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社会认识误区之思考*
2012-08-15肖,刘易
肖,刘 易
(1.金陵科技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江苏 南京 211169;2.金陵科技学院龙蟠学院,江苏 南京 211169)
党的十七大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发展战略。在高等学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积极鼓励高校学生自主创业,是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是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重要措施。200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1]”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在近几年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涉及工商、税务、培训、融资等方面,推动高校创业就业工作的开展。
一、大学生创业的含义
“创业”,古又作“并刃业”,如宋代陈亮《酌古论◦桑维翰》云“或难于并刃业而资为声援”,汉代张衡《西京赋》提到:“高祖创业,继体承基”[2],可见“创业”原指合力开创基业[3]。现代汉语中“创”指开始、创造、首创、开创、创立。“业”多指事业,是人们所从事的,具有一定目标、规模和系统的对社会发展有影响的经常活动。事业可以是政治属性的,也可以是经济属性的,也可以是一般社会属性的。大学生创业一般是指大学生中的创业者在校学习期间或毕业离校之时发现机会,整合各种资源独立开创或参与开创新企业,提供新产品或新服务,最终实现自身创业目的的一系列活动。它是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科技含量高、创新性比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领先的大学生创业行为。其产品或服务市场需求明确,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4]。
根据Jeffry A.Timmons所著的创业教育领域经典教科书New Venture Creation的定义,创业包含以下四个层面的意思:第一,一种对自己拥有的资源或通过努力能够拥有的资源进行优化整合,从而创造出更大经济或社会价值的过程;第二,一种新劳动方式,需要创业者组织、运用生产、服务、管理新技术,从而进行思考、推理、判断的行为;第三,一种思考、推理和判断的行为方式,它是机会所驱动的,需要在方法上全盘考虑并拥有和谐的领导能力;第四,一种接管和组织一个经济体的某个部分,并且以自己可以承受的经济风险通过交易案来满足人们的需求,目的是为了创造价值。
二、大学生创业的社会认识误区
(一)片面强调创业的就业因素
从江苏省教育厅获悉,2012年江苏省高校毕业生总数达52.6万,截至2012年8月31日,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为89.88%,其中协议就业率占74.83%,灵活就业率占4.92%,升学出国率占10.13%。在就业率统计的结果中,自主创业率归入协议就业率计算。
协议就业率由以下四类就业方式组成:一是求职型就业,毕业生应聘各类企事业单位,成为单位的一名员工;二是考试型就业,毕业生通过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获取“稳定”的职位;三是生存型就业,即毕业生租摊开店,批货零售或提供单一服务;四是创业型就业,即毕业生致力于发现和创造新商品或服务,创办新型企业。
在国内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形势下,一些专家把目光放到了创业上,大学生创业成为目前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一个渠道,将创业看成是和考公务员、考事业编制、升学出国等一样的提升就业率的一种方式,但忽视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创新因素和创造价值。生存型就业和创业型就业根本的不同点在于:生存型就业是一种自谋出路的就业,而创业型就业是一种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创造创新过程。实际上,大学生拥有相对较高的自身素质和能力,很容易跟上现代技术和经济发展的前沿趋势,有着不受约束的创造理念。大学生创业应该是对新技术新理念的运用结果,不应该简单重复社会已有的甚至是已经饱和的商业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学毕业生从事不具有现代科技成份的摆肉摊式的生存型就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创业型就业。现行统计体系中,将生存型就业作为自主创业进行统计进而归入协议就业率,无形中片面强调了创业的就业因素,弱化了创业的创新创造要素。
(二)忽视创业的国家战略意义
大学生创业虽然是就业的一个形式,但也具有重要的国家创新战略意义。美国于2009年、2011年分别发布了两份创新战略报告,其创新战略五大计划为无线宽带计划、专利审批改革计划、教育改革计划、清洁能源计划和创业计划。尽管美国这两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但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发布的《2011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美国仍位列第一,这主要是得益于其强大的科技研发和创新能力。
我国自2006年提出了自主创新战略,即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明确了创新驱动的发展导向。从目前实际状况看,技术创新能力还很薄弱,原创性的关键产品和技术较少,自主品牌相对匮乏。在这种形势下,高校应以积极参与解决党和政府乃至全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和承担重要战略任务为己任。提倡大学生创业,就是要解放蕴涵在大学生中的新兴创造力,它是研发新兴生产力的重要阵地,是研发新兴生产力的重要渠道,也是研发新兴生产力的重要力量。提高科技竞争力已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快速发展的重大课题,大学生创业是其中不能舍弃的重要子课题。一些地方政府也在作出努力,引导大学生创业顺应政府大力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和创新型产业的政策导向,如南京市2012年10月出台的《青年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规定,大学生创业项目符合南京“十二五”规划产业发展导向的,将给予一定的资助性投资。
三、对大学生创业工作的思考
有调查显示,75%的高校毕业生渴望自主创业,但真正创业者仅占1.94%。在全国层面,依托11家国家大学科技园建立的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2009年一年才创办了203家企业和团队,仅有2 236人创业,这个比例与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接近30%的大学生创业比例相去甚远。因此,我们在大学生创业上有很多方面需要更新观念,开拓工作。
(一)政府应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调控
1.要及时修订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从宏观上指导大学生创业工作。2006年,中国和美国分别发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美国竞争力计划》,从2009年到2011年的两年时间,美国创新战略经历了一次更新,其战略目标更加明确,战略措施也更为具体。例如为鼓励创新,美国提议将研究与实验的税收抵免永久化,通过专利审批改革计划提高专利审批速度,支持并保护有效的知识产权,为小企业拓展资本来源,通过创业计划使美国成为世界上最适宜进行高增长型创业的地方。相较之下,我国自主创新战略自2006年提出后,多年来尚未作出较大的修订,与当前的科技和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不适应性,而且不时受到来自国外的攻讦[5],对大学生创业缺乏政策扶持和界限清晰的总揽性规定,现有政策对创业和就业的区分度不够。
2.要及时修订法律法规,为大学生创业保驾护航。第一,研究吸纳创业活动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将大学生实验室、创作室、工作室纳入市场主体法律调控范围,出台区分创业和就业的技术标准,简化工商行政、税务登记等管理程序。如美国20世纪90年代就兴起了一种特殊公司形态——责任有限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它介于传统的商事公司和合伙企业之间,公司由公司成员直接经营,或由公司成员选举的经理(Manager)经营。公司成员不对公司债务、责任和义务承担个人责任。公司不缴纳企业税赋,由公司成员纳税,如同合伙一样,为一重税收。我国对大学生创业企业的组织形态,应该创新出新的模式,打造更为宽松的经营环境。第二,要积极出台和完善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文件。目前,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多是从就业的角度看创业问题,没有立足于创业的高度。如《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5号)等。教育部办公厅2010年12月“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将“创业”作为主题提出,但是该通知指出: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或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凭毕业证书,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说明存在有关部门依然将创业和就业失业同等对待、部门间协调不够的情况。
财政部发布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也没有针对大学生创业的减免优惠措施。2012年10月1日江苏开始实行“营改增”,省国税局“营改增”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于2012年8月出台《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操作实务》,其规定“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登记失业人员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在三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 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生存型就业得到国家、政府的救济资助无可厚非,但将本应重点引导、大力扶持的创业型就业和生存型就业在政策上不加区别,则实为不妥。政策优惠层面对创业的不够重视,会降低大学生创业型就业的热情和动力,加大大学生创业型就业的难度。
(二)深化创业教育的教学改革
创业教育应该紧扣创业特点,启发大学生创新创造能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指导高校将创业教育纳入实践课教学计划,按不同学科专业的教学规律设计可操作的创业实践课教学大纲。创业教育不是理论课,更不是基础理论课,而是在“干中学、学中干”的实践课。应该防止把创业教育搞成只是教学生开企业当小老板的生存型就业教育。学校除积极培训本校创业教师外,应该积极聘用企业院所技术、管理骨干承担创业课教学任务,加强教学的应用性。在建设实习基地方面,应结合产学研构筑大学生创业平台,将创业课程开到企业院所,增强创业课的实战性。
创业教育应该紧扣创业目的,在教育体系中加强创造创新意识的教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引导各级各类学校将创业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培养新型就业价值观。如日本在1998年开始实行小学“就业与创业教育”,大学设立必修课、选修课、自由科目群;法国有“在中学里办企业”、“教中学生办企业”的教学活动。而我国在这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创业教育绝不能以“自主创业率”的高低论成败。应通过创业教育相关课程,有效提高我国大学生创造创新意识与能力,使就业的大学生就好业,创业的大学生创成业。
[1]温州大学创业人才培养学院.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EB/OL].(2010-11-05)[2012-10-16].ht tp://cyxy.w zu.edu.cn/list-detail.aspx?ID=354
[2]陈亮.酌古论[M]//陈亮.陈亮集.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05:197-202
[3]张衡.西京赋[M]//费振刚,胡双宝,宗明华.全汉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423-427
[4]李海波,朱中超.中国高校创业教育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7(13):69-70
[5]赵刚.美国创新战略对我国自主创新战略的启示[N/OL].科 技 日 报,(2011-07-04)[2012-09-15].ht tp://w w w.stdaily.com/kjrb/content/2011-07/04/content-321633.h 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