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应保障民生落实处
——对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观察与思考
2012-12-21谢蒲定曾庆辉
□谢蒲定 曾庆辉
人大视野
执法检查应保障民生落实处
——对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观察与思考
□谢蒲定 曾庆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紧密相关,只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可靠,人民群众才会放心满意。因此,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就是最大的民生工程。而要使农产品质量安全落到实处,最重要的就是严格执法,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为其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在这方面,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监督具有独特的优势和条件。2012年9月27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进行了热烈谈论,并就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源头治理、通过执法检查保障民生落到实处等问题提出了很具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方式和一项经常性工作,具有较强的制度性、规范性、程序性和权威性,监督法设专章对其做了明确规定。通过法律监督解决一些难点、热点问题,关键是要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以及与其息息相关的问题,归根结底也就是用法制的手段保障和改善民生问题。而执法检查对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民生落到实处起着重要的作用。就目前来说,执法检查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用得比较多也是最得心应手的监督方式,而且效果也非常明显。那么,执法检查如何在监督中保障民生落到实处呢?通过实践以及会议观察,我们认为,关键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选好民生议题
在执法检查计划的制订以及整个的检查工作中,如何选择议题,选个什么样的议题?这都是非常关键的。执法检查的议题能否切中执法工作的难点、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直接决定着执法检查的成效。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还比较严峻,问题非常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民生,社会关注度高,进行执法检查非常有必要,也非常及时。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选择对全省农产品安全“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牢牢抓住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这个民生议题,加之执法检查工作做得细,产生了很好的效果。因此,要选好民生议题,应把握好三件事:一是要全面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综合分析各个途径反映的问题,从中提出检查的议题建议。要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如,通过明察暗访、分类座谈、听取汇报、实地察看、个别走访、问卷调查、设立热线、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以及代表联系选民反映的问题等方式和途径,以便从大量的信息中去粗取精,归纳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共性问题,从而形成有针对性的议题建议。比如这次执法检查就是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确定从农产品质量安全着手,发现了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二是通过进一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在议题建议基础上甄选计划检查的法律法规。议题汇总下来有很多项,但常委会每年只能安排选择2~3部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因此,这不仅需要全面分析,更要认真筛选,从而确定人民群众确实关心关注及关系其切身利益的问题。比如,这次执法检查选择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议题选得准,成效也就很明显。三是注意运用现代先进技术,比如应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执法检查的网站或网页,发布执法检查的有关信息,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这次会议上,很多委员提出,要加大科技的投入,充分运用现代先进技术,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出发,广泛征集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建议,从而选择好民生议题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务求实效性
实效性是人大执法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其生命力的标志和体现。执法检查不能搞成“大呼隆”,更不能“雨过地皮湿”,检查完之后什么效果都没有。在这次会议上,委员们提出,通过执法检查要进一步弄清楚农产品质量问题在源头上到底控制住没有,存在问题是谁的责任?市场准入是否把得严格?检验部门的责任是否落实?职责履行的情况如何?渎职的责任是否追究?等等。因此,执法检查在监督中不仅仅是发现问题,更需要我们想办法解决问题,保障民生落到实处。一是要加强同其他监督形式的衔接。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重大问题以及带有一定隐患的后发问题,检查组应该及时地提出处理建议并提交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可以运用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形式,要求法律法规的实施主管机关拿出预防以及整改的措施和办法,并向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汇报。同时,针对存在违法违纪或不能很好配合执法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针对常委会的这次执法检查,还有委员建议,要把道德教育更加突出出来,加强农产品生产者和监管部门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对农产品质量和安全上的犯罪行为,要从严从重查处,使犯罪者望而胆寒。二是要与行使决定权、任免权相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通过专题调研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对执法中严重失职的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撤职、罢免。三是建立执法检查公布制度。根据监督法的精神及相关规定,应将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执法检查报告以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关于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以会议纪要、公报、公告等方式向代表、委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在执法检查活动中,要积极邀请新闻媒体的参与,宣传执法检查的内容、目的、意义、进展情况及实际效果,从而发挥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的联动效应。很多委员建议检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该通报的要通报,使执法检查发挥更大作用;要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共同促进食品安全工作,让老百姓能够吃到绿色放心的农产品,可以说是很得要领。四是建立健全执法检查效果评价制度。应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回头看”活动,对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效果、经验等进行系统的反思与评估,从而从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进而形成制度并促进执法检查工作有效规范开展。比如有的委员认为,应建立健全执法检查效果评价体系,形成制度,建设队伍,并进一步重视研究执法检查工作,将执法检查工作做得更加完善,是很值得考虑的建议。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人大研究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