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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海洋产业项目审批中的社会影响评价初探

2013-01-21

关键词:海洋影响评价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3)

按照《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坚持人海和谐、海陆联动、江海连结、山海协作,实现海陆产业联动发展、基础设施联动建设、资源要素联动配置、生态环境联动保护,努力把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成为我国综合实力较强、核心竞争力突出、空间配置合理、科教体系完善、生态环境良好、体制机制灵活的示范区,由此必然和必须通过保税港区等进行资金、人才、项目的集聚和整合,以重大海洋产业项目的审批、落地、入驻为基本承载形式①海洋产业是指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所进行的生产和服务活动,通常分18个海洋行业。海洋相关产业是指以各种投入产出为联系纽带,与主要海洋产业构成技术经济联系的上下游产业。文中所述重大海洋产业,主要是指海洋化工项目、海洋物流、海洋发电、海洋医药等大型项目。。而对于重大海洋产业项目审批的实施过程与评价机制是沿袭旧制,因循现行的规范依据和衡量方法,仅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还是在其中汲取诸如下文所述厦门、大连、宁波、彭州、昆明等多地PX化工项目引发的公众恐慌、拒斥等群体性事件的惨痛教训,未雨绸缪,在践行科学发展观、体现协调统筹观的过程中重整公众、政府等多元治理主体的关系,全面深化政府决策机制和完善程序建制,进行审批自身的革新和转换?我们认为,引导重大海洋产业项目科学布局、有机衔接、持续发展,实现资源、人口、环境与社会、文化、治理的同步化提升、内生式和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冲击、社会震荡和规避社会风险,在根本上应以吸纳和内化社会参与、诉求表达和利益博弈的技术、环节和方法,防范和化解恶性事件。而这就需要分别在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影响评价等诸多方面进行治道变革。

由此,围绕和针对重大海洋产业项目审批,汲取政策科学、行政法学等的理论和方法,提出在其中应用和完善社会影响评价的理念、原则、方法和机制,是支撑和引领示范区建设、保障其科学发展、增进其示范内涵的一个应有方面和探索领域。

一、社会影响评价的紧迫性与适用性

以PX化工项目为例,当前该类项目在四川彭州、云南昆明等多地受阻。仅就浙江而言,2012年10月份,浙江宁波镇海炼化扩建一体化项目即遭到了当地部分民众的连续抗议和集体上访,政府被迫表示停建。此前,大连福佳大化有限公司码头防波堤发生局部坍塌,出现化工产品泄漏危险,再次引起社会对PX项目及其安全性的广泛而强烈的关注。但是,有专家指出,网上“国际组织规定PX项目至少应该离城市100公里才安全”的传言,完全是子虚乌有的。可见,综合分析导致早从此前的福建厦门引发“集体散步”的PX项目先后迁建或停建等的多重诱因,必须甄别和确定其中的症结节点之所在,聚焦政府作为决策的权重主体。那么如何进一步实现政府产业项目审批的风险防范和风险规制?在环境影响评价之外、之余需要怎样进行项目审批程序环节的完善、需要在其中运用哪些技术、方法呢?

海洋经济方兴未艾,但是鉴于海洋意识相对单薄、海洋国土非常脆弱、东海区域敏感度高、资本冲动比较强烈、浙江民资游弋活跃、海洋产业立足的共同客体——海洋自身的功能的多样性以及水体分割的不可能性、加之日本福岛核危机以后公众危机意识增强、社会乃至政府诚信形象破坏、网络舆情扩散流布的驳杂性与裂变性,由此,海洋产业项目审批的公众关注度和社会参与度日渐强烈。而一个项目的负面影响及其显现将有一个潜伏、外显等的实际过程与暴露周期,在经济、环境与社会等不同层面的消极影响有着相互之间的共生关系,但是也可能有一定的“遮蔽”情形。所以,伴随着“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而言,在努力实现(海洋)经济形态的探索性和示范性与(社会)发展形态的同质性与示范性的统一之中,海洋产业项目审批前期环节的充实和完善将是务必需要思考和努力创新的问题之一。期间,有效运用和探求创新能够适应和针对海洋产业项目的社会影响评价,将有可能成为在投资项目审批中——不论是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政府投资项目,还是针对企业投资项目、“三资”项目——一个需要补强的环节和内容。因此,海洋产业项目审批中社会影响评价具有其现实的迫切性、应用的特殊性,并且可以作为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中的“先行先试”的政府治理机制创新的支点之一。

相比已有的针对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社会影响评价,比如基于熵组合权重“AHP”的杭州市下沙海堤社会影响评价[1]等而言,海洋产业项目的社会影响评价既具有一定的共性,又具有相应的差异。首先,尽管海洋经济在整体上作为诸种建立在海洋水体及其构成、运动基础上的经济活动、产业类型的总称,但是传统海洋经济活动的捕捞、运输、盐业等相对于现代海洋经济而言,具有着自然属性,由此依存海洋的居民在其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上的本土性、区域性、集体性等特点突出。而这些在现代海洋经济中比如大宗商品海洋运输、存贮中转、机械化港口作业、海航船舶制造业、海洋化工、海洋能源、海洋制药等经济样态面前,显得“不堪一击”,在客观上存在产业地理空间之间的叠加和冲突,并有可能酿成社会问题。其次,海洋产业发展业态的转变和多样化,将带来机械、人口、资金等的较多聚集和广泛流动,近海地带的城市化加快、人口密度更大,社会安全、社会排斥、社会冲突和社会区隔的集成度在短时间将有可能被放大。最后,在整个文化构成中,海洋文化相对而言比较弱小,其文化理念、仪式方式等的扩展度不高。海洋文化遗存不明、海洋文化与传统的以捕捞业、航运业为主的生产、生活方式之间依存度较高,传统海洋文化人口数量日渐萎缩、后续从业人口明显减少,这样,在其他样态的文化成分汇聚在同一物理空间时候,其社会空间将有可能被压缩,其文化空间的独立性、存在感与传承性将受到很大削弱。新型海洋休闲文化旅游的资金支持度需求较高,商业化氛围与市场化气息浓重,因此,在景观形态、生活方式、文化象征、健康安全、族群凝聚、语言符号等方面的积极或消极影响、有意或无意影响将是需要严肃对待和功能区分以及区域区分的。可见,针对重大海洋产业项目的政府审批决策,必须切实改变仅仅依靠环境影响评价关注和调处“经济—生态”的正向关系,仅仅依靠经济绩效评价关注和追求“成本—收益”的正向关系的致思取向、分析视野和衡量方法,而必须将特定的产业项目置于社会主体的生活兼容度、发展统筹化和整体协调性中进行系统分析,必须正视和明确社会影响评价甚至文化影响评价的相对独立性与应有权重度,必须着力构设海洋产业项目审批前期过程中开展社会影响评价的指标范围、指标内容、指标结构、指标权重和评价过程等方面,体现在社会评价的利益相对人、利益攸关者的廓定和选取等方面的特殊性,以增强其针对性和操作性。

二、社会影响评价的内涵、理念与基本原则

一般认为,“社会影响评价(SIA)是对于政策、项目、事件、活动等所产生的社会方面的影响、后果,进行事前的与事后的分析评估的一种技术手段。社会影响评价是具体应用于政策或项目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目的在于理解社会生活的状况、原因和结果。它通过运用社会科学的知识和方法,来分析政策或项目所可能带来的社会变化、影响和结果,并提供一定的‘有用的知识’或者对策”[2],增强项目审批的合理性、建设效果的复合性和政府管理的协调性,以降低负面影响和实现有效治理。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客观依托是在科学技术及其成果应用的前提下,通过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一定资源资金要素的聚合,推动经济发展。但是发展是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是为了人的发展、依靠着人的发展、表现在人的发展。以人为本,就要求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前期过程与成果分配上将人的利益、人的诉求、人的价值置于首位,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海洋产业项目审批的评价视角不仅是产业链条内部的结构与辐射、不仅是项目与环境之间的适应与承载,而且也应当包含和囊括在社会层面:基于人本理念,对于社会运行机制、生活形态现状、历史文化传承等诸方面所可能因为其产业项目的“嵌入”所受到的冲击、所因应的变化、所需要的跟进,以及因而所产生的对于社会干预和政府管制的需求,并由此在项目审批和统筹保障诸方面进行预应调适,提高政府决策的协同性与社会发展的均衡性。

因此,社会影响评价的原则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精神的体现和反映。具体而言,我们认为,社会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人本原则、民主原则、预应原则、比例原则和选优原则等。

第一,人本原则明确社会影响评价的价值基点和分析依托。即以为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最大(根本)利益的增进和共享为依归,兼及尊重少数人的合法权益与诉求参与,并因此指导确立社会影响评价原则中的利益攸关方及其范围和类型的确定、调整,以及对意见建议类型进行社会调查与分析的开放向度,特别是社会影响评价全程之中的利益衡量与取舍、后期社会风险预估和综合治理方案的拟定。

第二,民主原则在人本原则的基础上更加具有过程性、科学性的导入意义。即针对社会影响评价的实施开展而言,应当基于民主的立场,不仅仅采取和依赖专家的技术选择过程,而应该切实将该项目所波及的地方行政管辖区域中一定范围的社会主体及其现有生活方式、组织方式、交往方式以及管理方式等诸方面“地方性知识[3]”所承受的压力及其反弹化的激烈表现形式给予足够的重视,并由此前馈式地进行吸纳和包容,拉长决策前期的酝酿磨合、利益整合过程,强化行政审批过程的参与度,提高参与的表达真实性、协商妥当性以及针对该产业项目的社会、政府跟进保障与调整适应的预见度,在过程、方案等的内容上体现和载负社会后续的纠纷凸显与争议争端之中情绪化、对立化背后的“利益内核”。

第三,预应原则是针对海洋产业项目的落地、入园、进区等,需要在社会影响评价过程中树立预见、预判、预演、预付的意识并采取相应措施,以推进经济产值指标、环境承受指标与社会发展目标相统一的理想导向。通过事前或者同步方式,努力消除或者尽量减少该项目所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文化负面影响,给出在企业社会责任、人力人才保障、社会管理创新、文化遗存保护、政府治理方式等方面的可能性内容与可行性方案,使得实现经济项目审批“审议化”、产业项目落地“社会化”、多元社会治理“统筹化”,从而将科学发展观的理念转化为产业项目“准生”中产业政策导向、环境影响评价、社会影响评价、政府协同治理的复合式、演练型的过程、技术、方法的统合实践进程。

第四,比例原则是社会影响评价中选取和确定特定产业项目的社会影响评价范围,在实行社会影响评价过程中体现适度、适合的自我约束性质的原则。尽管社会影响评价有着其一般的相通性和机制的一致性,但不同社会背景和不同产业项目的社会影响范畴及其程度各不相同,因此特定产业项目特别是大型涉海基础设施项目、具有不同产业属性和资源禀赋要求之间存在冲突的海洋经济项目的社会影响评价,在其评价指标、数据采集、利益归纳、风险评估等方面有着一定的差异性。兼顾到社会影响评价的实施周期与成本控制,由此梳理和遵循比例原则,注重社会影响评价实施中的经济性、针对性是必要的。这也是力图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现在环境影响评价的一些项目中存在的“技术方法过于复杂化、编制时间过长、以及评价结论难以令人信服等①刘佳燕:《城市规划中社会影响评价的理论框架初探》,《谐城市规划——2007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2007年第556-567页。”的问题或弊端。

第五,选优原则是社会影响评价中针对项目及其相互之间的比较环节、项目的社会影响范围(主体范围、群属范围、效果范围)确定过程中的过滤环节、项目审核批准及其补充、辅助以及其他关联措施的提出方面,应当树立选优意识并且切实开展优选推演,以提出项目评价方案和审核建议措施,并且促使经济调控视角的项目审批与社会协调视角的互动保障之间实现统一或努力跟进。社会影响评价集中在一个项目的社会影响有哪些,这些社会影响之中的负面情形有哪些等,不止步于对于其社会负面影响的简单反映和预见展望,而是要在此基础上,提高决策的综合性,以及给出一定产业项目所应获得的负面效果的矫正与纠偏措施的干预和介入。因此,在对社会负面影响进行预测和诊断之后,社会影响评价的重心相应的就转而寻求更加优化、兼顾的决策方案及其供给之上。可见,“预则立”,“立”则优,选优——选取更为具有比较优势的决策方案,避免一定项目实施之后的后果的片面性以及后续矫治的时滞性,是社会影响评价的目标与作用之所在。也正是在这一点上,社会影响评价的定量化开展与定性化判断相结合,并由此回溯到决策的科学化、长期化、综合化之中,对于项目的审批的判断就不仅在该项目上,抑或不在简单化“非此即彼”的两极思维与正负选择上,而是在立项的此项与彼项的关联性分析、立此项目与社会生态之间的兼容性分析、立此项目与社会问题的前瞻性分析、立此项目与政府规制的辅助性分析等的审时度势、审议评判与审查批准之上。由此,社会影响评价作为决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一定的社会调查与访谈、利益分析与归纳概括,揭示一定项目在社会的接受度层面上的诸种反应,并进行价值评价,从而梳理给出更加富有围绕受影响社会主体范围中的利益需求及实现的决策方案的社会信息基础,即具有着选优的内涵与性质。

三、社会影响评价在项目审批中的逻辑结构与实施过程

社会影响评价的结构是指社会影响评价中的“主体—行为—客体”的要素构成。社会影响评价中的主体是多方面的。其中有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咨询论证主体、项目受影响的直接主体和间接主体、项目审批主体、项目第三方评价(评估)主体。其中,海洋产业项目的审批主体扮演着主导角色、居于决定的地位。而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受影响的直接主体和间接主体等(均可以称为利益攸关方)构成具有基本利益对立(并非截然对抗、而且有待整合和协调)关系的双方。当然其中受影响主体相互之间也存在着利益上的差异性甚至对立性。并且,由于社会影响的多方面复杂性,因此在一定的影响领域中,不同的社会主体由于受到影响的矢量、分量的不同而有着差别。就直接受影响主体和间接受影响主体而言,也存在着由前者向着后者的扩散和波及的情形。而在上述双方社会影响评价参与主体的基本立场上,项目咨询论证主体、受影响社会主体的组织化(或者虚拟组织化,甚至存在如于建嵘教授在关于城市工人、失地农民的“合法性抗争”的集体行动中归纳的“非法组织化”情况那样)主体形式或者至少是表现面相,存在并发挥相关隐匿或者彰显社会影响——进行理性化计算和集中式表达——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信息对称和利益协商,或者其反面。因此,不能够单纯理想化地将上述两类主体给于一种相对客观化的中立式标示。毕竟,即便在受托项目第三方评价(评估)主体——论证评估专家等之上都有存在着利益偏狭的可能。

社会影响评价的行为要素,就是在项目审查批准的前期过程中进行可能带来的社会效益和所隐含的社会风险进行预测、设计、感知、评估、判断的一系列行为活动。我们主张,基本可以相对集中地归纳为这样的五个步骤。其中就一定项目审批前进行的社会影响评价预测,即按照该项目在社会层面的要素需求、组织建构、文化表征等进行可能所及范围及其社会影响的测算和展望。社会影响评价设计,即需要对于感受该项目可能的社会欢迎程度、社会拒绝及其诱因等进行在全廓基础上的主要指标的识别与标注,并设计有关测定的手段和途径,提出开展实际社会影响评价的“路线图”。社会影响的实际调查则是其感知的具体过程。而后续的针对有关数据进行梳理和处理,并按照一定的价值序位进行社会正相关和负相关的衡量与归纳,就进入到社会影响评价的评估阶段,并由此得出该项目社会影响评价的若干基本判断或者定性结论,为提出决策的优选方案等提供信息基础和价值调适的依据。

社会影响评价指向的客体在来源上是既定的受影响主体范围的社会组织、社会运行、文化生活等方式样式即将受到该项目影响而发生的改变或者遭受的变迁,同时也有着在此基础上其将能动地(哪怕是自发地)提出的有关要求、实施的抗争及其背后的利益愿望。这样,社会影响评价所要扫描的是即将变化着的广泛社会层面的空间场景,因此,诸如健康影响评价、文化影响评价、遗产影响评价、景观影响评价或者社会性别影响评价等,在对象或者客体上,即均是社会影响评价的可以分解的各个组成部分。甚至,社会影响评价界认为,所有对人类的影响(直接或间接)都与社会影响评价相关[4]。当然,其中并不能够漫无边际、无足轻重地搜罗和罗列“有关”该项目的变量因素及其可能演进,而是需要在界定社会影响上相对集中地凸显若干关键节点,比如生活方式中的基本生活需求满足方式、社区组织形式和文化观念、身心健康及其变化等等方面。期间,选择“重要”社会影响是一个颇具挑战的环节,也关系着社会影响评价的实质功能实现程度将有多大。因此,“在对预计行动有了技术层面的理解之后,可借助与资助机构和潜在受影响群体的访问和讨论,识别所有可能的社会影响”[4],并在努力识别“所有的”社会影响之后,进行一定的过滤和筛选,提出在其中受到显著影响的关切因素,并由此进行该项目及其辅助的社会责任承担方式、社会介入形式、国家治理内容等方面的可能选择。

四、社会影响评价在项目审批中的实践基础与关键要素

(一)重大海洋产业项目审批中社会影响评价的例证试验

仅仅进行社会影响评价的理念倡导和方法引介,忽视在政府项目审批的实际开展中社会影响评价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将会在根本上窒息社会影响评价的生命力。因此,在群岛新区建设进程中,基于以往的工作经验积累,鉴于当下的群体事件频发,切实选取少数大型的基础性质的重大海洋产业项目进行社会影响评价,尝试进行社会影响评价指标及其结构、权重的拟定、社会影响调查、过滤和数据信息的收集处理、社会影响中宏观、中观、微观影响的不同界分、项目审批和政府以及社会治理的协同跟进方案的优化制定相同步等的检验,是夯实重大海洋产业项目审批中的社会影响评价分析基础的前提。以嘉兴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和行动方式为例,“嘉兴模式的核心就是让公众有话语权。”嘉兴以环保联合会、市民检查团、市民陪审团、专家服务团组成的“一会三团”形式,赋予市民检查团对污染企业“摘帽”和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有“否决权”,对排污企业抽查有“点名权”,对环境行政处罚结果有“票决权”。市民陪审团对案件适用裁量权、处罚方式和处罚额审查,专家服务团则会指导市民解读环保专业知识、参与环保决策。由此,保障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政府产业项目审批前期的公开性与决定性。这对于开展社会影响评价而言,是有着借鉴意义的。换言之,可以成为由环境影响评价向着同步开展社会影响评价转变和递进的有效途径。这样根植实践,积极尝试,选取涉及渔港区域建设的产业项目进行有关社会影响评价的实证分析,逐步检验和完善有关评价方案,能够为建立健全可行的社会影响评价制度机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重大海洋产业项目审批中社会影响评价的指标调整

在社会影响评价的具体内容上,有学者提出“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影响评价指标体系”,以五部分等的构成力图将政策、措施、项目对于社会层面的影响范围和节点因素进行提炼和明确[5]。鉴于重大海洋产业项目将要立足的是海洋环境生态,将要面对的是海岛居民特有的生活方式,在现代、新型重大海洋产业项目落地之后,将带来地理空间上的紧张、挤压和排斥、社会空间上的叠加和并行,这就必然引发原有居民对自身生产、生活、交往和文化方式的延续维系化、历史陈迹化、娱乐休闲化等的不同对待,也带来在同一聚居区中不同居民更为密切的居住、交往与文化展现、消费的混同与磨合状态。由此,在一般社会影响评价指标基础上,有必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化,使其更加能够反映和揭示重大海洋产业项目的社会影响的内在特殊性。那么,这样的指标结构、指标选取、系数调整、指标衡量等都要相应发生变化。我们认为,其中的核心是围绕“海”,即在海洋人口、海洋生活和海洋文化三个层面的要素上明确有关质点。以海洋文化的抢救保护与传承为例,即应作为一个重要指标,在“产业项目—海洋水体”关系的同时,映现和注重“产业项目—海洋区域—人居文化”关系,防止因为贪大求洋的产业利润导向,将海洋文化中的民居遗存、船塔遗存、海防遗存、外贸遗存以及海祭遗存等毁灭殆尽。同时还应注重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文化的普查、保护等作为整体决策方案矫正补充的必备内容。

(三)重大海洋产业项目审批中社会影响评价的手段方法

采取与重大海洋产业项目相适应的社会影响评价的手段方法,既需要一般意义的社会调查研究方法,又需要社会影响评价的基本方法,更需要在上述基础上,就其方法的实际运用进行一定的调整,使得能够更好地反映海洋经济对于海岛居民的社会影响。在社会影响信息收集上,主要以调查和访谈为基础,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评价。包括确定调查内容,制定数据清单、设计访谈问卷,发放和回收问卷,访谈利益相关者,筛选基础数据资料、结果汇总,确定权重等重要内容。

在社会影响的对比性、趋势性、可控性分析上,参照有关理论和实践,可以主要运用以下三种方法:首先,“基本问题法”,是将社会影响评价和社会计划、社会发展结合在一起,寻求研究和行动需要之间的平衡。围绕评估中所涉及的社会问题进行研究,强调社会影响评价应当及时纳入公众参与,汲取公众意愿,以疏解社会压力,给出预防性的综合社会风险防控措施。其次,“无行动替代方法”,是将政策或项目实施后实际发生的情况与假定没有外在干预下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对比,以确定项目的真实效益、影响和作用。预测在有无项目的情况下,社会现实究竟如何,对项目区的社会基本发展状况进行预测;然后依据项目的特征对社会现实的改变进行预测,随之进行对比。最后,“逻辑框架法”中包括垂直逻辑和水平逻辑。垂直逻辑主要分析项目计划,弄清项目手段与目标的关系,分析项目本身和项目所处的经济、社会、政治以及环境等不确定因素。垂直逻辑主要说明项目在不同层次上的目标、各层之间的因果关系和重要的假定条件。水平逻辑主要衡量项目的资源和结果,确立客观的验证指标及指标的验证方法。这是目前国外后评价采用的主要方法,特别是国际组织多用于对援助项目的后评价[5]。

(四)重大海洋产业项目审批中社会影响评价的程序规范

如何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评价框架,发展相应的模型和方法?社会影响评价在项目评价中的地位如何,是否具有一票否决的权力?如何在一个统一的框架中协调各种影响评价?社会影响评价如何应对我国当前项目实施过程中引发的主要问题和冲突?重大海洋产业项目审批中的社会影响评价处于何种位次,在整个程序规范之中应该怎样加以规定,以保障社会影响评价的科学、严谨、民主、成分地有效开展?这既需要坚持科学主义的立场,运用有关数据分析、定量分析方法,又需要贯彻民主主义的视角,将社会影响始终建立在对于社会主体的受访表达之上,注重政策或项目所波及和影响的社会主体的参与和言说,最大限度地努力推动项目审批中的利益整合和利益妥协。因此,审批中社会影响评价开展的程序规范,将是在已有的行政调查制度、许可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项目公示制度等的基础上进行有关环节的展开和充实,将有关技术方法和实施方式,特别是利益表达、协商、衡量和审批论证、干预建议等的行为方式以程序规范的形式加以规定和确认,并辅之以一定的评价指导原则和评价工作规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和《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标志着我国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正式建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今后项目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作为独立篇章;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必须指定评估主体,对拟建项目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重要依据。社会风险评估是社会影响评价的底线要求和基础构成。因此,这可以视为建构和运用基础意义的社会影响评价制度的进展及努力。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正处在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时期,既要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理顺政府、社会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将政府不必要、不合理的事前审批的权力干预降低到最低限度,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又要切实提高政府审批的质量。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慎重审批、科学审批和民主审批,正视已进入社会矛盾凸显期这一发展阶段的基本规定性,有效防范和规避工程项目、产业项目、前期准备、审批过程以及投产运营中的社会稳定风险、社会累积后果。因此,按照我国“十二五”规划提出的,要将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措施。进言之,引入和运用更为全面、积极和审慎的社会影响评价,尤其是针对政府审批重大海洋产业项目不再局限于产业绩效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而是加强和充实社会影响评价方面,特别是针对公众参与社会影响评价分析及其组织形式、话语权重和协同机制创设规范性法律文件,完善吸纳社会影响评价环节的重大海洋产业项目的审批程序规范,进一步充实和创新政府审批重大海洋产业项目的流程与机制,强化其法律效力和切实约束,是具有重要性、紧迫性和科学性、可行性的。因此,在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其成效的立法巩固和引领上,明确在积极进行审批消减、审批提速的同时,需要更加审慎地以人本观念、协调适应观念、可持续发展观念等为指导,切实开展社会影响评价活动,健全有关审批流程中的公众参与方式和影响评估方式,这样,既保障社会影响评价的民意基础,又保障社会影响评价的应用效果。

[1]郑丽娟,等.基于熵组合权重AHP的杭州市下沙海堤社会影响评价[J].中国水运,2011,(4):48-49.

[2]李强,史玲玲.社会影响评价及其在我国的应用[J].学术界,2011,(5):19-27.

[3]唐勇,徐玉红.国外社会影响评价研究综述[J].城市规划学刊,2007,(5):72-77.

[4]拉贝尔·J·伯基.社会影响评价的概念、过程和方法[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1.85.

[5]李强,等.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影响评价指标体系[J].河北学刊,2010,(1):1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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