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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完善中小企业风险控制

2012-12-05

商业会计 2012年4期
关键词:信用贷款融资

(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 重庆400054)

一、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概述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将信用担保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金融机构提供的保证,主要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三种形式。这个政策的出台是为了弥补中小企业的资源短缺、信用不足等问题,显而易见,在本应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中,中小企业很难和大企业抢占市场份额,大企业占有更多的资源,并且形成良性循环,而中小企业很难支撑自身发展,更加容易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我国做出在不影响市场经济良好运行的情况下,给予中小企业一些政策上倾斜的决策,无疑可以使其有着更大的生存空间。

我国在几年前就已意识到中小企业发展的问题,并且开始尝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为了更早发现问题,减少反弹,逐步进行试点。黑龙江作为最早的试点省份,在2006年就已将信用担保模式引入政府采购领域,江苏、湖南等试点地区也在2010年陆续发布规定,允许在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抵押凭据,直接向银行进行贷款或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后向银行贷款。试点工作开展到现在以来,辽宁的银企合作最为典型,即在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支持下,由光大银行的支行联同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共同推出的政府采购项目融资业务。虽然受货币紧缩、材料成本增加、出口受阻等不利因素的影响,但是总体来说,融资数额增加了5 871亿元,同比增长22.3%,其中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的实施起着很重大的影响。

二、银企合作的具体分析

在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支持下,光大银行沈阳南湖支行联同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推出“政府采购项目融资业务”,为省政府采购中标单位提供低成本融资,年利率10%以内。根据我国财政部随《通知》一起出台的《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供应商进行融资担保的综合年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半,并要求对民生项目和小型、微型企业项目提供更多费率优惠政策。低利率无疑使得中小企业更加愿意向其贷款,银行尽管利息方面的盈利减少了,但是得到了政府的支持以及更多的中小企业融资,从总量来说反而得到了更多的利息收入,形成良性循环,中小企业有了更多的资金用来发展,而政府也实现了帮助本省经济飞速发展的目标,从而达到了银行、中小企业和政府的三赢。

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的资金使用,信用担保融资业务也有特定的要求,要求资金使用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直接支付给特定生产厂家或原材料供应商;政府采购资金回笼后,要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第一时间用于偿还贷款(采购资金早于贷款期限回笼的,立即提前还款)。这个规定和《通知》中“先予偿付,再行追偿”的原则相符合,目的是为了保护银行的利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仅仅起引导作用,不能直接干预市场中的各种交易,这由“市场主导,财政引导”原则也可以看出来,而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最大特征是追求利益,如果《通知》不对银行进行保护,仅仅单纯的要求银行对中小企业降低利率,那么短期之内确实会造成中小企业的飞速发展,但是一旦有中小企业发生恶意拖欠贷款等现象,就会给贷款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从而使得其他银行将贷款条件提高甚至拒绝贷款给中小企业,这样形成多米诺效应,最后这项银行和企业互赢互利的好政策就会走向失败。有了“先予偿付,再行追偿”原则的保证,银行就会放宽贷款条件,使得资金的流通形成良性循环,符合长远利益的要求。

具体操作流程的规定,是客户先凭中标(成交)结果向银行提出预授信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由银行及担保公司对其进行评级及授信工作,在客户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落实相关放款条件后,银行放款。这些环节中几乎没有涉及到政府,主要是银行和企业的合作,目前国际上政府采购领域最常见的担保模式是银企合作,具体分为“银行+银行”、“担保公司+银行”等模式。综合考虑我国银行目前的风险控制要求,以及“市场主导,财政引导”的原则,试点方案采取了“担保公司+银行”模式。由此可见,政府只是起到引导作用,给银行和中小企业相互磨合的机会,并不真正介入融资业务。但是,并不是说政府完全不予理睬,在银行及担保公司进行评级及授信工作时,会向政府索要该企业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证明以及其他重要文件,而政府有义务提供真实的资料,避免企业钻空子,为融资担保的良好实施营造一个好的环境。

三、国际信用担保的比较

美国、英国等国家由于具有较为发达的市场,政府构建了专门的政府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采用直接管理运作的模式,其资金由政府全额拨款,资金的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这种模式需要非常强大的国家机构来支撑,用庞大的经济来源作后盾,而且需要一个可以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单独进行宏观调控的政府机构,比如美国的SBA。

日本、德国等国家关于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并不从属于国家机关,而是由政府机构进行监管,国家的各个区域分别设立独立的法人单位来管理事宜,其资金除了政府的出资之外,还有金融机构、社会团体的参与出资。

韩国等国家和日德模式较为接近,但是由于其区域更为狭小,中小企业占政府财政收入份额较大,为了方便管理,往往只设立一家主要的信用担保机构,而其他区域设立分支机构,采用从上而下的管理方法,而不是平级管理,和中小企业联系更为紧密。

纵观以上各种方法,我国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应该说更加偏向于日德模式。如果说像美英模式那样,由国家成立一个专门的政府监管机构,然后全额拨款,就把银企模式变成了政企模式,这样的模式下抛弃了银行的作用,显得较为重复,美英之所以要这样是因为他们的银行基本都是私人银行,资本市场下,银行不愿意冒风险给中小企业进行担保,而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银行占银行界的主导地位,私人银行和政府有着各种关联,这样的条件下政府给予银行一些优惠,银行便愿意冒一些风险支持国家的政策,毕竟有政府引导,风险相对于美英来说要小很多。

就辽宁省银企合作案例来看,光大银行有向中小企业发放融资担保的意愿,主要是因为辽宁省政府的牵线,在辽宁省政府的保护下,中小企业的信用本身就得到一定的提升,光大银行给其作担保所面临的风险较小,但是作为小型的银行,在风险小的情况下给予大量小额的中小企业贷款无疑增加了收益,得到的回报远远大于风险。而辽宁市政府扶持了本地的中小企业,增加了财政收入,吸引了其他中小企业的投资,将风险适度转移给光大银行,并且响应了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利好政策,实现了政府的引导职能。

四、“银企模式”对我国信用担保的启示

(一)走向多元化,寻找合适道路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担保机构政府是否出资、出资比例、管理运行模式、信用担保比例等等,牵涉面很广,要多方面考虑,一切从实际出发,合理调配本地区资源,尝试辽宁省的银企联合或者其他模式,借鉴国外经验,朝着扶持中小企业的大方向迈进,寻找适合自己地区的模式。

(二)合理发挥政府作用,降低风险

政府应本着共同富裕的精神,在看重大型企业的同时也要关注中小企业,给予适当的引导或者政策,使中小企业有更多的生存空间。有了政府的介入,将会给予各方更大的信心,从而降低风险,吸引更多企业参与进来。

(三)扩大覆盖面,从幕后走向台前

很多地区的地方政府对于国家的政策实施不到位,畏首畏尾,导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进度缓慢,这对于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各地区政府可以如辽宁省政府那样将风险部分转嫁给银行或者其他机构,不要过分介入,但也要有一定的监管,一定要注意把握分寸,使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健康、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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