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债务政策下的高校债务管理
2012-12-05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山东济南 250300)
一、政府部门出台的化解债务政策
2011年7月初,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部门陆续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山东省高等学校债务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建立山东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的通知》、《山东省高等学校债务化解奖补政策实施意见》等文件,标志着山东省高校债务化解进入到具体实施阶段,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债务范围指 “公办普通高校为完成扩招任务必须建设而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能够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查询到的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以2009年末银行贷款余额锁定高校债务”。具体实施措施如下:
(一)高校可以使用生均定额拨款增量部分偿还银行贷款。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财教[2010]567号)的规定,政府部门将加大对高等教育的资金投入力度,2012年以前高校生均拨款水平将大幅增加。生均定额拨款增量中专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金额由高校负债率决定,高校的负债率=(2009年债务余额+财政化债专项拨款数+预支拨款)/2009年经费总收入。高校负债率达到60%,从生均拨款增量中安排的比例为50%,负债率越高,安排的比例越高,最高不超过80%,安排的比例在50%至80%之间。
(二)2012年以前财政部门支付预支财政资金20亿元,专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预支资金是指财政将以后若干年财政正常经费拨款的一部分提前拨付给高校,专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这部分资金将在化债政策实施完毕后,逐年从高校的正常经费拨款中扣回。高校所得的资金取决于三个因素:在校生规模、负债率、高校化债努力程度。在校生规模越大,分配的预支资金越多;高校负债率越高,分配预支资金越多;高校越努力化债,分配预支资金越多,高校化债努力程度的衡量标准是高校使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的规模,高校自有资金还贷规模与高校得到的预支财政资金相联系。三个因素中在校生规模起到决定作用,负债率和化债努力程度作为参考因素,对分配预支资金做适当调整。
高校化解债务政策的重要机制是各高校先申请奖励,然后财政部门将在下一年度进行核实。如果债务有反弹,财政部门将扣回化债奖励资金,并予以通报。这就要求高校在申请奖励时需要确定当年年末债务余额是否真正减少,并且债务余额减少不是短时间内阶段性减少,债务减少后不能再反弹。
(三)加大对化解债务的奖励力度。财政部门鼓励高校多渠道筹资,偿还银行贷款。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安排学生定额经费、事业性收费、经营收入、土地置换收入等偿还银行贷款。财政部门将对此进行奖励。以土地置换收入偿还银行贷款,按贷款减少额的10%进行奖励;其他资金来源偿还银行贷款,按贷款减少额的30%进行奖励。
(四)高校银行贷款余额的监督。以2009年底银行贷款余额为基础,每年根据高校银行贷款减少情况,动态调整锁定债务金额,一年一锁。各高校银行贷款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财政部门加大对贷款余额的监控力度,将按季度对各高校进行监测,如果贷款余额有反弹,将会采取停止化债专项拨款、收回各项化债奖励等严厉措施。
(五)高校银行贷款的审批。山东省各高校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些银行贷款,在办理银行贷款时,一般是各高校自主同银行协商签约而定。如果在高校化解债务的过程中还是按这样的程序办理银行贷款,那么这将不利于贷款余额的降低,削弱化债政策取得的效果。为保障高校债务化解政策的实施,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山东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的通知》,旨在加强对高校银行贷款的严格管理并有效降低高校银行贷款余额。
贷款审批的范围是高校在金融机构形成的各类贷款,各高校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贷款审批原则是严格控制新增贷款,高校办理新增贷款后,贷款余额不能超过上年锁定的银行贷款余额。银行贷款余额是指高校动态锁定的贷款余额。高校使用新增银行贷款置换到期银行贷款时,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各高校15天的缓冲期。高校在15天内办理完毕新增银行贷款、偿还到期贷款等手续,同时持还款凭证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这些政策的实施表明高校仍是债务偿还的主体,政府部门采取支取预支财政资金、加大化债奖励资金、争取中央化债奖励资金等措施帮助高校化解债务,同时加强了对高校的债务管理,严格控制高校债务规模。
二、高校以化债政策为契机,加强债务管理,降低银行贷款余额
化解债务政策的出台是高校充分利用政府政策努力偿还债务,大幅降低甚至是消除债务的最佳时期。各高校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债务管理,以适应化债政策要求。
(一)应尽量安排自有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争取化债资金奖励。高校应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活动等日常运转的前提下,尽量安排学生定额拨款、学费收入、土地置换收入、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来源偿还银行贷款,一方面,是利用化债政策争取到财政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是政府给予高校专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补助资金;另一方面,这种偿还贷款资金来源体现了高校化解债务的能力,财政部门可以核定较多的财政预支资金,这样高校就增加了偿还贷款资金规模。
(二)应利用化债政策调节债务结构,降低债务风险。高校的贷款按限定用途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只能用于补充高校的流动资金,固定资金贷款只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贷款一般偿还期限短,利率低,容易取得,但是需要一次偿还本金,因此这种贷款的风险较大;固定资金贷款一般期限较长,可分次偿还本金,但是利率一般较高,因此这种贷款会增加贷款的资金成本。因此高校应在化债资金充足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偿还流动资金贷款,降低流动资金贷款在贷款总额中的比例,以降低高校总体债务风险。
(三)利用提前偿还银行贷款节约的资金加速减少债务余额。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可以为高校节约大量的贷款利息,加速降低高校债务规模,使高校化解债务政策的实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四)高校应开源节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目前高校的资金来源主要还是财政拨款和事业性收费,经营性创收、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来源渠道相对较少。高校应该合理运作这部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增加高校获得化债资金的规模,加速高校债务的化解。同时积极扩宽资金来源渠道,增加高校的资金规模,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
总之,政府部门相关化解债务政策的出台,为高校有效减少银行贷款规模,降低债务风险提供了有利条件。高校应充分利用化解债务的宽松政策,在不影响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利用一切资金来源积极偿还银行贷款,保证化债政策的实施效果,有效降低高校债务,促进高校债务问题的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