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人大”建设应贯穿人大工作的始终
2012-12-21肖永明
□ 肖永明
人大前沿话题
“责任人大”建设应贯穿人大工作的始终
□ 肖永明
就我国人大制度而言,人民把本属于自己的权力授予人大,形成了“人民—人大代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这样一个责任“生态链”: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对本级人大代表负责,各级人大代表必须对本选区人民负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国家法定权力的同时,必须对全体人大代表和人民负责,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基于此,各级人大应把“责任人大”建设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并贯穿人大工作的始终。
责任人大,就是人大在服务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造福群众的实践中表现出来的责任担当,实质是“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显现的是以人为本的责任意识,彰显的是执政为民的高尚情怀。其核心就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把“人民的权力”—“人大的责任”—“人民的利益”作为人大工作永恒的主旋律,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责任人大建设,要求各级人大要敢于担责。担责就是要增强责任意识,勇于做事,敢于担当。要善于谋大局、抓大事,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对各种干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和人民群众通过人大代表、信访等渠道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方法,督促“一府两院”认真研究和改进,使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充分反映、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要克服怕得罪人、怕影响关系的思想,察实情、说真话,对“一府两院”的工作不夸大、不护短,敢于直面问题、指出差距、提出建议,必要时作出决议,使监督的过程成为促进工作、维护民权、保障民利的过程,树立人大监督的权威。
责任人大建设,要求各级人大要勇于问责。问责就是要增强执政意识,做到权责明晰,执政为民。要把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心里想着群众,对“一府两院”工作敢于进行“问政”,对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决策及群众应知而未知事项,要督促其通过一定的方式,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要本着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对“一府两院”履职情况开展“查责”,即查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履职效果如何、群众是否满意等,保持其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均衡与一致,使之各负其责。要健全责任追究办法,适时对“问政”、“查责”情况开展责任追究,使问责机制贯穿“一府两院”履职的全过程,不断增强其责任心,提高责任意识。同时,要建立民众向人大、人大代表定期问责机制,完善问责的制度和程序设计,使人大工作处于民众的监督之下,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能动性和实效性。
责任人大建设,要求各级人大要善于尽责。尽责就是要增强服务意识,履职尽责,狠抓落实。要加强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素质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代表参政议政能力。要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强化机关工作效能建设,鼓励支持人大代表和机关干部带着责任与感情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群众,接地气、察民情、解民忧、帮民难。要把抓落实作为履职尽责的重要抓手,尽责不越位,把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监督人与监督事相结合,综合运用视察、检查、调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监督手段,推动人大相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代表意见建议落到实处,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责任人大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作,要按照时代发展对人大工作的新要求、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的新期待与时俱进地推进,贯穿人大履职的全过程。“各自责则天清地宁,各相责则天翻地覆。”相信只要各级人大、人大代表、“一府两院”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准则,认真履职尽责,则责任人大建设效果可待、完善可期。
(作者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农环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