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方式
2012-12-05
(山东铝业职业学院 山东淄博255065)
一、商业折扣的概念
商业折扣是指由于货物的需求方给出的订单数额比较大,货物销售方在供给应税劳务或货物时,开出的一系列优惠的货物购买价格,或者是货物的销售方为了促进货物更快销售,在货物的价格上提供部分的扣除,商业折扣也可以称为折扣销售。
(一)有关商业折扣的税法规定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为了达到货物更快销售的目的,在货物价格上给予部分扣除属于商业折扣的范围。商业折扣可以提供更加优惠的价格来吸引顾客,帮助企业更快的把货物销售出去。货物的销售内容如果涉及到商业折扣,就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扣除折扣金额之后的价格来确定售出货物的最终价格。我国现行税法只承认在货物销售价格与折扣金额同时出现在一张增值税发票或者普通发票上,而进行商业折扣税务处理的行为。商业折扣只是一种运用在货物销售价格上的折扣方式,若货物的销售方将购买、委托别人进行加工或者自己进行生产的货物来进行实物折扣时,这些方式下实物价格的总金额不可以从货物的销售额中扣除,并且应该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把这些实物列入 “视为同销售货物”中的“无偿赠送他人”范围来对应该缴纳的增值税进行计算,并且归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商业折扣的具体税务处理内容
1.商业折扣增值税的税务处理。在企业进行商业折扣活动所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已经针对企业出具的相关发票的形式制定了明确的法律法规。现行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属于我国管辖范围之内的纳税人在选择采用提供折扣的方式来对货物进行促销或销售的时候,折扣额与预期的销售额同时出现在一张发票上,企业可以把扣除折扣之后的金额当做实际的销售额来进行增值税的计算,如果在进行商业折扣活动之后,没有把折扣的金额与预期的销售额体现在同一张发票上,那么在进行企业财务处理时,就不可能使用把折扣金额从预期销售额中扣除来计算增值税的方式。在我国增值税的规定中,为了满足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中征税、扣税协同一致的需求,因此,在企业增值税的商业折扣行为中,要求折扣金额必须与预期销售额同时出现在一张发票上。若企业在进行商业折扣活动时,开出折扣金额的退款红字发票及预期销售货物的发票各一张,就可能引发我国增值税在计算及征收制度上的混乱。因为折扣金额没有与预期销售金额同时出现在一张发票上,货物的销售方可能会按照扣除折扣金额之后的价格来计算相关的税额,而购买货物方可能会按照没有扣除折扣金额的价格及相关的税额来实施抵扣。
2.商业折扣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在企业进行商业折扣时所得税的问题上,没有制定限制性的法律法规,若货物销售方提供的发票没有体现企业的商业折扣行为,就不存在扣除折扣金额的问题;若提供的发票上显示企业已经进行了商业折扣的行为,但是销售金额与折扣金额没有同时在一张发票上出现的,可以依据销售货物方持有的货物销售发票,把折扣金额从销售金额中扣除出来。货物销售方在开出所销售货物的相关发票时,可以按照实际的销售金额来开具,若购买方需要体现商业折扣行为的,可以另外编制折扣金额备份进行补充说明。此外,货物销售方应该与货物购买方签订相关的协议,以确保这种销售货物形式的真实性。
二、现金折扣的概念
现金折扣的概念是指债务人从债权人享受到的债务扣除待遇,现金折扣是债权人为了实现鼓励激发债务人使其在有效期限内付清所欠金额的目的而选择的一种折扣方式。在一般情况下,现金折扣行为是由供给劳务或销售商品活动中的赊销交易方式引起的。债权人为了激励债务人提前或在有效期内按时付款,与债务人签订协议,协议规定债务人在不同的时间范围内进行付款便可以享受债务人提供的各种折扣及优惠。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付清款项的时间越早或越短,其享受到的折扣及优惠就会越大。因此,现金折扣本质上是指债权人为了收回债务,并与债务人签订协议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折扣的金额就相当于债权人为实现收回债务的目的而支付的利息。一般情况下,分数形式是现金折扣的表现形式:3/10,2/18,N/30(折扣率 /延迟付款天数 )。
(一)现金折扣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属于我国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在把货物销售给购买货物方的时候存在销售折扣行为,折扣金额必须与预期销售金额同时出现在一张销售货物的发票上,才能把折扣金额从预期的销售金额中扣除之后,再进行所得税的计算;若折扣金额出现在另一张发票上,就不能把折扣的金额从原来的销售金额中扣除。有人认为,企业选择使用现金折扣的形式来进行货物的销售,就不存在货物销售发票需不需要体现现金折扣的矛盾。企业提供给购买货物方的现金折扣金额即使纳入财务费用,但是在结算企业应该上缴的所得税时不可以进行税前扣除,而且还要适当增加应该上缴的所得金额来计算企业的所得税。在实际的操作中,以上的条件是不成立的,只要具备一些必要的形式及条件,例如在货物销售的合同中或者在企业货物的销售政策中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货物销售的企业在已经获得货物购买企业开出的相关费用结算收据或票据的情形下,对于具有现金折扣行为的交易活动,允许货物销售企业在计算税额之前扣除折扣金额,而且不需要对纳税的情况进行调整。原因在于:一是从融资概念的角度上来说,现金折扣属于一种理财行为及方式,所以可以归入财务费用这个范围。按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相关规定,财务费用是指纳税人由于筹集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资金时产生的费用,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利息净支出或其他非资本化支出。与此同时,还可以按照《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规定,将纳税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现金折扣纳入财务费用中。由此可知,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在税法的角度上认可将现金折扣纳入财务费用的行为。所以,企业在结算应缴纳的税额时,可以在税前扣除现金折扣的金额。二是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纳税人可以进行扣除的费用必须从根源及性质上与获得应税收入存在关联。现金折扣是企业选择采用的一种货物销售折扣优惠政策,从根源及性质上来说,这种折扣优惠方式和获得的应税销售收入之间的确存在着显著的联系。所以现金折扣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现金折扣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若折扣金额已经出现在货物的销售发票上,但是货物销售方无法证明这笔折扣金额属于现金折扣的,就可以把这种情况纳入我国税法上折扣销售的范围里,在实际操作中按照我国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若现金折扣行为没有在任何一份货物销售发票上得到体现,则对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处理方式及内容不产生任何影响。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出现现金折扣的时候,企业在结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必须用总额法进行计算。用总额法来计算是指企业不能用除去现金折扣以后的金额来进行增值税的计算。
三、结语
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是两种企业在销售货物时选择使用提供优惠的形式,商业折扣行为产生于企业实现并完成销售活动时,商业折扣与销售活动的完成是在同一时间内发生的。而现金折扣却是一种具有融资性质及特征的理财行为,其发生在已经销出货物之后。由于这两种折扣行为产生的时间不同,导致了其适用的税务处理方式不同。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之间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别,企业财务人员对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相关知识的掌握力度,直接决定正确税务处理方法的选择,最终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一定要明确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不同税务处理方法的重要性,选择正确的税务处理方式来计算货物的销售总金额,并注意区分现金折扣与商业折扣的不同。只有这样,企业在进行商品的促销或销售活动时,才能获得预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