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保护利用机制 盘活区域稀缺资源
2012-10-31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委员会
文/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委员会
完善保护利用机制 盘活区域稀缺资源
文/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委员会
“十二五”时期是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北京要形成旧城整体保护趋于完善、市域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初步建立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格局,充分展现首都文化的先进性和开放性,由此体现北京作为世界级历史文化名城的文化软实力。
但是,在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利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体现在法律不够健全。立法数量少,近二十年来,虽然制定了一部分法律文件,可与我国其他相关领域的立法速度相比差距较大,尤其对于一个有着三千年建城史、八百年建都史,在全世界享有盛誉的文化古都而言,与历史文化街区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可谓寥寥。在现行法规中以地方政府规章为主,效力层级较高的地方性法规极为匮乏。立法内容较为原则,对实际操作缺乏指导。违法成本过低。保护与利用的分类较为单一。现行法规对历史文化街区内房屋的分类,基本都是根据既有的历史文化价值和现存的房屋建筑结构来划分的。这些划分,固然从建筑形制、街道规制等方面很注意保护旧城原貌,但与现实区域发展之间缺乏积极的动态关系。鼓励民间力量保护的规定形同虚设。在文保方面,目前我国仅有一部专为志愿者制定的部门规章,即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作用的意见》。在其他现行法规中,虽也偶有涉及,但由于缺乏实施细则、没有主管部门、没有监督实施部门,更缺乏专项奖励资金,该条款无法发挥应有作用,立法本意未能实现。
其次,专项资金使用受限,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自2007 年以来,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投入十亿元整治修缮四合院,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单纯依靠政府投入,不仅资金使用效率低,而且无法调动民间力量保护的积极性,无法改变自上而下救火式保护的现状,并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长久之计。第三,民间参与问题。主要存在着房屋产权可交易总量少,资金占用要求高,民间保护的合法社会组织严重缺位,公益信托等保护利用手段不够发达等问题。
完善保护利用机制要通过立法加强保护。市政府委托有关机构,针对北京市历史文化街区现状,尽快开展经济政策方面的调查研究,并由立法部门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结合北京市“十二五”规划,就土地使用、房产交易、税收调控、产业准入、资金融通等方面,制定符合区域特点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发展政策。市政府组织规划部门,根据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价值、保护现状,结合发展战略,统筹规划、制定用地投资指引并公开发布。市政府在严格执行《北京皇城保护规划》和《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并充分考虑房屋产权人意见的基础上,将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划分为适宜个人居住、适宜机构办公、适宜小型商业经营、适宜大型会所管理等不同用途的院落,制定短期区域利用规划。这种规划分类,一方面有利于群众监督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使用,减少大拆大建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通过发布若干年内不予拆迁、合理利用的信息,给居民和意向投资者一颗定心丸,既有利于街区自我更新,也有利于安定投资市场,促进社会资金注入。
鼓励并有效利用民间力量。通过政策引导,给多元化社会主体共同参与保护留出一些存在的空间,营造一个全社会关心保护、参与保护、共图发展的氛围。借鉴南锣鼓巷经验,在街道办事处推动下,由当地居民自下而上地形成保护方案和实施标准,即以居民为主体、以社区为平台,通过公益性讲座和研讨会等活动,积极引导居民树立保护观念、实施正面保护行为。有关部门自行或授权区和居委会等基层组织,针对旧城改造中的若干难点,如胡同停车难、居民缺乏传统建筑改造修缮常识等问题,设立试验性项目,吸引国内外非营利机构或有公益捐助意愿的社会企业合作参与,探索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环境与社会人文环境的同步改善,并建立有效的工作范式。
拓宽资金渠道。摸索适应区域特点、具有吸引力的长期租赁或合作开发模式,鼓励个人或国内外高端资产管理企业投资历史文化街区内土地、房屋的经营管理。逐步实现以社会投资为主、政府财政为有益补充的资金模式。发挥我市金融产业优势,为个人或单位购买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房屋提供创新性金融产品和服务。通过认可第三方评估、担保的方式向购买方提供贷款,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融资租赁等方式辅助实现财产流转。借力我市金融机构的智力优势,政府主导为文保项目与金融机构、投资者搭建沟通桥梁,打造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为目的的公益信托、公益基金、公益福利彩票及银行公益类捐助类理财产品。
责任编辑 刘墨非 助理编辑 徐飞
北京胡同-前门东侧的草厂地区,草厂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