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 强化监管规范劳务派遣市场需出“重拳”
2012-10-31
文/本刊记者 郭 隆
完善立法 强化监管规范劳务派遣市场需出“重拳”
文/本刊记者 郭 隆
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用工机制改革,劳务派遣用工对扩大就业、降低成本、灵活用工、服务社会等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与之相伴的用工歧视、维权困难等问题的出现,已成为当前影响劳动者权益和社会稳定的不良因素。
自2011年4月起,在历时近一年的时间里,北京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对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状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先后对北京电视台、天坛医院、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等六家用工单位进行了问卷调研,召开了部分单位人力资源及工会负责人、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人、劳务派遣工参加的座谈会,逐步摸清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现状和发展趋势;同时对东方汇博等三家劳务派遣单位进行了实地考察;听取了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相关情况通报,并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对口协商。
劳务派遣用工无序蔓延
“北京市的劳务派遣用工已经不仅限于银行柜台、加油站、护理等职业,还在向影视媒体、医院等专业技术岗位蔓延。”市政协委员、北京建工集团工会主席、调研组组长刘丽臣用“爆发式增长”来形容劳务派遣用工增长势头之猛。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本市劳务派遣单位由2007年的658家剧增为8800多家,增加了12.5倍;劳务派遣工由2007年不到8万人激增到60万人,增加了6.5倍。
“这种大幅增长是劳务派遣用工范围无序化扩大的表现”,刘丽臣分析说,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实际上,劳务派遣用工已超越了‘三性’的限制,几乎遍布各行各业,相当部分被用在长期性、稳定性甚至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岗位中。”刘丽臣说。
劳务派遣用工扩大蔓延以致滥用,其原因何在?调研组经分析认为: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和缺乏市场监管是问题产生的主要外在因素。
刘丽臣指出,《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都只是提出了“三性”,没有对其进行明确解释,这直接导致了一些用工单位在主要岗位上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而2008年实施《劳动合同法》后,劳动部门不再对新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前置审批,只要拿50万元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就能设立企业。准入门槛低了,一批不具备资质的中介公司进入了劳务派遣行业。在以片面盈利为目的的公司中,收入偏低、少缴社会保险等现象普遍存在,劳动争议时有发生。
“不同酬”、“不同权”损害劳动者权益
用工企业为降低劳动力成本,劳务派遣公司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二者的逐利行为给劳务派遣工带来的是“同工不同酬”、欠薪欠保等问题。
28岁的王娟毅然辞去了中石化下属一家企业的行政工作,她说,正式员工每年都能加薪,可是劳务派遣工就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较同工者低的报酬,“想转正根本没戏,看不到前途和希望。”
王娟遇到的问题不是个案,通过走访企业,调研组发现“同工不同酬”是劳务派遣工权益受到侵害的普遍现象。劳务派遣工遇到的不同待遇不光体现在工资上,还包括社保、公积金缴纳基数低甚至不予缴纳,不能与正式工享有同样的休假待遇、业务培训机会和晋升机会等。
对此,刘丽臣委员进行了深刻分析: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数额是用工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商定的一个“市场数额”,这个“市场数额”里包含着企业压低用工成本、劳务派遣公司逃避缴纳保险金的不法因素。“这是劳务派遣工扩大蔓延的内在因素”,刘丽臣说。
“除了薪保待遇的不平等,劳务派遣工还面临着‘同工不同权’的问题。” 市政协委员、北京电子控股公司工会主席杜振江指出,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的各项民主权利,如民主选举权、工会活动参与权等均受到一定限制。“在企业工作可以,但参与不了企业‘正规的事’,被看做是游离于企业之外的人。”杜振江说。
明确“三性”范围,加强市场监管
面对劳务派遣市场存在的劳动者经济权益无保障、劳动权益缺失等诸多问题,调研组提出,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三性”用工范围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应适时出台《北京市劳务派遣用工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的岗位限制、派遣期限、用人比例、同工同酬等要求,同时细化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三方协调机制是引导用工企业合理使用劳务派遣的有效办法。”调研组建议,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家协会三方组织,应指导劳务派遣行业、企业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合理确定本行业、本企业适合劳务派遣的“三性”岗位范围。同时建立劳务派遣工正常工资调整机制,将派遣工的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纳入用工单位集体协商的范围。
《调研报告》同时指出,要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市场的监管力度,恢复前置性审批,实施注册资本数额与派遣管理的劳动者数量挂钩制度。从劳务派遣公司的成立、准入,到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员工的工资标准、五险一金缴纳等方面,加强日常监管。
对于劳务派遣工的民主权利问题,调研组建议应按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要求,尽快将劳务派遣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实现用工和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组织对劳务派遣工的“双覆盖”,另一方面依法推进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并引导劳务派遣工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