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2-08-27刘美
刘 美
(中国石油大学,山东 青岛 266555)
碳交易市场的产生主要起源于两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自《京都议定书》2005年生效以来,全球碳交易市场呈现爆炸式增长,碳交易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市场参与主体日益多元化。随着国际合作的加强以及对减排问题共识的达成,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着手于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全球的碳交易市场已初步形成。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目前主要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的开展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虽然我国近几年CDM项目发展迅速,市场规模巨大,但是由于缺乏成熟的碳交易制度、统一有效的交易平台和成熟的金融中介等,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导致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缺乏话语权和定价权,难以发挥最有潜力的碳资源供给国优势。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外碳交易市场的研究,总结出其在建立发展中的成功经验,以便我国构建中国特色的碳交易市场,并在国际经济、金融体系重构过程中掌握更多主动权。
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一)碳市场整体规模越来越大
自《京都议定书》2005年生效以来,碳交易市场获得了飞速发展。从2005年到2008年,无论是市场交易量还是交易额均快速增长。2005年,全球碳交易量为7.1亿吨,交易额为110亿美元左右,到了2008年,碳交易量达到48.36亿吨,比2005年增长6.8倍,交易额达到1351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12倍。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全球碳市场尽管受到金融危机和后京都议定书时期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不明朗的双重因素影响,碳市场增长速度相比以前有所放缓,但仍然表现出巨大的活力。2009年碳市场交易量为87亿吨,比2008年增长80%,碳交易额为1437.35亿美元,比2008年增长6% 。2010年全球碳市场交易额达1419亿美元,基本保持稳定。
(二)市场发展不平衡
1.从结构上看,配额市场持续增长,项目市场增长放缓
国际碳交易市场主要由配额交易市场和项目交易市场构成。其中配额市场一直处于主体地位(见表1)。受益于欧盟交易体系的扩展,国际排放权交易正式运行以及美国RGGI交易体系的扩大,2009年配额市场交易量达73.6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额达1228亿美元,占全球市场的85%,分别较上年增加了125%和21%。而项目市场则出现萎缩,2005-2008年其交易额占全部碳市场交易额的比重一直在20%多,到2009年比重下降为15%。2009年项目市场交易量为13.3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额为209亿元,分别比2008年下降了14%和38%。
表1 2005-2009年全球碳市场交易情况单位:百万吨CO2当量,百万美元
在基于项目的市场中,CDM所占的比重比较大。2008年,CDM的交易量为14.76亿吨,交易额为327.88亿美元,分别占项目市场的比重为95%和98%,比上年分别增长86%和154%。2009年,在经济危机的影响和国际谈判不确定性的影响下,基于项目的市场交易量和交易额出现大幅度下降,交易量和交易额分别比2008年下降了14%和38%。除了上述因素,CDM项目注册和签发的周期变长,核证成本高等一些因素也影响到了CDM的交易。CDM项目交易量和交易额的减少直接导致整个项目市场2009年的萎缩。
2.从地区上看,EU ETS主导全球碳交易市场
表2 EU ETS 2005-2009年交易情况
由于发达国家在碳交易方面行动较早,所以世界上主要的碳金融都集中在发达国家,其中欧盟排放权交易市场是世界上最为活跃、交易规模最大的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额约占全球交易总额的3/4。自2005年运行以来,EU ETS的交易量和交易额均呈快速上升趋势(见表2),年均增长率大于100%。尽管受到经济危机的影响,但EU ETS在2008、2009年交易量仍然明显增长,2008年增长率约为50%,2009年增长率约为105%。
(三)全球尚未形成统一的碳交易市场
目前,碳交易还没有统一的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球范围内逐渐形成了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多个分割的交易市场,各个市场的性质和发展程度也不一致。在各区域市场中,存在着不同的市场规则和交易产品,各市场对碳交易的管理制度也各不相同,且各个交易市场之间缺乏流动性。不过随着近几年的发展,一些主要的碳交易市场逐渐走向规范化和标准化,特别是通过市场“关联”机制政策的设置、交易所标准化交易合约的推出等,使得碳交易市场的一体化程度逐步提高。
(四)全球碳交易市场发展前景
碳市场是环境政策的产物,它的未来走向主要取决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发展。目前全球主要经济体对于减排的必要性基本达成了共识,但在减排责任划分上始终存在争执。自2009年哥本哈根大会以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就陷入困境,南北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共同愿景、资金机制、国际贸易等问题上总体成对立之势。2011年联合国气候大会在南非德班召开,经过14天艰苦谈判,大会最终通过了四项决议,包括实施《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启动绿色气候基金以及就2020年之后的减排做出安排等。虽然部分决议内容不够具体,存在一些措辞漏洞和问题,但总的来说向国际社会发出了积极的信号。
走过了20多年风雨历程的国际气候谈判,充满利益冲突与博弈,坎坷与希望交织。虽然在当下,国际气候谈判“并不完美”,进程缓慢,但从长远来看,减排是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必然选择。节能减排带来的经济方式的转变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绿色发展、低碳发展成为经济发展的潮流。随着国际共识的形成及国际合作的加强,国际碳交易或许将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二、国外主要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情况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形成了发展程度不同的多个碳交易市场,下面简要介绍其发展现状。
(一)欧盟的碳交易市场
欧盟的碳交易市场是在欧盟排放贸易体系(The 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EU ETS)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欧盟ETS始于2005年1月1日,在欧盟30个国家运行,是全球最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市场。该体系覆盖了近1.2万个工业温室气体排放实体,涉及电力、钢铁和水泥等主要能源消费行业,其总排量约占欧盟总排量的一半。欧盟ETS是一种限量-交易机制,每个企业都将获得一定的碳排放配额即欧洲排放单位(EUAs),一个单位的 EUA等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此外,欧盟还实现了与其他排放权交易体系如清洁发展机制(CDM)及联合履约机制(JI)的衔接。
整个欧盟ETS分三阶段运行,第一阶段是试运行阶段(2005-2007年),在这一阶段95%的配额是免费发放的。由于免费分配的排放权太多导致排放权价格暴跌,环境约束软化,企业失去采取措施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积极性。第二阶段(2008-2012年)与《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重合,吸取第一阶段的教训,第二阶段严格了排放限量,免费发放了90%的配额,并将该体系覆盖到更多的行业。在第三阶段(2013-2020年,后京都阶段),欧盟承诺到2020年,将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减少20%,可再生能源占到总能耗的20%。为了实现这一减排目标,欧盟吸取前两个阶段的经验教训做出了一些新政策。在这一阶段拍卖将成为政府分配配额的默认方式,大约一半的配额将被拍卖;更多的行业将被纳入ETS,例如航空业;为了加强全社会减排力度,欧盟决定实行“责任共担”政策,作为与EUETS互补的政策。
欧盟ETS的实施在减排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为进一步利用市场机制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对以后全球各种温室气体减排方案的实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然而不可避免的是它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第一,欧盟ETS采取的是最高限额政策,每个阶段免费发放的减排额度过于慷慨,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以2010年为例,其当年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比2009年上升了3.5%。分配的排放权比企业测量得到的实际排放量高3.2%,即5.74亿吨二氧化碳,最高限额没起到任何的限制作用。第二,由于欧盟总量管制和交易框架的约束,一些行业存在碳泄露问题。欧盟委员会专门对这一问题进行调查,鉴定出164个生产行业及其分支存在碳泄露的风险。为了规避这一风险,这些行业在第三阶段中将继续获得免费分配的排放额度(这些行业排放量大约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排放总量的1/4),而且还会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然而实际情况是企业决定在哪里开设工厂,需要考虑很多因素,仅为了逃避减排约束而将企业迁移到其他国家有点得不偿失。第三,碳价格波动剧烈。EUA的价格从2005年开始到现在经历了巨大的波动,如何降低碳价格的波动程度,将外部干预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是欧盟ETS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二)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碳交易市场
虽然澳大利亚政府直到2007年才签订《京都议定书》,但澳大利亚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问题上还是行动比较早的国家。从1997年开始就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推进温室气体减排的政策与措施,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政策框架体系,为各部门各地区制定温室气体减排政策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2007年以前,澳大利亚尚未建立全国性的减排计划,新南威尔士州(NSW)的温室气体减排计划(简称GGAS)是澳大利亚最主要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GAAS的运行时间为2003-2012年,对州内的电力部门规定了强制性的排放基准,是世界上最早的强制性温室气体减排计划之一。2007年GAAS的交易量为0.2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额为2.24亿美元,成为继欧盟ETS之后的第二大温室气体减排市场。2007年以后,交易量和交易额均有所下降,成交幅度波动不大。
表3 NSW GGAS 2005-2009年交易情况
2007年澳大利亚签署《京都议定书》,成为其应对气候变化、进行碳减排的转折点。同年澳大利亚政府宣布最迟到2012年将建立全国性的排放权交易计划,2009年议会起草了全国性的碳污染减排计划(CPRS),该计划将覆盖全国75%的排放量,承诺到2020年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将在2000年的水平上削减至少5%。然而,此后由于国内政治僵局和未来国际气候政策不确定性的影响,该计划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目前在国家水平上真正提供碳排放交易的市场是2009年开始实施的可再生能源计划(RET)。除此之外,从2007年开始澳大利亚出现了一些自愿减排市场,成立了第一家碳交易平台——澳大利亚气候交易所(ACX)。对于后京都时期的机制设计,澳大利亚表现积极,从2012年将正式启动总量控制交易市场,并开始实施碳价格机制。
同样作为《京都议定书》附件1国家之一的新西兰早在2002年就通过了《应对气候变化法案》,随后在2008年的修订中提出建立全国性的排放贸易计划(NZ ETS),2009年11月新西兰议会最终通过,至此新西兰成为第一个欧洲以外建立全国性碳交易体系的国家。新西兰的ETS计划到2015年之前逐步把京都机制下的六种温室气体纳入其中,并将该体系扩展至整个经济体。为了减轻ETS对全国经济的影响以及实现平稳过渡,修正案提出了一揽子的援助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措施就是在2010-2012年期间免费发放配额,并实行25美元的固定价格。这些措施的实施密切配合了澳大利亚现在推迟的碳污染减排计划(CPRS)的ETS,所以在过渡期很难形成有效的市场。从2010年新西兰的ETS发展情况来看,市场运行保持平稳,成交价格在17至22新西兰元之间,大约是CER价格的85%至90%。其需求方主要是当地的公用事业、地方工业和少数政府买家,从供给方来看,大部分的国家分配单位(NZUs)未能按照预想的那样快速进入市场,预计的供给盈余未能实现。
(三)美国的碳交易市场
美国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行动迟缓,减排目标立法停滞,尚未签署《京都议定书》。2009年美国重新回到谈判桌,市场对于建立联邦级的碳减排机制寄予厚望,同时受区域减排计划的推动,整个北美碳金融市场表现活跃,交易量比2008年增长了近4倍(见表4)。然而由于美国气候政策的不确定性,目前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排放配额交易制度,仅存在一部分区域性、地方性的排放配额交易框架。
成立于2003年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是美国地区发展较早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它是世界上第一个自愿参与的包括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交易市场,也是北美地区唯一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机构和交易平台。整个CCX减排计划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03-2006年)所有成员的直接减排量低于基准期的4%,第二阶段(2007-2010年)所有成员到2010年将比基准期减排6%。第一阶段结束时(2006年),CCX的成交量比2005年增加了十倍,成交额增加了近13倍。随着区域性减排计划的形成,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进来,目前已有300多会员。为了扩大其影响,CCX宣布成立纽约气候交易所(NYCX)和东北气候交易所(NECX),开发与RGGI相关的金融工具。同时于2006年和欧盟ETS建立了连接,并把交易范围扩展到了亚洲和大洋洲。
表4 北美碳交易市场2008-2009年交易情况
除了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外,美国还存在像区域温室气体行动(RGGI)、西部气候倡议(WCI)、加利福尼亚全球变暖解决方案、加州气候行动储备等一些地方性和区域性的碳排放交易计划。其中区域温室气体行动(RGGI)是美国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强制性的总量管制与排放贸易计划。该计划涵盖了美国东北部和大西洋中部十个州的电力行业,到2018年将在1990年的水平上减排10%。RGGI从2008年开始运行,到2009年交易量和交易额均增长了近3倍,在配额市场仅次于欧盟。然而由于美国联邦政府在推动减排立法方面动力不足,RGGI未能继续其发展势头,2010年市场出现了脱节,其未来的发展尚不明朗。受不同因素的影响,其他几个区域性计划也存在着不确定性。
(四)日本的碳交易市场
日本是亚洲地区唯一承担强制减排任务的国家,目前也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强制性的排放配额交易制度。多年来日本积极通过《京都议定书》下的国际排放权贸易机制(IET)和清洁发展机制(CDM)参与国际碳交易,而且其自愿性的温室气体减排及排放配额交易框架也运行了多年,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
为了更好地利用市场机制参与碳减排,日本于2008年建立了基于自愿参与的实验性碳排放交易计划(Voluntary Experimental Integrated ETS),该计划将日本原来存在的一些自愿性减排计划如经团联自愿行动计划(VAP)、日本自愿排放交易计划(JVETS)等整合起来,到2009年7月共有715个组织申请加入,其中521个制定了目标。接着在2010年5月,日本众议院通过《气候变暖基本对策基本法案》,提出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机制的方案,然而由于企业反对的声音强烈,建立ETS的计划暂停。尽管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计划受阻,进展缓慢,日本的一些大城市开始建立自己的总量限额与交易计划。东京和崎玉先后于2010年和2011年建立了强制性的限额交易计划,并建立了连接。
三、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一)我国碳市场发展现状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约定,2012年之前我国都无需承担减排义务,所以目前我国主要以CDM机制参与国际减排行动。在全球的CDM一级项目市场中,我国是最大的供应国。据世界银行统计,从2002到2009年间,我国的CDM项目占全球所有CDM项目的67%,其中2008年比例高达84%,远远领先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据联合国CDM项目执行理事会数据,中国目前CDM项目数和减排量均居世界首位。除了参与CDM以外,我国还先后成立了近十余家碳排放权交易所,其中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已初具规模,并在自愿减排现货交易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同时一些碳金融组织机构也开始涉足到低碳领域,目前国内的一些商业银行逐渐开展了低碳业务并进行了相关产品的创新。
(二)我国碳市场面临的问题
由于碳金融、碳市场等概念在我国的传播时间较短,国内对于碳交易和碳金融业务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加上相关专业机构和人才的缺失等制约因素,我国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碳交易市场。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是CDM本身面临着诸多问题。CDM项目注册和签发的周期变长,核证和核查成本较高呈现走高趋势、国内审批相对宽松等因素都给CDM项目的发展带来很大的风险。二是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尽管我国先后也已经出台了多项法规、办法,但与一个完善的碳交易市场和碳金融发展所需的法律制度仍有差距。三是交易平台发展不完善。虽然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北京、天津、上海等多家环境能源交易所,但其业务主要是基于项目交易而非标准化合约交易,与欧美真正意义上的碳交易市场还有很大差距。国内交易所无序化、非规范化、同质化的发展也为处于起步阶段的国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四是中介市场发育不健全,缺乏专业的项目开发、咨询、评估机构。五是金融机构参与度不高。由于对碳金融认识不足,目前我国只有少数商业银行参与到碳交易中来,它们也相应地推出了一些碳金融产品,但不论是产品数量、功能还是多样性方面都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此外,除了缺乏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的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还面临着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我国发展碳交易市场的建议
中国目前是世界第二大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国,在面临着温室气体减排巨大压力的同时也拥有着最丰富的碳减排资源。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碳交易市场来实现减排和发展的双赢,争取未来碳市场的主动权和话语权是当前我国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结合我国自身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发展建议。
(一)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
减排的立法是碳市场建立和发展的核心基础。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欧盟之所以能够成为全球最大的碳金融市场的重要前提就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了温室气体减排计划。我国需要出台一个适应国情并统筹社会经济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方案和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确定减排目标以及其实现方式,确立市场机制在降低碳排放中的地位,保证碳排放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碳交易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加大政府扶持
由于碳市场特殊的起源,政府在碳市场的构建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我国政府要积极推广低碳和碳市场理念,探讨碳金融市场的功能及其影响,研究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及趋势,为我国发展碳金融市场发展提供借鉴。其次,为碳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制定合理的政策框架,协助构建完善的碳金融体系,如制定碳排放交易体系、搭建碳交易平台、定价机制和监管体系等,加强碳金融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储备。第三,制定低碳经济发展规划,先鼓励地方建立区域性的碳金融市场,分步骤分阶段逐步推向全国,建立全国统一的碳金融市场。
(三)积极构建碳金融体系
第一,构建统一的碳交易平台。加强对现有交易所的监管,制定交易规则,并创造相对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防止不正当竞争,保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效运行。依托北京、上海、天津等比较成熟的交易所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平台,为碳交易提供充分的供求信息,降低交易成本,实现公平合理定价。第二,大力培育中介机构。中介市场是发展碳交易市场的重要环节。鼓励民间机构和金融机构的进入,重视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中介和交易中介的作用。学习国外中介机构的成功经验,研究国际碳金融规则,制定科学的规则标准,与全球交易机制对接,提高自身的国际化水平。第三,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特别是商业银行应该在碳金融方面有所作为。首先在CDM领域,我国的商业银行要深度把握CDM相关专业知识及政策法规,提高投资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争取更多的定价权。其次,密切跟踪国际碳金融市场深化与金融衍生品创新趋势,深入分析其产品设计、定价机制、影响因素及风险对冲机制,转变观念,转变服务模式,提高自身业务和产品的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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