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私营传统银行公司化原因及成效考评
2012-09-25孙建华
孙建华
摘要:中国私营传统银行的公司化始于民国初期。私营传统银行的公司化,在充实银行资本、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促进银行业现代化及银行业结构改善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不过,此时私营传统银行的公司化,过于看重资本的筹集而轻视银行的转机建制及管理现代化,因而存在经营非审慎、业务投机化和脆弱性高的问题。可见,民营银行公司化,不能仅着眼于融资,还要重视银行内控机制的建设,改善银行管理,审慎经营。
关键词:清末民初;私营;传统银行;新式银行;公司化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5-0074-02
一、北洋政府时期少数票号为生存或发展而自发改组为银行公司
1910—1912年间,票号业再度遭受橡皮股票风潮、战乱及政局动荡引发的金融风潮的重创,生存堪虞,行业内外舆论要求票号改组或合组银行公司的呼声再起。
1912—1914年间,山西各帮票号为自救而再度在太原、北京集会,讨论合组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汇通实业银行,决定在汇通实业银行成立后,原有的各家票号均撤销、清理或成为汇通实业银行的分行,可见,这次改革既是私营传统银行直接改制为银行公司的开始,又是私营中小银行创设合并的发端。
蔚丰厚票号在辛亥革命及辛壬年战乱期间,因财产被抢掠和放款损失而陷入困境。為渡过难关,蔚丰厚票号在其北京分号经理郝登五主持下,从1915年开始筹划改组为蔚丰商业银行,决定新银行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额定资本为300万银元。蔚丰厚票号以原来的基本金充抵100万元股本;另外200万元股本向社会招募,其中袁世凯通过其五弟袁世辅认股100万银元。在袁世辅、宁夏护军使马福洋、江南提督张勋等人支持下,该银行公司得以在1916年营业,初时业务较好,还发行兑换券;但是四年后,该银行即因袁世凯称帝失败的影响及经营不善、内部资金周转不灵而倒闭了。
重庆富商杨文光主持的聚兴诚商号最初资本金只有白银1万两,采用股份合伙制。到民国初年时,该商号兼营的存放款及汇兑业务的总金额已近1 000万两,实际上已衍化为兼营商业和金融业的票号了。1913年,杨文光的儿子杨希仲从日美两国留学归来,认为重庆金融市场广阔,但还没有一家为商业服务的新式银行,遂建议杨文光利用聚兴诚商号拥有的资金、信誉、业务基础、人才、经营理论和经验,效法三井株式会社,创办银行公司。杨文光听取儿子的建议,在1915年3月将聚兴诚商号改组为股份两合公司组织的聚兴诚银行,额定资本增值100万元;1937年,聚兴诚银行又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由于引进有限责任制并扩大了资金募集范围,该银行的资本增至200万元。随着资力的增强,该银行在上海、天津、昆明、成都、汉口等地设立了分支机构;而遍布全国重要商埠的营销网络的建成,又使得该银行得以确立“汇兑第一,存放次之”的业务方针,大力承揽低风险的汇兑业务,并获得了丰厚的利润;该行可分配的股息红利增多,致使其股票受投资者青睐而溢价,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增加,其外源融资和内源融资环境改善,改组后的聚兴诚银行借此发展为以银行业为核心,拥有银行、商号、外贸公司、航运企业的三井式家族财团,成为川帮银行之首,营业至1951年才参加公私合营。
二、北洋政府时期个别钱庄、银号因经营需要也改组为银行公司
晚清时期,钱庄的经营环境和业务发展尚好,尚未有直接改组为银行公司的压力、倡议和实践。而在民国成立后,新式银行的发展出现第一次高潮,钱庄逐渐感受到了来自新式银行的竞争压力。
1903年,虞洽卿在担任荷兰银行买办时于镇江独资开设了通惠银号。为了支持关联实业的发展,1915年,虞洽卿将该银号的额定资本增至40万元,总号移至济南。鉴于通惠银号只是一家小钱庄,负担不起实业发展所需的大笔贷款,为筹集信用业务发展所需的资金,1917年11月,虞洽卿将通惠银号改组为通惠商业银行,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通过限制股东的还债责任和扩大股本的募集范围来吸引投资者,从而将该银行的额定资本增至100万元,先期实收资本达到25万元。随着资力和信用的增强,该银行的营业范围也从经营存放款,扩展至发行兑换券、买卖有价证券等业务。此时该行的经营方式仍沿袭银号的做法,使用旧式账簿并注重与粮商往来,手续简而经费省。1926年该银行继续增资扩股,将其额定资本增至200万元,实收资本也增至125万元,而后在上海、北京、镇江、历城等地增设分行以扩展业务。1927年底,该银行因时局影响、经营不够审慎而出现严重亏损,遂收回所发行的钞票并停止营业。
1917年,秦润卿接任上海豫园钱庄经理,他注意到钱庄规模小,发展慢,发展潜力不如银行公司,遂在该钱庄主要出资人程子仁支持下,于1919年2月将豫园钱庄改组为豫源商业储蓄银行,采用无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将资本增至规元30万两。新银行因经营规模扩大,门店人员增多,薪金等业务成本支出大,其营业收益反不如钱庄时期的多;再加上程子仁逝世后,其他股东不愿意继续营业,所以该银行公司在1919年5月即停业,并重新改组为传统组织的福源钱庄。
20世纪20年代,北京注有资本组织形态的各类银钱组织计有169家,其中新设及改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溥益银号、同福银号、信生银号、福成银号等8家,占总数的4.7%[1]。这些公司组织的银号资本不大,约在1万元~10万元之间,经营存放款、汇兑、票据贴现及银钞兑换业务,其中多数在设立时就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直接由传统银号改制而成的公司制银号很少。1921年8月,北京的大成银号改组为大成银行,由于该公司扩大了资金来源范围并限制了股东的投资风险,所以其资本金得以增至50万元,并有资力在上海等地增设分支机构来扩展业务。
1926年10月,中鲁钱庄在青岛西岭东平路开业,资本5万元。稍后该钱庄为厚集资本,按公司组织章程,将资本增至15万元,改称中鲁银号。1927年3月1日,该银号迁至青岛市中心保定路营业,此时该机构虽然称为银号,实际上已是银行公司。改制增资后,中鲁银号的资力和信用增强,为扩张业务,该银行遂在青岛、济南、上海、潍县、大连等地分设营业机构,经营存放汇等银行业务,直至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前期,该行的业务还继续发展,后来因金融危机的冲击而在1935年才倒闭[2]。
1904年兼营粮食和大车业的长春益发合商号开设益发钱庄,经营货币兑换、金银买卖业务,生意兴旺。1918年后,益发钱庄的机构不断扩展,除长春总柜外,还有外地的3个分柜、6个分庄。为便于益发钱庄筹集资本以支持益发合实业的发展,1926年益发钱庄在益发合总经理孙秀三主持下改组为益发银行,采用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公司形式,资本增至现大洋50万元,并陆续在上海、天津、济南、昌黎、乐亭、四平、开原、齐齐哈尔、佳木斯、安达、绥化、双城、克山、富锦等城市设立分行或办事处,业务重心从倒卖钱钞的钱庄业务转向存贷款和汇兑等银行业务。
三、民国初期私营传统银行公司化绩效评价
清末民初是中国官私营传统银行公司化的肇始。这个时期票号和官私营钱庄改组为银行公司,不仅有助于它们充实资本金、稳固信用、扩展机构业务,提升金融服务能力,而且掀开了中国传统银行现代化的序幕,有助于银行业结构和素质的改善。
尽管如此,这个时期私营传统银行直接并成功改组为公司、在经营方式上向新式银行靠拢、公开设立门市、存放款利率公开挂牌、改用西洋复式记账的,尚不多见。
此时主动增资改制为公司的私营传统银行主要是面临生存危机的票号,而钱庄增资改制为公司的愿望并不迫切。原因之一就是钱庄在此时中国各地都是最能盈利的行业,以上海钱庄为例,1926年钱业的平均盈利额从1912年的2.6万元增至5.4万元,平均利润率虽然不及1912年的一半,但仍然高达24%,不仅远高于一般产业,而且也高于民族新式银行业14.7%的平均利润率[3]。另外,由钱庄、银号改制而成的银行公司大多采用无限责任公司或股份两合公司形式,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还很少,原因之一是宗法制社会下的传统商人具有浓重的家长制观念,在营商上不太愿意与他人分享权利和利益,因而更愿意选择以家族为中心的组织制度即独资或合伙组织,而非公司的组织形式;二是在信用和经营方面,当时社会各界对于有限责任经济组织的信用仍有怀疑,钱庄如采用有限责任经营方式,会影响其信用,不利于其拓展信用业务和提高盈利,这反过来又妨碍其吸引更多投资人向银行注资以设立大规模的股份有限公司;三是长久以来传统社会从商民至官方均认为无限责任及连带责任制是商号昭示信用的制度保证,对有限责任经济组织的信用不认可;传统银钱机构如果采用有限责任制,其信用在短期内将难以被商民及官方接受,这会妨碍其信用业务的正常开展。正因为如此,北洋政府财政部对审批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银钱组织也持谨慎的态度。例如,1923年大名府商人杨友三、郭秋圃、刘书言、王家桢、王子相以资本1万元筹办四民银号,定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但申请被财政部驳回,只允许杨友三独资开办。
这个时期股票市场的不成熟以及华商银行公司信用的不稳固,也使得私营传统银行公司化过程中的增资扩股主要依托人际关系和股票私募而非公募的方式来实现,例如北京的溥益银号在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是通过人际关系网络来实现其资本的集中的,因为张嘉璈等22名股东均为亲朋好友,这体现了中国传统商号关系营商的特点。股东结构的相对封闭性不仅使得改制后银行公司募集股本的范围及所募集到的资本规模有限;而且转制银行募股集资的融资成本也较高,其信用难以在短期内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也不利于管理的现代化及信用业务的拓展。
参考文献:
[1]刘兰兮.近代北京传统银钱組织的变迁[J].北京社会科学,2005,(2):12.
[2]山东省史志办.第三辑商业银行[EB/OL].山东省情网山东省省情资料库·金融库,http://www.infobase.gov.cn,2012-04-30.
[3]杜恂成.中国金融通史:第3卷[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240.[责任编辑 陈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