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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法院缺席判决的适用

2012-11-06赵少杰

中国民政 2012年7期
关键词:开庭张某李某

◎ 赵少杰

离婚案件中法院缺席判决的适用

◎ 赵少杰

2009年5月,河南省的张某(男)与四川省的李某(女)在广州打工时相识,10月13日二人在张某的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定居于河南省漯河市,后因性格不和多次争吵,李某遂于2010年3月离开河南回四川老家,不再与张某联系。期间,张某多次联系李某及其家人商量离婚事宜,李某及其家人既不同意办理离婚手续,也不同意与张某继续生活。2012年4月,张某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郾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张某提供的李某住址,向李某邮寄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李某收到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李某仍然无故不到庭应诉,也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不断增多,其中缺席判决的情况屡见不鲜。离婚案件是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具有较强的社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可见离婚判决的效力明显区别于一般民事判决,在离婚案件中适用缺席判决,很可能造成一方当事人的诉权被剥夺,人身和财产权益被侵害,从而引发当事人不满,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该案中,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适用缺席判决,主要理由有三:

一是开庭传票依法送达、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故拒不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详细住址,在开庭日期之前一周通过法院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被告李某本人签收且在回执上签字,开庭之日前三天,法院又将开庭事宜电话通知了李某本人。但庭审时李某仍无故缺席,且没有提交缺席的书面理由,法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二是调解无效,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对双方进行调解,但均告失败。通过庭前调查和庭审中原告方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认为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仅五个月,婚后因性格不合多次争吵,李某回四川老家后两人分居已满两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理由。

三是夫妻双方婚后无子女且财产分割明确。人民法院庭审查明:原被告双方结婚后无子女;被告李某回四川前,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已达成协议且有书面证明,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带给我们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查明对方当事人是否确属下落不明是确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的关键。诉讼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因无法质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审判人员应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除调查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外,还应当调查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如果其近亲属也不知道其下落,那么结合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可认定被告下落不明。在程序上应尽可能保证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多渠道获取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信息。在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直系亲属住所地张贴公告,这是防止当事人采用欺诈手段,骗取法院适用缺席判决程序的最有效的方法。

第二,慎重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由于被告不出庭,有些案件的原告在开庭审理时对夫妻共同财产隐瞒,审判员难以查明真相,所以,在财产分割时,不能仅凭原告的陈述来判决,不但有原告的陈述更应该有其他证据佐证才能做出判决。对下落不明的缺席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必须查明事实,有足够充分的证据才能下判,否则不判,告知原告待有证据时可另案诉讼。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开庭后要找被告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询问,如果原、被告陈述的财产情况完全一致且没有争议的应做调解工作,争取在财产方面达成协议。如果经询问被告陈述的财产情况与原告的陈述不一致,争议较大,应告知被告按新的证据举证,进行第二次开庭审查后下判决,以防止被告不出庭应诉,接到判决后不服上诉或上访。

第三,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实践中因被告未到庭,对于子女应由谁来抚养,人民法院认定的难度较大。对被告恶意缺席的离婚案件,一般可根据子女目前抚养的现状,判决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抚养。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判令子女由原告携带抚养;若夫妻有共同财产的,可将被告方应得的共同财产份额作价后交付原告抵作抚养费,多余部分也可交由原告保管,待被告出现后主张权利时,再由原告交还给被告。若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可判令被告负担部分抚养费,待其出现时再申请执行,被告如有异议时则可由被告另行主张。

第四,多做服判息诉工作。很多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律举证缺乏,法官有必要就有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进行释明。对下落不明的被告重新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的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告知其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作者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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