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江南治农官述论
2012-12-16胡克诚
古代文明 2012年2期
胡克诚
一、江南治农官的创设与沿革
目前,对“永乐说”记载最为清晰的是苏州知府况钟,他在宣德五年(1430年)的奏疏中,比较详细地介绍了江南治农官的创设原委:
经过宣德二年的复设之后,正统初年明廷再次裁革江南治农官。据《吴中水利全书》记载:
另据《姑苏志》载:
由此可知,大约在正统八年(1443年)前后,江南治农官(水利官)在苏松巡按御史何永芳的奏请下,再遭裁革。当时巡抚周忱为救治江南水患,曾奏请借调原任治农官暂时带薪回任,负责组织管理基层水利工程,事毕遣还。
二、江南治农官的职能转变与隶属关系
由前文可知,明代治农官制创始于永乐初年的江南治水期间,故其“提督农务”的最初职掌,主要是在朝廷派驻江南治水督农的钦差大臣领导下,组织里甲民夫兴修维护农田水利设施与防抗自然灾害。
其次,宣德二年规定治农官只负责税粮的催征,而并不负责解运——“府县自行委官部运,不许别项差占”。这一规定很快引发府县正、佐官、钦差三方势力的矛盾以及税粮逋欠等问题的加剧。
除此之外,成化以后,治农官的上下级隶属关系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可见,巡抚、部级水利专员统领于上,府、州级治农官指挥于下,以导河夫兴工开河,以官银偿付开销,此即弘治年间江南地方官民兴修水利的基本模式。
三、明人关于治农官实践功能的争议
那么,明代治农官制度为何会引起明人不断争论,其实践功效到底如何,笔者认为,大概有如下数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