从几个国家的商业化情况来看,是政府的态度而不是消费者的态度对于转基因玉米的商业化规模起决定作用[14]。英国首相布莱尔曾发言指出“转基因食品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带来危害,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安全,现在和将来都是政府的首要任务”。我国也有学者指出,“政府对科学技术及其影响的调控从‘管得越少就越好’到‘管得越多越有必要’的转变,是政府职能的一个战略性的转变。”[15]
第四,相互尊重原则。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要兼顾两个方面,一方面,既要尊重客观的科学事实和经验证据,发展和完善转基因技术和食品的安全评估技术,谨慎判断、定性;另一方面,尊重不同社会、文化、伦理、阶层的风险认知、风险评价和风险承受力,建构公正、合理、有效的国际和国内风险分配制度和新秩序。从国际社会来看,每个国家及其公众对转基因食品持什么态度,取决于其文化传统、经济状况、风险认知、风险接纳程度,不应当采用经济或政治手段进行外力胁迫,尊重各个国家、公众的自主选择。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看,不同年龄、性别、阶层、职业、族群的人对转基因风险具有不同的认知度和接纳度,政府和企业可以通过媒介宣传和制度性参与等手段加强转基因食品的风险传播和风险沟通,但不能隐瞒公众、欺骗公众和排斥公众参与和监督。实际上风险沟通越是透彻和全面,公众参与的制度越是透明、公开和完善,公众对转基因食品的知识信息风险的了解越多,越有助于公众对风险技术的接纳,有利于规避不必要的风险恐慌和促进社会稳定。
在实际的转基因食品商业化进程中,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纷争与价值冲突十分激烈,由于无论是转基因食品风险分配的公正问题还是对公正的理解都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模糊性,要制定合理公正的相关决策必须考虑价值观的多样性,必须建构恰当的风险认知与风险沟通机制,让科学家、哲学家、人类学家、企业家、政府官员和公众经过充分的民主协商达成风险共识和风险决策。
[1] 许文涛,黄昆仑.转基因食品社会文化伦理透视[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10.
[2] 张成岗.技术风险的现代性反思[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
[3] F.Rapp.Analytical Philosophy of Td(BSPS,Vol-63),134.
[4] [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115.
[5] 薛晓源,周站超.全球化与风险社会[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42.
[6]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
[7] Nuffield Council on Bioethics,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The Ethical and Social Issues[R].London,1999:43-56.——毛新志.转基因食品的伦理问题研究综述.哲学动态,2004(8).
[8] Magdalena Kropiwnicka.Biotechnology and Food Security in Developing Countries[J].Journal on Science and World Affairs,2005,1(1):45-60.
[9] 张康之,熊炎.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治理原理[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10] 程启军.风险社会中的阶层:涉及面、应对力与分担机制[J].学习与实践,2007(10).
[11] Stephen Nottingham.Eat Your Genes——How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Is Entering Our Diet[M].London & New York:Zed Books.Ltd,1998.175-177.
[12] [美]珍妮·X·卡斯帕森,罗杰·E·卡斯帕森.风险的社会视野(上)[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232.
[13] Denis Goulet.Three Rationalities in Devepment Decision-making[J].World Development,1986,14(2):301-317.
[14] 孙炜琳.国外转基因玉米商业化概况及启示[J].农业经济,2009(6).
[15] 费多益.风险技术的社会控制[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