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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权力的知识特质和伦理意蕴

2012-12-21赵保全罗承选

理论导刊 2012年9期
关键词:权力学术大学

赵保全,罗承选

(中国矿业大学 a.马克思主义学院;b.党委办公室,江苏 徐州 221116)

论大学权力的知识特质和伦理意蕴

赵保全a,罗承选b

(中国矿业大学 a.马克思主义学院;b.党委办公室,江苏 徐州 221116)

大学权力作为大学治理结构的组成要素,关系着高等教育的长远发展。知识是权力生成的内在逻辑,文章考察了知识特质与权力生成的关系,并借助理性哲思探究大学权力的知识底色,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下大学异化情况,分析梳理权力与知识谁是根源因素,指出应以伦理救赎的方式来实现大学权力的理论重塑。

大学权力;知识;伦理;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和谐共生

大学权力是大学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关系着高等教育的长远发展。近年来,关于大学权力的研究日渐深入,讨论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如何界定大学权力的定义、形式和特征,以及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在大学权力结构框架中的地位和关系等,但大都是从高等教育组织结构角度进行分析,缺乏从权力的内部生成逻辑暨知识的视角进行探究。大学是研究高深知识的地方,创造、发展和运用知识是大学的特殊使命。大学作为一种知识生产的场域已经成为社会的重要制度,它反映了知识本身及其在社会中生产、组织、地位、功能的转变。[1]为此,从知识的视角来分析大学权力的生成逻辑以及内在的伦理价值,探究大学权力的和谐发展之路,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历史考察:知识特性与权力生成

梳理知识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必须解决这样几个问题:什么是知识?知识的特性是什么?知识的生产方式和表现形式是什么?人们对于“知识”这一异常熟悉的概念,一向存在不同的认识,无论是对其起源与定义,还是对知识的价值与表现诸方面都存在相当大的分歧。当代哲学认为,知识是认识主体对外在事物正确把握后形成的信息。北京大学胡军教授撰文认为,知识构成的三个条件分别是信念、真和证实。关于知识的特征,默顿以“四原则”表明了知识具有公共性、普遍性、非牟利性质和有组织的怀疑。也有学者认为,知识的特点突出表现为程度上的高深性、功能上的专门性、性质上的公共性、过程上的游移性。[2]知识的门类众多,按照内容可分为自然科学知识、社会科学知识和思维科学知识;按照存在的形式,可以分为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知识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得到积累和发展,并日渐呈现出明显的分化态势。鉴于知识定义与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本文所指的知识是与普通知识相对的高深知识,主要是指处于知识结构的顶端、依托大学研究所形成的深奥、专门化的系统知识。高深知识是大学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大学作为学术共同体,追求知识的生产、创造、应用、传承为其首要目标。正如弗莱克斯所说,“大学是这样一种机构:它自觉地献身于对知识的追求,力争解决难题,用挑剔的眼光去评价人们的成就,并用真正的高水平去教育人。”

知识所具有的认识与实践价值使其逐步成为人类行为的基础和社会发展中的活跃要素,不断刺激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出现,与知识相关联的组织形式也日益复杂化。甚至有专家认为,在知识社会中,知识生产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中心,知识已经超越了生产资本的附庸,以知识行动重构了当代的社会结构。[3]52因此,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社会组织都对知识给予了高度重视。大学作为知识生产重要基地,自然而然地为社会各界或权力主体所关注。我们要特别指出,在大学研究的知识体系中,自然科学因为其突出的工具理性,以及系统的知识体系,与实践保持着非常紧密的联系,超越于人文科学而成为社会核心知识,占据着明显的文化优势。知识不仅是大学作为独立机构合法存在的基础,也是学术共同体成员的活动领域和共同要素,由此形成的各项大学职能都与知识要素紧密相联。大学因为拥有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知识资源,作出了对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知识贡献,形成了特殊的知识权威地位,也就拥有了其他社会组织难以企及的权力。也正是知识及其力量,促使大学成为社会的良知、批判变革社会的力量、人类的公器。

大学与知识生产存在着历史继承和现实需要的双重依存关系。知识分子是知识生产的主体,又是知识运用和联系的主体性媒介。由于高深知识的特性,决定了其研究主体是学院派知识分子——大学教师,而非普通公共知识分子。[4]5-6随着知识领域的细分和专业分割的强化,大学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道德推崇者,而是由学科分割而形成的知识操守者,大学教师的角色定位也相应发生了变化,积极将自己融入权力系统中,通过与政府企业合作、承担课题等方式将所拥有的知识转化成权力。所以,以高校教师为代表的知识分子已经成为联系政府与高校权力系统的媒介。即政府、科研机构以及市场经济等社会因素与知识生产的内在规律相互作用,影响和决定着当下的知识生产方式,并借助大学组织特性将内在的权力因素表现出来。无论德国大学坚持的“教学科研相统一”,还是美国的巨型大学,都是围绕知识生产进行的权力配置再调整,使大学知识生产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上初步实现契合。大学因此凝聚了一大批科学家等社会知识分子,以人才培养为平台将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应用紧密联系起来。知识产生的条件,也印证了权力对大学和知识发展的独特作用。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大学承担着更为迫切的知识生产任务和要求。

什么是权力?知识如何构成权力?中外学者都重视权力的控制和影响力,把权力定义为一种由利益关系而产生的掌握着特定资源的个人和机构对其他公众影响和支配的能力。[5]29权力可分为经济权力、政治权力和文化权力。本文所谈的主要是大学权力,指介于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之间的一种控制力量,其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大学组织自身科层化所形成的行政权力,一种是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通常而言,前者与大学学术权力一起行使的是大学自治权,后者则行使对大学的管理权。[6]33大学权力究竟源自哪里?借助前人对大学组织—权力结构演变的历史考察,可以发现无论是早期的行会大学还是当下的研究型大学,其权力主要来于自主管理大学内部事务的能力。基于实现研究高深知识的宗旨,大学在运行中为了获取发展学术研究相关的资源,必然要求分享话语权和参与决策权,因此被以政府为首组建的公共权力体系所关注,并试图利用掌控大学来实现对知识、利益和价值的获取。大学与制度、权力、知识建立了联系。当然,大学权力与政治权力或政府权力有所不同。贺麟曾提出,学术与政治两者彼此应互不侵犯,但是“学术和政治中间,又有一种密切的联系,失掉了这一联系,就会两败俱伤”。[7]这一联系是对大学权力与知识关系的简约概括。毋庸置疑,西方哲学研究者也认为知识与权力紧密相连。福柯不仅将知识和知识体系由客观的科学知识拓展至具有更为广泛的文化背景和文化意蕴的知识,而且将权力由单纯的国家强势权力拓展至介入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控制和支配方式,增加了更为丰富的内容——微观权力,进一步深化了对“知识/权力观”的认识。他曾明确指出,在人文科学里,所有门类的知识的发展都与权力的实施密不可分。[8]“知识是权力的眼睛。凡是知识所及的地方也是权力所及的地方。知识总是以真理的形式为权力作辩护。知识为权力划定范围,权力为知识确定形式。两者互相支撑。”[9]可见,知识本身就是一种权力,高深知识所产生的权力和利益成为各方竭力争夺的对象。各国政府把权力触角伸向大学,希望凭借知识内在的功利性和实用性巩固自己的权力基础,并实现对知识分子的控制。知识与权力的紧密结合已经成为常态。大学成员也利用所掌握的知识以及在专业领域的权威地位,得以分享世俗权力和大学内部资源。关于权力对知识的作用,张之沧认为,“自从知识与权力结合后,知识就逐渐发生异化:一是通过权力的支配、控制和利用,使知识从属权力,形成工具知识。二是通过权力垄断、支配人力、物力、财力和相关的学术机构与教育资源优先发展与权力相关的知识,形成权力知识。”[10]此处所说的权力,主要是基于“探究高深知识的需要”形成的维护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的重要力量。

综上所述,知识特别是高深知识,具有深刻的理性思维,由大学教师为主的知识分子所掌握,由此构成的权力体现出浓郁的知识色彩和知识含量。外在权力比如政府权力和市场形成的经济权力为促进知识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和平台,而内在的大学行政权力则为实施知识管理和知识传播设定了规则,产生着积极或消极性的作用,呈现出推动或拖延的作用。换言之,权力通过知识可以得到加强或削弱,知识通过权力可以得到传播或抑制。所以,权力、知识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产生了一种明显的趋势:知识越来越拥有权力,权力越来越依靠知识。两者的结合点在于知识的真理性和实用性。

二、理性哲思:大学权力的知识底色

大学围绕高深知识开展工作,知识与权力的关系决定了大学权力具有的知识底色。考察知识底色,目的在于更加深入地区分大学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关系,更好地把握大学权力作用的方式,实现大学权力保障学术研究和知识创新、人才培养的应有目的。为此,笔者从下面三个角度来考察大学权力所独有的知识特质:

(一)认知维度:大学权力受高深知识发展规律的制约

1.权力受知识发展水平的制约。知识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大学依据知识的权威地位,为社会发展做出重要的知识贡献,展现了学术共同体成员对知识的共同兴趣和追求,也从另一侧面说明了知识在大学组织要素中的特殊地位,不仅都以获取知识为共同目标,而且固化为共同体所履行的重要职责,并内化成组织的行动规则和自由平等的精神指导。无论是大学的教学、科研还是社会服务,都是围绕知识要素展开的,进行知识的生产、传播和应用转化。即使现在宣称的大学“第四大功能”——文化传承和创新功能,也是基于以知识为基础所形成的人类文化的传递和创新。所以,大学的知识禀性是大学产生和发展的关键所在,追求高深学问是大学合法存在的基础,也是与其他社会机构相区别的标志。何立民编撰的《知识学原理》[11]认为知识发展规律可分为人类知识的分离性发展规律、人类知识的集成性发展规律与人类知识的非线性发展规律。所以,大学权力无论是作为政府权力的外在的延伸还是学术权力的内在拓展,都要根据高深知识发展规律进行设计,并据此对大学成员的活动进行制约,以期实现对知识控制的元目的。另外,知识的专业化趋势越演越烈,使得学术的职业化和大学人对大学的依附性愈来愈强,由此,大学权力主体不可避免地受制于学术职业所共同认可的基本伦理规范、机构内部学术晋升标准和业绩评定及报酬分配准则等知识要素演变规律的制约。[12]

2.权力受知识运用水平的制约。知识运用效果有两个影响因素:一是掌握知识的群体和对知识的掌控程度;二是知识运用的环境及知识作用于权力的方式。在社会管理进入技术时代的今天,以大学教师为主体的知识权威依靠在相关知识领域的掌控力,通过发表建议和意见来参与管理,成就了“专家统治”现象。根据对知识掌控的程度划分为处于强势的专家群体和处于弱势的民众两个群体,前者与管理阶层一起分享着资源配置权与话语权。因此,基于对知识的产生、掌控的要素不同来考虑,大学内部分化成以干部为代表的管理人员、以教师为代表的学术人员,权力也随之分化为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前者如校长的管理权,后者如学术委员会的裁决权,并往往通过制度将权力予以固化。即使在学术人员内部,也因知识掌控力的不同又进一步分化,比如,相对于年轻教师,教授等高级职称人员凭借其在知识和学术领域的领导性地位,对学科与专业建设、职称评定等资源分配方式具有绝对优势,引申和衍生出具有权力性的控制关系,并借助科层体系将自己的意志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方法转化为法定的权力,让被实施者顺然接受。[3]150所以,无论是借助知识直接构成制度化的权力,还是借助知识权威的魅力形成非制度化的权力,都与知识运用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组织维度:大学权力的制度安排和组织结构制约

1.知识制度:大学权力、知识、制度三位一体。大学发展的本质是对知识与制度的再造。知识的真理性和实用性决定了自身的权力性。知识不完全等同于权力,必须借助人和一定的制度体制才能发挥作用。大学权力借助知识权威和教师人身依附关系,通过工资待遇和人事管理等方式将基于知识形成的权力进行有限放大,呈现出了背后的知识因素。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知识就是知识、权力就是权力,两者通过制度的安排得以相连。大学融高深知识、教师和制度于一体,大学制度集权力性、利益性和学术性于一身。这种联系是建立在学术分工的基础上,直接影响着知识生产和再生产的内容、形式和价值取向,规定着大学性格和发展方向。根据知识与学术分工的内在关联,大学为知识生产活动设立了被专家称为知识制度的活动规则,进一步强化了学科制度化、大学教师角色制度化、知识的分裂和知识管理专业化,[13]反映了知识的内在逻辑。这里提及的制度,既包括大学条例、章程、操作规程等正式文件,也包括与校风、学风、校园文化有关的非正式文化形态。[4]25大学权力在制度安排的掩盖下,将知识的工具性在当下发挥到极致,以科学的表面性遮盖了内在的本质,以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式使人接受。或者说,根据涉及权力的知识体系和运转规则的认识和把握,以及形成的相关管理制度,大学权力对知识发展呈现出制约或鼓励性的双重作用。

2.组织结构:官僚体系与学术机构的双重特质。知识生产要素,必然与知识生产所涉及的组织结构和制度安排紧密联系。权力和知识的结合透过内在的制度束缚呈现为外在的组织结构形态。当大学由“学术共同体”嬗变为“学术—行政共同体”后,学术权力不再是“自主管理大学内部事务”的惟一权力,行政权力随后介入了对大学内部事务的管理。[6]回溯历史可以看到,继学术权力之后,从大学组织内部又生长了行政权力,不是外部“赋予”大学。这样,大学权力结构依据知识特性呈现出不同的特质,表现为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并存的矩阵结构。这种组织结构,适应了高深知识的专门化发展趋势,由传统的“手艺人行会”的组织形态向基于学科分割而形成的现代大学组织形态逐步演变,形成了内部科层机构与学科院系组织共存的二元结构,使得官僚制的层级管理权威与知识权威的专业魅力共同作用于大学组织形态,促进了大学在组织结构、权力运行与知识制度的内部结合。为了能够以自由的方式进行知识生产,随着知识的分化,以学术分工为基础进行机构建制、力量配置成为必然,通过学科与学者知识功能的承载体,构建了“学者—学科—院系”基本的组织形式;随着大学规模的扩张和知识的发展,出于管理专门化的考虑,行政人员逐渐增多,对开展学术研究所需要的各种资源进行掌控,大学也由学术共同体向“学术—行政共同体”衍变,有着明显的“科层制”和行政化倾向。

(三)双重属性:大学权力运行的逻辑基础

权力的知识底色也体现为权力对知识发生的作用,即基于知识而产生的大学权力的特殊性,暗含着大学应承担的责任,使知识得到良性使用和循环发展。一方面,大学权力带有明显的外在属性,根据国家意识赋予大学维护和促进知识生产与管理的权力,体现了政府权力对大学的内在利益要求,客观上促进了大学权力主体对政府和市场等外部权力资源的主动迎合。另一方面,大学权力也具有内在属性。由于权力主体具有自我性,很容易脱离公平和公正性的导向,通过控制与知识生产相关的要素,包括知识权威等,实现自己的根本利益需求。比如,大学权力大力发展自然科学,造成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阵营的分化;为了控制与知识发展相关的资源,通过制定经费分配政策、学科发展规划等方式,主动把学科和专业权威纳入权力体系,共同实现对学术共同体的管理。另外,大学知识分子的“权力”是最具有知识底色的,这种权力并不是某个组织或阶层的赋予,而是来自于他们运用知识理论对社会和其他人所产生的精神、心理和生活等方面的影响。

三、遭遇异化:权力与知识谁是根源

许多研究者认为,当下大学已经被异化。面对与政府、社会及各种组织体系的复杂关系,大学越来越行政化,行政权力盛行,无视知识产生和作用的内在逻辑,甚至直接以行政命令方式插手学术事务,必然导致学术问题迭出,学术权力生存空间狭窄。“知识和组织结构内在秩序的崩溃、大学对物质资源的追逐远胜于对知识的追求以及培养目标从精神陶冶向谋生准备的转化,已把大学原有的组织制度、精神风范、学术规范、精英教育价值倾向推到岌岌可危的边缘。”[14]这究竟是权力的异化还是知识的异化?究竟是知识的异化作用权力,还是权力的异化导致知识的难产?洪堡曾经说过,对知识自由产生的威胁既可能来自政府部门,也可能来自知识机构本身。笔者在此不能简单地做出判断,但可以肯定的是,权力和知识在外界的作用下,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脱离原本的宗旨,才会导致大学异化的产生。或者说,大学权力的越界,是权力为了应对知识的作用形式发生变化而不断调整产生的结果。

知识的异化表现在哪些地方?一是趋向功利性。知识与功利性渐行渐近。早期的知识活动为了满足求知欲和探索真理,带有明显的纯粹概念性质和绝对理念的特性。随着知识的专业化进程,自然科学研究成为主流后,知识就和功利性的关系愈加密切。知识异化不仅使知识日益丧失审美性和真理性,最终不再以获取知识、追求真理为终极目标,利益的诱惑使得知识和科学成为奴役人类自身的力量。二是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对立。大学作为知识性组织结构,应该“主要根据知识的内在价值来进行大学制度的变革与调整”,体现大学学术本性。但传统的大学组织形式已发生变化,机构设置倾向科层化、考评注重绩效化、趋同社会组织化,出于法律授权或组织权威形成的科层权力占据了主导地位,致使行政权力日益昌盛,基于知识和专业性的学术权力运行逻辑受到破坏,甚至出现了以行政权力代替学术权力的现象。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博弈、冲突日显,受到社会的关注。专家把这种情况视为,大学行政权力已经异化成政府行政权力的代言者,通过这根权力链条,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大学管理一直延伸到大学内部,实际上取代了大学对自己的管理。[6]

大学权力的异化致使价值导向发生错位。大学权力在于维护应有的学术秩序。知识创造和维护着人类精神追求。大学权力异化根源在于知识的异化,在于知识所承载的价值和作用形式发生了变化,人们的精神追求已被市场经济的利益追求所取代,经济的理性压制了学术本身的标准和逻辑。知识的产生和作用形式外在的变化折射出权力的内在行为。彼得·嘉维斯认为,大学在知识社会中的角色发生了变化,大学已经公司化了。[15]博格斯认为,现代大学的悲哀在于知识生产为“官僚程序所控制”,使其沦为“国家一公司教育管理”所在地,技术霸权统治了一切。[12]知识生产中的利益化取向,必然导致短视行为。受外在知识制度的驱动,大学盲目追求学术产出率和知识的外在价值,导致了诸如学术泡沫、学术腐败等现象泛滥,学术研究在向“善”的高度上出现了问题,突出表现为科研工作的异化。与以往崇尚的自由研究不同,大学权力打着围绕着服务国家的重大战略需求或促进新兴学科发展的旗号,将大学教授等知识权威捆绑在经济利益的战车上,甚至违反科学伦理开展研究,过分重视科研利益导致教学科研关系失衡,忽视了人才培养质量。当大学教育倾向于以“效率”和“功用”来作为考察标准时,所谓神圣的教授光环、学术蕴涵的精神满足和价值关怀必然消散,知识分子也失去了应有的普世关怀与社会责任担当。解决这个问题,仅仅依靠大学内部权力的觉醒、博弈和调整勉为其难,关键在于国家政策的正确导向以及大学权力的伦理性救赎。

大学权力的异化受知识专业化影响。知识性是大学的本质属性,科层制是为了保障传授知识的组织特征。从组织结构形态上来说,公共权力追求控制力催生了大学的科层制。政府主管部门通过控制办学经费、招生指标等方式,将行政意志内化成大学内部的行政权力,通过大学管理层以人事管理、监督与考核奖励等规范化裁决范式,对大学师生进行全方位的控制。但是大学本质上是学术机构,等级管理必然将学术管理推向边缘,人为地将平面化的知识共同体变成一个等级森严的金字塔。行政理性主导的管理制度也排斥了教师对学校管理和决策的参与,师生作为大学自治主体地位已然失去,成为被管理的对象和“由组织、权力和职责界定出来的被客体化了的产物”。同样,在博弈力量不对等的情况下,学术权力作为经历传统而形成的“在学术场域中制订规则和分配资源的话语权力”的权威地位,面对强大的行政意志和市场的冲击不得不让位于行政权力,大学偏离了“学术本位”。总之,大学科层制凭借法定的权力与专业型权威产生了价值分歧,教师的影响力大为缩小,导致了大学专业阶层和管理阶层明显的文化冲突。由此可见,知识与权力的关系发生破裂,导致知识与权力的双重异化。一方面,知识成为牟利的工具,难以实现作为真理的导向作用,另一方面,权力屏弃了服务知识发展的原有涵义,对知识的控制和大学人控制更加紧密。导致了大学学术自由、教学自由受到严重的制约,陷入了自由与绝对服从的两难困境。

四、伦理救赎:大学权力的理论重塑

中国自古以来崇尚知识与道德合一,西方苏格拉底关于知识即美德的名言深入人心,客观上印证了知识所具有的伦理性。知识与权力关系密切,为权力的形成和运行提供了天然法理基础,影响着权力运行方式和模式,所以大学权力运行也必然具有伦理性:一方面以范式或制度的方式调整和影响着大学人的生活,体现着社会对大学人的规则性认同,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大学人结合社会规则进行自我评价所具有的自我道德感。从前文分析可知,无论是知识的异化还是大学权力面对的困境都反映了大学伦理的缺失。因此,揭示权力的价值性,反思现代大学权力,通过伦理的追求重塑权力与学术发展,引导其实现超越“实然”达到“应然”,不仅是知识分子自我解救之路,也是大学的自我救赎之途。

知识和基于知识产生的大学权力都具有伦理意义。根据中外伦理学家的观点,伦理作为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与权力的内在勾连不言而喻。权力以公共性、正义和秩序为其道德使命,旨在公平、公正地调整分配社会资源,维持一定的秩序。但是,权力因其工具性和强制性以及行使者的意志难免会产生变异,沦落为私人或小团体私利的工具。[5]2“所有的权力都趋于占有,绝对的权力是绝对地占有。”[16]于是,权力运行逻辑的结果往往与其初衷相悖离,变成危害公共价值的手段。大学作为学术共同体,努力追求权力与伦理道德的结合,即权力主体把实现公共利益、谋求人类幸福作为行为理念指导,更好地遵循学术价值规律,实施权力服务于知识产生、传播和应用,达到“作为一种外在强制性力量的硬权力与具有内在约束性的软权力相结合,权力的强制与权力主体的德性自律就取得了相得益彰的一种平衡”。[5]46在这里伦理等同于道德,权力的特性与终极价值都蕴含道德禀性与道德伦理的因子。[5]30大学人通过对权力是与非、善与恶的道德拷问,折射出在权力行使过程中所应追求的价值目标、伦理人格和理想境界。[5]3认识大学权力的伦理性有助于诠释大学权力异变的内在原因。笔者认为,首要原因在于大学权力公共本性的迷失,忽视了知识的公共性,以各种方式追求科研经费等自身利益,并凌驾于社会公共本性。其次在于,大学科层制也难免受官僚制的负面影响,倾向于以严格的等级控制来提高管理效率,忽视了人的主体性和道德的优先性,广大成员被置于权力的边缘,大学以及组织权力的异变成为现实。[5]173总之,异化可以归结为权力的价值性与工具性关系的错位。

知识社会也是道德的社会。伦理道德不仅成为知识社会的文化基础,而且是文化体系的核心所在,有利于激发大学人的社会责任感,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价值。大学要服务于知识社会的建设,必然要以追求善与真为终极目标,实现科学知识和伦理知识的良性互动、平衡发展,将知识的生产运用与服务人的本质发展相结合。那么,如何设定权力的伦理原则呢?在大学权力的运行制度和运行原则中,既要吸取传统伦理道德和西方伦理道德的精华,又要依据大学共同体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合适的伦理导向,让权力保留在应有的范围,处理好权力的内外关系,实现知识视野中的大学权力和谐运行。为此,在实践中要做到:

(一) 大学权力要自觉追求至善,促进知识的自由发展

自由理念是权力伦理基本理念的首要因素。实现知识自由,离不开与权力的博弈。大学行政人员难以放弃既得的利益,也不会主动实现道德自觉,只有通过协商、谈判、完善制度等民主方式,与行政权力及其科层体制进行权力博弈,在有利于知识生产的基础上实现利益均衡和价值共识,唯此才能实现行政权力和学术话语权的协调,消解自由与绝对服从之间的两难选择,让权力在运行过程中更好地体现行政人员和学术人员的共同意志。[17]自由的理念要通过大学制度设计来落实,特别要注意遵循大学发展的内在逻辑,彰显大学学术自由理念,增强学术组织和学术权力在学术管理方面的制度权威,并以此来消除和解决以行政管理代替学术管理的行政权力泛化现象,为学术创新和人才成长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18]同时,还要在制度设计中扩大民主参与自由度。从学术共同体的特质出发,通过制度设计从外部将道德理念嵌入民主程序之中,推动民主决策、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更加多元化,让更多师生能够充分参与大学事务,以道德的指向从制度上消除大学权力主体的功利倾向,促进利益的博弈与民主本质更好地结合,力争达到实质公正、形式公正及主体行为公正的统一。自由的理念的落实还要求提升大学行政人员的道德水平,即借助王晓玲倡导的公共节操理念,[19]使大学行政人员在履行职权的过程中,具有对知识的自觉追求及其维护自由、公平的学术制度的忠诚感和责任感,从而超脱自身的狭隘观念,做到自觉服务知识发展与对公共利益的道德关怀的一致性,从中享受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

(二) 大学权力要自觉追求正义,促进与学术权力的和谐共生

正义是权力伦理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正义在于促进大学与政府等外界关系以及大学内部各种应然关系的平衡与合理。知识是大学存在的基础,大学必须依据学术逻辑确定行为模式,最大限度地释放大学的学术功能,以维护学术自由来实现大学正义。首先,合理把握大学与社会之间的“度”,寻找政府控制和大学自治之间的结合点,即在承认政府干预合理性的基础上,重新理顺政府与大学的关系,[20]尊重大学内在发展规律,让大学真正担负起学术的权力和责任,推动知识的创造、传授和运用。其次,从发展高深知识的角度来实现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和谐。最重要的是,要张扬学术权力,减少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的干涉,通过学术权力的制度化和学术机构的学术化来充分扩大学术权力的影响力。大学知识分子只有拥有了自己的学术权力及其组织,才能在学术活动中拥有实权和话语权,与大学行政权力进行自由、平等博弈。[17]在实践中,一要以人员的交融来实现权力运行的和谐。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组织都要注意吸收对方的主要成员来参与重大决策,通过人员的平衡与协调来处理职责交叉范围的事务,并最大限度地吸取各方意见,促进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二要完善学术权力的运行机制。尤其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高校民主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党委、校长、学术委员会、教代会及广大师生在治理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参与管理的途径、决策的规则程序、权力保障和救济等问题,对“教授治学”、“校长治校”进行程序方面的规范与制度性的制约,民主地行使领导、决策和管理职权,推进中国特色的大学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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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47

A

1002-7408(2012)09-0053-0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12JDSZ202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经费资助项目(KD2012W24);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CXZZ12-0921);中国矿业大学教代会工会工作研究重点课题(KD201101)研究成果。

赵保全(1976-),男,山东临沂人,中国矿业大学党委办公室助理研究员,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道德哲学;罗承选(1947-),男,四川乐山人,中国矿业大学原党委书记,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道德哲学。

【责任编辑:黎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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