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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后学校与入校锻炼者法律关系探析

2012-12-06丁红娜

吉林体育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锻炼者入校体育场馆

丁红娜 代 坤 王 润

(1.湖南科技学院 体育系,湖南 永州 425100;2.浙江工业大学 军体部,浙江 杭州 310004)

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后学校与入校锻炼者法律关系探析

丁红娜1代 坤1王 润2

(1.湖南科技学院 体育系,湖南 永州 425100;2.浙江工业大学 军体部,浙江 杭州 310004)

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校在体育场馆开放后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它与入校锻炼的公众之间又存在怎样的法律关系呢?将学者们的不同观点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将二者的法律关系界定为服务合同关系,探索二者之间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以期引起法学、司法和体育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入探讨。

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学校;入校锻炼者;法律关系

从2006年8月开始,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在全国开展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试点工作,第一批试点城市包括了湖北省武汉市,北京市东城区、海淀区,天津市河西区、红桥区等12个区、市。2007年,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决定将50个市区和新疆建设兵团、354个学校和19个公共体育场馆命名为第二批全国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试点单位。

政府推动学校内部资源向社会开放,可以节约社会上的闲散公共体育设施资源,满足人们的体育需求,为实现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提供路径支持。在责任划分上,政府承担宏观管理、资质审核、经费划拨、流程监督等职责,而具体的安全、管理职责由学校承担。那么学校在体育场馆开放后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它与入校锻炼的公众之间又存在怎样的法律关系呢?本文试图厘清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后学校与入校锻炼者的法律关系,探索二者之间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出现安全事故时能更好地进行责任划分。

1 学校与入校锻炼者法律关系的不同观点

1.1公益说

“公益说”认为,公立学校体育场馆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主要归国家所有的性质决定了学校体育场馆资源具有社会公共资源的属性。另外,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学校体育场馆也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性[1]。学校体育场馆作为一种国家公共资源应该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大众,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非盈利性等社会公共产品的公益性特征[2]。

1.2合同说

“合同说”认为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后学校与入校锻炼者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学校体育场馆对公众开放时是收取少量费用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可界定为具有准合同的性质[3]。

1.3侵权行为说

“侵权行为说”认为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后,学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此产生的纠纷适用侵权行为法。法理上让学校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原因就在于学校作为教育资源的实际占有者,有更大的能力和机会了解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也能很好地节约安全事故预防的成本。若学校怠于履行自身的监督义务,从而导致被监督者人身或财产发生损失,学校应负监督过失责任[4]。

在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之前,学校与公众之间是相对独立的法人和自然人,他们之间在法律上几乎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但是当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后,社区的公众纷纷进入学校体育场地和场馆内进行体育锻炼,那么他们之间就产生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以及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实际来看,笔者将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后,学校与入校锻炼者的法律关系界定为服务合同关系。

2 学校与入校锻炼者服务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

2.1学校与入校锻炼者服务合同的服务人特定而受服务人不特定

从法律上看,学校是依法成立的专门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的文化组织,是能够独立参与市场活动和社会交往的民事主体(一般学校都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其服务人是特定的。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后,入校锻炼的是周围社区的居民,因此,其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

2.2学校与入校锻炼者服务合同多是诺成性合同

所谓诺成性合同就是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学校体育场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的要求对外开放后,周围的社区居民到学校的场地和场馆内锻炼身体,表示双方达成合意,这时合同已经成立。

2.3学校与入校锻炼者服务合同多是不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合同法》及有关法律对服务合同的表现形式,没有作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书面、口头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后,学校可能会针对某些场馆收取少量的费用,采取制作成门票和卡片或者只是口头表示的形式,也有可能某些场地设施是无偿开放的,只要社区居民入校锻炼,接受了学校的公共服务,他与学校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亦告成立。

2.4学校与入校锻炼者服务合同是有偿和无偿兼具的合同

在政府的推动下,为了服务社区、服务市民,活跃社区居民体育文化生活,学校将校内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有些场馆是有偿开放的,收取少量的费用,而有些场馆是无偿开放的,比如说露天的田径场、篮球场等,无论是有偿开放还是无偿开放,只要入校锻炼者接受了学校提供的服务,他们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亦成立。

2.5学校与入校锻炼者服务合同是以特定的管理服务为标的的合同

学校与入校锻炼者服务合同关系的客体是服务行为的效果。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后,提供给公众的服务场所应该是干净卫生并且安全舒适的。

2.6学校与入校锻炼者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

学校与入校锻炼者服务合同一经成立,学校和入校锻炼者均负有一定的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一定的对应性,一方的义务也即他方的权利。

3 学校和入校锻炼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沟通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和客体的桥梁,是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要素。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后,学校和入校锻炼者产生了服务合同关系,在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学校和入校锻炼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呢?本文尝试探索二者之间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3.1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3.1.1 学校的权利

1)自主选择开放体育场馆的权利

学校体育场馆是为学生服务的场所,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下,学校可以对社区居民开放,但是学校在开放校内体育场馆时有自主选择权,如果某些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是充足的,学校可以选择对外开放;如果有些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是有限的,只能满足校内学生的上课和课余锻炼的需要,学校可以自主选择不对外开放。

2)制定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制度的权利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学校体育场馆的利用率,确保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不出现安全事故,以及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学生正常的生活,学校会针对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这是学校的权利。

3)获得赔偿的权利

对于违反学校体育场馆管理规定,造成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损坏的,或者因乱丢烟头造成体育场馆火灾事故的,等等,学校有权要求造成事故的入校锻炼者进行赔偿的权利。

3.1.2 学校的义务

1)安全保障义务

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学校提供给入校锻炼者的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必须是安全的,要定期进行维修和检查,保障学校体育设施的功能正常和安全。对于某些专业性较强的设施和器材,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其用途、性能和使用方法,对于某些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器材,应当做出明确的警示。

2)对于收费的场馆应当明码标价

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后,对于有偿服务的场馆和项目,学校应当在显著位置标出详细价格。

3)学校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对入校锻炼者不合理的规定

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学校不能以格式合同、通知、公告等方式作出不利于入校锻炼者的规定。比如,入校锻炼者在游泳馆或其它场馆存放的随身物品,学校负有保障这些物品不会丢失的义务,该义务不会因为学校的通知或告示等形式而免除。也就是说学校在其体育场馆内摆放的如“衣物丢失,本校概不负责”之类的告示不具有法律上的免责效力。

3.2入校锻炼者的权利和义务

3.2.1 入校锻炼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

安全保障权即人身财产安全权,是入校锻炼者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安全保障权根源于我国宪法和民法的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后,周围社区的居民进入到学校进行健身,在健身的过程中入校锻炼者享有自身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2)知情权

知情权即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后,入校锻炼者对于所使用的场地、设施、器材有知悉其用途、性能和使用方法等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后,入校锻炼者享有自主选择学校内的对外开放的场馆、设施、器材的权利,无论是游泳馆、网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室,还是健身房、形体房,只要是对外开放的,入校锻炼者就享有自主选择进入任何一个场所锻炼的权利。

4)获得赔偿权

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后,入校锻炼者在锻炼的过程中,并非自身原因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害,有要求学校进行赔偿的权利。

5)人格尊严权和受尊重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后,入校锻炼者在健身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享有人格尊严权和受尊重的权利。

3.2.2 入校锻炼者的义务

1)遵守学校场馆开放时间的义务

学校为了服务周围社区的居民,通常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规定了校内体育场馆的开放时间,入校锻炼者进入学校体育场馆健身,必须遵守学校规定的开放时间,以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

2)对有偿开放的体育场馆交费的义务

很多学校对校内的游泳馆、网球场、足球场、羽毛球场等进行有偿服务,这也符合《全民健身条例》中学校可以根据维护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的规定。入校锻炼者在接受这些有偿开放的体育场馆服务时,必须交纳学校规定的服务费用。

3)爱护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和器材的义务

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后,入校锻炼者在使用体育场馆和设施的过程中,要按照体育场馆、设施和器材的使用说明进行健身,爱护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和器材,不得有损坏这些设施的行为。

4)遵守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其它规定的义务

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就意味着学校对外开放,为了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学生正常的生活,多数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规定中有“不允许外来人员到教学办公区和宿舍区活动”。对于这样的规定,入校锻炼者必须遵守。当然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规定内容很多,对于其中合理的规定,入校锻炼者都要遵守。

[1] 范明志,陈锡尧.我国高校体育场馆的公共经济学分析[J].体育科研,2005,26(1):30-32.

[2] 曹春宇.学校体育场馆资源社会化的法律透视[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8,20(2):10.

[3] 徐宽华. 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时的安全保障义务浅析[J].科技信息,2009(6):221.

[4] 曲正伟. 学校开放后,谁来承担安全责任? [J].教师与法,2007(20):16.

DiscussingontheLegalRelationshipofSchoolandFitnessPeopleaftertheOpeningofSchoolSportsFacilities

Ding Hongna1,Dai Kun1,Wang Run2

(1.Dept. of P.E.,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Yongzhou,425100,Huhan, China;2.Dept. of Military Sports, 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Hangzhou,310004,Zhejiang, China)

The opening of school sports facilities has become a hot issue. After the opening of school sports facilities, what dose school play? What’s the legal relationship of school and fitness people? In this paper, the different viewpoints of scholars are tired. We define the service contracts, and explore their specific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o arouse the law, justice and the sports community’s wide attention and depth discussion.

school sports facilities; opening; school; fitness people; the legal relationship

G80-05

A

1672-1365(2012)03-0062-03

2011-11-01;

2012-02-01

2009年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9YBB166);2010年湖南省永州市人文社科项目(永科发【2010】19号);2009年湖南科技学院人文社科项目(09XKYTC050)。

丁红娜(1980-),女,山东威海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体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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