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需从长计议
2012-12-22◎文/张洋
◎ 文/张 洋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需从长计议
◎ 文/张 洋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仅仅是将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社会化,并没有将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社会化。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社会组织创造更多的机会和空间,为公共服务的提供创造更广阔的社会土壤,公共服务才能越来越好。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通过城乡二元体制和单位制,即可实现对社会的严格管理,所以政府的主要职能集中在政治稳定和经济调节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活力被不断激发,社会流动性增强,社会需求也呈现多元化趋势。这就要求政府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的主要职能也正在从经济调控和市场监管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为了实现这一转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一项重要探索。具体而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采购目录,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承担或通过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合同方式交予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包括民营企业)完成,并根据后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
如今,小到社区一老一少的照护、一花一草的建设,大到教育、医疗、住房的“民生三大件”,都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并且受到各地政府的热捧。然而,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问题上,我们对这一方式中隐藏的风险和问题知之甚少。因此,从长计议是我们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正确态度。
在实践中,个别地方和部门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看成是政府向社会卸包袱的方法,要么将群众反映意见大、提供难度大的公共服务向社会一推了之,要么对于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缺乏统一的规定,甚至受利益诱惑或者私人关系影响,没有对购买服务的对象资格进行严格审查。这些都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质量大打折扣。
对此,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仅仅是将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社会化,并没有将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社会化。政府只是不再作为公共服务的唯一提供者,而是更加注重与社会的合作,提供质量可靠、覆盖广泛的公共服务依旧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职责。因此,需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制度规范,明确政府在其中的职责,加强对公共服务提供方的监管,让政府既是公共利益的忠实维护者,也是公共服务的精明购买者,确保这一工作的按量保质、顺利推进。
进而言之,一边是政府从大量公共服务中的“抽身”,一边是社会组织对大量公共服务的“接手”,这就要求政府还要为社会组织从事公共服务活动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
目前,在我国各级政府部门预算编制中,虽然政府采购资金预算已经单列,但并没有向社会公开,公众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需求并不了解,不利于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竞争。翻看现实,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也的确是以事业单位居多,或者直接委托政府下属的非营利组织,甚至为承接政府职能而组建非营利组织并委托服务。因此,政府购买中的信息不对称、对象范围窄都限制了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
同时,社会组织的发育不足也限制了政府购买对象的选择。按照现有法律规定,社会组织要获得合法的登记注册手续,必须首先找到一个相关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并且对资金、活动场所的要求都很高。同时,即便登记注册成功,也未必就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资金资助等政策待遇。这些规定实质上都限制了社会组织的生存与发展,进而使得大量的社会组织也并不具备承接政府大规模的公共服务的能力。倘若这个问题不解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就很难继续深入推进。
如今,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政府精简机构和转变职能,进而让政府需要购买的公共服务越来越多,社会组织的用武之地可能会随之越来越广阔。为此,需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社会组织创造更多的机会和空间。唯有如此,公共服务才能越做越好。
(作者系《人民日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