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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及政策演变

2012-12-21牛月翰

理论导刊 2012年9期
关键词: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公有制

牛月翰

(商丘师范学院 政治学与法学系,河南 商丘 47600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及政策演变

牛月翰

(商丘师范学院 政治学与法学系,河南 商丘 476002)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历程,中国共产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经历了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再到“平等保护”、“平等竞争”的市场主体的逐步深化过程,其政策也经历了从“允许发展”到“鼓励发展”的演变过程。显示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深化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

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非公有制经济;认识;政策演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和政策演变经历了从解决待定问题的政策上升为关系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制度、从“补充论”到“重要组成部分论”及“平等发展论”的发展历史过程。非公有制经济不仅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获得了比较完善的制度框架的支持,并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彰显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对其认识和政策演变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

传统社会主义观念认为,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是根本对立的,社会主义就是要消灭私有制经济成分,建立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突破了这种传统观念的束缚,转变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使非公有制经济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对立物,变成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实现了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和政策演变的第一次飞跃。

首先,承认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我党工作重点的转移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城市经济改革开始启动、乡镇企业的兴起和千万知青大返城后的就业问题,是当时允许个体经济发展的一个直接原因;另一个原因就是由于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生产力落后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在这两大因素的推动下,城乡个体经济迅速发展壮大起来。

1979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并转发了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各地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在取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些闲散劳动力可以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者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的报告。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第一个关于允许个体经济发展的报告,是在改革与建设的新时期对个体经济的最早认可,也是我党重新认识个体经济的起点,为个体经济发展开了绿灯。随后,叶剑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周年的大会上指出:“目前在有限范围内继续存在的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附属和补充。”[1]这就改变了党对个体经济原有的看法,为个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环境,对促进城乡个体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个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党对个体经济的认识也不断深化。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国营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补充”。[2]这是在公开发表的中央文件中首次出现“必要补充”的提法。在次年9月的十二大上,党的报告进一步指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3]1982年宪法对个体经济的法律地位予以肯定,明确指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个体劳动者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4]762这是国家根本大法第一次承认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保障了其发展的合法性。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我们要迅速发展各项生产建设事业,较快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富裕幸福,必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国家政策和计划的指导下,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坚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5]1985年8月,邓小平在会见外宾时指出:“欢迎中外合资合作,甚至欢迎外国独资到中国办厂,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6]138以党的十二大和新《宪法》的通过为标志,关于发展个体经济的方针已基本形成,个体经济的发展进入到一个新时期。

其次,对个体工商大户采取宽容态度,保护了私营经济的萌芽。随着个体经济的迅速发展,一些生产规模越来越大的城乡个体经营者,开始雇佣劳动力,并且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雇工人数也不断增加。当时理论界有人认为雇工8人以上就产生剥削了,担心私营经济发展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动摇社会主义制度,因此提出限制这些企业的发展,并在理论界引发了争论。

对于在实际中出现的个体工商大户即私营企业日渐增多的情况,1982年,党中央在邓小平的建议下对私营经济采取“看一看、等一等”的方针,不限制他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对私营企业“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因势利导,使之向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定》进一步指出:“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但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竞争,而且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还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4]1180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出“多种经济成分”。1987年1月,党中央在《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中指出:“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个体经济和少数私人企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7]这些观点保护了私营经济的萌芽。

再次,确认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随着私营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急需党对私营经济的地位给予正确的定位。同时,随着对私营经济的认识逐步加深,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行了创新,对私营经济的地位给予突破性的定位。

党中央《关于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文件明确提出对私营经济“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除弊、逐步引导”[4]1237的十六字方针,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第一次提出允许私营经济的发展,是党对私营经济认识的一次重大突破。随后召开党的十三大上,在论述我国现阶段对私营经济应采取的政策时指出:“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它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8]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代表大会首次承认并允许私营经济发展,为私营经济发展正式开了绿灯。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指出:“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9]至此私营经济获得了合法地位。

在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后,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更加迅速,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力量,和公有制经济一起推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拉动经济快速发展。原来的公有制经济补充的定位已经不能概括当时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经济体系的地位,党需要进一步定位其地位。在1992年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上,江泽民提到“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其他经济成分为补充,多种成分共同发展”,[10]213不仅强调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为进一步提高私营经济地位提供了理论上的基础。

“补充论”替代“对立论”,是我党在非公有制经济问题上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它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赋予了其合法的经营地位,极大地推动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长达近十年的探索,我们党终于认识到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但是,“补充论”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应有的地位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肯定。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党确定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进一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由“补充”上升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了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和政策的第二次飞跃。

第一,重申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强调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八九风波”后,由于政治环境的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经历了短暂的徘徊期。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后,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党的十四大提出:“在所有制结构上,要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6]372从而确立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廓清了对非公经济的思想混乱,为非公经济的发展扫清了种种障碍。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11]这里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包括了国有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投资经济等。1995年9月,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的闭幕会上,进一步重申:“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10]

第二,确立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在“补充论”的指导下,我国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并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说明了它们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在认识上实现了新的突破,提出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继续鼓励、引导,使其健康发展”。[10]1470这样就使非公有制经济从“制度外”进入“制度内”,由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给了非公有制经济一个客观的科学定位,从制度上确定了它的地位和“名分”。1999年3月15日召开的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2]删去了1988年宪法中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补充”的提法,这是我党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的又一次飞跃,为新形势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奠定了政策基础。

从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奋斗目标起,到逐步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国私营经济获得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平等竞争与参与的市场主体

随着党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认识的不断提高,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思想也不断实现新的突破。但是在现实中还有很多制度制约着非公经济发展,其还未享受完全平等的国民待遇,法律上还没有充分得到保护,在一些垄断领域也未能公平参与竞争。为了在公有制占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党对非公经济理论进行了重大创新,就是使其在法律上受到平等的保护,经济上平等参与竞争。

第一,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发生了新的变化,如何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界人士的身份和社会作用,成了人们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界人士关心的问题。我党没有沿用传统的阶级划分的方法,把他们划作剥削阶级,而是将其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2001年7月1日,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指出:“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新的社会阶层,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12]808这是中共历史上第一次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地位作出的科学论断。同时,非公有制经济界人士等新的社会阶层中的优秀分子,只要他们“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同样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13]5从此,非公有制经济界人士在经济上富起来的同时,在政治上也站起来了。这是我党对非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界人士的认识和政策的又一次飞跃。

第二,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党的十六大以后,私营经济进入迅速发展的新阶段。党对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理论政策空间,进一步放宽对私营经济的限制。2002年11月召开的党十六大进一步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导,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两个“毫不动摇”和一个“统一”,标志着在基本制度层面上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消除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障碍,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和“同等待遇”的问题,允许它们进入法律未禁止的那些重要领域,这样,就为非公有制经济怎样在市场上发挥作用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14]170同时,为了使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使其合法财产保护有完备的法律依据,2004年修正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14]122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明确地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认可和保护,在基本制度层面上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进一步铺平了道路。

为了进一步给予私营经济等非公经济平等地位,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春天。文件从七个方面提出了给予私营经济平等待遇的36条意见,其中包括放宽市场准入、公平待遇以及改善金融服务、加大财税支持等重大利好,对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其中规定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同时指出保护各种经济形式权利人的物权,这就为私营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保护。

第三,实现两个平等,彻底摆脱“玻璃门”的困惑。200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七大重申了“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同时又强调,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15]98报告具体提出,要“推进公平准入,通过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法律上的“平等”保护和经济上的“平等”竞争这“两个平等”是十七大在非公有制理论上的重大亮点,标志着党对非公经济地位的认识已经日臻完善,不断成熟。

由于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实业领域“国进民退”的干扰,2005年出台的“非公36条”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为了彻底打破非公有制经济“玻璃门”的困惑,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6个准入领域、18个方面的具体行业,共36条内容。“新36条”在市场准入的条件、范围、扶持政策、投资等方面作了更明确、宽松、开放的规定,对允许进入的6大领域18个行业作了更明确、更细致、更具体的安排,为今后私营经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四、结语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历程,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到“毫不动摇”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再到“平等保护”、“平等竞争”的市场主体,体现了我党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的不断深化和对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开放和包容。改革开放以来,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和政策演变有这样三点启示:首先,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消亡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试图利用政权的力量强行改造消灭某种经济成分,只能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其次,非公有制经济的产生发展同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是密切相联的。在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制度下,非公有制经济是一种十分脆弱的经济成分,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任何变动都会对非公有制经济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保持政策的长期稳定,是促进其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再次,非公有制经济理论政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当代中国历史条件下,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重大发展,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下去。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发展社会主义服务。事实证明,那种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不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主张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中国共产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和政策演变深化了对共产党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认识。

[1]晓亮.私营经济论[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31.

[2]十一届三中全会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G].人民出版社,1992:941.

[3]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G].人民出版社,1986:20-21.

[4]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G].人民出版社,1988.

[5]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G].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579-580.

[6]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7]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重要文献选编[G].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61.

[8]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G].人民出版社,1991:598.

[9]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16.

[10]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11]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19.

[12]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G].人民出版社,2001.

[13]论“三个代表”[M].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5.

[14]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重要文献选编(上)[G].人民出版社,2005.

D2

A

1002-7408(2012)09-0015-03

牛月翰(1971-),男,河南商丘人,副教授,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责任编辑:宇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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