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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机政策性保险实现全覆盖

2012-08-15赵红彬

江苏农机化 2012年5期
关键词:驾驶人员政策性收割机

周 洪 赵红彬

农机政策性保险是政府通过补贴保费等方式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农机保险,提高农机使用应对风险能力的一项支农惠农政策。江苏省自2008年开展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农机政策性保险工作要求,加大推进力度,开拓创新,农机政策性保险工作每年都有新进展,2012年实现了全省全覆盖。

1 政策形成过程

(1)2007年,省人大修订《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农业机械相关保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为开展农机政策性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当年,省政府确定把农机保险列入农业保险试点范围。

(2)2008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开展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并明确省级财政补贴险种为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和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各级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保费总额的50%,其中省级财政对苏北、苏中、苏南的保费补贴比例分别为40%、30%、20%。省财政厅和省农机局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农机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农机保险保费补贴的基本原则、资金申请与支付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无锡市率先开展试点。

(3)2009年,全省13个省辖市均出台了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文件。南京、无锡、苏州、常州等苏南地区加大了地方财政补贴力度。

(4)2010年,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江苏省政策性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省财政厅和省农机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5)2011年,经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和江苏保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农机保险工作的通知》,增加了运输型拖拉机(不含变型拖拉机)交强险及其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两个险种。同时,省级财政对苏北地区(徐、淮、盐、连、宿)的补贴比例提高至50%。

(6)2012年,省农机局提出加大推进力度,努力实现全省农机政策性保险全覆盖的目标。

2 政策主要内容

2.1 政策涉及险种

目前,江苏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农机保险共四类,分别为:

(1)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发动机额定功率≤14.7 kW的,保费105元;发动机额定功率>14.7 kW的,保费155元。责任限额为12.2万元。

(2)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发动机额定功率≤14.7 kW的,保费700元;发动机额定功率>14.7 kW的,保费910元。责任限额为12.2万元。

(3)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保费标准参照机动车相关保险由各市农机局与农机保险经办机构商定,责任限额不超过10万元。目前各市实际执行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参照拖拉机交强险的保费标准收取保费,如无锡、扬州等地;另一种是根据联合收割机季节性作业特点,参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费标准按季度收取保费,如淮安、徐州等地。

(4)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江苏省政策性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该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10万元人民币;保险费率为0.4%,保费按保险金额的0.4%计算为80~400元不等;保险期间为一年,也可以为短期。运输型拖拉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参照执行。

苏州等地把水稻插秧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也列入了财政补贴范围。

2.2 政策覆盖地域

经过努力,2012年覆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员的农机政策性保险政策在全省13个省辖市全面实施。上半年,全省共有61 528台农业机械享受政策性保险政策,其中运输型拖拉机32 617台,兼用型拖拉机17 042台,联合收割机11 869台,52 375人次驾驶人员参加意外伤害险,累计保费4 282.42万元,各级财政补贴2 400多万元。

2.3 政策惠及主体

省政府规定,农机户和各种农机服务组织购买使用并在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兼用型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均享受政策性保险的扶持。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的享受对象为持有农机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驾驶执照、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至70周岁的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人员。同时,国有农场等集体组织拥有的农业机械参照农机户机具享受农机政策性保险政策。基本涵盖了农机政策性保险范围内的所有涉农领域农业机械及其使用者。

3 政策保障效应

3.1 减少了农民保险支出

目前,江苏农民参加拖拉机交强险等纳入财政补贴的农机保险,均得到50%以上保费补贴。无锡、苏州、常州等苏南地区补贴80%以上,苏北的淮安、徐州、盐城三市在财力有限的条件下,把补贴标准提高到60%,苏州的昆山市、吴中区、高新区等部分县(市、区)实行全额补贴。以往,农民购买使用一台大于14.7 kW的兼用型拖拉机,每年需支付保险费用400元左右,联合收割机每年需支付800元左右,运输型拖拉机则需支付1 000元以上。现在,各级财政给予最低50%的保费补贴,平均每个农机户直接受益410元左右,较大程度地减少了农民的保险支出。

3.2 投保人得到了补偿

根据抽样调查,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淮安市共发生农机事故68起,已完成理赔21起,理赔金额140 135元, 20起涉及人身伤亡和27起没有完成责任认定的案件理赔正在抓紧实施,预计赔付金额在400万以上,平均每起事故农民可获保险理赔金8.2万元左右。农机保险及时理赔,有效地减少了农民因农机事故致贫、返贫的问题,增强了农民应对农机事故的能力。

3.3 促进了农机安全管理工作

在财政补贴的引导下,广大农机用户投保积极性逐步提高,因保险而制约的农机注册登记及检验率低、管理难度大的问题得到改善,提高了农机管理服务水平。目前,苏南地区的农机注册登记、检验和驾驶人员持证率均达到80%以上,苏北等地“三率”也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4 政策落实的主要措施

4.1 科学确定补贴方式

省政府规定,投保人根据应承担的比例交纳保费,保险公司签出保单,差额投保,即保即补。省级财政每年三月底之前即把补贴资金预拨到县,各县级财政加上地方配套补贴,根据农机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保单金额,将补贴资金如期按季度拨付到保险经办机构。目前全省大部分地区的政府部门、保险经办机构和农民群众都认为这一补贴方式切实可行,便于操作。也有部分地区因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见费出单”的要求,探索了其他补助方式。如盐城市各县级财政年初就把保费补贴资金预先支付到保险公司;扬州市江都区、淮安市淮阴区等地针对保险经办机构全额收取农民保费的实际,采取措施,把补贴款返还农民。

4.2 方便农民投保

省政府规定,各地农业保险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调农机具保险工作,在确定主要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承办机构时一并明确其应当积极承保农机保险,不得拒保或变相拒保,不得强行捆绑销售农机商业险。农机部门与保险公司加强协作,保险公司把投保现场设置在农机检审现场,农民当场投保,当场检审,当场受益。宿迁市把农机保险同农机跨区作业、“平安农机通”入网、“双优加油卡”发放、免费实地检验等工作相结合,减少农民投保环节的成本支出。淮安、镇江、泰州农机部门与保险公司联合印发投保指南小册子,把农机保险相关政策、程序及注意事项一一列举出来,让农民一目了然。

4.3 规范理赔

为保证农机事故发生后农民能够得到及时理赔,减少保险公司惜赔、拒赔现象,各地根据农机使用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农机政策性保险理赔机制。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

了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淮安、徐州等地根据联合收割机作业特点,细化联合收割机参保时间,由农机手根据作业时间自愿选择相应保期。扬州、盐城等地按使用性质区分拖拉机类型,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和理赔标准。如东等沿海地区针对滩涂拖拉机作业特点,探索了特殊作业的农业机械保险条款。淮安、南京、无锡保险公司承诺农机事故结案20日内赔付资金支付到农民手中。无锡市通过委托经纪公司建立农机保险投保理赔档案,与申请补贴清册对应保存。常州、苏州等地发挥农机部门的专业优势,协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参与事故现场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下一步应继续完善农机保险扶持政策体系,并在工作机制和方法上大胆探索创新,推进农机政策性保险深入发展,为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和农机化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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