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研究综述*
2012-11-03展万程
□展万程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研究综述*
□展万程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构建科学的执法质量考核评价体系是确保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成效的重要环节。由于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工作本身的复杂性,使得对其的研究存在诸多困难,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也很少。已有研究成果的主要研究内容集中在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及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内涵、执法质量考核评价中存在的问题、执法质量考核评价体系的构建等几个方面,并且在这些研究中都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对于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问题的研究,在加强对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理论研究的同时,还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实证研究,否则,其对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实务工作的指导作用将很难得到真正体现。
执法质量;考评;研究综述
当前,随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大力推进,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工作也越来越受到各级公安机关的重视,各级公安机关都把建立科学的执法质量考核评价体系作为确保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成效的重要环节。这是因为,建立科学的执法质量考核评价体系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执法质量考核评价手段对规范执法工作的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执法积极性,而且还能够促使其树立正确的执法绩效观,真正体现执法为民的理念。此外,建立科学的执法质量考核评价体系也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管理水平,推动公安执法工作科学发展。目前,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研究还很少,尚未形成比较规范的理论研究体系,特别是在执法质量考核评价方式方法的研究方面,还缺乏比较有说服力的研究成果,因而对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实务工作指导、借鉴意义还比较缺乏。
一、当前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研究概况
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对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价问题的研究离不开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的实践。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公安机关对于执法质量的关注与我国的法治进程是基本相适应的。在依法治国方略确定之前,部分公安机关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执法工作没有得到很好地规范。一些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没有很好地解决如何执法、为谁执法的问题,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制度不完善、执法管理不科学、执法活动不规范、执法监督不到位,特别是没有形成一套比较明确、科学的执法质量考核评价体系,使得对公安执法办案工作无法进行有效的评价,从而也很难在公安机关内部形成执法办案的有效激励机制。党的十五大以后,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机关对执法质量的要求逐步提高。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全国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大讨论”、“大练兵”、“大接访”活动和“三基”工程建设,着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使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执法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得以不断提高。自此以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开始了对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的探索,特别是公安部于2001年出台的《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次对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工作作出系统的也是比较具体的规定,由此也促使人们开始关注对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的学术研究。然而,由于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的实践起步较晚,使得我国在这方面的学术研究也相对较晚,直到2000年,国内才出现第一篇真正意义上的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学术性文章。①
此外,由于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工作本身的复杂性,使得对其的研究存在诸多困难,由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研究者的研究兴趣,这一点可以从统计数据上反应出来。笔者以“执法质量”为关键词,对中国知网中相关的文献进行搜索,搜索结果表明,到2012年2月底,被中国知网收录的与执法质量相关的文献总计99篇,其中有2篇是相关报刊刊登的公安部2001年出台的《规定》,故予以剔除。在剩下的97篇文献中,34篇是非政法类的文献,与本文的研究主旨无关;19篇属于新闻报道类文章,不属于学术研究;其余25篇是研究公安机关在执法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5篇是研究执法质量监控的,不涉及执法质量的考核评价问题。因此,真正直接研究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有效文献只有14篇,仅占总文献数的14.43%。(见下表)
执法质量相关文献统计表
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来看,目前还没有出现过关于警察执法质量考核评价比较研究方面的学术文献。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有两方面:一是国内关于警察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实践和研究本身起步较晚,缺乏必要的实践和理论基础;二是我国与国外的警察执法考评制度差异太大,无法从国外的研究中获得有益借鉴,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有关国外警察执法考评制度的相关文献也是微乎其微,很难为这方面的比较研究提供足够的材料支撑。
二、关于执法质量考核评价涵义的研究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或辞海的解释,“质量”一词一般包括两种含义:一是指物体所含物质的量,也就是物体惯性的大小;二是产品或工作的优劣程度。当前,“质量”一词被广泛运用于企业管理,并逐渐在政府公共管理活动中得到越来越多的运用。为保证产品质量或质量目标的实现,不少企业和政府公共管理部门都建立了相应的质量管理机制,同时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形成了包括ISO9000、10000及14000在内的ISO质量体系标准。ISO质量体系标准的发布,对企业和公共管理部门控制质量成本,减少浪费和提高生产率标准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公安机关作为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部门,当然也要追求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一些公安机关甚至还借鉴或按照ISO质量体系标准,建立了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②
当把“质量”一词与执法工作或行为结合在一起,作为衡量公安执法工作或行为的指标时,如何理解执法质量的内涵是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质量涵义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就是公安执法机关依据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为人民大众提供的执法服务所具备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其中,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固有特性包括执法过程、执法依据和执法结果等方面,满足要求程度具体的考核指标是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公平性、效率以及群众的满意度等结果性指标。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执法质量,广义上是指公安执法活动的优劣程度,狭义上是指对公安机关在某执法过程中的执法启动、执法行为实施、执法行为结果及其整改状态的评价。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主要是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认识执法质量,没有完全体现执法行为的内在特征;第二种观点无论是从广义上理解还是从狭义上理解,都没有准确地揭示执法质量中“质量”一词的内涵。公安机关执行行为的目的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其衡量标准不仅要反映执法行为所带来的社会效果,看执法行为是否能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还要反映社会公众在执法行为过程中的体验和感受,因此,执法过程及执法环境也应纳入考虑范围。鉴于此,可将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定义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依据法定程序所实施的行为对法律规范要求的符合程度以及能够满足维护公共秩序和服务社会目的的程度。执法质量既包括执法活动过程的质量,也包括执法活动效果的质量,还包括执法环境的质量,是多要素的综合。
虽然目前已有的研究中还没有出现过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定义,③但结合上述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质量的涵义,笔者认为,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考评,就是具有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职责的主体,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的考核与评价。结合2001年公安部颁发的《规定》,笔者认为,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考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
(一)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从性质上看属于执法监督行为。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考评作为一个综合评价系统,从本质上看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执法质量考评来督促执法行为的改进,从而对执法行为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
(二)公安机关执法质量的主体是具有执法监督职责的主体。具体来说,其主体可以是上级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考评),也可以是各级公安机关(对其所属执法部门和人民警察的考评)。
(三)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的内容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的内容包括办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行政管理等情况。具体来说,既包括对这些行为过程质量的考评,也包括对这些行为效果的考评,还包括对执法环境质量的考评。
(四)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只有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才能使执法质量考评的结果真正符合执法行为的实际情况,也才能使执法质量考评真正起到引导执法行为的作用。在实际操作中,这些程序和标准主要体现为具体的执法质量考评方案和考评指标体系。其中,执法质量考评方案是实施执法质量考评的具体指引,是将执法质量考评指标体系运用到实际考评工作的保障。执法质量考评指标体系则是考评执法质量的具体标准。从形式上看,执法质量考评指标体系不仅要体现执法效果,还要体现执法过程、执法环境,从而能全面反映执法活动;从功能上看,执法质量考评指标体系要综合反映执法行为过程的公开性、合法性、高效性和执法行为结果的公正性、公平性以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三、关于执法质量考核评价中存在问题的研究
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功能的有效发挥,取决于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工作是否科学,是否真正贯彻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并能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不科学、不合理的执法质量考核评价不仅可能无法达到规范、引导、制约执法行为的作用,而且还可能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危害,因此,很有必要对执法质量考核评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比较全面的研究。然而,从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这方面的研究比较缺乏,在已发表的研究成果中,仅有少量文章涉及到了这方面的问题。其中,邹志宏等在《完善执法质量考评机制 促进执法质量全面提高》一文中指出,当前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价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在考评的内容方面,过多纠缠于表面化的程序问题,忽视对实质性问题的考核;二是在时间安排上,过分依赖年终集中考评而忽视平时考评;三是在考评方法方面,由于考评方法不完善,为弄虚作假提供了较大空间。李光辉在《执法环境的变迁与执法质量评价体系的创新》一文中则将执法质量考核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归结为“四不”,即考核评价机制不顺、考核评价体系的项目不全、考核评价的实效不强、考核评价的手段不实。李书芳在其发表的《浅议公安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机制的构建》一文中认为,当前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考评内容片面,过分强调执法程序,而忽略执法实体;二是考评方式单一,考评规则和考评依据制定不科学;三是执法监督工作孤立化,简单化;四是不重视考评结束后的检讨,执法质量考评的最终目的难以达到。
笔者认为,如果从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的实际情况来考察,其中所存在的问题还远不止上述列举的这些。归纳起来,当前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考核指标及标准的设置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在笔者所收集的全国30余个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考核评价标准中,有的考核指标达到了200余种,而有的考核指标却只有几十种。有的地方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考核评价标准仅仅是在公安部《规定》的基础上,对各个考核指标加上必要的分值,而且也没有明确各个考核指标的考核标准。
(二)考核指标及标准的设置不够完善,操作性不强。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重程序轻实体的指标设定模式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指标设定中仍以程序性指标为主。二是考核指标的设定存在缺漏,没有涵盖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三是未能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核评价机制的有关精神对考核指标进行及时调整,如没有在执法质量考核评价标准中及时加入群众评价公安执法工作的相关考核指标。
除了考核指标的设定不够完善以外,一些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考核评价标准中的标准设定还存在不够科学的问题。一是考评标准不够具体化,导致操作性不强;二是考评指标权重的设定不科学,对评价指标的赋值基本上以经验为主,缺乏科学的计算方法和严密的论证。
(三)考核标准的确定没有很好地处理量与质的关系。从目前的情况看,各地公安机关在其执法质量考核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案中很少涉及量、质关系的处理,其关键原因在于:一是还没有探索出有效的随机分案机制;二是还缺乏对于量、质关系的科学研究,从而不能很好地处理量、质关系问题。
(四)考核的方式不够完善,不能真实反映被考核对象的执法质量状况。从实际情况来看,执法质量考核方式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考核以定期考核为主,平时考核力度不够。现行执法质量考评仍然以定期集中考核为主,缺乏日常的考核与积累,因而不能真实反映被考核对象执法质量的客观情况,也背离了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制度的初衷。
2.考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手段过于单一。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考核仍以对卷宗的书面审查为主,一些卷宗之外的执法行为不能被有效地纳入考评范围,容易导致弄虚作假现象的产生。实际工作中,一些执法单位为了应付考核,在考前集中加班加点突击完善卷宗材料,甚至搞“两本账”,将问题从台账中剔除以逃避检查。
3.考核方式不能适用网络化执法办案的形势需要。目前,网上执法办案平台在各地公安机关已经得到普遍运用,但一些公安机关却没有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制度。有些地方虽然构建了与网络执法办案相适应的执法监督系统,却没有很好地利用其对刑事、行政案件等个案开展日常性的考评工作,对执法质量的考核评价仍主要依赖定期的对卷宗材料的检查。
四、关于执法质量考核评价体系的研究
执法质量考核评价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到诸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只有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执法质量考核评价体系,才能确保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真正发挥其预期功能。关于执法质量考核评价体系的定义,目前已有的研究中很少涉及这一问题,仅有的观点认为:“执法质量考核评价体系是指对公安执法工作优劣进行衡量和评价所形成的一整套规则。”但这一观点显然混淆了体系与规则的关系,因为通常情况下我们所理解的体系,不仅要包括组成系统的各个要素,还包括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把执法质量考核评价体系仅仅看成是某种规则,显然是缩小了体系的内涵。笔者认为,结合对体系的一般理解,我们可将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定义为: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主体,为科学衡量和评价被考核评价对象执法工作的质量,所形成的由原则、内容、方式方法、指标权重等一系列因素所组成的工作体系的总称。
至于执法质量考核评价体系的内容,目前已有的研究也很少,研究内容大致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主体。有学者认为,为了体现考评结果的客观性、民主性和公正性,需要各方面的广泛参与,构建法制部门牵头、多家参与的执法质量考评机制,实现执法质量考核评价主体的多元化。也有学者认为,省、市公安机关应设立专门的执法质量考评机构,由法制、政工、人事、督察、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明确各部门在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中的具体职责,避免出现各自为战、多头监督、重复监督,甚至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执法质量考核评价与执法监督之间的关系。执法质量考核评价是执法监督的方式之一,但执法质量考评不等于执法监督。执法质量考评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考评者具有很高的法律素养,熟悉公安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及其法律依据。具备这种条件且具有执法监督功能的部门只能是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也正因为如此,2011年公安部下发的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把各级公安法制部门作为执法质量考评的主管部门。当然,把法制部门作为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主体,并不排斥其他部门在执法监督中的作用。某些部门的业务工作本身可能涉及执法质量问题,如对案件的信访投诉等,对于这些情况,可将其作为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指标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价体系进行考评。
(二)关于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内容。对于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内容,目前的研究中已有涉及,但多是从所存在问题的角度来阐述的。如李光辉在《执法环境的变迁与执法质量评价体系的创新》一文中谈到了当前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项目设置不全的问题,认为当前考评的内容涵盖不周延,有些应该考评的项目没有列入考评。邹志宏等在《完善执法质量考评机制 促进执法质量全面提高》一文中提到当前的执法质量考评因过于纠缠于程序问题而导致一些重要的执法活动成为考评的盲点。李书芳在《浅议公安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机制的构建》一文中持同样的观点,认为目前的执法质量考评忽略了案件实体性的问题,对案件中存在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等实体性问题常常难查清发现。储成林虽然在《执法质量考核评估的实践与启示》一文中介绍江苏省公安厅1997年制定的《江苏省县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估办法》时提到了6个方面的考评内容,但其对考评内容的表述仅限于情况介绍,没有从合理性、科学性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笔者认为,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内容应以公安部2001年的《规定》为基础,同时按照2011年公安部的《意见》,将社会矛盾化解、执法安全等纳入考评内容,具体考评内容应根据各地公安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在内容的覆盖面上要尽可能周延,确保考评内容涵盖执法工作的各个主要方面和环节,同时要做到程序和实体并重,但在考评程序上又要注意不能囿于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以防影响执法效率,降低民警执法工作的积极性。
(三)关于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既包括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指标设定问题,也包括各个指标的权重问题。由于这方面的研究需要用到管理决策方面的一些专门知识,而目前公安研究队伍中还比较缺乏这方面的人才,由此导致这方面的研究甚少,只有宋福蓉、邵祖峰在《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与综合评价方法》一文中,运用层次分析法(AHP)对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进行了研究,该文将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内容分为五大方面,即民警队伍素质、执法管理与培训、执法监督、执法结果、执法环境。且每个方面又分成若干指标,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指标权数的基本思路。但该文对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的研究,仅属于理论探讨,没有必要的实证支撑。除此之外,还有个别文章涉及到执法质量评价指标和权重的设定问题,但也仅是对实践中各地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标准中指标和权重设定的介绍,而笔者通过对这些考评标准的分析发现,其对指标和权重的设定全部是以经验为基础作出的,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科学性无法得到验证。
笔者认为,在考核评价指标的设定方面,我们必须首先正视一个事实:应该纳入执法质量考评的各个指标相互之间并不是孤立的,不同的指标之间可能会存在关联并可能会相互影响。因此,单纯凭经验来给各个指标权重赋值明显缺乏科学性。为此,可借鉴其他学科的一些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在指标权重的设定方面,除采用前述的层次分析法外,还可采用德尔菲法、主成分因子分析法等。目前这些方法已在相关行业的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研究中得以运用,如刘合斌在《税务部门执法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一文中,就采用德尔菲法和主成分因子分析法对税收执法质量评价指标进行了实证研究。当然,在运用这些方法来设定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指标和权重时,必须以实证研究为基础,一般情况下可采用专家咨询、问卷调查等方法来获得数据,并且要确保取得这些数据的过程的规范性。
(四)关于执法质量考核评价方式方法的研究。
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方式方法直接关系到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效果,因此,在已有的关于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研究中,大多有关于执法质量考核评价方式方法的论述。这方面的论述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执法质量考核评价方式方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李书芳认为,当前的考评方式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考评方式单一,一般一个执法年度分两次进行,这种集中式的考评会导致被考评对象搞突击式的准备和“包装”。邹志宏等也提出了类似的问题。此外,李光辉认为,目前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手段主要是对卷宗的书面审查,由此导致一些卷面之外的执法行为不能被有效地纳入考评范围。
2.执法质量考核评价方式方法的改进。李书芳认为,要创新执法质量考评的方式,建立常态化、日常化的考评机制,逐步淡化年终一次性考核,强化日常考评,将考评工作融入日常执法中,随时记分、定期公布、年终汇总、完善考核。李光辉认为,在执法质量考核评价中具体的考评方式,即应以书面卷宗审查为主,对于通过卷宗检查发现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采取书面调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储成林在介绍江苏省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的经验时,提出执法质量考核评价要坚持随机抽样、选点调卷,同时要加强复核的考评方法。邹志宏等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方法:一是完善案件检查方法,保障考核的统一和公平;二是整合考评资源,避免重复检查;三是强化日常考评,及时全面规范执法;四是利用网络优势,探索开展网上考评。
综合上述研究,笔者认为,在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方式方法上,要坚持平时考评与集中考评相结合的原则。集中考核可以在短时间内集中精力完成考核任务,提高考核工作的效率,但容易导致被考核对象弄虚作假,从而偏离设立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制度的初衷。因此,在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工作中,还要强化平时考评。实际工作中,可借助公安局域网,利用局域网络快捷、对内部公开的特点,将考评结果及时在网上予以公布。这样不仅能有效 促进执法单位采取取措施规范日常执法活动的每个环节,而且还能增加考评的透明度,确保考评结果的公正性。有条件的公安机关,还可结合网络执法办案平台的主要功能,开发执法办案流程监控系统,对执法办案的整个流程进行实时监控、实时考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由于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性,需要有各方面知识的综合运用,因此对研究者的要求也比较高,由此导致目前为止对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研究也很少,成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研究中的“冷门”。但不管如何,本文开头所论及的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的重要性,足以引起研究者的重视。在加强对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理论研究的同时,还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实证研究,否则,其对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实务工作的指导作用将很难得到真正体现。
注释:
①该文为储成林所写的 《执法质量考核评估的实践与启示》,发表在《公安研究》2000年第3期上。
②如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景区分局自2005年起,在对全国已引入质量管理公安机关进行考察、调研的基础上,引进了ISO9001(国际质量)、ISO14001(环境)、OHSMS18001(职业健康)3个管理体系,对领导决策机制和传统管理模式进行“标准化”改革。详细参见浙江在线文章:“杭州景区公安分局搭建警务质量管理平台纪实”,网址:http://zjnews.zjol. com.cn/05zjnews/system/2008/11/18/014984932.shtml。
③虽然学术研究中没有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定义的研究,但2001年公安部颁发的《规定》却对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给出了“官方”定义:“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以及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和行政管理等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
[1]宋福蓉,邵祖峰.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与综合评价方法[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01).
[2]冯道康.论公安执法质量监控体系的构建[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05).
[3]邹志宏,吴以华,刘杰等.完善执法质量考评机制,促进执法质量全面提高[J].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05).
[4]李光辉.执法环境的变迁与执法质量评价体系的创新[J].公安研究,2009(06).
[5]李书芳.浅议公安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机制的构建[J].法制与经济,2011(02).
[6]刘合斌.税务部门执法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J].涉外税务,2010(07).
[7]储成林.执法质量考核评估的实践与启示[J].公安研究,2000(03).
D631
A
1674-3040(2012)02-0032-06
2012-03-12
展万程,浙江警察学院治安系基础理论教研室主任,公安理论研究中心副主任,刑事司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美国山姆·休斯顿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治安学、公安行政执法。
*本文为公安部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价体系构建”(项目编号:2011LLYJZJS077)及浙江省公安厅2011年重大科研项目“浙江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研究”(项目编号:201102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蒋国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