沦陷时期保定同业公会的恢复及改选
2012-11-18葛宝森
葛宝森
沦陷时期保定同业公会的恢复及改选
葛宝森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政治理论部,河南 郑州 450053)
保定沦陷后,面对剧烈的政治变局,保定各业公会积极配合日伪政权恢复公会组织,并自觉把公会组织定位于法人机构,力图维护同业利益;日伪政权基本上按照前国民政府的商会法、工商同业公会法架构给予改组,表面上给予了保定商会、同业公会自主性空间,而实际上由于保定商会、同业公会与日伪政权基于权利与义务的双向关系,保定商会、同业公会被日伪政权控制,协助推行各种政策,这与日伪的殖民政策相一致。
沦陷时期;保定商会;同业公会;日伪政权
沦陷时期的商会研究一直是商会史研究的薄弱环节。本文利用保定商会档案,对沦陷时期保定商会、同业公会的改选及运作进行初步探讨,明了沦陷时期保定商会、同业公会与日伪政权的关系。
一、改选背景
1937年9月24日,保定被日军攻陷,日军进行疯狂屠杀,工商业者纷纷避难歇业,经济蒙受极大损失。商业行业组织也纷纷停顿,无力展开业务。保定商会原有负责人不愿受敌驱使,避居外地。日本为控制中国的工商业,要求原有商会、同业公会恢复组织,以便通过控制工商业组织来控制中国经济,为日本统治服务。
保定沦陷初期,由于日伪政权的统治还没有巩固,对已经届满面临改选的同业公会下达命令,要求暂缓改选。大致在1938—1939年这个时间段,商会、同业公会等在新民会保定道指导部的命令下,处于人员调查、恢复组织阶段。待商会、同业公会恢复组织后,在保定道公署、清苑县公署、新民会保定道指导部等伪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前国民政府颁布的商会法和工商同业公会法来进行改选。由于政情发生变化,在商会、同业公会、职员的名称上做了改变,主要是把含有党化的称谓做了改动,商会主席改为会长,执行委员和监察委员分别改为董事、监事。其他的规则制度和前国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条文相比,没有太大的变动。待日伪政权的统治稳定下来后,就摆出一副所谓“谋工商事业之发达,增进同业之利益”的假面具,在冠冕堂皇的口号之下,要求这些工商组织“依法”按期改选。
二、基本过程
战乱导致保定陷入极度混乱状态,交通堵塞,商业停顿,“1937年9月,日军侵占保定,工商业者纷纷逃难,银号没有正式营业者”。“当业人员逃难到外地,所收当物很多被抢。沦陷开始,当业没有开门营业者”。各业同业公会陷于会务停顿的境地。在这一时期,由于日伪政权还没有完全建立、巩固,所以日伪的统治力量还没有深入民间社会,指导各业同业公会恢复组织的是刚于1938年2月在保定城内大金线胡同成立的新民会保定地区办事处。所以在这一时期保定各业同业公会组织在恢复成立的过程中,其规章制度主要是同业会员自主拟定的,态度也非常积极,表现了工商业者对于恢复成立同业公会的美好期待。
保定沦陷不久,在保定新民会的命令下,万顺兴、益恒昌等银号复业。到1938年,复业的银号有本利源、万顺兴、积德恒、元吉、永兴、益丰厚、益恒昌7家。由于原有公会主席“长川驻京,公会会务繁难兼顾,情愿辞职……由于主席系总理会务之员……依法投票一致选任常务委员王拱之兼理”,于1938年9月成立银行业同业公会。保定棉业同业公会“将简章修正,职员选定聘妥……为昭信守计,刻制木质方形印监一颗,以适应用,且觅定会址”。其职员名单如下:正会长:韩荣奎;副会长:梁枝亭、夏梅岩;委员:孟庆峰、吴培英等9人;常年法律顾问:张太和;交际股主任:张太和;文牍股主任:贾振岳;总务股主任:贾振岳。公会于1938年4月成立。保定自行车业各个商家对于成立同业公会充满了激情和期望,“凡属商民均皆晓然于谋公共之利益却公共之弊害,非结合团体不能收良好之效果,商等有见于此,即召集在行各号计四家发起设立保定市自行车行同业公会,召集同业各号代表开会议定规章”。其自拟的规则条文主要包括:第三条:求改良进步;第四条:同业各号如有争执事端当力同和解;第五条:同业全体营业通力合作;第六条:同业各号如有受非法之侵害公会得代为主张公理,请求官厅保护之;第七条:制止同业不正当之竞争。从保定市自行车业同业公会自拟的章程规则来看,确实是表达了成立同业团体之目的,是谋公共之利益却公共之弊害,寻求利益保护的渴望,并且把这种责任寄托在刚刚成立的同业公会身上,请其代为主张公理,请求官厅保护。
酱业同业公会在恢复成立的时候,面对刚刚建立的不同政权,则是极力把自己定位于一个法定团体,并且希图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借保定商会的干预裁定,“弊会遵奉贵会命令成立酱业同业公会为法定机关,确定会规以昭信守,经本会主席召集全体同业会议共同讨论详细寻究表决创立酱业会规一份,以备共同信守”,“弊会即奉命成立确为法定机关,当即开会召集”,“弊会前奉命令成立酱业公会有案,实为法定机关,本会公推赵星如为主席,六人为常委,在东大街保仁水社设立”。在商业纠纷上,酱业同业公会自然而然地把保定商会当作公正的仲裁者,“凡酱业者均需入会,不入会者私自开设或营业,私自作货以避免交会费或名曰入会其应交会费任意拖延不缴纳者即以不遵会规论,应呈明商会核办”。
瓷业同业公会于1938年8月25日成立;膳业同业公会于同年11月成立;牛羊业同业公会于同年4月成立。1939年12月,县肉行公会事务所鉴于“职会成立以来仍用旧公会事务所章记,现格式多有不符,经董事会议决另刻图记一颗,曰清苑县猪肉业同业公会,查职会简章自修正以来并未呈报理合具文呈报”。1940年4月,油漆颜料业“徐玉书业已离退并经呈报在案,于三月十七日全体会员举行复选,经投票选举杨桂林为同业公会会长”。
至此,部分同业公会又重新组织,面对改变了的“政权”,成立团体,借助于法人团体来维护行业利益。有的行业陷于种种原因,在沦陷初期还没有能够恢复。1940年10月,在日伪政府对前国民政府颁布的《商会法》略作修改后,制定了《商会章程准则》和《工商同业公会章程准则》,命令各业同业公会“依法”限期改选。后又发觉《准则》与先行政情不太一致,于是又于1941年9月做了修正。因为是两年改选半数,所以此后的改选主要集中于1940—1941年和1943—1944年。在改选期间,有一些同业公会相继恢复组织成立,截止到1942年1月,总共有42业同业公会改选完毕。
汪伪国民政府于1942年初颁布了《新商会法》和《工商同业公会暂行条例》,但由于日本刻意保持华北的特殊地位,所以华北地区的商会并没有马上采用。直到1944年才按照汪伪政权颁布的《商会法》和《工商同业公会暂行条例》进行改选。
三、改选的实质
沦陷时期的保定商会、各业同业公会的改选,虽然表面上是按照前国民政府颁布的《商会法》《工商同业公会法》来进行的,貌似公平、民主,但实际情况却是迥然不同。比如,虽然保定商会经历过两次改选,但保定沦陷的8年期间,保定商会会长一直由来自煤灰业同业公会的吴子衡把持。保定商会和各业同业公会在进行改选的时候,日伪各种统治机构都会临场进行严格监督。比如,1944年电料业同业公会改选,临场监督部门,除了保定商会外,还有市政府、新民会保定市总会、省会保安课、特务课、经济课、第一分署、第二分署、东厂街分驻所等统治机构。转运业同业公会改选理事长大会,临场监督的统治机构有市政府、新民会保定市总会、警察署保安课、警察署特务课、警察署经济课、保定市商会等部门。日伪政权为控制保定商会,极力拉拢商会会长吴子衡之外,还在1940年由日本特务机关派来日本顾问和联络员,对商会进行监督和控制。1944年按照汪伪国民政府颁布的新《商会法》进行改选的时候,临场监督的日伪统治机关则更多,级别也更高,有伪河北省政府、新民会河北省总会、在北京日本领事馆保定事务所、保定领事馆警察署、保定道尹公署、新民会保定道总会、河北省政府经济局、保定陆军联络部、保定华北新报社、大日本宪兵队保定分队、河北省会警察署第二分署、食粮公社保定道分社、保定市合作社联合会、中华通讯社等方方面面的机构。保定各业商人积极配合政府成立同业公会,在拟定章程的时候一再强调自己是奉命成立的法定机关,力图借助于公会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个愿望在日伪的残暴统治下很难实现。同业公会由会员按照章程选举,会长更是维护会员的主要责任人,而实际上日伪特务机关和伪政府、伪警察等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横加干预。尤其是到后来各业同业公会参加各类由日本控制的组合后,同业公会更难做到自主选举,其会长(组合长)完全被日本陆军特务机关产业课所控制,而“法定机关”的负责人——会长连自己的人身安全也很难保证,可以任由警察机构等逮捕关押,在不违背日伪政权利益、对其俯首的前提下,同业公会会员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重新选择。例如,纸烟业同业公会会长姚文辉被省会警察署经济课宣布“违法”而逮捕,保定商会只好通知纸烟业同业公会会员再重新选举。
1942年2月汪伪国民政府颁布《商会法》和《工商同业公会暂行条例》,1944年华北地区正式采用。
汪伪国民政府所颁布的《商会法》与1929年的《商会法》基本架构没有变化。例如,也规定商会为法人机关,由商会依法自拟章程,会员、职员的管理、选任等事项由商会自理,商会召开会员大会议决等。表面上承认和保障商会的自主性、独立性,依法给予商会“法人”地位,对于渴求法人地位的各业商人来说,确实具有很大的迷惑性。这样,也就给予了商会与日伪政权合作的一个“法理性”平台,通过表面上给予商会自主空间,给予其权利,相应地商会也就要担负其应付的义务了。但是,日伪政权给予商会“自主”空间,根本目的则是使商会能为其所用,所以,在修正1929年《商会法》的时候,则有意识的加强对商会代表的控制和利用。
日伪政权对商会的控制和利用,主要是通过商会会员代表、职员的控制和利用,所以,汪伪政权对商会法修正,主要体现在商会会员和职员上。汪伪政府颁布的《商会法》则要求各业公会在理事、监事中举派,各业公会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力,理事、监事的人选被日伪政府所吸收和控制,从而为日伪控制商会、同业公会等商人组织奠定了基础。在会员代表人数上,同业公会举派的代表人数由1929年的21人减少至5人,这5人且为各业公会的理事、监事,把广大公会会员排除在外了,而商会的理事、监事则由1929年的15人、7人增至21人和11人,人数大为增加,这样就可以尽可能的把各业同业公会的理事、监事吸收到商会中来,通过提高各业同业公会理事、监事的地位,从而达到为日伪所用的目的;在会员代表的资格审查上,汪伪政府去掉了“反革命”一项,但是增加了“有违反现行国策政纲之言论或行为者”和“吸食鸦片或其代替品”两项,则让人有深深恐怖之感,也可以看出在会员资格审查上,更加体现了日伪政权的“国家”意志,即把对商会的会员审查权牢牢控制在自己手里,并且可以随时以以上两项可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条文,剔除不与日伪合作的会员。1929年《商会法》,在会员代表的撤换问题上,各业同业公会是有自主权的,可以由各业同业公会随时撤换,而在汪伪政府颁布的《商会法》中,各业同业公会则没有了这项权力。1929年的《商会法》,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表决权和被选举权,而汪伪政府的《商会法》,会员代表则只有选举权和表决权,而会员代表就是各业同业公会的理事、监事,选来选去,也只是在这些人当中兜圈子,并且理事、监事也没有被选举权,商会的领导权牢牢被日伪政权所控制。这一点,与日本对中国实行的殖民政策是一致的。所以,日伪政权一方面继承原《商会法》的基本架构,表面上给予商会自主性、独立性等法人地位,而实际上又暗度陈仓,强化对商会的控制,就同业公会而言,也是如此。
出于振兴工商,维护同业利益而强调“法人”机构的保定各业同业公会,被日伪政权所给予的“法人”地位所利用。借助于“法人”机构这个“法理性”平台,保定商会、同业公会与日伪政权形成双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成为协助日伪政权推行各种统治政策的工具。
注释:
① 《清苑县公署为转发省公署在新商会法未公布前一律暂缓改选事致保定商会函》,保定商会档案第160号,第167卷。
②《保定商会奉令将含有党化性质之名称连同徽章一律改为会长、董事、监事致清苑县公署函》,保定商会档案第160号,第155卷。
③《新民会保定道办事处为转知成立开始办公事致保定商会函》,保定商会档案第160号,第230卷。
④《清苑县银钱业公会为报推举主席及干事名单事致保定商会函》,保定商会档案第160号,第499卷。
⑤《保定棉商同业公会为正式成立拟定简章选聘职员等事呈保定总商会文》,保定商会档案第160号,第222卷。
⑥《保定棉商同业公会职员名单》,保定商会档案第160号,第222卷。
⑦《为设立保定市自行车同业公会请鉴核立案事呈保定总商会文》,保定商会档案第160号,第241卷。
⑧《清苑县酱业同业公会为成立报会规并请准予备案事呈保定商会文》,保定商会档案第160号,第299卷。
⑨《酱业会规》,保定商会档案第160号,第299卷。
⑩《清苑县酱业公会为报简章并请予备案事呈保定商会文》,保定商会档案第160号,第299卷。
⑪《河北省保定瓷业公会为请派员参加成立大会并予备案事呈保定商会文》,保定商会档案第160号,第299卷。
⑫《县肉行公会事务所为修正简章另刻图记恳请备案事呈保定商会文》,保定商会档案第160号,第88卷。
⑬《牛羊肉业同业公会于四月十四日成立》,保定商会档案第160号,第120卷。
⑭《膳业同业公会于十一月二十八日成立同业公会选举事宜经请示官厅许可在案》,保定商会档案第160号,第222卷。
⑮《清苑县油漆颜料业同业公会为报选举会长及委员事呈保定商会文》,保定商会档案第160号,第88卷。
⑯《保定商会为送还四十二业公会章程名册事致各业公会函》,保定商会档案第160号,第157卷。
⑰《电料业公会改选理事长大会会议记录》,保定商会档案第160号,第13卷。
⑱《保定转运业改选理事长大会会议记录》,保定商会档案第160号,第3卷。同见晓舟、林泉、恩厚编《保定文史资料》第11辑,第145页。
⑲《保定商会为报改选请派员指导事呈河北省政府、保定道公署等机关文》,保定商会档案第160号,第461卷。
⑳《保定商会为参加选举会议事给牛羊肉业公会的通知》,保定商会档案第160号,第408卷。
[1] 保定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保定市志:第2册[M].北京:方志出版社,1999:506.
[2] 王春.保定工商银行志[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3.
Recovery and Re-election of Trade Association in Time of Enemy-occupied Baoding
GE Bao-sen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Theory, Railway Officer College, Zhengzhou, Henan 450053, China)
After Baoding was occupied by Japanese invaders, various trade associations cooperated actively with Japanese Puppet Regime to recover the association organization and put themselves purposefully in the position of corporate entity aiming at maintaining trade interests. Japanese Puppet Regime reorganized it basically according to chamber of commerce law and trade association law of former National Government. Seemingly Japanese Puppet Regime gave independent space to Baoding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Trade Associations. Yet actually they were under the control of Japanese Puppet Regime for the two-way relationship based o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helped Japanese Puppet Regime carry out various policies. And it was in line with the colonial policy of Japanese Puppet Regime.
enemy-occupied time; Baoding Chamber of Commerce; Trade Association; Japanese Puppet Regime
(责任编校:耿春红 英文校对:杨 敏)
K265
A
1673-2065(2012)03-0064-04
2011-10-10
葛宝森(1975-),男,河北保定人,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政治理论部讲师,历史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