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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前评估是提高立法质量的积极举措

2012-12-21王锡明

人大研究 2012年11期
关键词:科学性源头法规

□ 王锡明

人大视野

立法前评估是提高立法质量的积极举措

□ 王锡明

最近,天津市、山东省人大在立法前按照“实践需要、特色鲜明、重点突出、切实管用”的要求,吸收起草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对拟立法规进行“立法前评估”,最大程度地“过滤”掉那些不合法、不合适的立法项目,有效地提高了地方立法的针对性,从源头上确保了地方立法工作积极有序开展。

“立法前评估”一词走入公众视野时间不长,2008年全国人代会上,就有代表提出,应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立法前对法律法规进行评估。所谓立法前评估,指在启动立法程序前,对立法项目的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和法规中主要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以及法规实施的预期效果、社会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价,使立法机关可以据此作出更为科学合理的立法决策,力求从源头上排除影响立法质量的不利因素。相较于立法中和立法后的评估,立法前评估重点解决对某一事项是否需要立法、何时立法以及如何立法等源头问题,对于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许多地方虽然在立法理念上,已经基本实现由速度型、粗放型立法向质量型、精细型立法的转变。但不可否认的是,影响、制约地方立法质量的问题仍然存在。如有的立法的项目选择缺乏统一、可操作的立项标准,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约束,随意性较大,法规的“立、改、废”跟不上形势的变化发展;不少地方法规草案90%由行政主管部门起草,有的部门在确定立法项目时,对有利于维护部门利益的项目积极申报,而对关系改革自身利益的项目就不热心;在设定权利义务时,方便自身执法的因素考虑较多,而对方便行政相对人、更好地提供服务的义务考虑较少,部门利益的影响仍然存在;还有的地方重复、交叉、盲目立法,不仅导致立法资源浪费、立法权威受损,甚至造成法繁扰民,阻碍、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等。究其原因,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在于立法前期工作不足,在法规立项、起草时对重要问题研究不深、不透。

立法前评估是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新的积极举措。首先,可以确保立法前做到心中有数。通过评估,立法机关能够根据评估结果,考虑法规是否该立,能否立好。其次,立法前评估是制定出良好法规的基础性工作。第三,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制度建设。立法是平衡各方面利益的过程,也是分配权利和义务的过程。通过立法前评估,引入第三方机构,便于立法机构根据评估合理分配各方利益,有效克服地方立法部门利益。第四,立法前评估,是在正式立法之前,通过采用多种评估方法,分析判断法规项目的立法条件是否成熟、立法时机是否得当,能否进入下一步的立法计划,并通过对相关技术、政策、成本效益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的分析,平衡法规拟定的主要制度、措施是否合理、可行,也就是通过立法前评估解决是否应当立法、何时立法以及立什么样的法的问题,这对于降低立法成本,增强立法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对地方立法提出了许多新的任务和要求,最主要的是对地方性法规的质量要求更高了。地方立法由原来的“搭架子”转为更重质量的“精装修”,走精细化立法、科学立法之路,就需要在立法前进行评估。

俞可平先生在《民主是个好东西》一文中表示:“推进民主政治,需要精心的制度设计和高超的政治技巧。”立法前评估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的一项新举措,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有益探索和尝试,还需要不断总结探索。我们期盼各地立法机关和政府从制度改革的系统性出发,进一步完善规则设计、规范程序,从源头基础性工作开始,从编制立法计划做起,使民意可通过机制的“过滤”渗透到决策过程,进而形成富有地方特色的法规规章体系。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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