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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髡、耐、完刑考

2012-10-22

古代文明 2012年2期
关键词:肉刑臣妾秦汉

连 宏

一、髡刑——从劳役刑到劳役附加刑的转变

综上,至少在汉代学者看来,髡刑最初是一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役刑,为宫刑的替代刑。秦汉史料中也未见单独适用髡头的记载。《周礼》云:“髡者使守积”,说明在《周礼》成书的年代髡刑还只是较为轻微的劳役刑,只需从事看守物资这样较轻的劳役即可。而后髡头替代刑的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只适用于贵族,演变为劳役之上的附加刑。

二、耐刑——与耐为隶臣妾相当的劳役刑

对耐刑的性质,各种记载多有出入。自沈家本以来,大致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耐刑就是完刑,即两种刑罚都是剔去鬓鬚而保留头发。持这种看法的占大多数,包括程树德以及现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的大部分《中国法制史》教材。另一种观点将耐刑与完刑相区别,认为耐刑不等于完刑,耐刑是剃去鬓鬚而保留头发,完刑则是剃光头发和鬓鬚,完刑实际为髡刑,持这种观点的代表是蔡枢衡先生。

(一)“耐”字的本义

(二)耐刑的性质

如前所述,既然秦汉时期髡刑并非是仅仅剃去头发的刑罚,那么耐刑也不应当仅仅是剃去须鬓的刑罚,否则的话二者的轻重比将严重失调。笔者认为耐刑并非是一个独立适用的刑罚,它既可以如同髡刑一样作为劳役刑的附加刑,同时史籍中单独出现的“耐”,其轻重亦相当于耐为隶臣妾。具体论之,理由如下:

第三,耐刑的轻重大致相当于耐为隶臣妾。笔者认为,秦汉时期的耐刑不仅是一种劳役刑,而且这种劳役刑的轻重大致相当于耐为隶臣妾。

以上证据可以表明,耐刑的轻重相当于耐为隶臣妾,很可能“耐”就是耐为隶臣妾的省略语,因为二者适用于同样的犯罪行为。秦及汉初,在法家轻罪重罚思想的影响下,不存在仅仅剃去须鬓而不附加任何劳役的刑罚。

三、完刑——双重意义的考察

关于完刑的问题相较于前两个问题争议更多,史籍中关于完刑的记载颇多出入,因而使得这一问题较为复杂。概括起来学术界主要有四类观点,一是完为耐,二是完为髡,三是完为不加髡剃,四是完与髡、耐各不相同。笔者认为,应当对史料中出现的有关“完”的地方加以梳理,仔细分析其所指。有时“完”是文字意义上的,即单纯指该字本身的意义,是指在服劳役刑时不加肉刑和髡剃,即保留身体发肤的完整;有时“完”是指完为城旦舂,是完为城旦舂的省略语。如果我们从上述两个方面对史料中的“完”详加甄别,那么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完刑的内容,而且争议之处也将大大减少。

(一)“完”字本身的含义

(二)作为“完为城旦舂”省略语的“完”

(三)完与耐

综上,自东汉光武帝以后对劳役刑的称谓不尽相同,但是均以髡、耐、完来指代劳役刑。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在劳役刑刑名演变的同时,其刑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秦汉时的劳役刑均可以既作为主刑独立适用,也可以在劳役刑之上加附加刑。但是,自魏晋以后,劳役刑之上不再加附加刑,而且仅以劳役刑年限的不同表示刑等之差,不再区分劳动强度的轻重。这一变化,使得劳役刑的刑制更加简单,适用起来也更加方便。这一变化同时也满足了肉刑逐渐被废除后,由以往的死刑和肉刑为主的刑罚体制向死刑、劳役刑和身体刑为主的刑罚体制过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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