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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若干问题研究

2012-12-05

商业会计 2012年4期
关键词:信用贷款融资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河南郑州 451191)

中小企业由于资产规模小、抵押物不足、信用等级偏低、抗能力较弱,导致其在融资方面较难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作法,是重塑银企关系、强化信用观念、化解金融风险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重要手段。但也正由于中小企业本身的特性使得为其提供融资信用担保的风险性变得更大。因此,必须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风险控制。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

(一)企业普遍反映担保难。为了降低风险,多数担保机构把担保贷款的期限定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基本上只为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固定资金贷款担保很难得到。担保机构为了减少代偿可能采取的一些措施无形中给中小企业设置了障碍,中小企业普遍反映担保难。

(二)资金规模过小,对中小企业融资帮助有限。大部分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偏小,未能充分发挥效用。地方财政担保基金大部分是一次性的,而且政府对担保资金的追加没有制度化。另外,我国金融机构对信用担保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不够,许多地方政府按县区设立担保基金,由于基金规模小,有些基金只有几百万,很难得到银行的信任,也无法吸引银行资金入股。

(三)信用担保机构承担了过大的风险。相当一部分协作银行出于自身利益和贷款安全性的考虑,要求信用担保机构对其所发放的贷款提供全额担保,这有违于“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合作原则,合作双方普遍存在着不对等现象。

(四)贷款担保机构分布数量有限,难以满足众多中小企业的需求。

(五)担保基金补充机制存在隐患。按理担保业务量越大风险越小,但因缺少担保基金追加补偿机制,信保中心在开展业务时却是越担保越担心。担保机构的业务对象是风险相对集中的中小企业,按规定信保中心每年可以有5%的合理风险损失,但由于担保收入只能按其担保金额的2%收取,担保基金的补充也就无从谈起。此外,我国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来源只有地方财政,但政府对担保资金的追加没有形成制度化,不能保证按时、按量到位。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风险

(一)来自融资企业内部风险。目前,相当部分中小企业存在着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贷款被挤占挪用、信用缺失等现象。而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缺乏足够准确的信息作为评价和判断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的基础材料,这无疑增加了担保贷款的风险。

(二)来自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高度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担保机构运作风险加大。一是部分担保机构经营不规范,有些担保机构虚假注资,注册之后转移资本;有些担保机构偏离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主业,热衷于大项目和高盈利、高风险的投资项目;有的担保机构高比例收取保证金,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这些问题加大了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二是部分担保机构缺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每笔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单个企业的最高担保限额、担保的放大倍数、代偿率等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极易出现无序操作现象。三是缺乏高水平的专业人才。担保业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行业,其业务人员不仅需要金融、财务、担保等方面的知识,还要高度熟悉企业每个生产经营环节。专业素质的缺乏使业务人员对担保对象判断不准,对担保条件把握不严,人为为信用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可能;还有少数从业人员在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使担保机构蒙受损失。人才的匮乏,给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相当大的影响。

(三)来自协作银行的风险。协作银行的贷款对象选择是否正确,贷款操作是否规范,也直接影响着信用担保资金的安全。由于目前银保合作中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导致银行不认真履行贷款调查、审查职责,甚至为了扩大业务规模故意放松贷款条件,使本来不应获得贷款支持的中小企业进入信贷序列,从而给担保机构留下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三、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管理与控制的措施

(一)制定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就我国担保行业法律建设而言,首先应该进一步完善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尤其要明确融资性担保关系中的政府、担保机构、银行和企业的权利义务界限,对各方当事人活动范围进行划定;进一步细化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程序和风险管理规定,比如担保机构市场退出和对担保机构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的工作程序等的细化规定,尤其是对信息披露和地方监管部门监管细化规定,应全国统一监管口径;同时对违法行为要设定相应的罚则,方便地方监管机构监管。其次,要积极推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立法向更高层级迈进,尽快推出国家更高权力机关或政府机关专门制定效力级别更高的监管法律法规。最后,可借鉴日本经验,对担保行业的相应主体进行专门立法,比如对再担保机构、担保行业协会等进行立法,规范相关主体行为。

(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分类管理。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要有三种基本形式: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不同担保机构的设立宗旨、资金来源、运作目的、运作方式不同,管理方法也应有所不同。政策性担保机构主要是以政府出资为主组建的担保机构,是非营利性的,其服务对象主要是那些因没有足够抵押品而不能通过正常融资渠道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商业性担保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担保机构,其业务范围宽泛,为中小企业担保只是其中一类业务。互助担保机构则是以会员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亦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应根据政策性、商业性和互助性的区别对担保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三)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机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健康运营,就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将风险监控贯穿于融资贷款整个过程。包括:第一,事前调查。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要严格按照担保标准审查中小企业的资信情况,工作人员各自进行独立审查,从专业角度出发严格审查融资企业的贷款申请、资信状况、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和反担保措施等,进而做出是否给予提供信用担保的建议,保证信用担保的安全性。第二,事中监督。担保机构要监督中小企业合理有效使用贷款,发现违规使用贷款,滥用贷款,要及早进行干预,令其立即纠正,否则,应建议银行停止发放未支付的贷款。为了把监督落到实处,担保机构应经常深入贷款企业,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防事态的蔓延,尽可能降低担保风险。第三,事后控制。一旦担保风险发生,担保机构自身资产损失是必然的。正常的损失是担保机构应当承担的,但担保机构同时享有向被担保企业追偿债务的权利。对中小企业靠欺骗获得信用担保给担保机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则应通过法律向企业追偿损失。

(四)建立和完善守信奖惩机制。首先,政府应当将信用评级结果作为企业融资的基本条件,迫使中小企业要考虑企业的长远利益。此外,政府部门还要利用多种手段,引导更多的市场主体利用评级结果。其次,实施警示教育。对轻度违规企业及时给予提醒,这样既做到警钟长鸣,又能避免对企业造成过分伤害。再次,建立终生禁入制度。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对严重违纪违规、失信的企业,不仅要吊销营业执照,而且要使其无法再注册企业。最后,建立点名批评制度,加重惩罚力度。企业与个人一旦有了不良信用记录,就应列入名单,公开谴责。严重失信企业与个人采用民事赔偿手段,加大经济损失赔偿力度。只有当失信成本远远大于失信收益时,市场主体天生具有的 “趋利避害”本能才会起作用,企业才不敢轻易失信。

(五)加强信用担保专业人才建设。信用担保是一项高风险的行业,需要具备精通金融、财会、审计等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因此,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积极引进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并补充到担保机构中去;担保机构应该增加对现有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重视从业人员道德素质的提高,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有关部门、大专院校、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等应积极开展合作,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培训工作,实施灵活高效的育人、选人、用人机制,为发展担保业务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同时逐步建立起一支由高水平专家组成的担保机构顾问队伍,通过发挥专家队伍在项目评估、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优势,为担保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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