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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后期盐政机构述论*

2012-08-15马洪远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盐政侍郎户部

★ 马洪远

盐政机构的变化与盐业政策的变化密切相关。唐代前期食盐实行无税制,各地盐政一般由地方官员兼管。唐代后期实行榷盐法以后,盐政机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

一、度支、盐铁二使的设置

隋文帝开皇三年(583),“通盐池、盐井之利与百姓共之”,[1]实行无税制。唐初沿用隋朝的盐业政策,也实行无税制。开元初年,始议征收盐税,命将作大匠姜师度、户部侍郎强循与诸道按察使一起检校全国的盐铁业,准备实行盐铁专卖,但为议者所阻,未能实行。

唐代后期的盐政机构是度支、盐铁二使及其在全国各地设置的院、监、场等。度支使和诸道盐铁转运使(简称“盐铁使”)是唐代后期的最高盐政长官。上述二使的设置,是由安史之乱爆发以后政治、经济、军事形势的变化引起的。

唐代前期,国家财赋由尚书省户部掌管。户部的度支司主要掌管国计,除计划、调度国用外,也负责“天下舟车水陆载运”的转运事务。开元二十一年(733),裴耀卿改革漕运管理制度,设立专司东南赋税运输的转运使,推动了度支司的发展。次年,由于度支司职繁事增,以别官“判度支”、兼领转运副使的情况便出现了。度支本为尚书省户部所属一司,开元二十二年(734),萧炅为太府少卿,“知度支事,充江淮处置转运使。”[2]开别官判度支之先例。但是,当时仅有度支之名,而无使职之称。正式设置度支使是在乾元元年(758)。《唐会要》卷58《户部侍郎》引苏冕语曰:“故事,度支案郎中判入、员外郎判出,侍郎总统押案而已,官衔不言专判度支。至乾元元年十月,第五琦改户部侍郎,带专判度支,自后遂为故事,至今不改。”“专判度支”即度支使的异称。据此可知,度支使始设于乾元元年(758)。度支使的职能本为“岁计所出而支调之”。[3]成为专使以后,逐渐参与了对盐政事务的管理。

安史之乱爆发以后,由于筹集财赋的需要,各种临时差遣性质的使职纷纷设立,盐铁使也于榷盐法初行之际产生,成为最高盐政官员。乾元元年(758),唐玄宗任命第五琦为监察御史,“勾当江淮租庸使。寻拜殿中侍御史。寻加山南等五道度支使,促办应卒,事无违阙。迁司金郎中,兼御史中臣,使如故。于是创立盐法,就山海、井灶收榷其盐,官置吏出粜。其旧业户并浮人愿为业者,免其杂徭,隶盐铁使,盗煮、私市罪有差。百姓除租庸外,无得横赋,人不益税而上用以饶。迁户部侍郎,兼御史中臣,专判度支,领河南等道支度都勾当转运租庸盐铁铸钱、司农太府出纳、山南东西江西淮南馆驿等使。”[4]史称:“盐铁名使,自琦始。”[5]第五琦是当时身兼数职的最高财政官员。

二、度支、盐铁二使分掌全国盐政

随着盐业的发展和榷盐事务的增加,原来的一使难以处理全国的盐政,盐政由盐铁使总揽发展为盐铁、度支二使分掌。

第五琦创立盐法之时,度支、盐铁二使由其兼领。后来也有一人兼领的情况。上元元年(760)五月,以京兆尹刘晏为户部侍郎,充度支、铸钱、盐铁等使。[6]次年十月,刘晏被贬为通州刺史,元载为户部侍郎,充勾当度支、铸钱、盐铁,兼江淮转运使。[7]广德二年(764),盐政开始出现东、西分判的趋势。这年三月,刘晏领东都、河南、淮西、江南东西转运、租庸、铸钱、盐铁等使,与第五琦分掌盐政,[8]初步划分了东、西二使掌管财赋的地域范围。二使分掌成为正式的盐务管理体制则始于永泰二年(766)。“初,转运使掌外,度支使掌内。永泰二年,分天下财赋、铸钱、常平、转运、盐铁,置二使。东都畿内、河南、淮南、江南东西、湖南、荆南、山南东道,以转运使刘晏主之;京畿、关内、河东、剑南、山南西道,以京兆尹、判度支第五琦领之。及琦贬,以户部侍郎、判度支韩滉与晏分治。”[9]从此,二使分掌制长期实行。

分掌制解决了安史之乱后藩镇割据状态下一使难以东、西兼顾的问题。它根据唐代后期的经济形势调整了管理机构,使东部地区盐铁、漕运在盐铁使治理下趋于统一管理,既有利于中央对食盐专卖的管理,也有利于各地盐业的发展,实现政府榷盐收入的增加。此后,刘晏领导的盐务机构进一步充实、完善,形成了就场专卖制。刘晏对第五琦榷盐法进行了改革,食盐仍然是民制官收,但将官运官销改为商运商销,官府将在场低价收购之盐,高价转卖给商人,商人可在盐铁使管辖范围内自由运销,即民制、官收、商运、商销,这就是所谓就场专卖制。

虽然分掌制使得中央政府加强了对全国盐业生产和榷盐事务的管理,但是这项制度在实行之初并不稳定,度支、盐铁二使的职权范围也不明确。德宗建中三年(782),曾设汴东、汴西水陆运两税盐铁使,而以度支使总领。贞元初,元琇为户部侍郎、判度支,与诸道盐铁转运使韩滉因转运东南财赋发生争执。宰相窦参举荐张滂为户部侍郎、盐铁使、判转运,“尚隶于宏以悦之。”[10]度支使对盐铁使权力的牵制,造成了二使的矛盾。所以,贞元八年(792),宰相赵憬等建议对二使的权力作出明确划分。此次按照“大历故事”而重新划定的分掌制,“以东都、河南、江淮、岭南、山南东道两税等钱物,令户部侍郎、转运使张滂为之,东渭桥以东巡院悉隶滂;以关辅、河东、剑南、山南西道财物,令户部尚书、度支使班宏主之。”[11]度支使、诸道盐铁转运使各自独立,巡院等机构的隶属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此后,二使职权一直很明确,直到宪宗时期李巽实行东南盐铁“利系度支”后,才实现了在分掌制基础之上的二使的协调与统一。

二使名称也逐步固定。贞元二年(786)十二月,以韩滉兼度支(使)、诸道盐铁转运使。[12]此后,“诸道盐铁转运使”逐渐成为东部地区财政使职的固定名称。同样,度支使也成为西部地区财政使职的固定名称。二使与中央政府的户部使共同组成财政三司,在职能上取代了原来的户部。根据分掌制原则,诸道盐铁转运使掌管东部地区海盐和山南东道井盐,度支使掌管河东、关内等道池盐和山南西道、剑南二道井盐。元和六年(811),山南东道井盐划归度支管理。由于长期实行分掌制,且由一人兼领二使情况较少,所以避免了财权过于集中的现象。

三、度支、盐铁二使机构

度支使和诸道盐铁转运使均各自设有办公机构。度支使院常驻京师长安。诸道盐铁转运使所领重务虽在江淮,但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也多将治所设于京城。二使通过巡院等机构管理各地财赋。

河东、关内池盐和三川地区井盐由度支使管理。为了管理井盐生产,设置了剑南西川院、剑南东川院和山南西院。元和六年(811),又将原隶属于诸道盐铁转运使山南东道的峡内五监划归度支,由山南西道分巡院管理。灶户所煮之盐,全部由官府收购,转卖给盐商。

东部地区在刘晏担任诸道盐铁转运使期间实行了盐法改革,实行就场专卖制。“晏以为官多则民扰,故但于出盐之乡置盐官,收盐户所煮之盐转鬻于商人,任其所之,自余州县不复置官。”[13]经过裁汰、整顿,东南沿海地区设有涟水、湖州、越州、杭州四场,嘉兴、海陵、盐城、新亭、临平、兰亭、永嘉、大昌、侯官、富都十监。场和监是专卖机构,其职能主要是收购盐户所产之盐,加价后转卖给盐商,盐商再运销各地。这些场、监“岁得钱百余万缗,以当百余州之赋。”为了打击私盐,刘晏在东南诸道设置了扬州、陈许、汴州、庐寿、白沙、淮西、甬桥、浙西、宋州、泗州、岭南、兖郓、郑滑十三巡院,负责缉私。[14]“诸道巡院,皆募驶卒,置驿相望。四方货殖低昂及它利害,虽甚远,不数日即知。”[15]可见,巡院职务十分重要。

度支使和诸道盐铁转运使都设有副使、判官、巡官等。诸道盐铁转运使外出巡视期间,由副使代行其职权,此时的诸道盐铁转运使院便被称为“上都留后院”。“盐铁转运(使)有上都留后,以副使潘孟阳主之。王叔文权倾朝野,亦以盐铁副使兼学士为留后。”[16]但在通常情况下,盐铁使多派副使出巡,而自己在院主持工作。

度支、盐铁判官掌管文案和财赋出入账目,多由郎官充任。一般是由度支使、诸道盐铁转运使“选择差判”。[17]巡官常常被派出巡视,担任知院官。度支、盐铁二院不但要处理各地送至京城的文书、账目,发布有关指令,而且要派官员到各地检查工作,解决某些问题。

建中元年(780)正月,刘晏被解除转运、租庸、青苗、盐铁等使。不久,被贬为忠州刺史。同年七月被赐死。[18]此后,盐务管理逐渐松弛,盐政逐渐衰败。黄巢起义爆发以后,藩镇拥兵自重,把持盐利,出现了度支、盐铁、户部三使合一的情况。朱全忠曾被授予“兼领诸道盐铁转运等使,判度支户部事,充三司都制置使”的职衔。[19]后梁建国之初,先后设置了昌宫使、国计使。梁末帝时,设租庸使总揽国家财政,兼统三司钱物。后唐明宗即位以后,停设租庸使,以宰相兼判三司。长兴元年(930),重新设置三司使,取代租庸使,成为兼掌全国盐政的最高财务官员。其后,三司使下又曾设置盐铁使,并且出现了都盐院等盐务机构。

总之,唐代后期盐政经历了由一人掌管到度支、盐铁二使分掌的演变过程,唐朝末年出现了度支、盐铁、户部三使合一的情况。这些变化与唐代后期政治、经济、军事形势的变化密切相关。

[1]隋书·卷24·食货志.

[2]册府元龟·卷483·邦计部·总序.

[3]新唐书·卷46·百官一.

[4]旧唐书·卷123·第五琦传.

[5]新唐书·卷149·第五琦传.

[6]资治通鉴·卷 220·上元元年(760)五月.

[7]资治通鉴·卷 221·上元二年(761)十月.

[8]新唐书·卷53·食货三.

[9]新唐书·卷51·食货一.

[10]旧唐书·卷123·班宏传.

[11]唐会要·卷84·两税使.

[12]旧唐书·卷12·德宗纪(上).

[13]资治通鉴·卷226·建中元年(780)七月.

[14]新唐书·卷54·食货四.

[15]新唐书·卷149·刘晏传.

[16]唐会要·卷87·转运盐铁总叙.

[17]唐会要·卷59·户部员外郎.

[18]资治通鉴·卷226·建中元年(780)正月、二月、七月.

[19]旧唐书·卷20(下)·哀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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