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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相关问题探讨及防控对策

2012-08-17张品南高颖陈燕

医院管理论坛 2012年2期
关键词:医闹医疗事故医患

张品南 高颖 陈燕

近年来医患纠纷数量呈急剧上升趋势且医患双方冲突的激烈程度在不断升级。2006年以来,全国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社会危害更严重的“职业医闹”一族,不但严重干扰了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加剧了医患间矛盾,而且严重损害了患者、医生及医院利益。现就“医闹”频发的原因和“医闹”问题的防控与对策概述如下。

“医闹”的概念

关于“医闹”的概念,学术界认识不尽一致。有学者认为“医闹”是患者及其家属本人或委托他人用违法或不理性手段迫使医院给付金钱补偿的一种活动。也有学者认为,“医闹”是以医疗纠纷为借口,通过干扰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贬损医院的声誉等非法手段迫使医院答应其不合理要求的行为。“医闹”是指患方在与医院发生纠纷后,以维护自己权益为由而实施非正常的、非理性的、甚至是过激的、极端的不良行为。“职业医闹”是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非正常手段在医院设灵堂、打砸财物、设置障碍、阻挡患者就医,或者殴打当事医务人员或跟随医务人员,或者在诊室、办公室滞留无理取闹等,通过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等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并以此作为谋生手段的人。

我国“医闹”发生的严峻状况

中国医师协会于2006年10月16-20日在北京、湖南、甘肃、大连、沈阳、武汉等省市或地区以调查问卷形式向350家医院进行“医闹”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显示2004、2005、2006年度的“医闹”行为发生率逐年上升,被调查的115所医院中平均每所医院三年中发生“医闹”的次数分别为1048次、1506次、1531次,“医闹”发生率分别为89.58%、93.75%、97.92%,平均每所医院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为20.58万元、22.27万元、30.18万元,“医闹”行为中伤害医务人员的数量分别 为 4.23、5.50、6.92次。《光明日报》报道: 据全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完全统计,2002年全国发生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事件5093件,打伤医务人员2604人,医院财产损失6709万元; 2004年全国发生该事件8093件,打伤医务人员3735人, 医院财产损失12412万元; 2006年1月至10月份,此类事件增加到9831件,打伤医务人员5519人, 医院财产损失20467万元。“医闹”呈逐年上升态势。尤其近2年频现的严重暴力“医闹”事件,如2010年6月10日、11日,山东齐鲁医院连续发生两起医务人员被刺杀事件和今年9月武汉协和医院及北京同仁医院医务人员被砍杀的“黑色9月”,可谓手段残忍恶劣。

“医闹”的主要表现形式

“医闹”往往针对医院领导及相关医务人员,也可以转化为针对整个医疗机构的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1)聚众占据医疗机构或医疗办公场所,寻衅滋事,严重干扰正常医疗秩序; (2)侮辱、威胁、围攻、殴打医院领导、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严重妨碍甚至阻止医务人员的正常工作; (3)以暴力手段伤害医务人员,如上海某医院多名医务人员被患者家属严重刀刺伤和江西上饶市人民医院一名王姓主治医师在保卫科被打后又被拉到门诊打,被迫下跪后又被拉到住院部再打,致其双下肢残疾,生殖器被打烂,脑震荡及多处外伤造成人身严重伤害; (4)在医疗机构内外挂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贴标语、发传单、聚众静坐、示威、呼口号、喊天哭地,堵塞医院出入大门,医院周边及院内道路; (5)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和殡仪馆,或以尸体相要挟,经过多次劝说无效的; (6)抢夺、毁坏患者或他人医疗文书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经多次劝说无效的; (7)涉及社会黑恶势力,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的;(8)其他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情节严重的都属于“医闹”行为。

“医闹”事件频发的原因

频频出现的恶性暴力医闹事件,固然与医患双方的沟通不畅有关,但更不能忽视社会环境带来的示范效应。由于政府、媒体和社会舆论对医患冲突认识不清,对暴力事件的处置不当,尤其是近几年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职业性医闹介入医患纠纷,更是加剧了矛盾。在一些地方,医闹甚至出现了公司化、组织化运作,在绝大部分医患恶性冲突事件里,几乎都可以看到其幕后操作的影子。医闹为何这么容易得逞?首先,政府怕闹,光讲维稳,见闹就想如何尽快平息,只求安定与结果,不管过程,甚至施压医院花钱买稳; 其次,医院也怕闹,所谓“地下110”来得比公安110出警还快,医院内搭灵堂、被堵门,医院无力将其强制驱散,无奈之下花钱尽快平息,以免影响医院声誉。

归属于医疗机构的原因 目前社会经济环境已发生变化的背景下,医院的补偿机制却严重不足,种种压力迫使医院在正常补偿渠道不畅的情况下,另辟途径采用“以药养医”、“以查补医”等手段扩大收益以维持医院的生存与发展。这样一来不但加重了患者的负担,而且造成了患者对医院和医生的不信任,触发医患矛盾的加深。当然也有个别人为了个人目的有意制造纠纷,借此想免除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甚至有人想借机捞一把。一些医院尚未形成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的有效机制和体制,当发生医疗纠纷和“医闹”时,院方往往措手不及。医院为顾全大局,减少不良影响,最终只好委曲求全、息事宁人,被迫满足患方的赔偿要求。导致一些人员抓住医院这一软肋,效仿这一做法的“医闹”现象屡禁不止。

归属于医务人员的原因 个别医务人员服务意识不强,人性化服务不到位,与患方的要求差距较大; 少数医务人员不注意提高业务能力,受药品推销商影响没有严格规范用药,致使医疗质量下降; 部分医务人员缺乏与患者沟通技巧,造成患者对医生不信任、不主动配合,使医生了解不到患者真实心理状态,不能达到预期治疗效果,或医务人员与患方交代病情不够,使他们对疗效期望值过高,引发医疗纠纷; 也有个别医务人员由于当时正忙于救治其它患者,未能在第一时间处置急诊患者或语言不恰当而引发医疗纠纷。同时,医师普遍法律意识不强,没有正确认识到国家在立法上越来越严格规范医护行为,越来越注重保护患者利益。但我们也要看到,我们的医生压力真的很大,有的医生在门诊看病人连水都不敢喝,怕上厕所耽误病人。我经常碰到有的医生本来8点钟开诊,7点钟就到医院了,半夜1、2点还在工作,用两个词能概括医生的劳动“披星戴月、筋疲力尽”,如再遇上“医闹”不知该如何是好。

归属于患者方面的原因 患者对医疗知识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对医疗技术有过高的期望,对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认识不足,更没有考虑自身所患疾病的严重性以及病情在时刻变化等因素,只要一有不良或意外发生,就不分青红皂白地认为医院应负所有的责任。此时,一旦双方沟通不够,往往产生医患矛盾,引发医疗纠纷,甚至“医闹”行为。此外,由于患方自身法律观念淡薄,加上“不闹不赔、小闹小赔、大闹大赔”心理,故选择闹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当然,患者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维权,维权成本(医疗事故鉴定费、律师诉讼费等)过高也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当维权成本过高的时候,患者自然会选择无需成本,又能获利的“医闹”。

国家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在现有的法律中,还没有一部专门适用于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发生医疗纠纷时可参照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再者,我国医疗纠纷处理中存在法律适用的“二元化”现象,对医疗损害处理究竟是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司法解释,还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究竟是依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还是依据医疗事故赔偿,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两者在赔偿标准上的巨大差异,让医患双方及审理机关意见不一,也使医学会的技术鉴定更加苍白无力,从而造成混乱。由此可见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不完善,造成当事人通过司法诉讼解决的途经不畅。同时,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也没有专门处理“医闹”有关问题的法律、法规。尽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9条有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40条也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依据上述规定来处理“医闹”,也存在认识上的争议。

我国的社会保障、保险体系不健全 由于我国针对患者的医疗保险体系及针对医生的职业责任保险体系不健全以及其他社会矛盾转化为医患矛盾等都严重影响着“医闹”事件频繁发生。一些地方曾经实施的医疗责任险认为是解决“医闹”事件的良方。然而,此险种在中国磨剑十年仍未成功。其关键是没有合适的支撑环境,没有合理的保险制度,没有合理的保费的强制缴纳,没有畅通的理赔渠道,导致目前的医疗责任险看上去很美,但也只是镜花水月,不能解决医患之间的问题。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作为医疗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面对近年愈演愈烈的医闹,虽然做了很多努力,却一直未能拿出行之有效的对策; 面对医闹对医师、医院合法利益的侵犯,真正能够站出来维权的很少。

公安行政机关处理不力 “医闹”行为实质上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无论医院对患者前期的诊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或构成医疗事故,均不影响“医闹”行为的违法定性。然而,面对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暴力“医闹”行为,执法机构因为医疗事故的复杂性、专业性超过一般治安案件,无法在短时间内判断是非,即使民警知道里边有人借机闹事,也不能采取断然制止措施而选择调解,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医闹”暴力行为的发展。

舆论导向的偏离 医疗纠纷、医患矛盾是社会的一大热点。部分新闻媒体对广大医务工作者长期以来在卫生保健事业中勤奋耕耘、无私奉献不去弘扬,而是为了追求轰动效应,热衷于报道医疗纠纷,以吸引眼球; 特别是某些医疗纠纷尚未经专家鉴定前,就草率发表带有倾向性意见,以制造新闻效应。这种报道往往是没有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进行的片面报道,误导社会舆论,“妖魔化”医务人员,甚至将医务人员称为“白狼”,加重造成指责医师,同情患者的社会偏见,使医院面临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因而在无形中助长了个别患者无理取闹的气焰,使患者理直气壮地找医院索赔,造成医疗纠纷的严重化。

“职业医闹”的推波助澜 目前活跃在一些医疗机构中的“职业医闹”团伙时刻游走于医疗机构,一经探听到有患者与医院发生纠纷,立即主动找上患者,怂恿患者及其家属采用暴力、殴打、围攻等方式破坏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这些团伙成员专门为患者及家属出谋划策,并亲自参与医闹,企图找医院索取高额赔偿。自己也乘机从中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患者及其家属在气愤、无助的情况下,也往往容易受到蒙骗和被利用,最终导致恶性医闹事件的发生。

解决我国“医闹”的对策与方法

要建设平安医院,只依靠医院自身的力量是不可能的,要从根本上杜绝暴力事件的发生,必须从改变其发生的环境入手,“疏堵结合”。最关键的在于,政府必须认识到,暴力事件不是单纯的医患矛盾,仅靠医患双方努力无法解决,需要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形成合力。“医闹”是医疗纠纷的一种特殊的、极端的表现形式。“医闹”的出现,是对法制建设的讽刺,是在正当法律求偿程序缺失下产生的畸形怪胎。它不但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使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对立,而且对于当今的和谐社会有害无利。要减少乃至杜绝我国“医闹”事件的发生,应从以下多个方面抓起: (1)从国家层面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步伐,健全医疗卫生法制建设,出台相关涉及“医闹”问题的法律、法规。在客观公平的司法审判程序和严谨中立的民事审判基础上,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为在社会转型时期艰难执业的医生提供一个依法从事医学科学的良好环境。(2)完善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全民医疗保险体系,扩大医疗保险和医疗求助的覆盖面,逐步提高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3)建立切实可行有效的强制性医疗责任赔偿保险制度。(4)构建有效的多渠道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建立快捷公正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5)国家的卫生、公安等政府部门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针对“医闹”相关的各种暴力索赔,制定及时处置法规; 遇到“医闹”及医疗纠纷事件处置及时,不推诿、不躲避,严格依法办事; 加大对“职业医闹”的打击力度。(6)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整体服务质量及法律防范意识,充分尊重患者,提高与患者及家属沟通能力,建立和谐医患关系; 同时要注重保障医务人员利益,建立有效的医患危机处理预案。(7)发挥医疗行业协会、医学社团在解决医患纠纷中的作用。(8)设立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或医事仲裁委员会,并由司法部门牵头聘请法医、医学和法律界专家组成的非官方医疗纠纷调解机构,专职负责医疗纠纷事件的调解与处理。(9)医疗机构强制投保医疗责任险,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有效化解医疗风险。(10)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引导新闻媒体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正确宣传,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11)从医院层面必须着力打造以“服务优势”、“质量优势”为主要内容的核心竞争力,医务人员要视患者如同父母,对患者的痛苦感同身受,着重人性化的关怀和人性化的照顾,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国情,我们认为:应在医疗机构中全面推行政策完善的强制性医疗责任赔偿保险制度,由保险公司组建由医疗纠纷仲裁协会、律师协会和医学会三大组织联合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直接面向患者进行理赔,是现行医疗体制下解决医疗纠纷、杜绝“医闹”的最佳模式。通过建立合理的医疗职业保险机制及赔付体系,不但可以化解医疗行业的高风险,也使医院赔付医疗事故赔偿金有了依据。一旦出现医疗纠纷,保险机构可第一时间掌握第一手资料,对保险责任的确定、事故责任的划分、赔偿金额的确定以及对患者家属情绪的稳定都会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必将促进和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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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宋秀娟,邵黎明,刘晓霞,等.32例医疗纠纷成因及防范措施探讨[J].医院管理论坛,2011, 28(7):28-32

3 陈丽娜,邓世雄.医闹事件的产生原因及解决对策[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14(4):25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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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黎强.医疗纠纷“特殊游戏规则”下的博弈[J].医学与社会,2007,20(4):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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