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海:行政介入重整也要守法
2012-11-03马丽
文 本刊记者 马丽
刘俊海:行政介入重整也要守法
文 本刊记者 马丽
刘俊海指出,从中国现实国情出发,企业的重整如果没有政府介入根本难以进行,但地方政府即使介入公司重整,也应恪守持续严谨、内容合法的基本要求
作为内地首家香港主板上市的民营企业,浙江玻璃的重整工作并无先例可循,最高院鼓励当地政府创新的态度正是对此的说明。浙江玻璃的复杂性在于其受制于香港、内地两地上市法律法规制约,同时浙江玻璃资产又涉及浙江、青海两省四地。浙江玻璃能否成功关系着投资者、公众股东、债权人以及数千名职工的切身利益,还有内地上市企业的形象。重整成功自然皆大欢喜,一旦失败满盘皆输。如何才能争取浙江玻璃通过重整获得新生?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就此接受本刊专访。
尽管绍兴市中级法院刚刚裁定受理浙江玻璃重整一案,但前期筹备工作已经进行了两年,且主要由政府来主导。有人质疑,政府在重整中干涉过多,企业重整工作本应更主要依靠程序更加透明的司法程序,理论上来看是这样,但刘俊海指出,从中国现实国情出发,企业的重整如果没有政府介入根本难以进行。
当然,刘俊海反对地方政府滥用权力干预公司正当治理,也反对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传统思维,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利益。他指出,对于地方政府介入公司重整问题应当充分尊重法治的权威,尽量尊重债权人、职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话语权和决策权,地方政府即使介入公司重整也应恪守持续严谨、内容合法的基本要求。
“重整成功的关键是妥协,妥协是人生最大的智慧,也是重整成功的智慧。”刘俊海认为,为了重整的成功,债权人要妥协,接受债务延期的现实;投资人也要做好股权被稀释、权利受限的准备;地方政府要拿出诚意,为企业重整提供优惠政策;公众投资人要放弃对分红的期待。
因为在香港上市,浙江玻璃要遵守香港证券法、信息披露的规定,这对内地来说还比较陌生。所以处理浙江玻璃的管理人会感到困惑,“但是即使没有先例可循也不意味着工作无法开展,改革开放也是没有先例可循的工作。”刘俊海指出,在浙江玻璃重整中,有几个原则要把握:一是因为牵涉方方面面利益,法院在推进重整工作中要谨慎操作,遵守香港、内地两地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协商谈判以弥合两地法律不对称,让每个相关者都能各得其所,多赢共享,和谐相处;三是听取投资者、债权人两类人的声音,该透明的一定要透明。
2012年6月28日是绍兴中级法院受理浙江玻璃重整案的时间,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浙江玻璃能否成功最多9个月后就会见分晓,一旦重整失败,必是多输结局:劳动者失去工作,投资者失去公司,债权人失去债权,地方政府失去纳税大户。因此刘俊海指出,对于浙江玻璃这样特大型企业,一定要努力避免失败,“只要有万分之一重整成功的希望,就要做万分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