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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妾”到底该怎么用

2016-03-10

文史博览·文史 2016年2期
关键词:奏章奴才有罪

臣妾,作为名词,古来称地位低贱者。《战国策·秦四》:“百姓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臣妾。”注云:“男为人臣,女为人妾。”《说文解字》曰:“臣,像屈服之形。”郑玄注说:“臣谓囚俘。”意思是说,“臣”是被抓获的战俘。抓获的战俘如果不杀,就成为奴隶,所以“臣”就专指男性奴隶。

《说文解字》还说:“臣,事君者。”值得说明的是,清朝的典章制度规定,满族官员在上奏章时,可以自称“奴才”,汉臣上奏章时只能称“臣”,不得称“奴才”,否则就是“冒称”,要受到惩罚。在清朝皇帝的眼中,“臣”连“奴才”都不如。

《说文解字》曰:“妾,有罪女子。”在古代,“有罪”就可以收为奴隶,因此“妾”的本义就是“女奴”。有时也用来表示“男子在妻子以外另娶的女子”。如《孟子·离娄下》:“齐人有一妻一妾而处室者。”当然,用得最多的还是“女子的谦称”。

由此,“臣”、“妾”只能分别用于男人或女人对自己的谦称,不能混用或乱用,更不能二字同用以自称。

此外,对皇后也可用“臣妾”一词,如《晋书·后妃列传》载,元杨皇后崩,左贵嫔之诔曰:“臣妾哀号,同此断绝。”由此可见,“臣妾”还是一种统称,指作为臣民的众男女;对具体的一男或一女,不当称作“臣妾”,正如不能把一男或一女称作“男女”一样。所以,皇后、嫔妃对于皇上,可自称“妾”“贱妾”等,而不应称“臣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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