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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新规“再次”浮出水面

2012-11-06王培祥

商用汽车 2012年5期
关键词:责令生产者商用车

本刊记者 王培祥

2012年2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而现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10月1日就已经实施,随着行业的发展急需进行修改完善。

处罚力度加大,召回要求细化

此次发布的意见稿对汽车召回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予以清晰解释,并对召回工作的具体流程和方式进行了详细阐明。相比之前的召回规定,《意见稿》主要在召回工作的时间节点、处罚规定、轮胎召回等问题上作出改动。

第一,召回计划实施周期更短。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制造商在确认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5个工作日内递交报告,并在提交报告的同时,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

《意见稿》则要求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自调查分析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报告。生产者应当在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提交召回计划的同时,将召回计划的内容告知销售者,并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待缺陷消除方可销售。

相比来说,《意见稿》在停止销售缺陷汽车并实施召回计划的工作周期上更短,使召回工作具有更快的执行速度,这对消费者来说也更有利。

第二,处罚标准变动。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规定,如果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违背有关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主管部门可酌情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如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或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相比之下《意见稿》对相关处罚更加严格。如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信息记录,或未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或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汽车产品经营台账、维修记录,质检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如生产者未如实报告调查分析结果,或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或未发布召回信息,或未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或未按照已提交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或未按照规定方式消除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经营者未停止销售、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质检部门将责令停止生产者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第三,轮胎召回无时间限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意见稿》则指出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因此,消费者一直较为关注的轮胎召回问题具有了更加明确的责任归属。

此外,《意见稿》还对汽车召回提出了其他细节要求,如要求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等等。

综上可看出,此次发布的《意见稿》针对近几年汽车市场所出现的很多现象都有了更多的约束和要求,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将更有保障。

《意见稿》虽出,何时实施仍是谜

随着我国汽车市场的迅速发展,消费者对于汽车维权的意识越来越强,在全球汽车市场频繁出现的汽车召回也成为国内消费者更加关注的问题。此次发布的《意见稿》旨在让我国的汽车召回工作具有更规范的操作流程和更适应我国市场的约束条件,消费者应该有理由为此而高兴,但是事实并不一定如此。

早在2010年7月2日,质检总局就发布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征求意见稿以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基础修改,并规定国产、进口车生产商将统一遵此条例。

该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最令人关注的修改部分是加大了对汽车生产企业的处罚力度,如生产者故意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生产者未按主管部门责令召回等多种行为,最高将被处以召回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如此严厉的处罚规定对于在汽车召回领域仍处于初始阶段的我国汽车市场来说,似乎让众多汽车生产企业难以接受,很多企业认为一旦“触犯”将导致企业元气大伤,甚至面临倒闭的危险。

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时间截止,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随后还专门组织包括大型汽车集团在内的15家企业代表召开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研讨会”,以对该征求意见稿进行系统研讨,提出汽车企业对于意见稿的看法和改进意见。彼时,坊间盛传该条例将于2010年底正式出台。近2年后,我们终于迎来了新的消息,然而竟不是该条例实施的时间节点,而是又一新条例的征求意见稿。照此思路,我国的汽车召回条例究竟何时能够出台?在国内消费者急切的期待和汽车生产企业不断的争执中,我国的汽车召回工作仍然在原地踏步,依旧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这不得不说是我国汽车行业的一大悲哀。

乘用车召回止步不前,商用车更难推进

此外,自主品牌汽车在国内召回更是少得可怜。有媒体统计,2011年我国仅有1例自主品牌汽车召回的案例(原因为配用锦湖轮胎),而其他“洋品牌”汽车在我国的严重滞后召回,多数是迫于压力。市场化运作较为成熟的乘用车行业如此,我国商用车行业要推进汽车召回工作,其难度之大可以想象。

在汽车召回工作上,我国商用车行业起步较晚,进展缓慢。自2004年10月1日我国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来,M1类(9座以下载客汽车)、M2、M3类客车已先后被纳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范围。2009年3月,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工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公告》要求自2009年9月1日起,将N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和O类车辆(挂车和半挂车)纳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范围。自此,以客车、卡车、挂车为主的商用车产品基本已经被纳入到召回范围之中。

《意见稿》若能最终落实,其首先将改变的是将汽车召回工作由规定升级为条例,汽车召回的监管范围、监管力度、罚则要求等将全面升级。汽车生产企业也将可能因此而严格执行,避免因召回问题导致企业“棋错一招,满盘皆输”的情况出现。由于《意见稿》并未对商用车与乘用车召回工作加以区分,因此《意见稿》或将对我国商用车召回工作产生很大的促进和规范作用。由此可预见,我国商用车行业将面临更加严格的召回规范,企业责任与产品质量也将面临更严峻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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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部分商用车企业召回案例

召回并不完全是企业的负面新闻,相反,记者认为能够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召回车辆的企业更显示出勇于承担责任的一面,即便是国外大型商用车企业同样也会有召回事件。

2011年1月7日,戴姆勒卡车公司召回部分于2009年8月25日—2009年9月3日生产的2011款福莱纳商务级汽车,数量总共涉及366辆。原因是这些汽车内侧座椅安全带固定板在制造中出现偏差,没有达到预期的强度要求。

2011年8月15日,五十铃汽车公司在美国召回614辆于2011年4月27日—2011年7月26日生产的2012年款N系列汽油机货车,因为这些货车发动机控制模块(ECM)的软件存在标定错误。万一制动踏板开关出现故障或失效,踩下制动踏板将无法取消巡航控制功能。

2011年10月19日,曼公司召回246辆曼牌TGL、TGM、TGS卡车及双排驾驶室,原因是这些车辆如果门锁操纵机构被强制经过开锁位置,即使不操作车门手柄,车门也可能在不经意间打开。

2011年10月,菲亚特公司共召回2批菲亚特货车,被召回车型是菲亚特Ducato和菲亚特Scudo,共计355辆,而其被召回的主要原因是备用车轮支持系统和动力转向盘装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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