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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吾尔族和汉族大学生对道德和习俗事件的判断

2012-12-18陈美林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维吾尔族汉族习俗

高 兵,陈美林

(1.中央民族大学 教育学院,北京 100081;2.北京大学 心理系,北京 100871)

维吾尔族和汉族大学生对道德和习俗事件的判断

高 兵1,陈美林2

(1.中央民族大学 教育学院,北京 100081;2.北京大学 心理系,北京 100871)

此研究考察了维吾尔族和汉族大学生对习俗事件和道德事件的判断情况。要求维族和汉族大学生对50个可能违反道德或习俗的事件进行判断。发现两个民族大学生对道德和习俗事件的判断都有差异,对习俗事件的判断差异更大,其中维族大学生对两类事件的判断都更严格。还发现,两组被试对道德事件的判断有正相关,但对习俗事件的判断无相关。结果表明,两民族的差异主要在于对待习俗的差异,而对道德意义有较为一致的理解。

维吾尔族和汉族大学生;道德判断;习俗

一、引 言

在道德心理研究中,以皮亚杰[1]和科尔伯格[2]为代表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聚焦于人类的道德认知,根据人们对道德事件的判断和推理来考察道德发展,强调道德认知及其发展的跨文化普遍性。后来的研究者开始关注文化对道德推理的影响。Shweder等[1]要求印度和美国5岁到13岁的儿童和成人判断39种行为是不是错的。结果发现,两种文化中人们对于什么是正确行为具有截然不同的认识。Miller等[2]考查了印度和美国的儿童和成人在有人需要帮助时的反应,发现印度人认为所有条件下不能帮助别人都具有道德意义,而美国人认为只有在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时不提供帮助才具有道德意义。

杨韶刚[3]提到,Turiel的领域理论把道德与习俗等其他领域进行了区分,有关研究表明,在儿童的早期,孩子就已经能够区分道德问题与习俗问题。张卫等[4]在中国文化背景下对领域区分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中国儿童至少在6岁时已表现出对道德规则和社会习俗的直觉区分,到8岁左右才能达到对二者的深刻理解;儿童对道德规则的理解,强调公平原则,他人幸福和义务责任等因素,而对社会习俗的认识,则强调社会习俗传统、团体规则和不良后果。

中国有56个不同的民族,很多民族具有自己独特的生态背景、历史、文化、习俗,尤其是维吾尔族和汉族,既具有不同的文化,又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相互交流、相互影响。在当前历史条件下,用实证方法考查文化因素对人们关于道德事件和习俗事件的观念的影响,对民族团结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本研究感兴趣的问题是,如果不同文化可能会影响人们看待道德事件和对习俗事件的方式,那么维吾尔族和汉族的道德观念是否真有差异?两个民族看待习俗的观念是否真有差异?两个问题之间会有什么关系?本研究以维吾尔族和汉族的大学生为被试,用实证方法考察以上问题。

二、实验研究

1.方法

(1)被试 选取中央民族大学维语系的维吾尔族学生45人(男生21人,女生24人),教育学院、文传学院、法学院等学院的汉族学生45人(男生22人,女生23人)为被试。

(2)实验材料 实验材料为50个违反习俗和违反道德的事件,其编制过程为:通过访谈维吾尔族和汉族学生,了解两个民族的习俗,同时阅读和分析国内外有关习俗、道德判断的问卷,结合已有相关研究和访谈结果编制初步的习俗、道德事件。请两名精通汉语和维语的维吾尔族学生将事件翻译成维语,并保证事件语义与中文事件基本相同。请5名维吾尔族学生和5名汉族学生对每个事件所表达内容的准确性、适宜性进行评定,删除语义含糊不清的项目,并对个别项目的表达方式进行修改,最后形成包括汉语和维语两个版本的50个项目,包括违反维吾尔族习俗的事件20件,参与评定的学生均认为这些习俗事件不涉及道德;违反道德的事件20件;既不违反习俗也不违反道德的事件10件,该类事件不参与统计分析。包括三类事件的50个项目以随机顺序编排。

(3)实验设计 本研究采用2×2两因素混合设计,被试间因素是民族,分为维吾尔族和汉族两种条件,被试内因素为事件类型,即道德事件和习俗事件。

(4)实验程序 分别向维吾尔族和汉族学生发放包括50个项目的维语版和汉语版事件材料,要求被试在五点量表上对实验材料进行打分,1表示“十分不赞同”,2 表示“有些不赞同”,3 表示“无所谓”,4表示“有些赞同”,5表示“十分赞同”。材料回收后将有效问卷进行编码并使用SPSS12.0进行数据分析。

2.实验结果

对有效的材料进行初步分析,各条件下的平均数和标准差如表1:

表1 各条件下的平均数和标准差

以民族为被试间变量,以事件类型为被试内变量进行2×2混合方差分析,结果显示,事件类型因素主效应显著,F(1,19)=97.82,p<0.01;民族因素主效应显著,F(1,19)=83.6,p<0.01;事件和民族的交互作用显著 F(1,19)=53.29,p<0.01。

由于二因素交互作用显著,所以进行了简单效应的检验,即分别对两个民族对习俗事件和对道德事件判断的差异进行了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表明,两民族大学生对习俗事件的判断存在显著差异(维族M=1.29,SD=0.25,汉族M=2.57,SD=0.61),t(19)=-8.74,p<0.01,对道德事件的判断也存在显著差异(维族M=1.10,SD=0.12,汉族M=1.29,SD=0.20)t(19)=-3.71,p<0.01。但从维汉学生对于习俗事件和道德事件判断的平均数来看,两民族对习俗事件的看法差异较大(ΔM=1.28),但对道德事件的看法差异相对较小(ΔM=0.19)。

只对两样本进行平均数差异的独立样本t检验,可能无法正确反映两组数据内部的数据分布问题,因此本研究还对数据进行了相关分析。结果显示,维吾尔族和汉族的大学生对道德事件的判断存在显著正相关,r=0.74,p<0.01;而两个民族的大学生对习俗事件的判断无显著相关,r=0.12,p>0.01。

三、讨 论

本研究结果表明,维吾尔族和汉族大学生对道德事件和习俗事件的判断出现了显著差异,这一结果与Shweder等[1]的研究是相似的。由于文化的差异,人们对同样的事件产生了不同的赞同程度。另外,维吾尔族和汉族大学生对于习俗事件的判断没有显著相关,说明两个民族的大学生对习俗事件的看法差别很大,没有共变关系。而维吾尔族和汉族大学生对道德事件的判断,一方面,差异虽然显著,但与对习俗事件判断的差异相比程度较低,另一方面,两民族大学生对道德事件的判断存在显著相关,说明两个民族的大学生拥有共同的道德准则,只是对要求遵守准则的严格程度有差异。这一结果与张卫[4]的研究是相似的。

根据Berry等的生态文化框架理论[5],人类心理和行为是适应相应的生态文化背景的产物,本无高低之分,而在跨文化交往过程中,则应该互相理解、互相尊重。

1.维、汉大学生对习俗事件判断的比较

维吾尔族和汉族大学生对习俗事件的判断差异较大,表现在饮食禁忌、家庭内部礼仪、人际关系、交际礼仪等方面,这些方面又存在一定的重叠,反映着两个民族不同的生活习俗。习俗的巨大差异,既有地理环境和历史的原因,也受到宗教的影响。维吾尔族以《古兰经》、《圣训》为基本原则,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这些教义规定的戒律逐渐演变为饮食禁忌以及家庭内部礼仪、人际交往礼仪等等。由于习俗已经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因而人们会自觉地遵守这些习俗,从而对违反习俗产生不赞同的态度。

汉族分布的地域广阔,各地的习俗差异也很大,但总的来说与维吾尔族相比具有较大差别。对维吾尔族来说是要遵守的习俗,对汉族就不一定要遵守,因而两个民族的大学生对习俗事件的判断差异较大,而且没有共变的关系。

2.维、汉大学生对道德事件判断的比较

本次调查问卷的道德事件包含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道德等几个方面,包括严重程度不同的行为。两个民族的大学生对于每个违反道德的事件的判断平均分均为2分以下,且两组被试的得分存在显著相关,说明维、汉大学生对于道德事件的判断基本一致,具有一致的道德准则。这与皮亚杰[1]和科尔伯格[2]的观点是基本一致的,即,尽管人们对道德准则的认识程度、遵守程度不同,但所有人类都遵循大致相似的道德准则。

另外,维吾尔族学生对于违反道德事件的严重程度的判断高于汉族学生,说明由于维吾尔族的宗教信仰和民族禁忌,他们对于道德行为有更为严格的准则和规范。

3.习俗事件与道德事件的区分

道德事件包括偷盗、打架、杀人等影响了他人权益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而习俗事件指的是那些约定俗成的社会规范,例如穿着、饮食、起居等等,这些并不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很大影响,只是使人们相处起来更加舒适。道德是有标准的,即道德是有原则的,而习俗是无标准的,只是一种约定。前者关涉价值,后者关涉习惯。

从研究结果来看,维吾尔族和汉族日常行为的文化差异,主要表现为习俗的差异,是一种活动方式的差异,这种差异本身并不会带来严重的利益冲突。而可能带来利益冲突的道德原则却具有较大的一致性。因此,两个民族的共性多于差异,做到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欣赏是完全可能的。

四、结 论

维吾尔族和汉族大学生对习俗事件的判断差别较大且没有相关,而对道德事件判断差异程度较低且相关很高,表明两个民族日常行为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没有根本利益冲突的习俗方面,而对于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道德原则却具有较大的一致性。

[1]Shweder R A,Mahapatra M,Miller J G.Culture and moral development[A].Kagan J,Lamb S.The Emergence of Morality in Young Children[C].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7.

[2]Miller J G,Bersoff D M,Harwood R L.Perceptions of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in India and in the United States:moral imperatives or personal decisions?[J].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1990,(1):33-47.

[3]杨韶刚.西方道德心理学的新发展[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

[4]张 卫,徐 涛,王穗苹.我国6-14岁儿童对道德规则和社会习俗的区分与认知[J].心理发展与教育,1998,(1):21-25.

[5]Berry J H,PoortingaY H,Segall M H,DasenP R.Cross-cultural psychology:Research and applications(2nd Ed)[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

Uigur and Han Undergraduates’Judgments on Conventional and Moral Cases

GAO Bing1,CHEN Mei-lin2
(1.School of Education,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81,China;2.Psychology Department,Peking University,Beijing 100871,China)

This study examined the Uigur and Han Undergraduates’Judgments on Conventional and Moral Cases.Uigur and Han Undergraduates were asked to indicate the extent of agreement with 50 conventional and moral cases.The results suggested that there was difference between the judgments of the two groups on moral case and more difference on conventional cases,and Uigur Undergraduates tended to be stricten on the two sorts of cases.In addition,there was positive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two groups on moral cases,but no correlation on conventional cases.The results suggested that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group people is due to the convention,but not to morality.

uigur and han undergraduates;moral judgment;convention

G40-056

A

1671-6124(2012)03-0025-03

2012-02-14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暨中央民族大学2009年度自主科研计划项目(青年类)“维吾尔族、汉族和美国大学生道德认知特点的跨文化研究”

高 兵(1975-),男,山东莱芜人,中央民族大学教育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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