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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改过渡期,喜忧参半
——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效果专题调查

2012-11-10傅翠晓庄珺全利平

华东科技 2012年7期
关键词:进项专用发票税负

文/傅翠晓 庄珺 全利平

税改过渡期,喜忧参半
——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效果专题调查

文/傅翠晓 庄珺 全利平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作为我国重要的一项税制改革举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率先试点,纳入试点范围的上海12.6万户企业,在体现出试点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过渡性的问题,被认为喜忧参半,比如:有的企业营改增后,缴税额不降反增。为更好地了解营改增对上海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影响,上海科学学研究所走访了部分纳入试点范围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和与试点相关的制造业企业,了解税改的实施效果、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成 效

企业普遍比较关注这次试点新政,对试点的实施效果也多表示满意。

激励企业调整业务,走“产品+技术”的服务模式

在调查中发现,部分从事研发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尤其是既提供产品又提供服务的集成服务企业,固定资产的投入会比较大,可获得的进项税额较多,若其上下游客户关系能够形成比较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其税负会明显下降。如上海某支付清算公司,其资金支付清算业务的上下游企业大多是试点企业或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增值税抵扣链完整,使得增值税销项和进项环节抵扣能够得以实现,三方都从中受益;同时,由于公司当前正处于快速扩张阶段,固定资产投资和租赁支出增幅很大,服务器固定资产租赁及纳入试点的咨询和审计服务、软件研发服务购进等都形成了公司的进项税抵扣项,使得公司税负显著下降。根据财务测算,总体税负将从2.6%~2.9%降低到2.4%。

由此可以预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试点后会激励企业对业务进行调整,尽量走产品加技术的服务模式。

激发企业服务需求,提升科技服务业竞争力

由于试点后科技服务企业可为客户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通过获得进项抵扣可使其购买科技服务的成本降低,从而有效刺激企业的科技服务需求;与同行业外地企业相比,上海进入试点的企业将获得一定的竞争优势,特别是与外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合作的企业,由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会更愿意与上海的科技服务企业合作。如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配电自动化系统工程与技术服务等业务,其中有一部分业务被列入本次试点范围内,公司表示试点后这部分业务的客户会明显增多。

有助于优化产业分工,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

由于科技服务业企业的人力成本普遍较高,通过服务外包可将部分人力成本转出,同时还可获得相应的增值税进项抵扣,降低企业成本。据调查,多数科技型服务企业表示在不影响企业核心技术外泄和外包后产品服务质量的情况下,试点后,随着企业的服务业务发展到一定阶段和规模,企业会很愿意参与服务外包。如上海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新型移动终端产品的研发业务,由于公司目前行业竞争激烈,产品价格不断下降,而人力成本不断上升,考虑到“营改增”的规定,公司表示会考虑将一些嵌入式软件或标准件进行服务外包,而获得进项抵扣,降低公司成本。

另一方面,企业进行服务外包活动的本质是将自身优势不太明显的服务活动外包出来,给更为专业的企业来做,因此服务外包的发展将有利于服务活动的进一步专业化,使产业分工更为精细。

问 题

营改增的实施效果忧喜并存。企业表示:这是过渡阶段的暂时问题,预期未来缴税额将会下降。

部分企业实际税负有所增加

由于科技服务业企业的业务类型、成本结构、上下游关系、市场地位及经营模式等多有不同,试点初期有部分企业遇到了问题。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的测算,试点总体上将降低企业税负,但作为结构性减税的改革方案,试点并不意味着每个企业都从中受益。调查现:从事纯设计和软件行业的多数企业,因其固定资产投入较少,人力成本占成本的比重较大,导致企业的进项税额很少,不足以抵消税率增加1%带来的负面影响,实际税负反而会增加。如上海一家从事设计业务的研究院,其成本中约80%左右是人力成本,而固定资产类的进项却很少,少量可以获得进项抵扣的勘查设计类外包业务,也多因对方实施差额抵扣,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只能获得税务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进项税额较少,不足以抵消税率增加1%导致的税负增加。而这家公司的设计业务的营业收入均较大,在亿元以上,税率上升对公司的盈利影响较为明显。

部分企业难以享受到政策优惠

试点办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应税服务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部分试点内的企业与试点外的上下游企业有较多业务往来,但根据现有政策规定,未纳入试点的企业和试点外的服务业企业不能开具相关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增值税抵扣链不完整,造成部分试点企业难以有效使用增值税抵扣政策,政策效果折扣较为明显。如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作为一家软件企业,采购成本中采购专线的费用和服务器托管费用是主要部分,但其上游供应商主要是电信类的企业,不在本次试点范围内,因此公司也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享受到政策优惠。

技术合同免税政策与增殖税抵扣链条相冲突

试点规定,纳税人提供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然而,增值税的免税因其在免除销项税的同时使得对应进项税也不能抵扣,故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最终消费环节的免征增值税才能真正降低纳税人税负。技术合同并不处于最终消费环节,因此技术合同的免征增值税造成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了技术合同中乙方享受免税政策与甲方行使增值税抵扣的利益冲突。这对试点内的部分软件、医药研发等有较多技术合同业务的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使其因甲方的强势而放弃免税,技术合同认定数目减少,甚至会流失部分客户。如某软件公司的软件开发业务在试点后,因甲方不同意技术合同认定免税的缘故,享受免税的技术收入预计会从原来的70%减少到30%左右。

另一方面,当技术合同转让方处于市场强势地位时,仍倾向于进行技术合同认定享受免税,而下游客户企业则只能选择接受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享受试点带来的益处。

部分企业无法享受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据现有文件规定,对因税改产生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实行财政扶持。但目前对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的计算方式是以企业总体税负为标准,而不是按业务类型分别核算,对于部分提供综合性服务的企业来说,不能真实反映试点对其某一类业务的实际影响。如上海一家软件公司作为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及产品的综合服务提供商,设备硬件成本比重较高,进项税额较多,但其软件服务在税改后税负明显增加,在计算税负影响时,按现有计算公式,软件服务因分摊了大量与开发无关的进项税额而使其税负大大降低,因此不能真实反映其软件服务收入的税负变化,也就无法享受到过渡性财政扶持的政策。

部分企业对发展服务外包态度不积极

尽管受访企业对于营改增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大多表示积极的态度,但一些大型企业仍表示目前不会只因税改政策而改变决策。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对于大型企业来说,将服务业务从企业内部剥离进行服务外包的前期投入成本很高,而且外包涉及到品牌、行业许可的门槛准入等多方面的问题,企业需要慎重权衡利弊后方可作出决策;其二,受试点范围的限制,若服务分包到上海仍然需要为对方同样高的用人成本买单,而分包到用人成本低的外地则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因此多数大型企业表示近期内无服务外包的计划。

对 策

为了进一步发挥税改的积极作用,我们综合调研中企业反映的问题,归纳了5点建议。

落实财政扶持政策,细化和完善配套措施

针对因人力投入大、固定资产投入少导致进项抵扣较少的纯设计和软件业等科技服务业企业,因税改造成税负增加的,建议在现有财政扶持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补贴方案,完善和优化配套措施,及时消除因税改对企业盈利造成的不利影响。

扩大试点范围,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

争取将与试点行业相关联的行业及业务、将与试点企业有较多业务往来的区域(如长三角)内企业纳入试点范围,进一步打通和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同时,加强宣传和企业培训,尽可能消除由于企业对政策不了解而造成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不通畅的情况,以实现充分抵扣。

优化技术合同的税收优惠方案,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针对目前技术合同免税政策与增殖税抵扣链条相冲突的情况,建议在现有免税政策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细则,均衡技术双方利益,采用财政扶持或改为“即征即退”的方式,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并使增值税抵扣链条保持畅通。

改进计算方式,科学评估税改对不同业务的影响

在计算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时,建议充分考虑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区别对待,对于提供综合性服务的企业,建议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税负变化,明确各类业务的实际抵扣情况,以进行有针对性的财政扶持措施。

探索促进服务外包的配套措施,积极发展服务外包

在积极探索扩大试点范围,消除服务外包地域限制的影响之外,建议针对行业特点,深入分析营改增对企业发展服务外包带来的投入成本、现金流、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综合影响,探索有效的配套措施;同时,通过相关知识培训鼓励和引导企业认识服务外包的益处,积极发展服务外包。

(作者就职于上海科学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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